1984年2月2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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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的重要突破
韩元钦 殷学美
近几年来,农村专业户有了很大发展。这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形式和内部结构的一次新的变革。当前,这种变革尽管还未完成,但它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方面的重大意义,已日益清晰地呈现出来。
摆脱束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一场以推行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农村经济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广大农民经历了一个创造、对比、选择的过程,终于找到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基层经营单位的经营形式。事实表明,这场变革是成功的。它着重解决了四个问题:一、纠正了原来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缺点,扩大农业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自主权。二、克服了过度集中劳动的弊端。按照各种生产项目和农事操作对于活劳动投放的实际需要,决定分工协作的方式。发挥个人、家庭、小组、以及较大规模集中的各种劳动形式的长处。三、解决了“吃大锅饭”的问题。变责、权、利脱节为紧密联系,变平均主义为按劳分配。四、改变了单纯行政手段的管理方法,广泛地实行承包制,合同制。把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方法,从单项操作推广到生产全过程,从直接生产过程推广到产前、产后和各种农业开发领域,推广到农村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逐步学会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基础经营层次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已摆脱了“左”的束缚。专业户的出现和发展,使人们看到,农业的经济结构和经营形式,正经历着一场更深刻的变化。
顺应国情
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产生专业户的直接历史前提。但是,专业户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还有其更为广阔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发展生产,尽快富裕起来。专业户能够在分工分业的基础上有效地摆脱原来生产门路窄狭、劳动效率低微、经济效益低下、商品生产不发展的被动局面,它已经成为广大农民勤劳致富的有效途径。据调查,各地专业户的收入水平普遍高于一般农户。高出的比例通常不是百分之几,百分之十几,而往往是百分之几十,甚至几倍。并且,它在致富方面具有途径正当、见效快捷等特点。难怪农民群众把发展专业户的道路叫作“富民道路”,把党中央关于扶持和发展专业户的政策叫作“富民政策”。
二、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通过适当途径加以安排。据各地调查,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约占劳动力总数的30—40%。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专业户的出现和发展,为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找到了新的出路。专业户现在经营的有很大一部分是集体经济原来没有的项目。随着粮食专业户的发展,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劳动力转上各种各样的生产、加工、运输、服务等经营项目和其他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人们高兴地看到,毛主席在1955年关于通过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思想,在今天那些专业户蓬勃发展的地方,变成了生动的事实。
三、农村有大量的技术人才要求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我国农村造就了一大批行家里手和能工巧匠。但在“大呼隆”的劳动形式下,他们中的许多人无用武之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们带头实践党的政策,率先成为专业户,成了农村专业化的带头人。现在,各地农村不同行业的“科技户”、“示范户”等,多是由他们充任的。这说明,专业户的确是发挥农村各业技术人才专长的有效形式之一。
四、我国有丰富的农业自然资源亟待开发利用。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采取家庭经营的形式,转向开发性生产建设领域,逐步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同未开发利用资源之间的结合。事实表明,专业户进入开发性生产建设领域,虽然就每个农户来说其开发规模较小,但它却具有精干、灵便、投资少、见效快、容易把生产效益和生态效益结合起来等优点。
五、城乡人民生活的多种需要将为农业专业化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近几年来,随着专业化的发展,一些农副产品出现了市场问题。于是人们担心,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专业户的发展,会不会因为消费弹性的限度而受阻呢?应当承认,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在每一个特定的时期都有一定的限度。这种需求在各种消费项目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分配比例。因此,在某些地方,由于缺乏协调,许多专业户在某项生产上一拥而上,造成了供大于求的现象,这是应当加以疏导的。但是,供大于求决不会成为全局性的问题。因为生产发展了,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将随之增长,市场将不断扩大。我国是一个大国。单是八亿人口的农村就是一个巨大无比的市场。而农村专业化的发展,不仅意味着提供的商品农产品日益增多,而且意味着农村市场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逐步改善,将为农村各种专业户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
六、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优越性为专业户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根本前提。农业在地域上作广泛分布的特点,以及当代农业中分业分工不断发展的客观趋势,使适宜于家庭经营的农业经营项目,将长期存在下去。并且,我国的专业户,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济。现在的专业户,是整个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小组承包、联合体经营、地域合作经济组织(现在是生产队、生产大队)统一经营、社队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能够承担单家独户无力经营的各种经营项目和经营环节。这就使专业户处于一种有可能选择它所适宜的经营项目的有利地位。
重大突破
农村专业户的出现和发展,是我国农业在实现现代化道路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是一种适宜于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经营形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造成巨大影响。
专业户就是商品生产户。专业户的发展就是商品性农业的发展。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意味着什么呢?列宁写道:“农民的产品要想出卖,就要受到社会的核算,首先是地方市场的核算,其次是国内市场的核算,最后是国际市场的核算;这样,村野农民过去同整个外界隔绝的状态就被彻底打破了。”(《列宁全集》第三卷第276页。)我们看到,正是农村专业户打破了自给自足的封蔽状态,把农村经济推到必须接受社会核算的轨道上来。而接受社会核算,就不能不使整个农村经济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农民开始学会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努力适应社会需要,正确选择经营项目,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于是,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商品性农产品的数量日益增加。农业的全局活了,发展速度快了。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日益牢固起来。
农村专业户具有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所派生出来的高效率、高收益、高商品率等事实,使它在当前农村经济的各种组织形式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对于大量的仍然处于“小而全”状态的承包户来说,专业户是演进的方向。对于承包队、组来说,专业户的成就在随时启迪他们不去追求形式上的集中统一,而追求从实际出发的经济效益;启迪他们逐步向分工分业发展。专业户同新的经济联合之间,存在着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关系。农业专业化的发展,为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兴起不断提供需求和条件。在这个基础上,各种从事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的经济联合体,才能发展起来。而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兴起和完善,又为专业户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它们将在这种互相促进的关系中,共同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发挥作用。
过去,有人以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大队、生产队可办的事情不多了。这自然是误解。事实上,这里发生的是一个经济职能更替的过程。例如,搞“大呼隆”、“大锅饭”的职能消失了,受理承包等新的职能产生了。随着专业户的兴起和发展,地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全部职能将按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要求进一步发生变化。这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协调专业户之间、以及专业户同农村其他经营形式、经营层次的关系上,表现在办理、协调和监督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上。至于其他职能,例如协调当地的产业结构、经营方向和资源开发方式,实行计划管理,实施积累职能,举办公益事业等,虽然它们同过去有相似的形式,但却有了某些新的甚至全新的内容。这样,不论地域合作经济组织今后采取何种形式,它在整个农村经济中的统筹作用、枢纽作用、协调控制作用等,都将处于不可代替的地位。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使人们越来越看清了,靠低效率的大呼隆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是巩固不了集体经济的。只有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使集体经济获得了新的经济职能,它才能真正巩固起来。而获得新的经济职能,恰恰就意味着低水平的集体化发展成为高水平的集体化。今后,当地域合作经济组织把上述职能有效地承担起来,从而使农村合作经济的各种经营形式、经营层次处于一种不可分割的体系之中时,农村合作经济就会更加兴旺发达,农民将在实际生活中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他们的靠山。
继续变革
专业户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我国农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上正在经历一次新的飞跃。这次飞跃将在今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延续下去。
从农业的经营方式来说,人们已经逐步看清,现在的“包干到户”并不是完成形态。它还要继续变动,不断作出新的突破。“包干到户”的方向,不是恢复或者创立某种新的自然经济,而是要搞社会化,要向商品生产方向发展。农村实行包产到户以后,很快就出现了专业户、重点户,就是这种客观趋向的表现。专业户的发展,使更多的农产品进入商品领域,这表明农业社会化的程度在提高。而农业的社会化,必然使农业中的分业分工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这就是说,每个农户逐步摆脱“小而全”的经营方式,变为只经营一种专业或以一种专业为主,是不可避免的。
现在看来,农村专业户的发展,大体上有这样几个阶段:
(一)手工业专业户的出现。手艺人在农村人口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手艺和工具,因而较早地从土地承包中解脱出来,变为相应手艺的专业户。这种专业户的出现,为农村进一步的专业分工和农村内部相互交换的发展奠定了初步基础。不过,他们对于以种养业为主要生计的广大农民影响较小;并且还几乎没有提出发展社会化服务的要求。
(二)种植业和养殖业专业户的出现。一开始,这里涉及的通常是菜、果、桑、茶、花卉、养蜂、养猪、养鸡以及中药材养殖等。它们从农业的次要地位或家庭副业中分离出来,变成一个农民家庭的主业或专业,并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益。这种情形很快在农村引起震动。它使农民看到了生产专业化的优越性,受到了必须向商品生产转化的现实启示。专业户经营的项目越普通,越普遍,它的启示意义就越大。在这个发展阶段上,开始提出了建设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问题。
(三)农村主要产品项目方面的专业户的发展。就全国广大农区来说,粮食专业户的兴起是一个标志。这种专业户由于涉及农业的主业,所以影响特别深广。因为它的发展意味着绝大部分农户产业分布的改组,意味着这些农户的资金、劳力等投放方向的巨大变动。随着主业方面专业户的发展,当地的主要生产部门和多种经营将会发生一个专业分化普遍加深的过程。与这个过程相适应,商品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化服务事业将迅速发展起来。
还要指出,专业户的发展将使农村经济走上综合发展的道路。过去在当地农村许多没有的事业、没有的生产部门,现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专业户,作了补充,并且见到了成效。不仅农林牧副渔得到全面发展,加工、运输、商业服务等行业也相继发展起来。事实使人们认识到,专业化与综合发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专业化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从而为改变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窄狭局面创造了条件。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又反过来为专业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领域。可以预期,专业户在今后的发展,必然会在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和农村经济高度繁荣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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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问题学术讨论会简介
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等单位于去年11月在广东省东莞召开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问题学术讨论会。现将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简介如下。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在本质上的不同
一般认为,旧社会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基础上的对抗性矛盾,是不可能由该社会制度本身来解决的;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的,一般是非对抗性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有对抗性矛盾,但通常不占主导地位。关于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区别,一般认为,凡是要以外部冲突为其最后的斗争形式即解决方式的矛盾,就是对抗性矛盾,与此相反的就是非对抗性矛盾。社会中的对抗性矛盾是在社会利益根本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中的非对抗性矛盾是在社会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有的认为,以斗争性为主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或者,以一方克服或消灭另一方的方式来解决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以双方结合起来的方式解决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关于后两种看法的不同意见是:同一性和斗争性都是矛盾的普遍属性,它们是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不存在主次关系;凡矛盾的解决都是一方克服另一方,不存在结合方式的解决,结合只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此外大家还指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会由于处理得好或不好而发生相互转化,它们不是凝固不变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和社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些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和社会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以往社会形态中的私有制和阶级对抗造成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对抗,社会成为支配个人的异己力量。社会主义是人们自己的社会结合,社会不再是统治个人的异己力量,而是处在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为人们的利益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与社会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首先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三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既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又是有不一致的,相互区别的。解决这类矛盾一是要努力发展生产,二是要坚持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采取调节和统筹兼顾的方针。要承认和尊重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在经济政策上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鼓励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由此逐步地达到共同富裕,同时又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注意克服和防止那种抛弃国家、集体和别人,专为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奋斗的倾向。
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辩证关系
一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人们活动中自觉因素的增长,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才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因此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辩证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有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实践包括革命和建设这样两个方面的实践,这两方面既相互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二者目的、手段和方法上都有不同,因此不宜把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的做法搬到经济建设的实践中来。我国曾经出现过的用抓阶级斗争的办法搞生产、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做法,就与这种混淆有关。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互相依赖、互相促进,同时又会有互相分离、互相不适应的情况,这是由于主观和客观、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造成的。社会主义在不断克服和解决这种不适应的过程中前进。克服和解决这种不适应的根本方法在于坚持实事求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思想路线。有的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某种不适应,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客观过程发展的无限性和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之间永远有矛盾,但有一些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就在于实事求是。
社会主义的共性和个性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般认为,社会主义的共性和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的辩证统一,是研究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根据,同时也是基本方法。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是共性、普遍性,社会主义在每个国家、甚至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的具体实现、实现的具体条件是个性、特殊性。共性和个性是相比较而存在、相联系而发展的。把它们割裂开来就会导致“左”的或右的错误。我们研究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要注意和加强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有哪些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问题的研究,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特点,研究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状况及其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要注意研究中国国情中最根本的两点即底子薄、国家穷和人口多、耕地少,从中找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方法和道路。至于实际目标问题、要不要对建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以具体描绘的问题,有的认为我们还在实践中,还要不断积累经验,现在描绘了就易于以偏概全;有的认为分阶段描绘是可以的、必要的,不能没有个目标设计,建设到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有的同志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要体现在目标上,体现在我们所要达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定水平和制度上,而且也应体现在实现目标的方法和道路上。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研究作为各个阶段的奋斗目标,另一方面在目前更应着重探讨方法和道路,研究如何进行体制改革,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各种体制,并阐明我们在前进道路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与我们为之奋斗的理想目标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批驳那种从消极方面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歪曲为所谓低标准的社会主义的谬论,增强大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自觉性。
(李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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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62)

故意杀人罪
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两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们国家里,故意杀人的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是,这类恶性案件仍然时有发生。有极少数心狠手毒的犯罪分子,出于图财、奸情、报复等动机,残暴地用各种手段杀人,有时甚至杀害多人。有些目无国法、把人命当做儿戏的犯罪分子,随身携带杀人凶器,为了区区小事,稍不遂意,就动手行凶,把人杀害。有的杀人犯,杀人后分尸、焚尸,手段极其残忍。对于这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广大人民群众无不切齿痛恨。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我们国家历来把故意杀人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之一,这是完全正确,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一切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的保护。不论故意杀害男人、女人;成人、小孩;健康的人、有病的人,甚至即将病死但还没有死亡的人,都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分子的杀人手段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用枪击、刀砍、投毒、溺水、棍棒打、绳子勒,等等。无论用什么方法,只要是故意用来造成他人死亡的,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犯罪分子的主观上说,有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杀死他人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有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杀死他人,但对他人的死亡却采取放任的态度。例如,犯罪分子明明知道用锋利的凶器刺人,可能会把人杀死,但却满不在乎,仍然放肆地行凶,结果把人杀死,这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有的犯罪分子在杀人之前有周密的策划和准备,有的事前并没有预谋,而是临时起意杀人。无论哪种情况,犯罪分子的目的是一样的,即杀死他人,因此都是故意杀人。但是犯罪分子杀人的动机却是各种各样的。有的图财害命,有的为报私仇,有的杀人灭口或者因奸情杀人等等。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杀人,都是故意杀人罪。
人们通常所说的“逼死人命”即逼迫他人自杀,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应作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行了其它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对犯罪分子应当以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的严重情节,依法判处较重的刑罚,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是犯罪分子逼使被害人自杀,或者利用欺骗手段诱骗被害人自杀,犯罪分子就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这实际上是犯罪分子借被害人自己的手,来达到杀人的目的。例如,被告王某与女青年李某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两性关系,致李某怀孕。后王某又爱上另外一个女的,他为了甩掉李某,故意编造谎言,说人们对李某怀孕的事议论纷纷,他无脸见人了,随后诱骗李某与他一同投河自杀。李某信以为真,答应与他一同自杀。二人到河边后,王某让李某先跳下去。李某跳下水后,王某逃之夭夭。后李某被人救起,未死。此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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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闻丛书》在重庆陆续出版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辑、重庆出版社出版的《新闻丛书》已在重庆陆续问世。最近出版的有《报人生涯三十年》、《世界日报兴衰史》、《谢觉哉与新闻工作》、《印象深刻的一次采访》;已发稿的有《报告文学及其写作》、《国际通讯选》;已列入选题计划的有《白头记者话当年》、《新民报春秋》、《报刊杂文与东京通讯》。编辑出版这些书的目的,是在于推动新闻史料的积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们的出版,不仅为广大新闻工作者,而且也为文化、史学工作者,提供了研究参考的资料。 (陈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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