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建立我国新的社会主义银行体制
陆百甫 钱中涛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新的变化,我国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银行体制,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银行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充分发挥银行的杠杆作用,统一管理金融活动,从价值形态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把我国计划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当前经济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建国以来,我国银行长期沿用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既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全国金融行政管理和货币发行的职能,又从事全部信贷、储蓄、结算和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这种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是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相联系的。这样的银行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有了很大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单一的银行体制作了一些改革。从1976年起,先后恢复和建立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此外,还出现了象以吸收外资为主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类的金融机构。专业银行与各种金融机构的相继产生,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几年来,这些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充分利用自己的特长,积极开展业务,在广泛筹集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专业银行分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仍然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这种集二任于一身的体制,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它作为中央银行行使职能的重要地位。就整个社会主义银行体系而言,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金融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的金融活动,以致造成近年来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这是与我国的计划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背道而驰的。因此,强化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能,加强对全国金融活动的统一管理,以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与调节,已成为我国银行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重要目标。根据这个要求,从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经营工商信贷与储蓄业务,另立中国工商银行专司其职。中国人民银行将作为名副其实的中央银行,充分行使其职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银行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
银行工作要适应新的转折
我国中央银行是国家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机关,也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与调节的重要机构。
过去,由于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绝大部分集中于国家财政,银行的业务活动和经营范围比较狭窄。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也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但它并不能充分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控制与调节的作用。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银行信贷渠道集中和分配的资金,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范围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1979年—1982年银行各项存款增加1,200多亿元,平均每年递增20%。银行信贷的范围也由原来的流动资金领域延伸到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更为重要的是,从1979年起,银行开始摆脱了长期依靠财政支持的状况,还承担了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困难。这一切说明,银行对国民经济宏观活动的控制与调节已经不再是无足轻重,而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
但是,应该看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要在银行活动的整体上得到严格的贯彻,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控制与调节中的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挥,决不是银行分散的业务活动所能实现的。要使我国社会主义银行体系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需要有一个有权威的中央控制机构,对全国的金融体系、货币发行、信贷计划和外汇管理等重要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这些重要职能,只能由超脱一般专业银行和具体信贷业务活动的中央银行来执行。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专司全国金融活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不再直接办理信贷业务。这是我国银行改革的一个重大转折。
工商银行从人民银行分设出去以后,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的任务,不仅没有减轻,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加重了;它在国民经济宏观控制与调节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没有削弱,而是更加强化了;它对全国金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不仅不会被“架空”,而是更加充实了。银行体制的这一改革,对银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认识和工作都要尽快适应这种新的转变。
中央银行如何发挥作用
我国中央银行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主要应当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要集中力量研究和制定全国性的金融决策。全国性的金融政策,既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保证宏观经济决策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不仅应该根据一定时期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研究和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经过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更重要的是,要对我国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如果缺乏对银行工作长期的战略性的研究,就不可能制订出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稳定的货币信贷政策。对于中央银行来说,这是一项关键性的任务。中央银行应当尽量摆脱行政琐事,集中力量把这方面的工作抓好。
其次,加强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搞好综合平衡,保持货币稳定。在我国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经济条件下,银行信贷作为特殊形式的价值运动和重要的经济杠杆,是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重要环节,对国民经济计划的制订、执行和调整起着重大的作用。由于银行信贷资金运动与货币发行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银行信贷资金运动又会直接影响市场货币流通的状况,中央银行体制确立以后,银行各项具体信贷业务将由各个专业银行去办理。因此,银行信贷运动总体上要求综合平衡与业务活动上的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只能由中央银行通过对全国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来解决。各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必须纳入由中央银行编制的国家综合信贷计划。而且,中央银行要真正实现对全国信贷活动的统一管理,还必须掌握必要数量的信贷资金,进行资金头寸的调度。只有这样,中央银行才能有效地控制和调节银行信贷的投量和投向,实现综合平衡,稳定市场货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
再次,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经济信息。银行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寒暑表”。社会主义银行作为全国货币资金活动的总枢纽,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联系,联结着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国民经济活动的各种信息,如企业产销情况、市场供求状况、物价的升降变化、国民经济各种重大比例关系的变化等,以至于世界经济动向,都可以通过各专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现金收支、外汇收支等业务活动灵敏地反映出来。但是,这些经济信息要及时得到反馈,成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国民经济计划制定、调整的科学依据,需要经过大量的筛选、整理、综合分析研究和科学的预测。这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由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全国经济信息网络来完成。
金融决策、信贷管理和经济信息是中央银行的三项主要工作。为了抓好这三件大事,中央银行除了要成立有权威的决策机构外,还需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要提高干部的素质。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
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起一个在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下的,各种专业银行分工合作的银行体系,是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这就要求正确处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中央银行,还是各专业银行,都是国家银行,都必须遵循“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它们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与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制度的根本区别。就我国中央银行与各专业银行的关系说,一方面,各专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独立行使职能。它们对中央银行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中央银行并不干预它们的正常业务和行政事务。这有利于各专业银行按照自身业务的特殊规律,积极开展金融活动,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必然会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仅如此,还要看到它们的业务经营活动与国民经济的各有关专业部门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这种经济联系从本质上讲,并没有完全突破部门经济的局限。因此,就国民经济全局而言,专业银行的业务活动,毕竟是属于局部性的金融活动,不能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需要通过宏观的金融决策和银行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综合平衡去正确处理和克服这种局限性。为此,中央银行需要在业务上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为了使中央银行更全面地了解情况,更好地协调各专业银行的关系和作出符合实际的决定,这次银行改革还决定实行中央银行理事会制度,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有关经济部门和金融专家参加的中央银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商议全国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并规定,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构。中央银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执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中央银行理事会决定和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行为,要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这是保证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的客观要求。应该看到,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各种经济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状况下,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采取上述必要的制裁手段尤其是重要的。
我国社会主义银行新体制中这种新型的相互关系,意味着在“全国一盘棋”的前提下,在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下,协调各专业银行的业务活动,保证整个银行体系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正确地发挥重大作用。
银行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要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央银行体制,还需要我们不断地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进一步使它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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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略论我国农业技术改造问题
黄道霞 朱培慰 陈沛深
为了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当前农村中,除了必须充分挖掘政策潜力,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外,还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抓紧农业技术改造,把传统农业逐步转移到现代农业的轨道上来。这是我国农村实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所谓农业技术改造,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用现代工业生产的农业机械逐步代替手工工具,用矿物能源和电力逐步代替人力畜力,并在农业生产上广泛应用化肥、农药等化工产品;另一方面,用现代生物科学成果和现代新技术来改良动物植物品种,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并建立科学的耕作栽培技术体系和畜牧饲养管理体系。这两方面是有机联系、密切配合的。
马克思主义历来十分重视技术改造在生产中的作用。我们党在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我们一定要集中力量抓好农业技术改造,发展农业生产力。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对农业的技术改造,这是我们党在农业问题上的根本路线,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近几年我国农村的实践证明,凡是充分注意挖掘政策潜力,而又因地制宜地抓紧进行农业技术改造的地方,不仅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农业翻番任务也可以提前实现。
 我国农业技术改造必须考虑我国十亿人口、八亿农民这个基本国情,走自己的道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幅员广的特点,我们认为,我国农业技术改造今后应朝着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而且应该是高度集约经营的。我国农业中的技术结构,也应该是多层次的。今后农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应该着眼于提高单产,在这个前提下,逐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差异很大,发展也很不平衡,因此,在农业技术改造问题上,一定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先抓见效快,容易立竿见影的项目,又要有比较长期的规划和打算,做好长短结合,统筹安排。
农业技术改造既包括工程技术措施,也包括生物技术措施,同时还要求管理现代化。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孤立地分割开来。例如,选育良种,是生物技术措施之一,如果没有种子精选机械配合,就不可能有效地大量推广应用;再如防治病虫害,如果没有植保机械配合,也不可能大面积进行。还有如灌水、深耕、改土、施肥等,都有类似的情况。各地在进行农业技术改造时,一定要做到因地制宜,既要综合考虑,又应该各有侧重。
在工程技术措施方面,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化学化。由于我国的工业基础和农村经济条件与其他国家不同,因此,农业技术改造决不能照搬外国的模式,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进行。
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是有选择、有步骤地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各地的自然、经济条件,坚持走人、畜、机相结合,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工具并举的道路。当前,我国农村中尽管联户经营和户营农机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民中个人和联户购买的拖拉机占总保有量将近一半左右,但我国农机的经营,还必须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形式并存,而不能完全走家家户户办农机的道路。我国农村现有1.8亿农户,而目前全国各种农用拖拉机才只有300多万台。即使到本世纪末,也不可能实现一户一台。因此,我国农机的经营形式,只能是多种形式并存,互相补充。
在机具的选择上,应注意采用先进技术。例如采用高速作业、联合作业、种子精选加工、精量播种、低量和超低量喷雾技术、工厂化育秧、地膜覆盖裁培技术、喷灌技术、化肥深施以及生产高质量的配合饲料等等,都有明显的增产效果,各地在农业技术改造中,应因地制宜有选择地吸收应用。近几年来,在南方低洼地区推行鼠道犁,用于开暗沟,解决水位过高等问题,对水稻、棉花、小麦单产,都有明显的增产效果,对这些先进技术,也一定要注意吸取应用。
我国农田水利化,应做到自流灌溉与机电排灌相结合。当前,应当抓好农田水利工程配套,管好用好现有水利设施,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基础上,做到以小型为主,大中小型结合。同时,还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蓄、防、引、提、灌、排等措施,在保证大江大河不出大乱子的前提下,做到遇旱能灌,遇涝能排,遇洪能防,逐步达到旱涝保收,扭转长期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
我国农村电气化,应以开发小水电为重点,同时也结合小火电和风力发电、地热发电以及其他能源发电。农村小水电开发,要强调坚持自力更生的方针,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小水电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社队和农民自己筹集。小水电建成后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应归地方和农民所有,而且主要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我国农业化学化,应采取无机促有机,有机无机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解决肥料不足的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中除了要发展高效、复合化肥外,还应解决化肥中氮、磷、钾的比例失调问题。过去,我国氮肥工业发展很快,而磷肥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钾肥则基本上还是空白。因此,解决化肥中氮、磷、钾的比例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此外,化学农药的发展,则要以高效、低残毒、安全为目标,积极改进品种,提高质量。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条件和工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在农业技术改造中,充分发挥生物技术措施的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方面,与工程技术措施比较起来,容易达到少花钱、见效快的效果。当然,两者在许多情况下,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我们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生物技术措施的作用,今后应着重抓好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逐步建立一个高效、低耗、有利于生态平衡、能够促进农业生产持久地沿着良性循环轨道发展的农业生产结构,从而使我国农业内部的比例有较大的改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全面发展。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应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重点抓好几方面:合理地调整种植业的内部比例,特别是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比例,以及粮食作物的内部比例;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开展种草种树,提高我国森林覆盖率;提高我国畜牧业在农业生产中的比重,并逐步调整畜牧业的内部结构,在抓好养猪生产的同时,积极提高草食畜禽的比重;充分利用海洋和内陆水域,大力发展渔业生产;发展农村工副业,促进农工商全面发展。
第二,要因地制宜地总结推广我国各地稳产高产综合栽培技术。在这方面,一定要注意把我国农业的传统经验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要发扬我国农业所具有的精耕细作、节能低耗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优点。要用现代科学知识总结各地传统农业中长期积累的经验。例如,黄淮海地区旱涝盐碱综合治理技术、长江中下游排涝耕作栽培技术、东北地区防御低温冷害综合技术、黄红壤丘陵区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西北黄土高原地区的旱作农业技术,等等,都应该认真总结和推广。
为了推动我国农业的技术改造,还要注意逐步总结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管理办法,使管理现代化适合于我国农村家庭式承包的体制。目前,我国有些部门和地方正在研究总结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为单位搞核算等经验,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应该认真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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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59)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罪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同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极为密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采取“四旁”植树、天然育林和封山造林等绿化措施,使我国森林面积达到18.3亿多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2.7%,林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我国森林也遭受过较大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扭转了破坏森林的严重情况,但许多地方乱砍乱伐森林的事件仍不断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还很严重。
林木生产周期很长,破坏容易恢复难。党和国家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发展农、林业生产,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森林的法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连续颁布了几个保护森林的法规和制止乱砍乱伐森林的指示,如197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等等。这些法规对制止乱砍滥伐树木,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适应四化建设和为子孙后代造福的需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必须运用刑法武器,加强同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行为的斗争。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本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国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所谓森林是指大片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树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二、有违反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而私自采伐的行为;滥伐是指有采伐权的单位或个人,不按指定的区域和采伐的规定采伐,而任意乱砍乱伐破坏森林的行为。有盗伐、滥伐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的”是指: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盗伐、滥伐珍贵稀有森林,造成严重后果的;盗伐、滥伐森林屡教不改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蓄意制造林权纠纷,引起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等等。盗伐、滥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由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者予以罚款。有的是因为林权纠纷,引起乱砍滥伐,有的是干部带头组织、指挥群众盗伐森林,对于一般参加砍伐的群众,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解决。对于少数的组织、策划、指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纵容、支持破坏森木的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保护森林资源,除了同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外,还必须同其他破坏、毁坏森林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例如盗伐、滥伐森林而又进行木材投机倒把活动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对蓄意纵火烧毁山林,聚众破坏森林或者打死、打伤护林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森林法,引起火灾情节严重的,工作严重失职,使森林遭受损失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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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资本论〉介绍》出版
王珏、吴振坤、左彤编的《〈资本论〉介绍》,已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本书是按照《资本论》一、二、三卷各章的脉络,对基本原理分层次地有重点地作出比较准确的介绍;在介绍基本原理时,既注意了理论观点的逻辑联系,又对其中的难点作了必要的解释;为了能够在整体上把握原著的观点和方法,对各卷、各篇,都从研究对象、基本内容、结构、方法等方面作了概括的说明。   (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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