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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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煤炭部各级党组织在整改的基础上
认真稳妥地做好党员登记
对缓登记的同志,按整党文件和党章规定,细致地做好工作
本报讯 记者张书政报道:煤炭部各级党组织在整改的基础上,按照整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员登记工作。
该部生产司、干部司和机械制造局从9月下旬开始的党员登记工作,现已圆满结束。这三个部门的一百三十六名党员中,除两名预备党员和十一名因出国、外出学习、被外单位借调等原因暂未登记外,其余一百二十二名符合或基本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全部登记完毕;另有一名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缓期登记两年。煤炭部其他部门借鉴两司一局的经验,党员登记工作进展得也比较健康、顺利。党员普遍反映,这次党员登记,认真掌握政策,方法步骤稳妥,没有把弦崩得很紧,无限上纲,也没有文过饰非,姑息迁就,提高了觉悟,解决了问题,受到比较深刻的党风、党纪和党员标准的教育。
煤炭部在党员登记阶段中,凡予以登记的党员,都经过各级党组织调查摸底和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在登记前,结合学习文件,联系个人思想实际讨论了“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做个合格党员并争取成为优秀党员”的问题。还通过个别谈心、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写好个人总结等方式,找出个人的主要缺点、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生产司一位工程师在整党对照检查阶段之后,因个人工作的具体安排问题顶撞了副处长,说了些错误的话,总支和支部的同志当时对他进行过严肃批评。这次党员登记阶段的思想教育,使他加深了对问题的认识,他说:“自己组织纪律观念差,滋长了个人主义、骄傲自满情绪,但同志们和风细雨,帮助我认识了错误,自己不背包袱,感到非常温暖。”党员同志都感到这次整党不象过去“找几个典型批一顿了事,少数人挨整,多数人没提高”,而觉得心情舒畅,精神振奋。党员们都表示,把整党作为新起点,在煤炭生产建设中,在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力量,真正起到一个共产党员应起的作用。
对于缓登记的同志,煤炭部党组织注意按整党文件和党章规定,细致地做好工作。有个单位的原负责人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整党开始后对自己的错误缺乏正确认识,抵触情绪较大。为帮他提高认识,检查错误,凡是整党需要他参加的活动,党组织都提前通知他,要求他按时参加。他年纪大、身体不好,每次会前、会后都派车接、送。需要他看的文件,派人送到他家。党支部用调查来的事实,严肃、耐心地指明他所犯的主要错误。在讨论处分他的支部大会上,提出两种意见:一是开除党籍,二是留党察看两年。在统一意见时,党支部要求大家既考虑他在“文革”中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又要考虑他几十年为革命还是做了贡献,再给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最后,支部大会一致通过给予他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在对他作出处分决定和缓期登记两年的决定前后,党委副书记、支部委员、党小组长都到他家听取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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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保障经济体制改革进行
——地方政权建设理论讨论会综述
12月4日至8日,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和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发起并组织的地方政权建设理论讨论会在武汉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政治学界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一百六十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八十二篇。这次会议是建国以来举行的第一次地方政权建设理论讨论会。与会者以宪法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指导,就经济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与会者认为,在当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十分重要。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给地方政权、特别是城市政权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地方政权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实行改革,进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才能使地方政权机关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支持、推动、保障经济改革的重任。地方政权机关的改革和建设,不仅关系到地方建设事业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在地方政权体系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居于首要地位。大家认为,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是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目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着职权的行使,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于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问题,与会者认为,党是政权的核心,但它和国家政权不是而且不能是一个东西。党必须领导国家机关,但不能以党代政。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委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作出决定。
关于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的问题,与会者认为,要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切实行使职权,除了继续纠正一些错误认识外,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目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决定、监督、任免等职权时,感到有些法律规定还
不够明确。比如,质询是权力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却很少被采用,原因是缺乏程序方面的明确规定。要尽快制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和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这是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重要环节。
关于权力机关自身建设问题,大家认为,在改革的形势下,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要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不是使实际需要来适应现有的组织形式。代表、委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的工作质量、效率和威信。但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倾向,代表、委员常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而不太重视代表和委员的议政能力,这就不能保证每个代表和委员都能充分地行使各项权利。代表、委员的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基础,必须重视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身的工作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傅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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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漫话

“武断”与“无断”
王争亚
某单位负责人,平时处理问题有点主观武断,当上级领导和周围的同志指出这个毛病后,他又变得谨小慎微,遇事“无断”了。这种消极对待批评的做法,实在不可取。
主观武断者,遇事往往只相信自己,不相信别人;处理问题一厢情愿,不顾具体情况。由于主观与客观相脱离,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碰钉子。
“无断”是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碰到具体问题患得患失,退避三舍,该断不断,以致坐失良机,贻误工作。
“武断”和“无断”,于工作、于事业都是有害的。一意孤行、唯我正确的主观武断应当克服,谨小慎微、不负责任的“无断”也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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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
介绍姚依林同阿尔希波夫会谈情况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俞志忠今天向记者介绍姚依林副总理和阿尔希波夫第一副主席的会谈情况时说,双方在会谈中都表示了要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愿望。
这位发言人引用姚依林的话说,近两年来,两国在这些方面的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但从两国具有的巨大潜力来看还远远不够。两国具有发展贸易的潜力,前景广阔。把潜力发挥出来,把可能性变为现实,在经贸、科技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这有益于双方的经济建设,也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位发言人还说,阿尔希波夫在京期间,会见了并将要会见一些老朋友,并将于日内去广州、深圳、武汉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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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简讯

简讯
成都军区一批退休离休干部立功受奖
本报讯 记者黄文福报道:成都军区领导同志12月12日宣布:给原成都警备区副司令员张福宝等四名离、退休干部记三等功,还给二十四名离、退休干部予以通令嘉奖。
近几年来,成都军区大批老干部离休、退休。他们身离领导岗位,心不离党的事业。成都警备区原副司令员张福宝离休后坚持在军区退伍军人安全运输指挥组工作,四年来和其他同志一起安全转运二十余万退伍和新入伍战士。他还自办苗圃,培育近两万株树种、花种,全部赠送给部队和地方单位,被评为全军、四川省和成都市绿化积极分子。四川省军区离休干部阎秀林,三年多来坚持每天到一家肉铺服务,风雨无阻,受到群众赞扬。某部“老八路”王永孝,离休不计待遇,始终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近四年多来,他不断做出了新的成绩。
我国第一家民间经济法律咨询公司在上海成立
本报讯 上海记者组报道:由上海一批法学专家自行集资组织的振兴经济法律咨询公司最近在上海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民间经济法律咨询组织。
这个公司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经济开放,向国内外法人及个人提供经济、法律咨询;为繁荣经济,沟通渠道,加快四化建设服务。公司将接受委托,以法律顾问身份与中外贸易谈判,签订经济合同,在纠纷及诉讼中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忻州地区各级人武部门做民兵的“致富之友”
据新华社太原12月23日电 (记者叶旭林)山西省忻州地区各级人武部门已经成为民兵的“致富之友”。他们积极“牵线搭桥”创造条件,使民兵在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1984年以来,忻州地区各级人武部先后为民兵申请了十五万元的贷款,支持和帮助近两万名民兵建立起八百五十多个经济联合体,生产了价值一千九百多万元的商品。原平县一个民兵办的石料厂产品销路不畅,不敢放手发展生产。县人武部门派人与有关单位联系,帮助他们沟通产销,使石料厂产品供不应求,促进了生产发展。
北京市东城区积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本报讯 北京市东城区委、区人民政府,重视拥军优属工作,采取多种办法为部队和军烈属做好事。
北京市东城区给九百多户烈属、残废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发放了“补助、购货、医疗”三种优待证,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全区还有九百多个学雷锋小组,经常为烈军属和驻军服务。东直门外副食品商店,把为军烈属送货当作光荣义务,不管是数九寒冬,还是酷暑夏天,从不间断。 (毛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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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索马里外长抵京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外长阿卜杜拉赫曼·贾马·巴雷应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吴学谦的邀请,今天下午抵达北京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吴学谦和索马里驻华大使优素福·哈桑·易卜拉欣前往机场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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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尔希波夫观看文艺演出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阿尔希波夫一行今天晚上在中国剧院观看了大型音乐舞蹈史诗《中国革命之歌》。陪同观看文艺演出的有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和文化部顾问陈辛仁等。今天,阿尔希波夫的随行人员参观了团结湖居民区,访问了工人家庭。苏联客人还游览了市容,并登上西苑饭店二十六层楼旋转餐厅俯瞰北京城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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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结巴堪苏·坚白赤列逝世
新华社拉萨12月23日电 (记者朗杰)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会长结巴堪苏·坚白赤列因病于1984年12月11日逝世,终年七十一岁。结巴堪苏·坚白赤列追悼会今天在拉萨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中国佛教协会献花圈。
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杨岭多吉在悼词中说,结巴堪苏·坚白赤列佛教学识渊博,在信教群众中享有崇高威望。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他一贯积极维护祖国统一,真诚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协商国家大事。近年来,他十分关心达赖喇嘛在国外的处境,恳切希望达赖喇嘛能早日回到祖国,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作出贡献。西藏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阴法唐等党、政、军领导同志以及宗教人士和各界群众代表五百多人参加了今天的追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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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律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民和县李二堡公社农民王有章,1982年4月持李二堡公社、县社队企业局和省社企业建筑公司介绍信,同西藏那区地区畜牧局签订六公里筑路合同后,招聘民工一百六十二人,组建了“民和县二建李二堡工程队”,并通过县社管局农村劳动服务公司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以自己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然后向被招聘民工收取路费和招待费一千四百四十五元(途中发还民工三百六十元),5月9日从民和县出发去西藏施工。施工期间,工程指挥、财务收支、后勤管理等,均由王自己经手。8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对方付给王工程款二十二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元,后又付给雨季施工费、小型工具修理费和预料不到的工程费九千零四十六元。王按规定在那区交税款五千八百六十三元,户口管理费七十六元。返回民和县后,李二堡公社又按2%向王提取管理费三千五百三十一元。随后,王将二十二万五千九百四十二元纳入决算,按每个劳动日值十一元七角支付民工工资十九万六千二百二十二元,给另外几名施工期间的负责人增支工资五千三百二十元,本人按总收入1.5%提留工资三千六百元。结算后,又给县社管局农村劳动服务公司交管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元。但该公司要王按总收入3%上交管理费,于是发生争执。劳动服务公司两次派人查王的收支帐,在第二次查帐中发现王没有把未预料到的工程款九千零四十六元列入总收入决算,即反映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将王逮捕并提起公诉。
1984年5月9日,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有章在党的农村经济政策鼓励下,个人筹资,为农村闲散劳力寻找副业出路,带头致富,对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都有好处,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应当鼓励和支持。王有章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在上交税款和提高民工收益的基础上,提留一定资金作为个人收入或留作今后联系副业的活动金,是个人权限范围内的事。至于为进藏向民工收取费用,确系实际需要和两相情愿。对王以贪污论罪判刑是错误的。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84年7月19日,民和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对王有章宣告无罪,原作为赃款扣押的一万零一百三十一元发还王有章。 (青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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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这个关把得好
刘振宗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有章的上诉果断地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避免了一起错案。这个关把得好!民和县法院重审此案后,对王有章宣告无罪释放,也改得快,改得好!
当前,我国经济改革方兴未艾,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问题,是一件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政法部门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划分改革中的正当活动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只有这个界限划分清楚了,才能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保护改革。但是,有的政法部门却把改革中的正当活动当成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有的则又把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改革中的新事物不敢管不敢问。其实,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那么,哪些是属于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应大力支持和保护,哪些是属于借改革之机搞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惩处,是不难分清的。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有章上诉的正确裁定,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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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庭设在家门口
9月4日上午,湖北省公安县北闸区复兴场乡西流村的一处柳荫树下,整齐地摆着三张小方桌,公安县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几个农民按照法庭审案的形式围坐在桌旁。
原来,县法院经济庭庭长胡仁义受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后,感到事实基本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如果传唤原告、被告十一人到县城开庭,往返要一两天时间,农民吃饭、住宿和车费,都要花些钱。如果到农村就地开庭,可以减轻农民很多负担。于是,他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村头开庭审理了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是这样的:1983年3月20日,西流村农民刘德华等八人合伙承包了西流村三组的四十亩耕地。合同规定,每亩地每年交提留款四十元,若遇灾情可以少交,违约受罚,承包款分两次付清。合同还经县公证机关作了公证。
于是,八位农民筹集资金,在承包的土地上赶种西瓜。不料,正当结瓜之际,阴雨连绵,致使西瓜严重减产。承包人改种白薯、芝麻和花生,以后又补种白菜、小麦,企图补偿损失,但年终收成仍然不好。西流村三组本着合同中“因灾就减”的精神,每亩减少提留款四元五角,只要求刘德华等人交提留款一千四百二十元。但刘德华等以受灾减产、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都未达成协议。因此,西流村三组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废除合同,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三千八百五十一元。
法庭查清事实后,经过辩论、调解,双方很快达成协议:一、西流村三组放弃让刘德华等人承担违约金的要求;二、刘德华等人交纳提留款一千一百一十二元;三、提留款在1984年10月25日前全部付清。 (刘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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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行程四万里 追回拖欠款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审判人员,改变“坐堂办案”作风,深入厂矿企业就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今年9月,大连市法院受理大连冷冻机厂起诉的二十二件拖欠货款三十四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后,先后派出四个审判组分赴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等八个省、自治区的厂矿企业进行调查,就地审理。黑龙江省安达县一机械厂,1981年购进一套冷冻机后,一直闲置未用,拖欠货款一万一千九百元,冷冻机厂多次催要无结果。当审判人员了解到机械厂已不再用冷冻机,冷冻机又有销路,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冷冻机厂同意退回冷冻机,机械厂赔偿经济损失。机械厂的代理人高兴地说:“法院这样处理好,既圆满地解决了多年的纠纷,又使死物变活物,有利发展生产。”黑龙江省鸡西市有个供销公司,从1981年开始,无故拖欠大连冷冻机厂货款二万多元,经法院调查审理,这个公司及时付清所欠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千元。在两个月时间里,市法院经济庭的审判人员行程两万多公里,共审结二十一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为大连冷冻机厂依法追回三十一万元。
 (郭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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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外司法一瞥

外国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
苏联 两个月。如因案件特别复杂,经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专区的检察长,以及军区、舰队的军事检察长决定,可延长一个月;经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和军事总检察长决定,可延长三个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苏联总检察长决定继续延长三个月。
民主德国三个月。案件涉及面广或因侦查困难,经主管检察员许可,可超过这个期限。经检察长的许可,超过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而且还规定,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已被羁押的,侦查更应迅速进行。
法国 四个月。预审法官可在检察员请求下,命令延长羁押,但延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日本 司法警察或检察官可依逮捕证将嫌疑人羁押四十八小时,必要时可延长二十四小时;在提起公诉前,还可经法官批准,将嫌疑人羁押十天。经检察官请求,法官决定,可将该期限延长十天。如果是内乱罪,外患罪,危害国家罪及骚扰罪,可将已延长的期限再延长五天。在这个期限内必须提起公诉,否则即予释放。
▲关于审查起诉期限 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刑诉法,没有单独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苏联、东欧国家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都较短。如苏联俄罗斯共和国为五天,南斯拉夫为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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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警钟长鸣

玩忽职守酿大祸
8月9日,山西大同县黄土坡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三名工人当即遇难死亡。这天早班,瓦斯员栗生元入坑后,未及时测定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又提前三个半小时出坑,委托他人在交接班登记簿上填写了“正常”二字。二班瓦斯员接班后,误认为情况正常,先去副井测定并帮助维修巷道风带,就在这时瓦斯爆炸了。大同县检察院调查认为:这起事故虽发生在二班,但栗生元玩忽职守,空班漏检,谎报情况,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大同县法院对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宋运城 寇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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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封建迷信害死人
9月16日,福建省顺昌县际会乡际滨村青年农民吴大进,因家庭琐事和妻子发生争吵,妻子用木棍将他打成颅底骨折,送到县医院抢救。几天后,吴大进出院了。可是,村里一些人却不让他回家,理由是伤还没有痊愈,身上有“衰气”,会给全村人带来“灾难”,硬是把他拒之于村外。他们也不让吴的妻子送饭,说“这样全村的谷子都会被他带走”。结果,吴大进饿了没饭吃,病情恶化,得不到治疗,在村外小草棚里过了三天后便死去。
(江木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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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办案札记

审理专业户经济纠纷案件初探
关于农村专业户的经济纠纷案件,基本上是两大类,一是专业户违约;一是单位、社队毁约。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有的地区采用谁的承包额高,就专业承包给谁。这样在互相争包中,出现承包额高而完不成任务,专业承包户违约而产生了纠纷。(二)由于承包额过低,发包方反悔而引起纠纷。(三)由于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履行合同有困难而引起的纠纷。(四)由于专业承包合同的条款订得不明确、不具体、不齐全而引起的纠纷。(五)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如物价政策等)而引起的纠纷。(六)由于当事人对签订合同不严肃,发包人见承包人收入多了眼红;承包人为了卖高价而不履行合同等随意毁约。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要分清经济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合同合法、有效,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要承担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并视需要和可能,促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对同类性质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使一些类似案件,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调解解决时有所遵循。(三)法院审理案件要及时,要不误农时。
(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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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驻厦门经济特区的福州军区某部指战员积极参加特区两个文明的建设。图为部队派出的为民服务队为群众修理家用电器和小五金。
刘郑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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