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克服条块分割、重复建设需要统一认识的几个问题
徐景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左”的错误的纠正和实事求是思想传统的恢复,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宏观决策;同时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企业开始有了活力,经营管理也有所改善。但是部门、地区互相分割、自成体系、重复建设、盲目生产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这是影响我国经济效益提高的关键所在。
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经济体制的问题。在我国经济计划和管理中,计划、投资和物资是按部门、地区下达和进行分配的,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建设、科研、引进等各项工作中,往往各考虑各的,各搞一套。这样,重复建设,盲目生产,成了经济工作的一个顽症,一犯再犯。
近几年来,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大力发展消费品生产,取得了很大成绩,长期商品匮乏、供不应求的局面开始改变,这对于稳定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扭转国民经济的被动局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如何发展消费品生产,同样有走什么路子的问题。
以耐用消费品为例,先说自行车。这几年发展很快,但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十分严重。国家规划安排57个生产点,现已达140个。后果是:生产能力过长,到1985年全国自行车行业生产能力达4,630万辆,超过国家计划生产1,330万辆,超过购买力2,440万辆,其中名牌车增长缓慢,供不应求,而杂牌车大量生产,滞销积压。据1982年对全国140个厂的统计,平均销售税利率为21.7%,9个厂在平均水平以上,占6%;61个厂在平均水平以下,占44%;70个厂亏损,占50%。其它,如手表和家用电器产品也是这个趋势。据统计,全国大约50%的手表厂、电视机厂,80%的洗衣机厂、电冰箱厂达不到起码的生产批量,不符合经济技术条件。一半以上,甚至四分之三以上的厂子属于盲目建设。这就是说,我们在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上仍然没有摆脱过去那种投资多、效益差的老路。
按照过去的老路子走,建设资金不能集中用到重点建设和企业改造上,而耗费在加工工业的盲目发展上,不仅不能提高我国工业企业的专业协作水平和集约化程度,而且还继续朝那种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方向发展。这种不合理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造成大量产品积压,大量流动资金被占用。当这种状况在量上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将受到障碍,迫使我们不得不再次对经济实行调整,压缩基本建设,企业关停并转,产品削价报废。因此,这种格局不改变,社会经济效益差的局面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也难以实现,而且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许多正确的口号,如翻两番、提高效益、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等等,都可能变成继续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借口,走向我们意愿的反面。
这种格局能不能改变呢?是能够改变,也是必须改变的。这取决于我们的决心、政策和措施。如果我们有很大的决心和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就能改变这种局面。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一些重大的经济指导原则上统一认识。
第一,要对投资新建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有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建设中的盲目性,无论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是难以避免的。这需要作具体分析。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十分复杂,尤其是大量小商品,其需求和变化难以计算和预测,可以通过供求变化而自发地去调节,有一些盲目性也不影响大局。但有的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和手表等这类产品,其需求及变化是可以计算和预测的,应严格按计划投资建设和扩大生产能力。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区、部门不信预测,不顾规划,各行其是,盲目兴建。如果不能克服这种盲目性,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就失去应有的优越性。
长期以来,为了照顾地方、部门的所谓积极性,忽视对投资的计划管理,允许随意布点建厂。在工厂建成后却管得很严,当生产超过需求后,不得不指令限产;为处理产品积压,年年号召清仓利库;最后,要对企业关停并转又困难重重。实践证明,按此行事,我们就难以摆脱被动局面,掌握不了经济工作的主动权。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要认真研究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按传统办法,规定大中型谁管、小型谁管;限额以上谁管、限额以下谁管,这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地区、部门为逃避审查、监督,该建大中型的改成小型的;该搞限额以上的都搞成限额以下的,什么小机械厂、小化工厂、小油漆厂、小棉纺厂、小酒厂、小糖厂等等仍然盲目发展。1982年1至10月,关停并转了3,700多个企业,同时新建了3,800多个企业,大都是生产能力过长的小企业。正确的办法是分行业进行管理。一是按行业的不同情况划分投资的权限。规定什么行业可以由地方办,哪一级办;什么行业地方不准办,或哪一级地方不准办。比如,石油化工、汽车行业,只能由中央布点,地方不准新建,但可以投资入股;机床、内燃机等重要机械行业,中央和省市两级可以兴建,县以下不准建厂。二是按行业的不同情况确定投资政策。有的行业,生产能力已超过社会需要,可规定在一段时期内任何部门、地方不准新建和扩建;有的行业,需要扩大生产能力,但不需要布新点,可规定不准新建,对现有企业可投资改造、合股经营;有的行业,需要布新点的,应按照规定的投资权限、行业规划的要求和设厂标准建设。只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与行业发展的要求、政策结合起来,该鼓励的鼓励,该限制的限制,才能真正制止重复建设、盲目生产。
对已经盲目发展起来的企业也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以自行车为例,可否采取三项措施:一是指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投资建设新的自行车厂和零部件厂;二是规定达不到批量标准、超过一定成本的一律停止生产整车;三是取消减免税照顾,提高自行车税率,使成本超过规定的企业得不到利润。这样,许多批量少、成本高、质量差的杂牌车厂就无法生存。那些技术条件好的,可与名牌车厂搞配套协作,生产零部件;技术条件差的则可转产。这就能防止继续盲目投资,扩大杂牌车的生产能力,造成产品积压;同时,名牌车就可利用现有生产能力的配套协作迅速增产,满足需要。
第二,要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
能不能果断采取上述措施,关系到要不要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资本主义是通过激烈的竞争来推行专业化协作的。在我们现行经济体制下,大批落后企业,甚至不具备起码经济技术条件的企业,可以不受阻碍地建设、生存和发展。在这种不讲效益的经济生活中,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势必进展缓慢。因此我们要给专业化协作开辟道路,必须首先使那些落后企业不能生存下去。只有堵住“大而全”、“小而全”的路,才能迈开专业化协作的步。只有取消落后企业的生存权利,才能推进联合改组。根据我国情况,在小商品生产范围内,可采取价格自发调节和竞争的办法去淘汰落后;在影响国计民生较大的商品生产中,应自觉地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以保优去劣。然后,由优胜的名牌厂从被淘汰的厂中择优而作为配套协作厂,也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联合或协作。这样,企业改组、联合中难以解决的“谁当龙头、谁当龙尾”、“以谁为中心”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必须在专业化协作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不改变那种不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不按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去搞更新改造,不仅严重浪费资金,而且将促使企业向更不合理的方向发展。对企业进行改造必须有明确的方向。重点企业是提高自己的配套能力,朝全能方向发展;还是把零部件分出去,扩大专业化协作?经济技术条件差的企业,是按整机厂的要求上项目,上设备,全面扩大生产能力;还是作为零部件厂,改造专用设备,发展流水线作业?按前一种方案,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使企业结构、产品结构更加不合理;按后一种方案,则投资少,见效快,符合经济合理原则。目前,从全国来说,行业规划的工作没有全面展开,企业调整改组也没有取得应有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由单个企业提出改造项目,然后汇总、审批、下达,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为此,应确定一条原则,哪一个行业制订了规划和企业调整改组方案,就批准改造,给予资金。这样,可利用掌握的改造资金,推动行业规划和企业改组工作。
第三,要按区域分工发展经济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淘汰落后企业,推进专业化协作,都牵涉到后进地区经济怎样发展的问题。现在,调整中一讲到企业关停并转,就提出后进地区的收入、就业问题怎样解决?于是,企业调整不动,专业化协作推进不了。在这些地区花费了大量投资,兴建了一批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的企业,由于批量少、成本高,靠免税或补贴来维持,而地区指望这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能带来收益,于是不惜工本地继续投资。由于技术经济水平落后,缺乏竞争力,势必造成产品积压。为了保护落后产品的销路,只能祭起封锁市场的法宝,从而限制了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发展,相互的优势不能得到发挥,这又怎能发展和繁荣我国经济和地区经济呢?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情况下,必须避免那种不讲条件、不顾效益、一哄而起、遍地开花的做法,而要在实行区域分工的同时,广泛协作,各有重点地发展。
要实行区域的合理分工,首要条件是保护和鼓励优势,限制和淘汰落后。在现行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下,不仅落后与优势并存,而且往往是落后挤先进。这样,新的分工不能产生和扩大,原有的分工也将消失。一种产品选择什么地区生产,或者说一个地区能生产什么产品,应具备基本的经济技术条件,要分行业按照不同的产品制订不同的标准,规定合理的生产批量、成本、质量等,然后予以公布。凡不符规定标准的不许新建,现有企业必须改组或转产。同时,分行业制订价格、税收政策,鼓励生产条件优越的地区生产,限制生产条件差的地区生产。这样从政策和措施上,迫使各个地区从不同的经济特点出发,确定不同的优势产品,避免一哄而上。
后进地区怎么办?一是应努力发展自己的优势产品。任何地区都有优势,没有优势的地区是不存在的。离开自己的优势,盲目发展一般加工工业是不可取的。二是应发展与先进地区的联合和协作。后进地区有丰富的资源,缺乏的是先进技术,应该与先进地区合作开发资源,逐步发展自己的加工工业。采取自成体系、自搞一套的做法,往往产品质量差、成本高、效益低,对地区和国家都不利。三是国家应该有计划地将一批产品,从生产到技术,由沿海转向内地、由先进地区转向后进地区。四是国家对后进地区的发展,要在战略上作专门研究,使它们经济的发展不仅带来地区经济的繁荣,而且能促进国民经济全局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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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肖体焕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的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与是否科学地合理地开发利用,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状况起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采矿业作为和工业、农业并列的生产部门。三者各有各的特点。人们不能用经营管理农业的办法去经营管理工业,也不能用经营管理加工工业的办法去经营管理采掘工业。
矿山采掘业有什么特殊性呢?首先从矿产资源来说,它是一种性质独特的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储量是有限的,它的形成一般要经过千百万年、上亿年,有的甚至经历数十亿年的时间。这就是说,矿产资源只能供人们一次性的使用,不象一般的动物资源、植物资源那样,一次用完之后,还可以等待再次生长出来,再次利用。正因这一特点,现代世界各国都把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摆到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制订了各自的矿产资源政策。许多国家很重视矿产资源的储备,对一些重要矿产平时进行封闭,需要时再开采。有的国家还把用巨款买来的原油,灌注地下储存起来。
再从生产过程来说。一般加工工业的生产,从原料到产品,只发生物质形态的改变,不存在生产对象的消失,而矿山采掘业的生产对象,是各种矿石,矿产储量会随着一个矿山生产的进展而逐步开采殆尽的。因此,矿山的作业场所就需要经常变动,并不断地补充储量。为了保持采掘业生产的持续和发展,要坚持采掘并举,即在生产的同时,必须用大约一半以上的人力、物力去做生产准备工作,以准备下一年的生产对象。同时还必须适时地做接续基建工程或新建工程,开拓下一阶段的后备资源。因此,负责矿山生产的部门,必须同时负责新的基建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安排。
我们多年来对于采矿业的上述特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往往用管理一般加工业工厂的办法来管理矿山,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损失。我们要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素质,就应当总结以往矿山管理的经验教训,努力减少对矿产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可做,特别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把采矿回收率做为考核矿山生产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采矿回收率,或者叫回采率,说的是矿山实际采出的矿量与探明工业储量的比率。采矿回收率越高,说明采出的矿石越多,丢失在矿井里的矿石越少,矿山的资源利用效益越好。反之,则完全相反。
由于以往我们将矿山与一般工厂等量齐观,用来衡量采矿业经营优劣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考核加工工业的“八大指标”,包括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量等项,却没有“采矿回收率”。这对于采掘工业部门的考核,是一个很大的漏洞。由于不讲采矿回收率,就助长人们只顾眼前,不管长远,只要一时产量和速度,不管矿产资源遭受怎样的损失和浪费。这等于鼓励矿山不按照合理的开采程序进行开采,而任意去挖“白菜心”,即掏采最方便、最富的那一部分矿,而丢弃和破坏其余部分。以往某些矿山“夺高产”、“创纪录”,用的就是这种破坏性的掏采方法,对国家矿产资源是个巨大的灾难。
据有关方面粗略调查统计,我国许多矿山的回采率低得惊人,离国家规定的指标相距甚远。例如长江中下游一些铁矿区,资源采出率大约只有30%多,比国家规定的80%低一半多。煤炭,1979年全国采出6亿吨,耗用储量15亿吨,矿井回采率只有40%。有的同志对煤炭回采率估算得略高一些,也只有50%,比国家规定的75—85%仍低25—35%。采矿回收率低,损失浪费了大量资源,就有色金属矿山来说,近两年每年损失金属量20来万吨,相当于白白丢掉几个大型金属矿。
事实证明,只有遵循和掌握采掘工业的客观规律,把采矿回收率作为衡量矿山生产及其领导干部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才能脚踏实地地提高采矿企业的经济效益,扭转回采率普遍低的局面,确保采掘工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明确这一点,就可以使我们看到,当前许多矿山还大有生产潜力可挖。采掘工业部门不应该单纯依靠建设新矿来发展生产,必须重视对现有矿山的技术改造。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资源,延长矿山寿命,应是矿山技术改造的基本方向。以煤炭生产为例,据有关方面匡算,如果把除小煤窑以外的煤矿的回采率,从现有水平提高10%,就可以增加3,000多万吨生产能力,相当于投资40多亿元,费时十载,新建20对年产150万吨煤的大型矿井。这显然是大有可为的。
第二,提高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自然界的矿产往往是以一种或几种为主,同时伴生或共生其它多种矿种。如各类有色金属矿,伴生或共生的元素合计多达70多种。我国同一些国家相比,单一矿少,共生矿多,显得尤其突出。据综合评价过的800个矿区的统计,其中有640个伴生或共生有2至17种或更多的有用组份,有些组份的含量规模甚至能成为单独的矿床。
矿产资源在自然界的这种客观贮存情况,要求地质勘探工作实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在矿山生产中,应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这不仅可以减少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而且是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矿山管理体制是按矿种分属许多部门管理,不同部门各自为政,使综合性矿区难以全面开发和综合利用。如湖北省的一个矿区探明有三种矿藏,下边是煤,上边为耐火粘土和硫铁矿,分别由煤炭、冶金、化工三个部门管。各家只搞其中一种矿产,采煤的不管硫和粘土矿,先将下部的煤层采空,致使位于煤层之上的耐火粘土和硫铁矿遭到破坏,无法开采利用。
矿产资源的这种分散管理,使得不少矿山对已经采出的矿石也不能搞综合回收,既浪费了可用的资源,又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农、林、牧、渔各业发展,危害人民健康。如安徽省马鞍山地区的铁矿与硫铁矿共生,凹山铁矿尾矿中的硫、磷,回收的技术经济指标都已过关,但由于铁矿属冶金系统管,回收的硫、磷属化工系统管,只好让硫、磷流失,污染农田,影响到7个公社32个生产大队,每年向农民赔偿32万元。
鉴于这种情况,不少同志建议建立地区性矿业公司,改变把矿业分属不同工业部门管理的状况,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在管理体制改革中,这类意见是值得考虑并进行试点的。
第三,加强小窑小矿的管理。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但在涉及矿产资源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些部门和干部,却往往做出一些跟宪法精神相抵触的规定,如鼓励各行各业办矿,集体个人均欢迎等等。这样一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根本性质就缺少了保证,使许多矿山乱采滥挖严重的现象,进一步变本加厉。有些地方不惜让机关、中学、林场、一般工厂和城乡个人等,都进入国家矿山抢占地盘,开矿卖矿石,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
当然,按照宪法规定的精神,不是不可以发展民办小窑小矿。问题是要在承认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保证国家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来积极扶持小窑小矿的发展。小窑小矿只能利用不宜于大矿开采的边角地段、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国家指定的开采范围,并要有一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采矿权后方能开采。现在许多地方的小窑小矿,大都没有审批手续,采矿大都越过政策许可的范围,往往是哪里矿富,就往那里乱挖。这种作法,给国家的矿产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浪费。如有个省的社队小煤窑,1979年耗用储量1.2亿吨,采出的煤炭不到2,000万吨,采1吨丢了5吨,回采率不到17%。所以,应该反复强调,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凡是同宪法关于矿产资源的规定精神相抵触的,都应该予以修订,不能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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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56)

偷税、抗税罪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手段,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1982年各项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62.3%。随着税收制度的逐步改革,恢复和开征一些税种,特别是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办法后,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长,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同时税收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杠杆,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可以促进生产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在经济收入上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税收还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工具。因此,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制度,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税收法规交纳税款,是一切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如《农业税条例》、《工商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一切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及时地、定额地交纳税款,不能偷税、抗税,损害和侵犯国家的利益。从我国的税收情况来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偷税、抗税案件还时有发生。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偷漏欠税工作中,共查出偷漏欠税13亿多元。其中有些企业是由于对税收法规不熟悉,财务制度不健全,发生错交漏交,但也确有一些企业是为了追求本单位的利益,有意偷税、抗税。另外,城镇个体户的偷税、抗税案件也不断发生。因此,同偷税、抗税行为作斗争,是十分重要的。
偷税、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是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二、实施了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偷税是指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如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或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帐户,逃避应纳税款等,都属于偷税行为。抗税是指用公开的方式抗拒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拒不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采取聚众闹事,围攻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等,都属于抗税行为。偷税和抗税这两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偷税、抗税数额大的;一贯偷税或者抗税,屡教不改的;偷税、抗税手段恶劣的;以暴力抗缴税款的,等等。
三、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有逃避纳税的目的。如果由于过失行为造成漏税,如因为粗心大意,漏计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或经营利润等,应责令其补交税款,但不应以偷税、抗税罪论处。
四、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人民公社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说,对偷税、抗税者,一般应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犯偷税、抗税罪的个人,也包括犯偷税、抗税罪的企业单位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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