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4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是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创立了共和国,但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并没有完成。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共产党人帮助下,制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改组了中国国民党,实现了国共第一次合作,推动了中国民族民主运动的发展。孙中山先生逝世以后,国民党民主派和国民党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了他爱国和不断进步的革命精神,在中国人民民主革命进程中,逐步发展和联合,组成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本党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政策指引下,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贡献;社会主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和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经受了锻炼和考验。今后,本党仍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一道前进。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我国已经进入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新时期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八十年代,我国人民面临的三大任务是,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要继续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和八十年代三大任务,为力争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振兴中华而努力奋斗。
本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本党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
本党的工作中心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充分调动全体党员和所联系人士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本党的工作重点是促进祖国的统一,要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加强同台湾、港澳和在国外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及其亲属的联系,团结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努力。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发展党员,以原国民党和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中上层人士为主要对象,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中年人士;建立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实行巩固与发展相结合的方针,在工作中发展,发展是为了工作。
本党推动和帮助党员和所联系的人士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本党各级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不断改革,勇于创新,努力开创本党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党章程,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在履行入党手续以后,就成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守国家机密。
(二)积极为建设我国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三)遵守本党章程,执行决议,交纳党费,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三条 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的地方,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组织对于党员个人的错误作出处分决定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提出申辩;对组织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第四条 凡申请入党的,须有本党党员二人的介绍,按照规定手续提出入党申请,经支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组织审查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五条 党员要求退党,应向所在组织提出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组织除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六条 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必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七条 党员在工作中有良好表现的,各级组织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
第八条 党员如果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或者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应当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须经基层组织讨论,报经上级组织批准;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均报中央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顾问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中央批准。
对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和团结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决定。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二)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三)各级委员会对各级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各级委员会。
(待 续)


第4版()
专栏:

赵紫阳分别会见伊拉克新任驻华大使和即将离任的捷克斯洛伐克驻华大使
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1983年12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分别会见了伊拉克新任驻华大使里法伊和即将离任的捷克斯洛伐克驻华大使特尔赫利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