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关于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中歪风严重的调查报告
国务院调查组
根据记者反映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中歪风严重的问题,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由国家计委、中纪委、国家建材局和中国银行的同志组成调查组,于6月2日到达现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组的积极配合下,先后召开了30多次座谈会,找了40多人谈话,查阅了有关的文件资料,多次察看了现场,向自治区、柳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6月21日调查组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负责同志作了汇报,他们表示完全赞成。到8月上旬,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提出调查报告中有的事实有出入,要求核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原调查组到广西进一步核实。
调查组于8月18日到达南宁向有关方面的同志进行了查证,于26日再次向自治区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汇报,他们表示同意调查报告。现将调查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柳州水泥厂,建成于六十年代,现有职工1,937人,年产水泥70万吨。这个厂的矿山资源丰富,交通运输方便,供水供电有保证,扩建条件比较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从1980年以来,组织有关人员先后编制出四次扩建柳州水泥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于1982年5月10日,以〔82〕国函字77号文件,批准该厂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窑外分解设备进行扩建,规模为年产水泥106万吨,总投资20,065万元(其中国内配套建设投资9,760万元:由中国银行贷款8,760万元,企业自筹1,000万元)。该厂于1982年6月1日与外商签订了合同,从8月15日开始生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柳州水泥厂本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做好各项工作。但是,他们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没有按国务院文件办理,而是我行我素,另搞一套,使国家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机多征土地。可行性报告提出,扩建用地是厂属土地,面积为450亩,不需重新征地。实际上,他们不是这样办的,而是借扩建之机,大征土地。为了争取工期,早日平整场地和解决征地中的问题,于1982年9月17日由覃应机、周光春同志召开区政府临时办公会议,确定了急用先征、先用后办理征地手续的原则,当时尚未提出征地数量。柳州水泥厂厂长兼扩建办公室主任牛同星和副厂长兼总工程师、扩建办公室副主任喇华璞想借扩建多征土地解决所有问题,在初步设计尚未编出,总平面图未定的情况下,于9月下旬分别在五千分之一的地形图上,用笔随意各画了一条占地线,合计要征地135公顷(合2,025亩),并派人到自治区代区建材局草拟了征地报告,9月28日建材局局长王培祥签发后,由区建委副主任兼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指挥长马玉珏代自治区政府拟了复文,连同区建材局征地报告一并送自治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副秘书长周可正根据9月17日自治区政府临时办公会确定的原则,于9月29日签发了区办公厅桂政办字
〔1982〕331号批文。批文中称:“根据建材局报告,……,要抓紧土地征购工作,在扩初设计未审批之前,请你们本着急用先征、先用后办理手续的原则,解决当前急需用地问题。其具体征地范围、数量由柳州水泥厂提出规化(划)总图,由(柳州)市组织核实和办理手续。”柳州市人民政府接文后,由副市长孙立臣率领工作组到现场办理征地工作。
去年11月20日覃应机、周光春同志召开第十九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柳州水泥厂扩建问题。由牛同星汇报了设计、征地、抽调技术力量等需要解决的问题。牛同星在汇报中还提到要征地约1,000亩,农民要求招工,劳力安置困难很大。会议确定由区建委召集有关单位进一步研究落实。到今年6月1日为止,市征地工作组已划定征用土地1,100亩,已付青苗补偿费22.4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3万元尚未支付);确定招收被征地农民当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共282人,其中已进厂91人。
经过调查,按天津水泥工业设计院初步确定的总平面图计算,生产区用地约需500亩左右(不包括砂页岩矿山、厂外铁路、输变电、炸药库),扣除该厂原有可利用的土地267亩,尚需新征土地240亩左右,加上施工临时用地约200亩,共需新征和租用土地440亩左右,约需投资94万元(由于征用土地较少,不需要招工安置)。生活区用地,完全可以利用老厂生活区的空地和拆除平房等办法来解决,用不着新征土地。这样,比该厂圈定的2,025亩,可少征地1,585亩左右;比柳州市征地工作组划定征用的1,100亩,可少征地660亩左右,少花投资约282万元。
二、随意增加劳动定员。可行性报告提出,该厂扩建部分,共需劳动定员495人(不包括砂页岩矿、厂外铁路、输变电,下同),而该厂为了多要指标,多建房屋,由厂长牛同星提出要劳动定员1,100人,比可行性报告多要定员1倍多。
自治区建材局副局长王士刚既不经天津水泥工业设计院核定,又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批复劳动定员暂按950人。
三、随意增加建设内容。该厂借扩建的机会,任意增加建设内容和扩大工程量。据初步统计,生活福利设施增加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投资160万元(其中有3,500平方米实在无项目可列,就随意列了一个文体活动室);厂前区综合楼、大型备件库、机修车间、油库、五金库、职工教育基地等,增加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投资83万元;外国专家招待所增加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投资30万元;增加球类及田径运动场8,000平方米,投资22万元。以上合计要增加投资295万元。他们还为了购买一批办公、生活用品,价值13万元,竟谎报增加职工和家属2,000人以上,而且“已陆续进厂,办公大楼、宿舍已开始兴建”。在骗得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还特地派人到上海购买了软沙发147个,花了近2万元。
四、滥报“三材”需要量。可行性报告提出,工程建设需要钢材6,027吨,木材6,055立方米,水泥18,209吨(按国家调拨价计算,合计需要资金576万元),由自治区纳入计划安排分配。去年第四季度,在初步设计尚未编出前,该厂扩建办公室把需用的钢材增加到2.3—2.5万吨,木材增加到1万立方米,水泥增加到4.5—5万吨,合计需要资金2,762万元(根据区计委通知钢材按议价供应计算)。在调查中,他们说可行性报告中所列的“三材”需要量是随便估列的,后来编报的计划也是粗算。今年3月3日由覃应机、周光春同志召开的区政府第六次办公会议,确定了钢材价格调整意见,每吨钢材比国家调拨价格加价200元(实际上是300元)。并于3月15日由区计委通知区建材局、冶金局、物资局,在《关于下达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补充物资分配计划的通知》中,明确钢材按议价交货供应。
五、建设工期要求过急。国务院在批复该厂进行扩建的文件中强调指出,“建设进度应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妥善安排,不要要求过急。对外签定合同也要本着这个精神安排进度。”可是,自治区和区有关部门、柳州水泥厂都没有严肃对待。按对外合同规定机械保证期不得迟于合同生效后67个月。其中机械保证期12个月,试运转考核期限为6个月。从合同生效到建成为49个月,到试运转考核完毕为55个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根据实际可能确定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的合理工期,都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但是,他们只是从早还款,少付息的愿望出发,确定这项工程建成试车考核完毕为43个月,如果扩建工程有条件争取在43个月建成投产,能提前还本付息,这当然是好事。但是,由于该工程前期工作做得比较粗,直到合同签订后才确定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院承担设计,搜集资料,着手设计准备工作,资源地质、工程地质都要进行详勘工作,今年上半年才陆续完成,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在今年8月完成,材料和国内分交设备订货、施工组织设计等都受到影响。即使在今年10月开工,时间已经过去了14个月,再扣除试车时间,实际施工期只有24个月,工期太短,要求过急,势必造成工作忙乱,不惜代价的抢工赶工,其结果是增加投资,欲速则不达。
六、粘土资源不清被迫变更设计。该项目原准备用劳稿山粘土矿,但直到与外商达成协议时(1982年4月),地质勘探报告尚未完成。更为严重的是,向外商提供的粘土矿样品,是从老厂已开采的小独山矿取代的。去年6月劳稿山粘土矿的详勘报告出来后,说明该矿质量不稳定,工业储量不够,不宜作扩建厂的原料依据。
于是,9月开始对东岸岭砂页岩矿进行详勘工作,到今年4月完成地质勘探报告初稿(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委审查批准),认为工业储量3,184万吨,质量符合要求,可供设计开采之用。因此,于今年4月在桂林召开的第二次设计会议上,向外商提出变更设计和设备,使我方多花25万美元,并推迟了这部分设计的交付日期。
以上初步计算比可行性报告将增加投资3,700多万元,目前已损失90多万元(包括粘土矿资源不清变更设计多花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多万元)。
这里还要指出:一是可行性报告中提出,扩建工程需要总投资为20,065万元,其中国内配套建设投资9,760万元。在国务院审批前,国家计委的同志曾提出投资不一定够,而自治区和区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回答说:我们把投资打得比较宽,是留有余地的,如不够,我区自己负责解决。在国务院批准文件下达后不到两个月,在去年7月3日由周光春同志主持召开关于扩建柳州水泥厂问题的会议上,区建委马玉珏同志在《关于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进展情况汇报提纲》中就提出投资预计要超过1亿元。今年5月17日,在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还没有编制出来的情况下,经周光春同志同意,甘苦同志(区副主席)签发,以桂政报〔1983〕42号文《关于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增加投资的报告》,向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提出国内投资要比原批准数超过1亿元,要求国家给予补助,或与国家建材局合资建设。
经过了解,要求增加投资1亿元的问题,天津水泥设计院、柳州水泥厂都不知道,而是自治区建委马玉珏、谢仲平同志找几位搞业务的同志商量,当时估算要增加投资7,524万元,就打了增加1亿元的报告。二是可行性报告中提出,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所需材料,由自治区纳入计划分配。但在今年5月10日、12日,经周光春、甘苦同志批准向国家计委并国家建材局发出电报和公文,要求将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中国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公司负责材料配套供应。
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是当前基本建设中的一股歪风,是党风不正的一种表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区有关部门以及柳州水泥厂的负责人在前期工作还没有做好的前提下,采取各种办法争项目,说什么建设条件好,不要征地,国内投资自己筹措,“三大材料”自己解决等等。当项目批准后,就把可行性报告抛到一边,在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大量征购土地,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工程量,任意增加定员,还急急忙忙向国家打报告要投资、要“三材”。这种做法完全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是不顾大局的错误行为。象这样来搞建设,我国的“四化”是没有希望的,振兴中华也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
关于记者反映一些单位向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捞一把”的几个问题,经过调查,实际情况如下:
一、关于施工单位想借机武装自己的问题。承担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建筑公司、第二安装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他们在施工准备和商谈承包工程合同中,都向建厂指挥部提出购买大型施工设备,共计大吊车9台,25吨吊车1台,液压滑模设备1套,钻孔机具2台,共需投资608万元。经今年5月4日区建委召集有关局、行开会审查,同意施工单位购置大型施工机具360万元,并派人到天津水泥设计院商谈,要求列入概算。天津水泥设计院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予同意。
五建和十一冶提出要钢模板3.5—4万平方米,需薄板1,456—1,665吨;还提出要钢管制做脚手架,但未提具体数量。这种冒估滥要的做法是错误的。
在调查中,他们认真地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都从思想上、经营作风上作了检查,认识到虽然所要的投资和机具都没有拿到,但确实存在向重点工程“捞一把”的思想,并表示在今后行动中彻底改正,不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费用和机具,为水泥厂建设作出贡献。
二、关于征地中一些不合理的要求问题。在某些队干部的支持下,农民为了多得征用土地费用,突击开荒抢种,谎报旱田为甘蔗田,成倍索要迁坟补偿费;强要工厂多征100多亩土地,向工厂多要招工指标20多人。
更为严重的是,当一些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有的队干部竟支持农民到施工现场静坐阻止施工。如上等六队、七队在队长的支持下,有66人次到施工现场静坐。六队还发给参加静坐者每人每天补助费10元,情节恶劣。
三、关于钢材议价供应问题。经过调查,今年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申请钢材7,300吨,区计委安排由柳州、南宁、桂林三个钢铁厂增产并按议价供应。每吨螺纹钢售价886元,比国拨价600元超过286元(高出47.6%)。这是按照自治区计委桂计物字〔1983〕43号文《关于下达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补充物资分配计划的通知》办的,不是钢厂自作主张随意提价。经查证,国家物价局〔1983〕价字002号通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产品,如钢材、……是生产急需的短缺物资,……按保本微利原则,在不超过国家统一价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制定临时出厂价……”。“在同一企业不可将同一商品分为国家定价和临时出厂价两部分,更不应将实行临时出厂价的原材料单独计算,来制定其制品的临时出厂价。”
区计委的通知是根据今年3月3日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办公会议确定的原则办理的,违反了国家物价规定,是错误的。
四、关于大件运输费用要价过高问题。柳州水泥厂引进设备有11件超高超重,最大件重115吨。该厂先后与柳州市第二运输公司、交通部武汉汽车运输分公司联系委托运输事宜。柳州市第二运输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起重、牵引设备很差,如要承担,需增添设备投资88万元;而武汉运输分公司设备条件好,不需增添设备。两家运输费用基本相同,水泥厂最后选定由武汉运输分公司承担。柳州市运输公司设备条件差,要求增添设备,是柳州水泥厂让他们提出来研究,这不能认为是借机“捞一把”。
从以上情况看,一些单位向重点工程“捞一把”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有些方面是很严重的,由于中央领导同志及时发现、纠正,才没有造成大的损失。
(三)
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
一、厂领导班子组织上不纯,领导不力。这个厂有正副厂长五人,其中厂长兼扩建办公室主任牛同星、副厂长张广礼是“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是派头头。厂党委书记陈晓光是1977年9月从地区调来的,由于厂里派性严重,指挥不动,工作不安心,不敢抓工作。全厂的生产、扩建工作,是牛同星说了算。象这样的领导班子,怎么能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来组织好建设。从1980年以来,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扩建该厂的四次可行性报告,厂党委和厂务会议从未开会讨论。国务院批准第四次可行性报告后,厂党委只开过一次会,不是认真研究如何贯彻落实,而是商量如何借扩建机会“捞一把”。所以,他们离开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另搞一套,是不奇怪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了水泥厂扩建工程中一些错误做法。国务院批件下达后,由于自治区有关领导同志存在着严重的急于求成的思想,片面地强调了“43个月”的工期,没有认真地研究如何全面贯彻国务院批件的精神,为了赶工期、抢进度,对水泥厂扩建工程中我行我素的一些错误做法,如:征地、招工安置、向国家要投资、要“三材”、钢材议价供应等问题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处处开绿灯。项目负责人王士刚、扩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马玉珏,都没有负起责任,是失职。
三、可行性研究不充分,急于求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80年提出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扩建柳州水泥厂后,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同志考虑到,该厂当时从国外引进设备的价格高,国内配套投资计算偏低,加上矿山资源和出口水泥的运输问题不落实等因素,希望他们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再考虑是否搞这个项目,并与广西同志多次交换意见。后来广西又与另一家外商谈判引进设备,于1982年4月14日和外商达成协议,必须在5月15日前正式签订合同,贷款年利率可仍按7.75%,过期将增为10.5%,因而要求尽速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计委只得于5月上旬报请国务院批准,以致发生上述建设工期要求过急、变更设计和设备问题。现在看来,国家计委把关不严,工作是有缺点的。
(四)
根据调查的情况,我们建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的领导。
(1)尽快调整柳州水泥厂的领导班子,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年富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得力干部担任主要领导工作,把生产、扩建工作全面地抓起来,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2)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对该厂领导班子要严格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他们的一些不正确的要求和做法,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决不能“重点工程重点浪费”。
(3)建设指挥部的领导干部要到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从实际出发,重新制订建设部署,科学地组织施工,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把参加建设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真正做到工期短、质量高、投资省、效益好。
二、对几个具体问题要抓紧处理。
(1)多征的土地要坚决退回。生活区不要征地,在老厂生活区采取利用空地和拆除平房建楼房的办法解决,已征土地应予退回。生产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征用。
施工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尽量利用厂属土地,非征不可的,要压缩到最低限度。设备材料堆放场要尽量利用老厂设施,能结合正式工程的就不要搞大型临时设施。
(2)征地招工282人(其中已进厂91人)应坚决停招和退回。柳州市在征地中沿用每征4亩旱地招工1人,两亩水田招工1人的办法,是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已经进厂的要坚决退回。请自治区、柳州市做好工作。
(3)外国专家可在柳州市宾馆安排住宿,不要新建外宾招待所。如果一定要住在现场,可利用现有房屋进行改建。
(4)扩建部分的定员,要在可行性报告提出的495人的基础上,由天津水泥设计院进一步核定,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解决。如需先建一部分生活设施,可按可行性报告中提出的11,500平方米以内进行建设。
三、为了严肃纪律,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处理。
柳州水泥厂厂长兼扩建办公室主任牛同星,在扩建工程中不执行国务院文件,我行我素,另搞一套,是造成不应有损失的直接领导者。他借扩建之机大征土地,随意增加劳动定员和建设内容。他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利益,错误性质是严重的,而且对其所犯错误缺乏认识,态度不端正,我们建议行政上给予撤职查办。
该厂党委书记陈晓光检查的态度比较诚恳,对错误有了初步认识,有改正的决心;项目负责人王士刚、扩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马玉珏以及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对所犯错误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表现,建议免于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管经济工作的负责人,亲自抓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国务院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是他签发上报的,对主要内容是清楚的。国务院的批件下达后,他既没有转发,也没有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只强调工期急,要开绿灯,没有认真把关,对该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我行我素、另搞一套的错误做法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错误是比较严重的。但他在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下达后,态度明朗,立即召开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并派出自治区工作组到达现场,积极协助国务院调查组开展工作,对所犯错误有了较好的认识和改正的表现。为了教育本人,狠刹基本建设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建议给该同志以党内警告处分。
在柳州水泥厂征地过程中,有的生产队干部支持农民闹事,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妨碍施工,影响国家建设,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进一步追查支持这一错误的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中出现的这些严重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我们建议《人民日报》发表这份调查报告,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吸取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的教训,检查本部门和本地区基本建设中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把基本建设工作真正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我们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检查、严肃处理那些不执行国家规定,我行我素,另搞一套的领导干部,坚决刹住“吃大项”、“捞一把”、“重点工程重点浪费”的歪风,开创一个基本建设的新局面。
(198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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