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论劳动合同制
赵履宽
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赵紫阳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逐步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择优录用,选贤任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灵活调节劳动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合理使用。”赵总理在这里简明扼要地表达了当前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目标明确之后,解决方法或手段问题,就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那么,应当通过什么制度化的方法来达到上述改革目标呢?我认为,劳动合同制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制度。
从五十年代中期以来,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统得越来越死,包得越来越多,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弊端。在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无权根据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灵活地进行吞吐,需要的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人员出不去,这样,日积月累,必然造成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下的局面。这种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实际上又导致劳动力和人才的“单位所有制”、“部门所有制”和
“地区所有制”,它堵塞了劳动力和人才合理流动的正常渠道,违反了生产社会化和劳动社会化的客观要求。这种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还形成事实上的“终身制”,少数不求上进的人,凭仗这种“终身制”,无所作为地在就业岗位上平安度日,个别“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凭仗这种“终身制”,毫无后顾之忧地损害着社会的利益。这种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和个人消费基金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在一起,相互依存,相互助长,构成了滋生落后思想的肥土沃壤,起着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确实是势在必行。
劳动合同制不是以往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劳动制度进行局部性的改革试点,推行劳动合同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统包统配制度的弊端。看来,推行劳动合同制,很可能成为从根本上改革劳动人事制度的切实有效的突破口。
目前,人们对劳动合同制还存在着一些误解,或多或少地把它和以往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相混淆。其实,这二者是大不相同的。以往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就其地位来说,只是一种用工形式,而且临时工、合同工的待遇大都低于固定工、正式工,在保险福利方面也缺乏必要的保障。我们现在开始推行并将得到普遍推广的劳动合同制,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规确认的一项根本性的劳动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的劳动力计划,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行政和劳动者个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关于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协议,它对合同期限、工作任务、职务、试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任何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等,作出具体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是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名副其实的主人,他们除摆脱了“铁饭碗”、“大锅饭”和“单位所有制”的束缚之外,并没有丧失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任何一点权利。劳动合同制既区别于以往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也不同于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尽管我国现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还很少,全国只有几十万人,但它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因而必将获得广泛的发展。
劳动合同制的客观依据
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是以这样一种理论为依据的,即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代表社会利益的权力机关不仅有必要对各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职工结构、劳动报酬标准以至每个职工的劳动报酬额进行直接的、指令性的控制,而且有可能保证这种控制的合理性——完全符合社会的需要。按照这种理论,不论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效果如何,各单位都必须按既定标准给职工发放工资,一切盈亏由国家财政承担。按照这种理论,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只对任命他的上级机关承担上传下达的行政责任,而不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效果承担经济责任。按照这种理论,企业、事业单位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也没有什么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如同车间和工厂的关系。按照这种理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也不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协调双方的关系。
但是,数十年来,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在上述理论基础上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必然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弊端。我国统包统配的劳动人事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上述理论的流行,是和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的理解分不开的。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这样一些经济特征:社会生产力已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实现了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劳动者个人和公有生产资料之间存在着单一层次的直接结合关系;企业只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而存在,它本身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劳分配的“劳”只涉及劳动时间的长短和劳动强度的大小,而不涉及劳动复杂程度的高低。但是,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上述社会主义模式的。当实践和理论发生矛盾时,应当怎么办?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以实践检验理论,从而发展理论。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我认为,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有着客观必然性的。(劳动合同制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适用性则更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种单一层次的社会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和公有生产资料之间存在着两个层次的经济结合关系,并由此派生出三个层次的经济决策权。这就是劳动合同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经济根源。
所谓两个层次的经济结合关系,就是全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结合关系(宏观结合)和一个企业范围内的经济结合关系(微观结合)。宏观结合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一般要求,微观结合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殊要求。在社会主义阶段,这两种结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微观结合是宏观结合的基础,离开了微观结合,宏观结合就丧失了现实的物质基础;宏观结合是微观结合的保障,离开了宏观结合,微观结合也就不成其为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结合了。而当微观结合与宏观结合发生矛盾时,应当使前者服从后者,以保证劳动(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社会有效性,即保证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受损害。
所谓三个层次的经济决策权,就是由国家行使的宏观经济决策权、由企业行使的微观经济决策权、由劳动者个人行使的职业和消费决策权。同理,这三种决策权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应当同时兼顾,各得其所。我们常说的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主要就是兼顾这三种决策权。当然,在这三种决策的目标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使企业和个人的决策目标服从国家的决策目标,以维护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
上述两个层次的经济结合和三个层次的经济决策,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而不是人们主观意愿的产物。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劳动还是个人的谋生手段,劳动者在德智体诸方面还没有得到全面发展,他们在劳动能力上还存在着较大差别,个人的消费水平还取决于个人的劳动贡献,各企业在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国家经济决策中心也还不可能对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进行十分精确的计量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两个层次的经济结合和三个层次的经济决策,才能兼顾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
在“左”倾思潮盛行时期,企业作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地位以及相应的微观经济决策权被否定,劳动者个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就业决策权也被否定,而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只能是微观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普遍低下,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提高。
劳动合同制的优越性
一些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地区和单位的实践表明,劳动合同制作为实现劳动者和公有生产资料相结合、协调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项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上述两个层次的经济结合和三个层次的经济决策的客观要求,因而有助于达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择优录用,选贤任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灵活调节劳动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合理使用”的目标。
在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一个质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和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和控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通过种种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的手段,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何需从资本家那里借用劳动合同制呢?其实,劳动合同制首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在当今世界上,举凡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相当普遍地实行劳动合同制。马克思说:“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4页)通过劳动合同制来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本性的,它能够灵活地协调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调节社会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当然,从劳动合同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制之间存在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前者所体现的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后者所体现的则是劳动者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平等合作的关系。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劳动合同制而拒绝采用这种对社会主义国家大有益处的经济管理形式,这是一种十分幼稚的想法和做法。
总之,我们应当积极而稳步地推行劳动合同制,使之成为推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法。


第5版()
专栏:

专利制度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戈 泊 姚英敏
专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法律制度。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有了三百多年的历史。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早在1624年就制定了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刺激了英国工业的发展。接着美、法、荷、德、日等国也纷纷建立了专利制度,颁布了专利法。
有人认为,到了帝国主义时期,专利制度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垄断技术的工具,不再具有进步意义。这种论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垄断绝不能全面地长久地排除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迫使资本家在生产中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就,不断采用最有经济效益的办法,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大垄断企业为了保持其垄断地位,不遗余力地搞技术革新,如西德西门子公司就雇用了4万人专门从事技术发明活动,每年申请专利近700件。中小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更是拚命地搞技术革新。西德70%的专利申请就来自中小企业。今天在资本主义世界,专利制度仍然是技术进步的一个强大推动力。
世界资本主义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已发展到垄断阶段,但世界上专利制度的大发展恰恰发生在最近这一百年。从1873年到1973年,世界上建立了专利制度(拥有专利法)的国家从22个猛增到120个,增加了四倍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增加了七倍半。无论是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数还是每年授予的专利件数都呈现稳定上升的趋势。到现在,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这说明专利制度是有生命力的。
专利制度也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每年产生的科技成果,同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一是要实行一项保护技术发明的政策,二是要建立起一个有利于促进技术发明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
实行专利制度对推动我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至少有五个好处。
(一)有利于获得世界上最新最系统的科技情报。专利文献是提供各科技领域世界最新最系统情报的来源之一,世界各国每年约公布专利文献100万份,各国专利文献日积月累,就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完整的科技情报宝库。专利文献与其他科技情报来源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专利文献一般都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申报的,它不仅要说明申请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新颖性和先进性,而且要简要叙述该项技术发明进步的历史,因此能使读者对这项发明的历史和现状有一个系统概括的了解。专利文献一般都是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历史上的重要发明在专利文件中公布的时间往往比通过其他途径公布要早若干年。电视机的发明专利公布时间是1923年,在其他材料中首次公布的时间是1928年,相差五年。喷气发动机的发明专利公布时间是1936年,而其他方式首次公布是1946年,相隔十年。建立专利制度,参加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后,我国就可以同其他国家的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无偿地相互交换专利文件,从而把现在的大批购买费用节约下来。专利文件能提供最系统最完整的科技情报,在专利文件中还包括许多别处未曾发表过的科技情报。
(二)有利于对全国科技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实行专利制度可以促进发明成果的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及时掌握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的全部重要成果。科技人员通过查阅有关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专利文献,经过系统的分析研究,即可了解哪些课题已有人研究,哪些课题还无人研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选题的盲目性和重复性,避免科技工作中的无效劳动和重复劳动,提高科技工作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促进发明活动,推广科技成果。由于专利制度从法律上承认技术发明是一种产权,保障发明人有权得到合理的报酬,保证发明人所在单位有权补偿其用于技术发明过程中的费用,这就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企业及研究单位广泛开展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专利制度以后,由于技术发明的命运是同他们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因此发明人及其单位在选题时将更加紧密地结合经济建设的需要,将更加关心其发明成果的实施和推广。这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科技成果不能用于生产,企业单位之间相互实行技术封锁的现象,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普及。
(四)有利于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外国先进技术一般都有专利保护,如果我国建立了专利制度,外商感到有了法律保障,将更愿意转让其先进技术。因为签订技术诀窍转让合同,在法律上仅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第三者如果通过仿制或其他手段占有了这项技术,卖方就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向没有专利制度的国家转让技术时,卖方为了补偿自己在技术上可能遭到的损失,往往索取高达数倍的价格。例如,西门子公司生产的工业汽轮机,卖给我们480万美元,卖给有专利制度的日本只有120万美元,价钱相差三倍。
(五)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在国外保护我国的先进技术。我们通过了专利法,建立了专利制度,特别是如果参加了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我们就很容易为我国的技术发明向各主要国家去申请专利。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专利制度,我国的技术发明不便去国外申请专利,有些已经被外国人所剽窃,在国外争先申请了专利,结果我国生产的体现技术发明的新产品反而不能出口。水稻插秧机和折叠式自行车就是两个典型的例证。
有两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有的同志担心,实行专利制度会不会让外国制约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是对专利制度不大了解的缘故。未来的专利法将规定,只对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技术发明才能授予专利,这里指的是世界的新颖性和先进性。即使我国的专利不对外开放,我们在审批本国的专利申请时也必须坚持世界的新颖性和先进性。换句话说,只要是国外已公布过的技术发明,我们就不能再授予专利,否则我们就会把国外早已解决了的技术问题作为新技术来加以保护。因此,不管外国人来不来申请专利,我国批准专利的尺度只有一个,就是世界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苏联自1924年公布《发明专利法》以来,已将近六十年,但并未因此而丧失其对技术发明的控制权;罗马尼亚从1968年以后重新采用单一的专利制度,到现在已十多年,也并未因此而丢掉自己对技术发明的控制权。与此相反,外国人来申请专利使我们能更确切地知道各个技术领域中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有的同志担心,实行专利制度会妨碍我国仿制外国产品。这是不必要的。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一般都是各科技领域中的最新技术成就,距离在工业上组织成批量生产,一般都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对新批准的专利不是仿制的问题,而是同专利权所有人签定许可合同,组织实施以引进新技术的问题。例如,从授予专利到商业上投入生产的时间,直升飞机相隔三十九年,磁带录音机相隔四十一年,雷达相隔三十一年。也就是说,不少专利产品,当其正式投入生产时,其专利有效期已过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自由地仿制。我国目前所仿制的大多是国际市场上已经销售的十多年的老产品,其专利保护期已经过期。将来我国专利法通过后,如果我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承认了优先权原则,只有当外国发明专利在原属国批准后一年内来我国申请专利并经批准者,我国法律才予以保护,其他产品我国仍可继续自由地仿制,但由此而制成的产品不能出口到该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国家中去(就这一点而言,即便我国不实行专利制度也是一样的)。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43)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性很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多数人伤亡或者大量财产损失的严重危险。例如,一把大火可以使人们辛勤劳动创造的大量物质财富化为灰烬,成千上万人无家可归;一场爆炸可以造成几十人乃至上百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一列火车被颠覆就会危及千百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正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此严重的危险性,我国刑法把它规定在反革命罪之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并分别情况规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是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就不能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处理。以投毒为例,某甲为谋害自己的妻子,将毒药放入她的饭碗,使她吃后中毒死亡。这种投毒行为是某甲针对其妻子这一特定的个人实施的,并不威胁其他人的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投毒罪。如果某甲在其妻所在单位的公用开水桶内放毒,就可能使许多人同时中毒,那么这种投毒行为就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应构成投毒罪。
二、这类犯罪必须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各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备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放火烧毁了工厂,决水淹没了大片农田,破坏火车造成火车颠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等,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经足以威胁到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破坏铁路桥梁,企图颠覆列车,但因被人发觉,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这种破坏铁路桥梁的行为虽没有造成列车颠覆,但已具有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因此也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三、这类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其中有些犯罪,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另有一些犯罪,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的出于报复泄愤或贪图私利,有的为了毁灭罪证、消灭罪迹,甚至有的自己制造破坏事故,自己“抢救”,骗取荣誉称号,等等。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则应以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或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四、这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既可能是一般群众,也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中有些犯罪只能由特定的人构成。例如重大责任事故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进行生产或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具体罪名,而是危害公共安全这类犯罪的总称。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到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具体犯罪。


第5版()
专栏:

《社会主义固定资产再生产》出版
梁文森、田江海著的《社会主义固定资产再生产》一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刘国光同志在序中指出,过去我国这方面的系统论著还不多见,本书是作者从中国实际出发,在长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一本理论专著,对于许多重要问题都有参考意义。
(文)


第5版()
专栏:

《中国近代史大系表》出版
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近代史大系表》是作者江地同志采取一张表格的形式,以历史分期、概述、人物、地点、大事年表、政权等项为栏目,将近代中国八十年的历史事实加以概括和综合,内容简明扼要,读来生动活泼,适合广大群众学习近代史之用。
(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