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4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
登记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三十七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九条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章 打捞清除
第四十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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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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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法制 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本报评论员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这对于加强法制,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从南到北港口众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海上运输、海洋科研、资源开发、捕捞养殖、救助拖带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来往我国港口和航经我国水域的船舶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已同32个国家签订了海运协定,与外国一些公司签订了开发海洋合同,海上钻探开采平台越来越多。大量的船舶、设施、平台在海上航行、捕捞、施工和作业,使整个海域呈现一派繁忙景象,同时也带来了海上交通安全问题。由于我国海上法制不健全,十年动乱的影响又未彻底根除,经常出现各自为政,有章不循的现象,致使港口和海上交通秩序不好,沉船死人事故不断发生,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政治上也带来不良影响。
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法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对海上交通实行科学管理,促进文明生产和维护良好秩序的保证。《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港口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船舶、设施和人员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各自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主管机关对海上交通安全的指挥管理职责,以及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要以对人命财产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那种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错误思想,真正搞通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并教育所属人员遵纪守法,服从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统一指挥,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我国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为了做好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工作,要认真抓好港务监督队伍的建设,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担当起人民的重托。监督工作人员要学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做到广大海员和有关人员都能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人员一定要树立起勇于负责、不怕困难的精神,严肃执法、严格管理,敢于同任何官僚主义和违法现象作斗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开创海上交通安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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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我国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它代表政府统一行使航务行政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领导全国各港务监督的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港务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规,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确认其所有权和批准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行权;监督船舶的人员配备,签发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身份证件,对技术船员进行考试,签发船员职务证书;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内水和港口的申请,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和强制引航,对进出港口的本国船舶进行签证;监督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航行情况和装载情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重要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审批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组织指挥防台,破冰和海难救助;审批划定水上禁航区域,统一发布航海通告,航行警告,管理港口岸线的使用,监督航道水深和助航标志的状况;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罚违章的船舶和人员。建国以来,港务监督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进运输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主管机关的作用,受到了国际国内有关方面的公认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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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加强旺季市场管理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旺季市场的管理工作。
通知说,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即将到来,为了防止一些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借口多渠道经营,竞相抬价抢购,冲击国家收购计划,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市场购销活动的辅导、监督和管理。
通知规定,各地在没有完成收购任务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到产区抬价抢购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收购任务的农副产品,要到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允许后方可采购。国营商业、供销社对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应推行合同制,严守信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多余农副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对所有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抬价抢购,破坏国家计划,扰乱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贩运活动的管理。贩运者要事先申请,经核准发证后才能经营。贩运者销售大宗或重要商品时,要到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到,经允许后才能销售。要监督贩运者依法纳税。准许贩运者将运进城的大宗农副产品整批卖给当地个体有证商贩就地销售。对拦路抢购、整进整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破坏国家计划等行为应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打击投机倒把。
通知指出要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政策宣传教育,使他们按质按量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允许农民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调整生产,但不允许不完成交售任务就出售产品。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积极疏通流通渠道,积极为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贩运者提供市场信息,在保证国家收购计划完成的同时,使市场更加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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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盒式录音机开始出口
我国自己制造的盒式录音机不仅可以敞开供应市场,并且开始出口。
我国生产录音机的历史到现在还不满十年。前几年由于产量少,国家每年要从国外和香港进口。近几年来各地加快了录音机的发展,除西藏、新疆、内蒙古和宁夏等少数地区外,其它省、市都可以生产,厂家有40多个。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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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昌黎签订水产品派购合同
河北昌黎县水产部门与渔民签订水产品派购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调动了渔民交售产品的积极性,去年甩掉了多年亏损帽子。今年头7个月,全县已收购水产品733吨,完成年计划的78.5%,盈利9.4万多元。
杨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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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京郊扩建五千亩葡萄基地
北京大兴县团河农场,已扩建成五千亩连片葡萄园。这是目前北京最大的葡萄基地,今年已结出丰硕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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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辽宁实行精少量机械播种
辽宁省今年有一百九十二万亩玉米实行精少量机械播种,节省种子五百七十多万斤,价值二百二十多万元。精少量播种玉米种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半株距精量播种,即一尺株距五寸远播一粒;二是半精量播种,即每穴播两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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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云南国营企业七月缴税多
云南省国营企业七月份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五千三百多万元,比六月份增加百分之七十七点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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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长春新建百货大楼开业
吉林省最大的百货商店——长春百货大楼一日正式开业。这家百货商店经销本省和全国各地优质名牌商品,目前商品品种已达到两万二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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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在昔日渺无人烟的青海高原上建起的新兴城市格尔木。
新华社记者 土登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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