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2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领导干部要做端正党风的模范
谢振华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端正党风的关键是抓领导干部。他要求领导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为了解决十年内乱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的工作,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党风不正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小平同志在谈到干部特殊化的问题时尖锐地指出:“人民群众反对特殊化,下面干部反对特殊化,首先是对着我们这些高级干部的。”“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这些论述确实是发人深省的。领导干部对整党抱什么态度,能不能带头纠正不正之风,能不能做出好样子,其影响是很大的。群众的眼睛的确是在盯着我们。整党试点的经验证明,领导干部的姿态高,决心大,带头端正党风,就能大大增强党员群众搞好整党的信心,整党的效果就显著。反之,整党就会走弯路,走过场。因此,领导干部要带头端正党风,要清醒地、足够地认识这次全面整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应当主动地自觉地纠正不正之风,要敢于正视自己的问题,敢于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改正错误;克服那种只讲面子,不讲真理,讳疾忌医,害怕批评的错误态度。我们党之所以是一个久经考验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的党,并不是因为它不犯错误,而是因为我们敢于以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态度,正视自己的错误,在不断地改正自己的错误中前进。同样,领导干部有缺点错误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正视自己的缺点错误。只要我们不回避矛盾,敢于严格剖析自身的问题,并坚决改正,那就不仅不会损害领导威信,相反地会取得群众信任,提高领导威信。例如,根据中纪委关于纠正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的要求,我们党委几次开会,要求从党委成员本身做起,带头执行。不少领导干部带头检查了自己违反规定的错误,又在改正错误中做出了样子。这样,要求下级执行中纪委规定,腰杆就硬,讲话就有号召力,下级执行上级规定行动就快。扩大建房面积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多次进行了检查,到目前为止,占用两处以上住房的已解决了90%多,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都补交了房租或退出多住的房屋。事实说明,只要党委决心大,领导干部带头,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我们领导干部受党的教育的时间长,肩负着继往开来的重大责任。我们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领导干部应当在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斗争中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领导干部带头端正党风,应该着重解决什么问题呢?《邓小平文选》对消除派性、增强党性、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反对利用职权谋私利、反对官僚主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等各个方面都作了极为精辟的论述。这些论述,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就是要恢复和发扬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小平同志一再告诫我们,不要忘记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这个传家宝。他说:“我们大家都是从苦里过来的,经历过不少困难的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的时候也是很苦的啊!为什么过去很困难的局面我们都能度过?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的干部、党员同人民群众一块苦。”然后,他又通过鲜明的事实对比,提出现在的物质条件比过去好,人民的生活也比过去好,为什么群众对我们还有那么多意见。这些富于启发性的论证,对我们领导干部是极为有力的激励。党风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党和群众的关系问题。作为一个领导干部,脱离了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不了解群众愿望,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党所制定的反映广大群众愿望的方针政策,更不可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这些方针政策;就会逐渐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就会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把自己主管的单位视为自己的领地,任人唯亲,压制异己。总之,领导干部脱离群众,就必然要产生不正之风。因此,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并且指出,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就会被人民抛弃。他的这些语重心长的论述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执政党如果脱离了群众,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会使党的事业失败,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
然而,不正之风既然成为一种风气,要改变它,还是相当困难的。有些同志也知道不正之风严重地损害着党的威信,但是对自己本身的不正之风却习以为常。有些同志总觉得自己和别人比没有什么特殊,因而听不进群众的批评意见。还有些同志口头上反对不正之风,行动上却在继续搞不正之风。有些单位反复学习过《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军队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但是在新建领导干部住房时,却只顾宽敞、舒适,而把中央的规定置诸脑后。有些同志明知不对,却千方百计地拉关系、走后门,把子女、亲属往城里调、往身边调,谋求特殊照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需要我们每个领导干部认真思考的。作为一个领导干部,自己言行不一,口是心非,再去动员别人端正党风,自然没有说服力。小平同志讲:“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连长指导员不以身作则,就带不出好兵来;领导干部不做出好样子,就带不出部队的好风气,就出不了战斗力。”我们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就要言行一致,表里一致,真正从自己做起,纠正不正之风。那些沉沦于不正之风的人,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人,惯于当“老好人”的人,并不是糊涂到连起码的是非都弄不清楚的地步;说穿了,都是私心作怪。不克服个人主义,党风是不会根本好转的。
小平同志要求领导干部带头端正党风,带头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事实上,也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他指出:“我们这个党要恢复优良的传统和作风,有一个党员要合格的问题。合不合乎党员的资格,合不合乎党员的条件,这个问题不只是提到新党员面前,也提到一部分老党员面前了。”
应当看到,我们有些同志,包括一些老党员、一些领导干部,入党的时候可能是合格的,在战争年代,在过去的长期斗争中,可能是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党员;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主客观的种种原因,已经丧失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在群众的心目中,他们已经没有一点共产党员的气味。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事实。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看待小平同志对我们提出的告诫,自觉地纠正不正之风,继续发扬革命战争年代的传统,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去推动全党,影响群众,为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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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科学和科学研究的一些看法
胡世华
本文想着重对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工程科学(即技术科学)的有关问题讲一些看法,也要讲到一些工程技术问题。错误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科学研究与科学应用的区别和联系
科学研究和科学应用是有区别的。“科学”与“科学的应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指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作领域。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而科学的应用则是运用这些知识体系去解决物质生产和社会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工农业生产技术工作、医院里的临床工作、管理工作等等都是需要使用科学去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运用科学知识来解决各种问题(科学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各种工作中使用科学。只有用科学来解决问题,问题才能解决得好,也才能使科学成为强大的生产力。科学的应用很重要,但是,在我们的各种工作中科学应用还很不充分,科学不能深入到各种工作中去。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低、经济不发达等客观原因是主要的,但是也存在着主观因素,这就是没有重视或没有意识到科学的应用与科学本身的重要性和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区别,其后果是许多科学家不关心应用;各产业部门各种工程技术工作、各项重大建设任务得不到科学工作者的有力支持。这种情况也使实际工作不能有力地促进科学的发展。
在我国,专业的科学工作者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非常小。要他们改行去专门从事科学应用和开发(即发展)工作是不合适的。但是,他们应当关心科学在各方面的作用,关心科学的应用,热情地参加到一定的应用领域中去,特别是参加技术攻关。这并不需要科学家改行。要用科学,首先要有科学,要研究科学。不研究是不会有科学,不会有科学的进步的。科学的应用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很清楚,应用是十亿人民都应当作的事,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大事。把应用提到与科学研究本身同等重要的地位,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应,科学界的反应也很强烈。有些科学家担心强调应用的重要性会不会降低了科学本身的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科学应用的前提是要研究科学。没有科学,那还应用什么呢?因此,强调应用的重要性本身就是以开展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并不是要把科学本身放在一个较低的地位,更没有要削弱科学研究工作本身。“现代科学为生产技术的进步开辟道路,决定它的发展方向。”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它反映的是客观规律。但是这并不是说科学比技术更重要,科学和技术都各有它固有的重要性。
应用科学与科学应用是有区别的
应用科学是以直接应用为目的的科学。工程科学的研究要为工程技术提供新的工具和方法,它对工程技术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它更是以直接应用为目的的科学。为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工程技术水平,需要加强应用科学、工程科学的研究是很显然的。但还是需要澄清一下,应用科学与科学应用也不是一回事。科学的应用不一定是应用科学的研究,实际工作中使用了应用科学、工程科学的某些成果也不一定就是研究了应用科学。比如工程师在进行一项设计任务时,要用到应用数学、应用力学以至其他科学,可是他的工作并不属于应用科学工作的范围。应用科学是科学,科学是要发现客观规律,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而应用是完成具体的任务。在这个问题上发生的混淆,对于科学的发展已经造成不良的后果。它表现为有些科学研究机关不研究科学,仅仅从事于发展(即开发)和生产。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会影响应用科学、技术科学的发展。
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搞些开发、推广、应用,也可以从事一点生产,但是,应当把科学研究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分开。因为,这两种工作性质不同,规律不同,管理方法也就不同;用同一种方法管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必然产生不好的效果。分开以后,可以互提要求,有紧密的联系,对于应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基础科学不能削弱
中央很重视基础科学,认为基础研究决不能削弱,这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针的高度来提的。理由很清楚,主要是为了使整个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靠的指导力量和后备力量。
基础科学中有些研究课题对于生产的发展不很直接,有的则需要投资很多。在当前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投入更多的力量,这主要是指那种需要投入很大人力物力的实验性的基础科学研究。这种研究尽管很重要,但是目前还不能搞得太多,没有这样大的力量。但在基础研究领域中,并不是越重要的课题就必定花钱越多,许多重要研究课题花钱很少或者相对讲花钱不多,有的还非常迫切,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研究。各门基础科学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都有这种研究领域。
在基础科学中应特别重视那种意义重大而明显,关系到科学技术长远发展,而又是十分迫切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这种研究一般花钱很少,而关系重大。例如,两弹的爆炸和理论物理学家的辛勤劳动是分不开的,人造卫星的回收和空气动力学的理论研究分不开。现在正进入信息化时代,我国计算机事业亟需大力发展,计算机工业和软件产业的建立都需要开展计算机科学和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有关的数学理论研究。各门基础科学中都有这种花钱不多的重大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我国的理论研究力量相对讲是不弱的,因此,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支持和推进这种基础理论的研究,使之走在科学技术各领域的前面。这样做,可以更快地使技术发展立足于国内,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更明确,发展得更快更稳妥。这是发挥我国优势的一种从战略上的考虑。
“四人帮”横行时期否定了基础科学,“四人帮”被粉碎之后,为了拨乱反正,强调了基础科学的研究,但是那时没有足够地强调应用科学、应用研究与开发。社会上(包括科学界)有些言论给人以一种错觉,似乎一门科学越带有基础性就越重要。在克服这种思想倾向中,有些科学技术干部强调应用的言论也不无片面性。因之有必要对于重视基础科学和加强应用开发研究作更为全面的论述。关于科学和科学的应用的关系从五十年代起就有一种见解,称为“任务带学科”。这在当时实际上是作为一种科学技术政策来提的,中国科学院是大力执行的。我认为,按当时的国情,提出这样一个政策是正确的,起了好的作用。“任务带学科”是兼顾任务和学科两方面的,要搞任务,由任务来带(带是带动,不是代替)学科;但同时也要搞学科,其中包括各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到了六十年代“任务带学科”的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认识到学科研究不能限于为任务所带动的范围,光是任务带学科是不够的。有些重要的科学研究是走在技术发展前面的,因之说“任务带学科”只是一副对联的上联;但是还来不及把“下联”做好,就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在“文化大革命”中不但否定了学科,更加严重的是全盘否定了基础理论;一切科学理论都被斥之为“理论脱离实际”,这种历史教训不能忘记。
加强对科学技术的领导
科学技术是一个异常复杂的体系,科学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和相互渗透又是错综复杂的。科学技术的领导工作和其他各种事业的领导一样,有它自己的特殊性。
中央对于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是从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高度来制订的。不同级别的科学研究机构(例如,院、所、室)的领导工作,需要根据中央的精神加以具体化。在科学研究的领导工作中,发挥专家的作用,开展百家争鸣是特别重要的。
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和生产部门应该有分工,组织上应当分开。前者主要是搞科研,后者主要是搞生产。科学研究机构里搞一点生产也是可以的,从发展生产和发展科学的角度看都有这种需要,但不能影响科学的研究。
科学家不能脱离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是应当积极参加的,一般是了解情况,提出建议,以至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但不是一定要参加具体的工程技术任务。
有益的技术进口应当争取。但是真正重要的技术,外国是不肯白给的。必须使那些重要的技术领域立足于国内。这就需要从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工程科学一直到工程技术有一个完整的布局才能达到目的。
“科学”和“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其范围(外延)不容易划分清楚,但是含义、目的、作用和工作性质(内涵)的不同是很清楚的。这一点对于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来说是关系重大的。研究工程技术的科学并不就是技术。比如,桥梁科学和桥梁工程技术是不同的,医学科学和临床医生的医疗诊断技术自然也是不同的。技术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工程技术人员;但教育所要给予学生的则是科学知识和训练,不提高科学水平就培养不出合格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干部。什么是科学,什么是技术,应该认识清楚,否则事情不好办。
过去那种“以钢为纲”之类的片面性口号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的后果,大家都很清楚。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面,怎么安排,也要进行认真的讨论研究。花大力气发展某几门重要的科学技术而没有周到的综合平衡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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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个体经济要指导、帮助和监督
胡培兆
个体经济作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充的经济形式,将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共同存在。为了使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健康地发展,鉴于目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必要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是主管部门不应忘却的职责。在某些干部中间,对个体经济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热情扶持,一种是存心反对。存心反对的前后又采取两个极端:起初是公开与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顶牛,对个体经济横竖看不惯,竭力压卡砍;后来感到势不可当,就闭起双目,撒手不管,任其自流。不论是硬顶,还是软推,其目的就是使其不得合理存在和发展。个体经济在其恢复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健康因素,与这种放任自流的失职行为有关。
针对当前个体经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管部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指导、帮助和监督工作。
(一)要促其向合理的结构发展。目前,各地个体经济几乎都是以经商为主。以厦门地区为例,到今年6月底,领有许可证的5,165户个体经济中,商业服务业就有4,786户,占总数的92.6%(其中绝大部分是商贩),从事手工业生产和运输的只有379户,仅占总数的7.4%。发展商业服务业是必要的,但个体经济的合理结构,我以为还是应该以生产为主,其次才是服务业和商业。主管部门除以方向性指导外,还应在贷款、税收方面分别对待,鼓励和帮助生产性行业的增加和发展,促使结构合理化。
(二)要使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起到补充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特别是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个体经济的活动,只有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起到补充作用时,才是积极的和合法的,这是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大前提,而现在有少数个体经营者却在不同程度上有损害公有制经济的行为,就需要加以监督和制止。
(三)要对其进行守法教育。个体经济是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上的,极易受价值规律的盲目驱使,从事非法的牟利活动。如通过行贿套购国营商业经营的紧俏商品,假冒名牌商标卖假货,偷税漏税,哄抬价格,等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个体经济的群众团体或直接对他们进行守法教育,并经常检查和监督,对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条规的,应酌情处理。
只有我们对个体经济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才能促其更加发展,并使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促进城乡建设,便利人民生活的方向起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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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二)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这种犯罪有两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进行宣传煽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蛊惑、煽动群众的方式,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必须有宣传煽动的行为。
反革命宣传煽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刑法明文列举的使用反革命标语和传单外,还有其他方法,如发表反革命讲演,制造、散布反革命谣言,投寄反革命匿名信,出版反革命地下刊物,等等。由于宣传煽动的方式很多,刑法条文没有一一列举。但是,刑法对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宣传煽动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正确判定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依据和标准。
反革命分子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活动,在主观上当然是希望被煽动者起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然而在客观上由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巩固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提高,反革命分子的罪恶目的一般是不可能实现的。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进行反革命活动,并不影响对煽动者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认定。只要以反革命为目的实行了刑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禁止的活动,不问其后果如何,就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有一些刑事犯罪活动也是通过宣传煽动的方式进行的,但不是反革命宣传煽动。例如,聚众“打砸抢”往往是以煽动群众作为先导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煽动一些群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破坏交通秩序,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以及一般刑事犯罪中的教唆行为,等等,由于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所以不能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论处,如果构成犯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另外,我们必须把反革命宣传煽动同人民群众中的某些错误观点或不当言词严格区别开来。宪法赋予我国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等项自由权利,同时决不允许一切反革命分子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禁止反革命的宣传煽动和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对于人民群众言论中的某些错误观点或不当言词,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和正确引导的方法来解决,不能混同于反革命煽动而处以刑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所谓“恶毒攻击”的罪名,大肆诬陷干部和群众,混淆了革命与反革命的界限,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也严重地搅乱了人们的思想。历史的教训必须引为鉴戒。
刑法规定,对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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