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2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再论买方市场
——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一个战略问题
刘国光
我曾在1980年写过一篇关于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文章(《经济研究》1980年第10期《略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几个问题》),提出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有限制的买方市场。后来有同志反对这个提法。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买方市场”的问题,我想再谈点自己的看法。
问 题 的 提 出
“买方市场”并不是单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舶来品”,应该说,它是从我们实际生活中提出来的,是在我国经济调整、经济改革中碰到的一个问题。经济调整就是要把失调的国民经济比例调整过来,包括农轻重、积累与消费等一些基本比例的失调。那么,比例失调的根子何在?就在于为生产而生产,生产的目的不够明确,忽视消费者利益。这表现在很多方面:人民收入增加得缓慢,有的时候还有降低;市场供应越来越紧张,凭票、凭证的商品越来越多,排队现象十分普遍;品种花色很少,几十年一贯制;服务质量很差;等等。这一切使走后门的不正之风愈加严重。这些都是前些年我们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而展开了生产目的的讨论,有同志在报刊上提出了“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消费者在市场上没有权利,生产者和供应者是主宰,消费者只能听从生产者、供应者的意志。“买方市场”的提出是生产目的讨论和消费者权利讨论的继续。怎么样把我们的市场变成真正为消费者服务,听消费者意见,由消费者作主的市场?我们调整国民经济中的积累与消费、流通与生产以及农轻重等比例失调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消费者服务。这就是从调整中产生出来的要建立一个买方市场的想法。
改革就是改变过去过分集中、过分采取行政办法来管理经济的种种弊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必要的集中的前提下,实行适当的分散;在保留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情况下,更多地利用经济手段;在坚持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做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管理经济。这就需要一个比较松动的市场,供求比较协调的市场。市场如果老是紧张,物资商品总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那就只能更多地采取强制性的计划控制,更多地采取集中的行政手段。因此,从改革的要求来讲,也必须有一个松动的市场。要有相当数量的物资商品储备和后备,不是直接马上要用的,而是能够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调节的,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供给略大于直接需求的有限制的买方市场”。
“买方市场”这一概念里的“买方”,不单指作为个人消费者的买方,而且包括作为“生产的消费者”的买方。生产的消费者也就是生产者,他在市场上既作为产品销售者的卖方而出现,也作为原材料等等的购买者即买方而出现。在存在着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不仅个人消费者,而且生产者也有选择的余地。生产者在原材料等等的投入上进行选择,是他行使企业自主权的很重要的一条。而生产者在投入上能否有选择之权,同市场的松动与否有着密切的关系。假如物资很紧张,市场供不应求,他就无从选择,只好你配给什么就用什么(或者根本不能用),他也就没有多少自主权可言了。
概 念
“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的概念本身,最先是西方经济学使用的。后来一些东方国家的文献中也用了。这个概念是属于商品经济的一个概念,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概念。有商品经济就有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市场上供给与需求关系在一种形势下(供大于求)出现买方市场,在另一种形势下(求大于供)就出现卖方市场。凡是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都会存在这两方面的情况。
但是,人们有一个疑虑,好象买方市场只是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在追逐利润的动机下盲目扩大生产,而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劳动人民受剥削,购买力相对跟不上,因此造成供大于求。相反地,供不应求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购买力的增长超过生产的增长,表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斯大林在讲到苏联经济制度比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优越的地方时,就说,“在我们苏联这里,群众的消费(购买力)的增长总是超过生产的增长,推动生产向前发展,而相反地在他们资本家那里,群众的消费(购买力)的增长从来赶不上生产的增长,并且总是落在生产后面,往往使生产陷入危机。”(《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282页)这似乎成为过去政治经济学中的金科玉律了。似乎供不应求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法解决的。而西方不少经济学家也就以此为口实攻击社会主义,断言我们就是解决不了短缺的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解决的。社会主义的经济计划,既包括生产供应方面的计划,又包括购买力需求方面的计划,这两个方面,国家都可以控制,控制到一个适当的程度就可以掌握总的平衡。不但可以掌握供需的平衡,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掌握供需的不平衡,制造一个供过于求的局面或求大于供的局面。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能有主动权来掌握,不象资本主义私有制那样不可能搞这种平衡。
社会主义经济需要的“买方市场”讲的是:供略大于求,商品生产比直接的需求稍大一点。大出多少呢?第一要大出一个必要的预防不测事故的后备,预防比例不协调的后备。这里的不测事故包括自然事故、生产上技术性的事故,等等。第二要大出一个经常性的调剂余缺的周转性的储备,包括生产环节上的、流通环节上的周转性储备。第三要大出一个能够造成必要的卖方竞争的余额。卖方竞争是形成买方市场的不可分割的一个要素,通过竞争要把那些质次、价高、过时的东西淘汰掉。在生产不断发展中,总有一部分物不美、价不廉、过时陈旧的产品要通过市场的筛选不断地被淘汰、被处理,这些东西就是多余的。有些生产者不改进生产,他们只好在竞争中承受损失。社会主义经济中买方市场的供给略大于直接需求的“限制”,就是限制在这个范围,不是象资本主义的生产过剩。供需买卖双方或者是集体,或者是国家的代表,或者是劳动者,但双方都在国家的计划(直接计划或间接计划)控制之下,即使是自由市场里面的活动,也是在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里面,通过经济杠杆等等来控制的。当然,现在实际上控制得不够好,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工作上的不完善或者失误造成的,从理论上说我们是能够控制的。因为买卖双方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承担者,双方都是处在国家的直接间接计划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的罗网控制之下。那么,一方略大于一方、又是有限度的,也应该是计划能够控制的,而且这个限度又首先是可以从宏观上来掌握的。
这里要明确一点:使生产和供给略大于直接的需求,这本身就是总的平衡关系里面的一个构成要素。我们总的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应当就包括生产和供给略大于直接的购买力需求的因素。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有些同志总是把买方市场同按比例发展的综合平衡对立起来。这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它本身是在综合平衡中要考虑的因素。综合平衡就得考虑计划要留有余地,留有后备,使我们计划很主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也就主动稳妥。这就联系到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经济所必要的“生产过剩”,“这种过剩本身并不是什么祸害,而是利益;但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它却是祸害。”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26页)所以,我们一开始运用“买方市场”的概念,就给它限定了一个范围,规定了它的界限:其性质与资本主义不一样,意义也不相同。用它来分析我们的经济生活,达到我们经济政策的目的,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我最初是把“买方市场”作为一个宏观的概念提出来的,就是说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总的需求与总的供给的关系上要有一个买方市场的局面。其前提就是要使积累加消费所形成的社会总购买力同可供使用的国民收入相适应,前者的规模不能超过后者而应略小于后者。在宏观平衡的前提下,某一个商品的市场、某个地方的市场有没有出现买方市场,这是个从属性的问题,当然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在总的平衡之下,这一层的问题,具体商品的市场平衡问题比较好解决,而且具体的商品市场往往不论是用计划控制也好,或者是市场调节也好,具体的品种总是这里多那里少,不可能达到商品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完全一致,总是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有的同志提出所谓“结构性的买方市场”的概念,我认为“结构性的买方市场”只有在总的松动下才能出现;没有一个总的市场的松动,结构性的买方市场不大可能出现,因为如果总的经济情况是紧张的,就会造成一种抢购的心理和行为,不管你供应什么东西我都买,不用的也买回来,看见队伍就站排,也不管前面卖的是什么东西。这样,就没有什么结构性的买方市场了。结构性买方市场是有的,但是它的前提是总的经济情况要有所松动。至于供需结构上的不平衡,永远都会存在,总要不断调整。我们力争市场供需总量上的协调,结构上也要协调,这是我们的目标。
社会主义经济要不要一个买方市场?
划清了界限以后,不但我们可以用这个概念,同时我们还要努力建立一个买方市场。建立买方市场的好处、意义过去说了不少,这里用不着多说了,只想概括地强调几条。
1、消费者的权利
如果各种商品物资短缺,市场供求绷得紧紧的,那么消费者的权利就实现不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要真正实现也很难。只有实现了社会主义的买方市场,消费者才有说话的权利,他是受到尊重的,他是被服务的对象,而不是被冷遇、被训斥、给你什么是什么甚至爱给不给的那种对象,这是与社会主义的商业格格不入的。为了结束这种状况,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买方市场。
2、促成卖方的竞争,给生产者以压力
只有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才能给生产者以压力,促成卖方的竞争。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经营上的缺点,技术上的劣势,管理上的毛病,都会被表面的繁荣所掩盖;只有出现了买方市场,才能把这些矛盾揭露出来,促使它必须改进,包括改进生产技术,改进经营管理,改进服务态度,你如果不改进,你在竞争中就混不下去。
3、有利于改革
假如我们的市场条件还是很紧张,东西还是不够,急急忙忙去改,比如,今年上半年我们看到有些商店搞了承包,由于东西还是那么多,还存在供不应求的紧俏商品,于是出现了缺斤少两、变相加价、倒手买卖等等问题。这样,市场条件不具备,反而把改革的名声搞坏了。所以必须有一个松动的市场来为改革提供适宜的环境。
4、促进精神文明
买方市场的出现,对精神文明,对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好处。东西多了才能真正刹住走后门、乱敲竹杠之风,有了竞争才能促进服务态度的改善。这些道理也是不言而喻的。
认为一提倡买方市场就会引起积压、浪费,这还是把社会主义的买方市场与资本主义的买方市场或生产过剩相提并论了。其实,卖方市场中的库存积压同样存在,而且更加厉害,货源不足造成抢购,然后货到地头死。因为不需要的也要买,买到后作为筹码,存在库里,想方设法再去换取需要的物资,这种浪费是惊人的。我们库存年年增加,并不是由于买方市场造成的。有些同志认为买方市场才会造成积压浪费,其实是不全面的。
有的同志说买方市场不是一个供大于需的问题,而是一个竞争和垄断的问题。这有一定道理。如果东西多了,还是一家独营,没有竞争,卖方市场仍然还是难以转变为买方市场的。另一方面,如果供给上没有一定的松动的话,竞争也搞不起来。所以两个方面的条件都不能忽视,而供给的松动是前提。没有更多的东西,而渠道多了,商贩多了,只能造成混乱,并不能造成买方市场。所以要造成一个我们所需要的买方市场,必须要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比较充裕的供给,即略大于直接需求的供给,二是要增加流通渠道和网点,实行卖方之间的必要的竞争。两条缺一,都不可能形成健康的买方市场。关于目前市场形势的估计
对目前的市场形势,大致有三种看法:一种是说买方市场的局面已经形成了;一种是说处在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过程之中,但很不稳固;一种是认为尚未形成。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接近实际。总的来看,是还不够稳固的转化。从总体上讲还不能说是已经形成了买方市场,只是在总的经济生活有所松动的情况下,某些商品某些局部市场出现了买方市场的趋向。从整体上看,买方市场的局面仅仅是在形成的过程之中,而且很不稳固,随时有转回去的可能。
为什么我们说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化,但迄今并没有形成一个稳固的买方市场?第一,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生产资料的买方市场势头已经缩回去了,并且出现了一股涨价的歪风。第二,还有相当一部分重要的消费商品如粮食缺口还比较大,农村需要的建房材料一直供不应求。至于部分积压产品,却是由于品种质量、价格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另外农村的购买力潜力也没有完全挖掘出来,这里存在着流通渠道不畅等一系列的老问题。第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去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再度急剧膨胀,造成重工业回升过猛,在能源材料供应不足和交通运输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已经开始露出重工业重新挤轻工业的苗头,今年上半年这种趋势仍在继续。再就是,由于消费基金的增长有些失控,今年上半年社会商品购买力的增长速度又超过了零售商品货源的增长速度。所以我们对形势的估计不能盲目乐观。现在生产资料的买方市场日趋消失,消费资料的买方市场也很不稳固,如果我们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急剧扩大和重工业猛烈回升的势头继续下去控制不住,再加上工资奖金福利上的失控如不扭转,那么,好不容易出现的买方市场的势头便会重新回到卖方市场的老路上去。这个情况值得我们严重注意。
总之,这几年我们争得了一个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的好势头,这是我们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方针的成果。而这个势头的不稳固则是由于调整得还很不够,还不彻底;通过调整所踏出来的新路子,还不是所有的人都认清了,都坚定地走上去了。这正是我们目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前景和努力方向
根据以上对当前市场形势的分析,前景可能有两个:一个是目前尚不稳固的买方市场的势头,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逐步形成全面的稳固的买方市场;一个是刚刚出现的买方市场势头又会消失,重新转回全面紧张的卖方市场。
我们当然要竭力避免第二个前景,力争第一个前景。但是,如果搞得不好,第二个前景不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当然,这个前景并非注定要发生。我在前面已经讲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别是它的计划经济制度,是能够把普遍短缺的卖方市场转化为普遍丰裕的买方市场的,因此第一个前景是有实现的可能的。这里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根治“投资饥饿症”,这要经过对吃大锅饭的经济体制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改革来解决,这个问题要专门地谈,这里不多讲了。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制定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搞好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当前特别要处理好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在“六五”期间要坚持继续把经济调整作为中心,在调整中进行发展,决不能离开调整,到处为翻番而片面强调发展。在整个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中,要突出注意几点。
一是计划的发展速度一定要留有余地;计划的综合平衡一定要留有后备;在积累与消费的安排上,一定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增长额度,使积累加消费形成的社会总需求,一定不要超过而要略小于可供使用的国民收入额。为发展所必要的重点建设,一定要在严格控制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进行。最近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集中资金搞好重点建设的决定,一定要认真贯彻。
二是对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继续进行调整,在继续保持农业发展的好势头的同时,重工业的发展以不影响轻工业的六个优先保证为限度,农轻重各自内部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企业结构等等,也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结构不断变化的要求。
三是在计划工作上,要把计划的指导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得生产的安排能够尽可能符合市场的需要。要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包括利用价格杠杆、税收杠杆、信贷杠杆来进行生产的指导。还有发布经济信息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指导。要指导生产,指导消费,就要运用经济杠杆,提供各种信息。
此外,从商业工作来说,要加快流通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把少数“官商”的垄断变为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多量商业网点之间的竞争,真正树立为消费者服务的社会主义商业作风。现在真正竞争的局面还没有造成,商店内部还是大锅饭,这种情况不改,买方市场的发展与稳固也是困难的。
最后我还想讲讲,我过去提出买方市场不单是一个商业问题,我现在还要强调这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一个战略问题,一个宏观决策的问题,一个走出一条新的发展路子的问题。这是速度比较稳妥、要有经济效益、人民能够得到实惠的发展路子。只要计划的速度没有水分而留有余地,计划的平衡不留缺口而有后备,投资的规模和人民收入提高的幅度不超出国力而是量力而行,这样我们的经济就能比较松动一些,就能比较稳定地增长。所以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商业问题。当然商业直接关系到市场,商业要组织货源、为消费者服务,任务也是很重的,要建立和搞好买方市场,没有商业部门的努力当然是不行的。然而最终买方市场的问题还是要提到整个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来解决。
(摘自《财贸经济》198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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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44)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是指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或者以会道门组织为据点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行为。
封建迷信和会道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封建迷信是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愚昧、落后思想的表现,它相信鬼神、报应,使人屈从命运。会道门是一种封建迷信组织,它以封建迷信为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组织、利用会道门,必然同时利用封建迷信的形式,但利用封建迷信的,不一定都以会道门组织的形式出现。
在旧中国,会道门名目繁多,情况复杂。其中多数组织长期充当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的鹰犬,一贯进行反共、卖国、破坏革命的罪恶活动。解放以后,这些封建会道门又在国内外敌人的指使下,继续从事破坏民主改革、颠覆基层政权,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的反革命活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建国之初,人民政府明令取缔,镇反运动中又将反动会道门的头子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会道门在组织上被彻底摧毁了。解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科学的普及,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封建迷信的市场越来越小了。但是在十年内乱时期,封建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会道门组织也有所出现。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人多,处理时要严格划清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两条:一是要看是否有反革命目的,二是要看是否进行了反革命活动。具体地说,要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一、要与落后群众的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在少数地区,烧钱化纸、求神送鬼、朝山进香、婚丧禁忌等封建迷信活动仍然流行。这是群众文化落后、科学知识贫乏的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靠发展生产,兴办教育,提高文化,普及科学,开展唯物主义宣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更不能依靠刑罚方法来解决。
二、要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别开来。封建会道门早经政府明令取缔,而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则从来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如诵经、祷告、礼拜、弥撒等都是允许的,不能任意干涉,更不能当作反革命活动看待。但是宪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是什么问题按什么问题处理。
三、要与神汉、巫婆借迷信活动进行造谣、诈骗等犯罪行为区别开来。神汉、巫婆在替人看相、问卜、降神、观花、做道场、定风水时往往也要编造谣言,借以诈骗钱财。如果性质严重、触犯刑律,可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罪处理。但这种活动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所以不能适用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另外,还应注意,刑法第九十九条的基本精神主要是打击那些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道首、罪行严重的骨干分子。对一般善男信女、会友道徒,尤其是被利用、受蒙骗的道徒,要进行教育,使他们认清反革命分子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本质,自觉地放弃封建迷信,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刑法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惩治,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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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性、人道主义问题讨论集》出版
人民出版社最近出版了《人性、人道主义问题讨论集》。此书包括人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人性、人的本质,异化问题等三方面的内容,选载了截至一九八二年春全国报刊发表的、代表各种不同观点的论文三十九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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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内哲学动态》将向全国公开发行
《国内哲学动态》(月刊)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性、资料性刊物。该刊将从一九八四年起由内部发行改为公开发行。它主要是反映全国哲学研究动态,传递哲学研究信息,活跃学术讨论,交流哲学研究工作经验,提供哲学研究资料,以期促进哲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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