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8月3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理论支柱的探讨
王琢
什么是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
探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问题,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什么是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实际?通常的回答是:过度集中、过多的行政办法和吃“大锅饭”。但是,为什么会过度集中,为什么会用过多的行政办法,为什么要吃“大锅饭”?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分析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
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可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政企不分”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三个分割:条条分割、条块分割和城乡分割。分割了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形成了部门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分割了社会化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固有联系;分割了社会主义统一的产业组织和统一的市场。这就束缚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所谓束缚商品生产的发展,在现阶段条件下就是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只承认国家的“辛迪加”,即社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不承认企业的“辛迪加”,即不承认企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只承认等量劳动的交换,不承认等量劳动交换与等价交换相结合。这是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我国原有经济体制中的单一计划调节的计划体制,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统存统贷的信贷体制,统包统配的劳动体制,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的工资体制,统购包销、集中调拨的流通体制,等等,其理论支柱就是认为国有制内部结构中只存在一个层次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国家的“辛迪加”。
什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分析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目的是探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往哪里改?改成一种什么样的经济体制?
可供选择的目标无非三个:
一是基本保持原有经济体制模式,即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只作一些必要的改进或完善;
二是商品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
三是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
现在要研究的是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考虑的模式。为此,要进一步探索它的理论支柱(即理论基础)。
什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支柱
这里说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支柱,是指实行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理论支柱。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我的看法,就是商品生产理论、计划经济理论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
一、商品生产理论
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理论,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出的商品生产是同农民小生产者相联系的,斯大林讲的商品生产是同生产资料公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相联系的。我认为要前进一步,突破单纯以所有制结构作为商品生产的理论根据这个传统论点,发展为以所有制结构和国有制内部结构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的理论根据。这样,才能从理论上回答生产资料“商品外壳”论的问题。这里着重说明以国有制内部结构理论作为国营经济内部存在商品生产的理论根据。主要讲三点。
(1)国有制内部结构存在国家的“辛迪加”与企业的“辛迪加”,即社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同企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两个层次,其相互关系是统分结合的关系。统,指的是所有制关系,即企业劳动联合体隶属于社会劳动联合体,社会是经济中心,是经济主体,它具有直接支配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经济职能(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经济职能由国家行使)。分,是指经营层次,企业劳动联合体是一个经营层次,企业这个经营层次起主导作用。在经营层次上,国家代表的社会经济主体,同企业经营实体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负责的经营责任制关系。企业对国家负责,国家对企业负责。如果社会经济主体对企业经营实体不负责,说大话,说空话,又搞瞎指挥,下达“高指标”,最后必然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一旦在宏观经济上出现了比例失调,那么企业劳动联合体的一切自主权都会成为无用的东西,甚至连企业的生产也难以维持下去。
(2)企业劳动联合体这个层次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各自独立的、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斯大林的商品生产理论,只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为理论根据,所以,只承认国营经济同集体经济之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不承认国营经济内部的交换也是商品交换。他认为生产资料是国家的,国家不能自己同自己交换商品,自己同自己作买卖,所以不能把生产资料当作商品。只承认社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不承认企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这就是斯大林提出“商品外壳”论的理论根据。
把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这两方面的关系结合起来考察,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国营企业间交换的商品,不是商品的外壳,而是实实在在的商品,国营企业的生产是商品生产;第二,从企业同国家关系方面看,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不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而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3)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有何同异?我认为,在生产关系方面至少有两点不同。第一,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劳动力不是商品,消灭了剥削关系,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存在剥削关系。第二,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实行自觉的社会调节,包括自觉利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以及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这种自觉的社会调节,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摆脱了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过程社会化的矛盾之中,不能摆脱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不能摆脱周期性经济危机。
二、计划经济理论
通常说,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个提法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不能笼统地讲公有制。还要进一步讲:国有制内部结构是国家的“辛迪加”。如果没有社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也没有条件实行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两个历史阶段都实行计划经济。这两个历史阶段的计划经济有无质的区别?我认为有。不承认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共产主义的计划经济有质的区别,是经济体制上“左”的理论根源。区别在哪里?区别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共产主义社会是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过去我们不注意二者的区别,吃了不少苦头。这个历史教训,千万不可忘记。
国家行使经济职能的理论是计划经济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行使经济职能的理论根据是什么?
我认为,国家行使经济职能的理论根据,是国有制内部结构理论,即存在两个层次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理论。国家的“辛迪加”,即社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使社会成为一个经济中心,成为支配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社会经济主体。这是社会具有经济职能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原来意义的国家不具有经济职能。我们现在说国家经济职能是指社会经济职能由国家行使。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代表社会,将来国家消亡了,而社会将继续存在下去,由原来国家行使的社会经济职能将全部归还社会,由社会经济中心直接行使经济职能。我认为国家经济职能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范畴。
三、商品生产与计划经济的关系理论
新型的中国式经济体制的理论支柱,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商品生产与计划经济是统一的。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计划经济相矛盾,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生产社会化同私人占有的矛盾。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是分工比较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它的本性要求实行自觉的社会调节,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不允许实行这种自觉的社会调节,只能由资产阶级的政府在一定范围干预资本集团的经济活动。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化生产,它本来就在客观上需要自觉的社会调节,需要计划经济制度调节个别生产者的劳动同社会劳动的矛盾,而社会主义国家凭借以国营经济为主导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全有可能实行这种自觉的社会调节。
国有制内部结构既然存在两个层次——国家的“辛迪加”和企业的“辛迪加”,即社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层次和企业范围的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层次,社会主义阶段的计划经济就必然是屹立在商品生产的园地上,调节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运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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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总结经验 进一步发展城乡商品流通
——河北省望都县、赵县、宁晋县的调查
姜君辰
前些时,我们到河北省望都县、赵县、宁晋县调查农村商业问题,重点是研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国营商业(简称两种商业)几次分合的经验,研究如何进一步发展城乡商品流通。
三县两种商业几次分合的历史经验
三县两种商业在1958年和1968年(赵县是1965年)都进行过合并。这两次合并,把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商业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前者是急于升级过渡,搞“一大二公”;后者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搞所谓割资本主义的尾巴。两次合并都削弱了农村商业,对农村供销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以宁晋县为例,1958年合并后,两种商业纯销售额的合计数几乎没有增长。而1975年分开后比1974年增长17.8%。从供销社本身的纯销售额看,1969~1975年合并时期的年平均数比1962~1968年分开时期的年平均数增长62%,而1976~1982年分开时期的年平均数比1969~1975年合并时期的年平均数增长100%。无论从两种商业的合计数看,还是单从供销社本身看,纯销售额的增长幅度,都是合并时期小于分开时期。
供销社从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还给供销社的部分职工造成集体不如全民的错觉,使他们滋长严重脱离群众的“官商”作风,为社员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服务的观念淡薄起来。
两种商业在1962年和1975年又先后分开。这两次分开,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首先是加强农村供销合作社商业,巩固工农联盟。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商业性质,正是总结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清除“左”的错误影响所采取的重大决策。
三县两种商业的几次“合”与“分”,有着深刻的经验教训。过去的两次“合”,都不同程度地把两种商业变成一种商业,造成国营商业独家经营,渠道单一,统得过死的局面,很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的发展。
两种商业需要长期并存
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两种商业长期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从三个县两种商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两种商业的性质,既有个性,又有共性。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经济部门,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商业。个性表现在国营商业是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供销合作商业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两种商业都各有自己的商业经营体系。因此,它们之间不能也不应该在业务经营上混淆起来,不能把供销合作商业看成是国营商业的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它们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合理分工基础上密切合作的经济关系。两种商业在方针、政策上应当统一,在业务经营上两家必须分开,不能打乱,也不能相互“统管”。相反,国营商业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销售方面,都要依靠基层供销社。
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两种商业并存,是以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和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为前提的。
我国农村几千年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种状况在建国后的三十多年中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联产责任制的推行以及重点户、专业户的日益发展,我国农村现正进入和必将出现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新局面。这个新形势要求农村商品流通有一个大发展,要求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要求两种商业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既应合理分工,又应密切合作”,借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有计划地健康发展。一句话,在很长时期内,两种商业需要长期并存。
进一步发展城乡商品流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少环节的“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使流通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河北三县的城乡物资交流,基本上是大通小塞。所谓大通,就是目前农村供销社经营的主要商品,基本上是适合农民需要的。所谓小塞,就是目前有些地方农民出售肥猪和禽蛋,仍然有困难。在供销社经营的工业品中,还有少数商品不适销对路,同时普遍对小商品经营重视不够。从农村目前工业品供应的情况来说,主要是生产资料方面的化肥、高效农药、小型农机具等供应不足。农民生活资料方面的商品供应,主要是建筑材料和名牌耐用品,如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等供应比较紧张。另一方面,农村市场潜力比较大。某些商品价格一变化,市场供求即迅速起变化。过去一度呈现滞销乃至积压的化纤布,经过国家较大幅度地降价后,除了有些花色品种尚不适应农村消费需要的部分外,大多已由滞销转为畅销。
进一步发展城乡商品流通的关键,在于城乡如何在融合中密切结合,城市如何领导、支持、扶助农村。望都县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五十年代所规定的两种商业“以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分工原则应当改为“以商品分工、城乡结合”的原则。在发展城乡商品流通方面,望都县的改革主要做了三点:一是把原来只管收购猪、禽、蛋的国营食品公司,改为产供销相结合的畜禽联营公司,既促生产,又搞收购和供应;二是撤销国营工业品专业公司下伸到集镇重复设置的网点,以避免浪费、损失和充分发挥供销社的经营积极性;三是国营商业同供销社共同协作,改革基层供销社同国营批发站的进销关系,打破过去固定供应区域(固定批发层次)、固定供应对象和固定批发倒扣作价办法。也就是改革了过去种种的行政办法,代之以自由进销、不限对象、跨县进货和协商作价等经济办法。这就大大改进了两种商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加强了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协作,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交流的发展。
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将会有计划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望都县1980年大力推行多种联营以来,在联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地扩大和发展,先从购销开始,逐步发展到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和技术开发等多层次、多环节、多形式的联营。这种联营从“四个不分”(一不分行业,二不分所有制,三不分地区,四不分时间长短)逐渐形成纵向与横向、上下交错、左右衔接的联营网。这些多种形式的联营,在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之后,必将更有效地团结、组织农村的各种商业力量,为农民,特别是为重点户、专业户做好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的服务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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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论制止商品搭配风
姚赣南 周理兴
商品搭配风是消费者最反感的事情之一。为了刹住这股风,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曾几次发出通知,严禁商品搭配销售。可是,刹了一阵,这股风又冒了出来,未能完全制止。因此,很有必要剖析一下它产生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从根本上消除它。
有的同志认为,搭配风的风源,在于生产单位生产了一些不适销对路的商品,这部分商品不好销,于是搭在畅销商品中一起出售。如果生产的商品都适销对路,就能消除搭配风。这种看法,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够深刻。我们可以追问一下:为什么生产单位会不断生产出许多不适销对路的商品呢?为什么这样一些商品商业部门还照样收购并为其推销呢?为什么商业部门居然能够采用这种硬性搭配的办法强加给消费者呢?这样追问下去就不难发现,这种怪现象所以会出现,是同我们的经济管理体制中的各种弊端息息相关的。在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下,不少企业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生产经营什么,往往由国家各级地方的主管部门指定;产品不论符合社会需要与否,都由商业部门统购包销。因此,企业生产的某些商品尽管不符合社会需要,有关部门或地区为了自身的利益,仍要在自己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把它们拿到市场去想法脱手。于是,把这类商品同群众迫切需要的紧俏商品硬性搭配起来同时出售的“高招”便应运而生了。
在经济管理体制中,价格体系不合理和价格管理体制不灵活的弊端,更是产生搭配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经常看到,某些商品如果搭配不成,就只能长期积压直至霉烂变质,商店却无权削价出售。事实上,商品的热门与冷背,常常是与价格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冷背滞销的商品,一经降价处理,往往会打开销路甚至变成热门畅销商品。反之,情况也一样。现在,市场上常可见到这样的不合理现象:一些优质、名牌、热门畅销的商品价格长期偏低,不能保证优价;而另一些质次、杂牌、冷背滞销的商品却定了个高价,即使长期无人问津,价格也下不来。这样,人们当然去争购前者而不愿购买后者了。于是,紧俏商品更加紧俏,冷背商品更加滞销。而批发部门和零售商店为了完成销售指标,在不良的经营作风影响下,便纷纷效尤,使搭配销售商品的方式不胫而走。可见,商品搭配风正是对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一种惩罚。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格基本符合价值,不能背离太大;同时,我们可以运用价格与价值的适当背离,来调节生产与流通,调节供求关系。因此,我们应该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这一经济杠杆,对不合理的价格及时进行调整,这正是消除商品搭配风的一条重要措施。而为了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价格管理体制。
应该指出,价格的调整并不等于乱涨价,更不是全面涨价。毫无疑问,我国市场物价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但是,为了更好的稳定,各类商品的价格必须根据各种不同的具体条件而有升有降。例如,“永久牌”自行车每辆156元,“延河牌”自行车每辆162元,诸如此类不合理的价格结构,难道不应该及时改变吗?
商品搭配风使劣质积压产品一时找到了出路,保护了这些产品的再生产,很容易给计划、生产部门造成还可以照旧干下去的错觉,加重产销脱节的恶性循环。因此,刹住商品搭配风,不但关系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展。我们在运用价格这一经济杠杆制止这股不正之风的时候,必须加强商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搞好市场管理。这些措施,也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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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
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包括反革命杀人罪和反革命伤人罪两个罪名。
反革命杀人罪和反革命伤人罪,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投放毒物、散布病菌或者以其他方法杀人伤人的行为。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是敌人的反革命恐怖行为,是敌人对人民群众实行阶级报复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反革命犯罪。国内外反动势力、特务、间谍机关把组织暗杀作为其主要的破坏任务之一;一些坚持反动立场的敌对分子在其垂死挣扎和疯狂反扑时也常常残酷杀害干部和群众。因此,对他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强保卫工作,防止和及时制止反革命分子的凶杀行为,严惩一切敢于进行反革命杀害的凶手。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主要特征有二。
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伤人的行为。反革命杀人伤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投放毒物,散布经人工培养可能致人伤亡的细菌,使用凡是能杀人伤人的棍棒、绳索、刀枪等凶器和电、水、火、煤气等其他方法。反革命分子可能杀伤某个特定的人,也可能没有特定对象而杀伤众多的干部和群众。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即把杀人伤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目的是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构成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在认定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时,必须注意两种区别。
一、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同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这两种罪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区别的关键是有无反革命目的。如果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是由于报私仇、泄私愤、图财等而杀人伤人的,就不能认定为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二、反革命杀人未遂致人伤残与反革命伤人罪的区别。以反革命为目的实行杀人,没有造成死亡,只造成伤残的结果,容易与反革命伤人罪相混淆。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有以反革命为目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而致人伤残的,属于反革命杀人罪(未遂);没有反革命杀人故意,只有损害他人健康的反革命伤害故意而致人伤残的,则构成反革命伤人罪。
刑法规定,犯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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