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7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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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委员座谈认为不可麻痹松劲
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罪犯斗争
对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处,决不能手软,决不能姑息养奸;对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中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问题进行了座谈。
委员们发言热烈。大家认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是我们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之一。由于造成这些严重犯罪活动的国内外、主客观条件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因而这些犯罪活动也不是集中一段时间和力量打击一阵子就能彻底消除的。全国人民切不可麻痹松劲,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斗争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夺取斗争的新胜利。
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并讲了话。副委员长许德珩、严济慈、黄华,委员许涤新、曹禺、洪丝丝、爱新觉罗·溥杰、林丽韫、刘瑞龙、段苏权、罗叔章、刘达等在会上发言。
大家认为,韩光同志在25日会议上代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情况的报告,既总结了已经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意见,这对于今后进一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是个有力的推动。他们建议,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传达、讨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把这一斗争继续抓紧抓好。
他们谈到,党和国家实行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方针,这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非常必需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是非常必需的。只有坚持这两手,我们的四化事业才有希望。
他们认为,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是祸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蟊贼和蛀虫。这些人的犯罪活动是经济领域里阶级斗争的表现。对这些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处,决不能手软,决不能姑息养奸。对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中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早日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发言的同志还认为,前一段斗争表明,绝大多数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确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堕落为经济犯罪分子,他们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反过来,党风不正也助长了经济犯罪活动。他们希望,党风不正的问题将于今年秋冬开始的整党中得到解决。
有些同志在发言中指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还要和预防这种犯罪相结合,除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以外,要在干部、群众中进行反腐蚀的教育。
委员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有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一定能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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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的报告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全国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已经一年多了。中央纪委作为党中央领导这场斗争的办事机构,去年以来集中主要精力抓了这项工作。
(一)
自去年1月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党全国积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紧急通知》、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今年4月底统计,全国已揭露出并依据党纪国法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共约19.2万多件,其中非法牟利10万元以上的170人,个人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7,000多人,案件中涉及党员7.1万多人。现已结案13.1万多件,占案件总数的71%,依法判刑近3万人,在所涉及的党员中被开除党籍的8,50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合4.1亿多元。在斗争的威慑和政策的感召下,全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各种经济违法犯罪问题的共有24,400多人。通过这一斗争,有力地打击了走私贩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基本上保证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现代化建设。这场斗争同粉碎“四人帮”后全国进行的“揭批查”斗争一样,实际上都是对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的最有效整顿的方法之一。它对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抵制资本主义思想腐蚀和克服封建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推动生产的发展,都起了积极作用。
一年多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情况表明,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完全有能力有办法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清除党内的消极现象,有效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方面的严重犯罪活动,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但是,大量经济犯罪的事实也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我们坚定地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正确政策的情况下,确有一批不法分子乘机混水摸鱼,干扰破坏,进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这种犯罪活动的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非法所得金额之巨,情节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作用,都是建国以来所未见的。其主要表现是:
(1)某些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打着为国家或集体的幌子,大量走私、偷税,非法买卖外汇和倒卖物资。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分部原主要负责人周志荣等,弄虚作假,大量走私逃税,走私商品总值2,300余万元。据不完全统计,一些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自治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买卖外汇的总额达10亿多美元。有些单位破坏国家物资管理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大量倒卖汽车、木材、化肥、煤炭、钢材、生铁、铝以及钨砂、精锡等国家重要物资,甚至非法出口。
(2)有些不法分子运用各种卑劣手段,大搞投机诈骗。据初步统计,投机诈骗案件约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27%。大诈骗犯陈梦猇,冒充共产党员、国家干部,非法成立“中国糠醛研究所”,行骗四年之久,先后骗了50多个部门、200多名干部和群众。仅北京的一些部门被骗走的物资和设备价值即达120余万元。其中无偿调拨的物资价值108万元。
(3)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已被依法判处极刑的广东省汕头地委原政法委员会副主任、海丰县前县委书记王仲,贪污受贿、侵吞缉私物资价值达6万多元。广东省吴川县农业银行浅水营业所会计李竞芳,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先后盗用银行资金103万元,其中贪污总额达60.5万余元。有的人为了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私利,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如:银行部门的任意给贷款,建账号;铁路交通部门的擅自拨车皮,给汽车;邮局的非法出卖邮袋,寄私货;工商管理部门的违章发给营业执照;物资部门的私自批拨物资;粮食部门的合伙盗窃国家粮食等等。
(4)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走私出口大批珍贵文物、金银财宝和贵重药材,走私进口大批工业消费品,还把资本主义国家以及港台地区大量腐朽淫秽色情物品、毒品和反动宣传品偷运入境。据海关统计,近三年来查获走私出口的财物有:各种文物5.4万多件,黄金2.1万多两,白银3万两,银元50万余枚,珠宝玉器3.1万多件,麝香7,000多两,杜仲、天麻、蟾酥、冬虫草等贵重药材5.1万多斤;查获夹藏进口的淫秽色情的电影、录相、书刊、图片等物品11万多件。有些毒物、毒品走漏入境,散落国内,污染了社会风气,戕害了人们的身心。
(5)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渣余孽和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猖狂参与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某些地方“文革”中的造反骨干分子,乘机大搞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投机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有些人妄图通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达到其反动的政治目的。
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为了抓钱,用人不问政治,高价招聘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充当“搞活”经济的“能手”。他们中有些人故伎重演,大搞经济犯罪活动,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据对辽宁省12个地、市34起重大经济案件的统计,在85名犯罪分子中,有前科劣迹的就有76人。刑满释放分子马喜光,以某厂推销员的身份,先后贿赂党员、干部、职工110多人,行骗四省34个单位,与有关单位签定“合同”,金额达1,100多万元,使这些单位损失200多万元。
从已经揭露出来的大量案件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有些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同党内的不正之风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犯罪分子能够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党员、干部为了捞取个人好处,办事不讲原则,见利忘义,成了经济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同时还看到,我们的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漏洞:有些企业经营管理混乱,财物收支、物资调拨、对外联系和经济往来,都缺乏严格的审批手续;财会、供销工作没有专人负责,没有明确分工,不能互相监督、制约;劳动纪律松弛,职工旷工无人追查;有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遇事推诿,不负责任;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少数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和人事制度,随意批条子,出证明,用人不问政治,甚至发生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又不能及时检查和纠正等等,这些都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是我们在整顿党风和整顿企业中,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现在我们正在深入进行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这种犯罪活动的,除了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还有党内、政府和军队内部的极少数被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腐化变质分子。他们在经济领域里严重破坏我们的建设事业,扰乱社会安定,污染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象白蚁似地危害着社会主义的大厦。在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中也存在着同类性质的破坏活动。我们决不能把这些活动仅仅看成是一般的犯罪,一般的反社会行为,它们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斗争的实践充分证明,上述论断是完全正确的。对这样一股反社会主义的逆流,如果我们不坚决进行斗争,不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自觉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和克服封建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必将会给我们的党和国家带来更大的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受到严重破坏,就不可能在我国取得四化建设的成功。因此,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场斗争,是非常必要和深得人心的。
(二)
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斗争的发展并不平衡。从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看,大致可分三类:一是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
在这些地区和部门,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学习和宣传党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及时组织了比较得力的办事机构和办案队伍;主要领导干部亲自主持,具体指导,不仅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基本上遏止了猖獗一时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而且政策掌握得比较稳妥,认真抓了反腐蚀教育,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前进。二是搞得一般的。在这些地区和部门,总的说领导上是重视的,也传达学习了文件,建立了办事机构,打开了局面,但领导上对斗争发展的及时检查和具体指导不够,而且往往前紧后松,办案力量不强,浮在面上的案子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却有许多没有查清,对查处案件、思想教育和改进工作结合不紧,没有收到应有的成效。三是搞得不好的。在这些地区和部门,领导上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心中无数,对开展这场斗争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缓慢,推推动动,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许多已经揭露的案件查不清,处理不下去,结案率较低,少数地方至今实际上没有真正行动起来、打开局面,有些中央国家机关,省市直属的部、厅、局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死角。工作中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反腐蚀教育,总结经验,堵塞漏洞,抓得不够;有的对政策没有认真学习研究,对案件的处理畸轻畸重,甚至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个人经营或合法收入,当作经济犯罪予以打击。这些缺点和问题都影响了斗争的深入开展,必须认真纠正和解决。
(三)
这次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吸取了历史上搞群众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党中央正确的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排除各种干扰,经过一年多来斗争的实践,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主要是:
(1)党委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是搞好这场斗争的关键。中央关于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通知、决定和有关指示先后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党政群各部门以及军队系统,绝大多数党委都把开展这场斗争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列入了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动员,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反复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决定。在党的十二大以后,又结合传达、学习十二大精神,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对新时期阶级斗争的认识,提高对这场斗争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并积极主动地在斗争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地区和部门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成立专门领导班子,组织大批干部,依据党纪国法,查处大案要案。省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和指导这一工作,对各种问题的查处,实行了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责任制。对一些情节复杂,涉及面广、阻力大的案件,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公、检、法和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联合办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这样既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力地推动了斗争的顺利发展。
(2)一定要排除阻力,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各地情况表明,查处大案要案、特别是查处涉及领导机关和中高级干部的案件时,总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思想认识不对头。以种种借口对明显的违法犯罪案件不坚决查处,甚至歪曲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为违法犯罪活动开脱。第二,领导涣散软弱,不坚持原则。对涉及领导机关和中高级干部案件的处理顾虑重重,推拖敷衍;对涉及老同事、老朋友、老上级、老下级和亲属、子女的案件,为之说情开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公开袒护、包庇。第三,案件与自己有牵连,本身手脚不干净。不主动说清楚问题,还设置障碍,甚至和犯罪分子勾结起来,转移赃款赃物,制造伪证,订立攻守同盟。为了排除这些阻力,各地采取的主要办法: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正确解决斗争中出现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二是对那些姑息纵容、袒护包庇不法分子的人,对那些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办案人员的人抓住不放,严肃处理。三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凡是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不管是哪一个人批准的,是不是集体决定的,是不是落入个人腰包的,都坚决查清。是什么性质就定什么性质,决不含糊。但在处理上,要分清责任,考虑各种因素和情节轻重,依照政策和法律区别对待。四是凡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和事,不管涉及到哪一级的干部和组织,都追查清楚。查处有困难的就报上一级党委和纪委,直至中央;对那些设置障碍,阻止案件查处的领导干部,采取果断措施,令其停职检查,作出严肃处理。凡是坚持这样做的,阻力就能排除,案件就能查清,并得到正确处理。
(3)必须选调训练一批坚强的干部,在一定时期内专门参加这一工作。要发挥这支队伍的战斗作用,需要慎重地挑选干部。这些同志必须思想作风好,能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组织每个大案要案的检查组,都要指定一至两个较强的领导干部负责,形成领导核心。人员要稳定,不能走马灯似地换人。还要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正确地判断案情和正确地使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能力。
(4)必须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各地在不断清除“左”的影响和解决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中,逐步明确了必须走和怎样走群众路线。首先,组织群众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发动了解情况的群众,如实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其次,依靠群众,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搞清事实,核实取证;第三,做好知情人和有关亲属的工作,宣传政策,解除顾虑,促使他们提供证据,帮助犯罪分子坦白交代问题;第四,在事实查清和问题的性质确定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提交群众讨论,听取群众意见,以求处理平允,并使群众受到教育。这些做法,避免了过去大哄大嗡搞群众运动、搞逼供信发生的偏差,充分发挥了群众的积极性,使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5)发挥政策的威力,大张旗鼓地处理典型案件,震慑罪犯,教育群众。斗争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抓住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这场斗争的性质、意义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动员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投入这场斗争,形成了一定声势。在政策的感召下促使一大批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退出赃款赃物。同时,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对依法严惩了的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了报道和评论,具体而又深刻地揭露了他们的犯罪活动,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挽救了犯错误的干部,孤立、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推动了斗争的深入发展。
(6)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同整党整风和整顿企业相结合。在斗争中,注意通过表彰廉洁奉公和敢于向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解剖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蚀教育。对少数严重不纯的党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整顿,对个别确实腐烂变质的党组织,进行改组,对腐化变质分子清除出党,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作出严肃处理。从而,提高了党的威信。许多企业事业单位,针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和问题,进行了整顿,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事实证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结合进行整党整风和整顿企业,是在当前情况下,端正党风和加强企业管理的最实际、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四)
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大力斗争,已经取得初步的重大胜利。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造成这些严重犯罪活动的国内外、主客观条件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因此,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今后长时期内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根据近几年经济犯罪的严重情况,我们通过前一段集中一定的时间,拿出较多的精力,组织较强的干部力量开展斗争,虽然取得了初步的胜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斗争的结束,今后的任务还很艰巨,任何松劲情绪和厌战的思想都是错误的。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之一的指示精神,把开展这一斗争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继续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和纪委要认真解决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特别要认真解决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和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斗争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把握住斗争的重点,认真查处大案要案,特别是新发生的大案要案。各地区、各部门对那些破坏性大的,腐蚀性大的,发生在重要部门和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一查清,尽快作出处理。已经暴露出来的大案要案,力争在今年整党全面展开之前依法处理完毕。与此同时,要特别注意及时有力地打击新发生的大案要案。凡是有线索的尤其涉及党员负责干部的案件,都要抓住不放,查清事实,依法从严从快地作出处理。处理案件,一定要证据确凿。证据必须反复核实,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证据不确凿的,不能定案。对于人的处理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要非常慎重,极端负责任,不能轻率从事。该严惩的一定要严惩,决不能优柔寡断,姑息养奸。要防止“左”的、右的错误影响和派性干扰,决不允许再搞任何冤假错案。
二、正确掌握政策,防止发生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推进四化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各级党委和纪委要认真贯彻执行。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凡是属于现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的正当的经济活动,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决不可混同经济犯罪予以打击。过去已经处理的案件,凡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确系处理错了的,要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对于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可遵循的,要认真研究,积极提出意见,报告请示上级。处理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孤立、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
三、运用典型案例,经常地、广泛深入地进行反腐蚀教育。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对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每逢处理一个大的典型案件,要内部发通报,公开发表消息,写文章、发评论。一些典型案件的材料,要发到党的基层组织,作为一种教材,经常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教育。同时也要通过举办实物展览,拍制电视、电影以及运用其他文艺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把这种教育作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种有效方法坚持下去。
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组织上、制度上以及作风上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要坚决改变那种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混乱现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为谋取小集团的私利,而破坏规章制度。
五、根据斗争发展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对一年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总结。通过检查总结看本地区、本部门属于上述三类情况的哪一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今后工作的方针、计划和措施。凡是斗争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今后要努力做到,发生一起大案要案,都能及时查处;凡是斗争搞得一般的,要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查处工作,不要拖拉;凡是那些斗争开展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调整、充实专门领导班子及办事机构,加强办案力量。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帮助他们尽快把斗争开展起来,深入下去。
六、要加强公、检、法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日常职能工作,把揭露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各自经常的重要职责之一。这些部门的领导,要经常教育干部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侵袭。各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对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立场坚定、斗争勇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一定要坚持两手:一手是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另一手是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只注意后一手而怀疑前一手是错误的,只强调前一手而忽视后一手是危险的。对这样的方针,全党同志必须十分明确,不应当有丝毫含糊。”在报告中还要求全党“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稳立场,毫不动摇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我们要努力贯彻执行十二大的精神,雷厉风行、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有全党的共同努力,有全国亿万人民群众的支持,一定能够取得这场斗争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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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确保重点建设 提高投资效益
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七项要求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徐耀中、本报记者鲁牧报道:以确保国家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议题的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7月26日在北京开幕。
国家计委副主任房维中主持会议。
国家计委副主任彭敏在会上讲了话,他着重指出搞好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他说,国家重点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国九十年代经济能否振兴,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前途,关系到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对国家重点项目,一定要精心筹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高质量、高水平地把它建设好。
对如何确保国家重点建设,彭敏提出了七项要求:
各部门、各地区要集中必要的科研、勘察设计骨干力量,认真抓好未开工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把前期工作的任务、内容落实到承办单位和负责人。负责前期工作的项目经理,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从国家利益出发,对前期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缺乏科学依据或只顾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要求,不论是谁提出的,都要敢于抵制。
重点项目建设要实行部门和地区负责制。凡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都要按隶属关系,从建设的前期工作起,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对国家全面负责,保证按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投资、生产能力、建设工期和经济效益把工程建设好。
加强重点项目的现场指挥机构。挑选一批参加过大中型项目建设,有组织管理能力,懂得基建业务,年富力强的得力干部,担任重点项目的领导工作;重点项目的领导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换,主要负责人,要坐镇指挥,从头到尾,一顶到底;现场指挥机构和负责人要把各方面的力量统一起来,科学地组织建设,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正确处理进度、效益的关系,当进度和效益发生矛盾时,进度要服从效益,把提高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
彭敏提出的其它四项要求是:优先安排、优先供应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认真落实重点项目的配套工程和协作条件;精心组织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检查和调度工作。
彭敏在讲话中还再次重申做好控制基建规模、认真清理在建项目的必要性。他在回顾了基建战线贯彻调整方针取得的成绩后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基本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十分注意的问题。前几年已经压缩了的基建规模又膨胀起来,特别是自筹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失去控制。材料设备供应又紧张起来。用于基本建设的财力物力分散,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上得过猛,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重点建设进度受到一定影响。这些问题如不得到切实解决,不仅基本建设难以开创新局面,而且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他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控制基建规模、清理在建项目,一定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决不能走过场,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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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英香港问题第二阶段会谈第二次会议结束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中英香港问题第二阶段会谈第二次会议今天在京结束。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齐怀远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中英双方进行了两天有益的会谈。会谈将于8月2日和8月3日两天在北京继续进行。他说,“在此之后将休会数周,定于今年9月复会。”
有记者问:参加下次会谈的中国代表团成员有无变化?
齐怀远说:“根据我们了解,没有变化。”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有的记者问齐怀远:8月初双方会谈后,为何要到9月份才复会?
齐怀远答道:休会期间,姚广副外长将出访北欧。英国驻华大使柯利达将休假。他在回答另一名记者的问题时说,双方9月份会谈的地点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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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朝鲜人民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愿望必将实现
——纪念朝鲜祖国解放战争胜利三十周年
今天是朝鲜祖国解放战争胜利三十周年。中国人民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热烈庆贺这个光辉的节日,并向兄弟的朝鲜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1950年6月,美国悍然发动侵略朝鲜的战争。英勇的朝鲜人民,在金日成同志为首的朝鲜劳动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下,不畏强暴,不怕牺牲,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卫国战争。中国人民高举抗美援朝的旗帜,派遣自己的优秀儿女组成中国人民志愿军,跨过鸭绿江,同朝鲜人民并肩作战,英勇抗击侵略者。朝鲜人民在全世界人民支援下,经过三年浴血奋战,终于赢得祖国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迫使美国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字。朝鲜人民的这一伟大胜利,不仅捍卫了祖国的独立和自由,而且为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三十年来,朝鲜人民在劳动党和共和国政府领导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很快地医治好战争创伤,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道上奋勇前进,取得了光辉的成就。目前,他们正沿着朝鲜劳动党六大指引的航向,深入开展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运动,为实现第二个七年计划规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在国际事务中,朝鲜劳动党和共和国政府奉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加强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和合作,国际威望日益提高。中国人民对兄弟的朝鲜人民所取得的每一项成就,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极大的鼓舞。
三十年来,朝鲜劳动党和共和国政府为实现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神圣事业,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就在朝鲜停战协定公布的第二天,金日成同志就呼吁全体朝鲜人民为实现统一和独立而共同携手。1972年5月,金日成同志提出自主、和平统一、民族大团结三项原则。1973年6月,金日成同志又提出防止民族分裂、实现国家统一的五点方针。1980年10月,金日成同志在朝鲜劳动党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建立高丽民主联邦共和国的统一方案和联邦国家的十大施政方针。之后,朝鲜北方的21个政党、社会团体一再主张召开由朝鲜南北政党、社会团体和海外侨胞代表参加的促进民族统一大会。无数事实表明,朝鲜劳动党和共和国政府为争取实现祖国的统一,一贯坚持正确的方针,提出了一系列合情合理的方案,赢得了各国人民的广泛同情和支持。但是,由于美国的干涉,朝鲜的三千里江山至今仍旧处于分裂状态,这是完全违背朝鲜人民的民族愿望的。不久前,美国和南朝鲜当局联合举行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军事演习,加剧了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受到了朝鲜人民、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谴责。
实现朝鲜的自主和平统一,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任何势力想要阻挡,都是注定要失败的。美国应该从南朝鲜撤出它的全部军事力量,并停止干涉朝鲜的内部事务。中国人民深信,不管道路如何曲折,朝鲜人民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民族愿望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中朝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中朝两国人民是患难与共的亲密兄弟。无论在过去战争年代或者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两国人民都坚定地团结在一起,相互支持、携手前进。中国人民十分珍视自己同朝鲜人民的传统友谊。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坚决支持朝鲜人民实现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正义斗争,直到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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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电网管区内的三个50万伏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在建设中推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收到了速度快、质量好、投资省的效果。
前不久,这三项工程受到了水电部的通报表扬。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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