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7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解放思想的先声 坚持真理的楷模
秦基伟
在举国上下欢庆我们伟大的党创建六十二周年之际,《邓小平文选》出版发行了。这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愿望,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这部文选,收辑了小平同志1975年至1982年9月期间的重要言论,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艺、统战、军队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内容极其丰富,充分体现了小平同志高度的马克思主义水平,和他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突出作用。我们都是这段历史的亲身参与者与见证人,重读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著述,特别感到亲切。小平同志在这些讲话中提出和阐述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方针政策问题,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时代的要求,不仅是重要的工作指示,而且是党和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同背离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言行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创造性实践的高度概括。完全可以说,《邓小平文选》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光辉范例,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宝库增添了新的内容。学习这部著作,对于我们加深对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十二大精神的认识,指导当前和今后工作,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文选》,回忆当时的斗争情况,使我感受最深的是,小平同志从1977年起,一直严肃而鲜明地提出的,关于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反对“两个凡是”的问题。
大家都还记得,小平同志最初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虽然林彪、“四人帮”已被粉碎,他们的倒行逆施为全国人民所深恶痛绝,但是,“文化大革命”的根本错误和主要教训还没有得到揭露和总结,个人崇拜之风还非常盛行,“左”的指导思想在党内依然占据着主要地位。一切忧国忧民的人们,都在关心和思索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怎样才能使我们的党和国家从十年内乱所造成的巨大灾难中解脱出来,怎样才能由乱到治,让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重新走上正确的轨道?就在这个时候,华国锋同志提出了“两个凡是”的方针。从表面上来看,这个方针似乎是维护毛泽东思想旗帜的,而实质上,却是把毛泽东同志的正确思想和他晚年的一些错误混为一谈,以便继续坚持“左”的错误。这就设置了许多禁区,不仅十年内乱那一套“左”的东西不能触动,就连举世瞩目的“天安门事件”也不能平反,一大批曾经为革命作出重大贡献而遭受林彪、“四人帮”陷害的国家领导人依然处于被排斥被歧视的地位,有的甚至还在冤狱之中。一系列的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疑虑和深思。大家对现状苦闷不满,强烈要求以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重新出来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身处逆境的小平同志经过深思熟虑,在1977年4月写信给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这个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问题。5月份在同中央办公厅两个负责人谈话中,又开门见山,十分尖锐地指出:“两个凡是”不行!“这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个是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
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加深的,对于重大的思想理论问题的认识尤其如此。六年前,当小平同志提出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这个问题,尖锐地批判“两个凡是”的错误的时候,我们虽然也感到非常重要,非常深刻,针对性很强,但毕竟只是从指导当时工作的现实意义上考虑得多,对它的重大理论意义和深远影响认识得很肤浅。经过反复的学习和多年的实践,尤其是联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势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变化,认真加以思考,才逐步意识到小平同志当时提出这个问题,是透过复杂的现象,一针见血地点破了多年来存在于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症结,高屋建瓴地抓住了十年内乱中最关键、最根本的问题。这确如一声霹雳,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使大家茅塞顿开,成为全国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先声。
多年以来,林彪、“四人帮”大搞禁区、禁令,制造迷信,把毛泽东同志讲话中的个别词句,个别批示和决策,不分时间、地点、条件地乱搬乱套乱用,甚至已经被实践证明为错误的部分,仍然作为判断是非、指导一切工作的唯一标准和根据,不准越雷池一步。他们的这种错误做法,使毛泽东思想教条化、神秘化,严重地脱离实际,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极大地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两个凡是”在指导思想上同林彪、“四人帮”是一致的。这种错误的思想路线在人们思想上造成了僵化或半僵化的状态。只有首先解决好思想路线问题,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各个方面积重难返的一系列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而端正思想路线的关键,就在于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使它从教条主义的束缚下解放出来,重新成为科学。因此,小平同志在1977年到1981年的四年时间里,从理论上到实践上,一直紧紧地抓住这个问题,反复阐述毛泽东思想的精神实质,深刻地指明,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根本观点、根本方法,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离开了它,就会走向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制定正确的政治路线的基础,又是正确执行政治路线的保证。这些精辟的论述,集中地体现在他在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与此同时,在他的思想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开展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次群众性的马克思主义的自我教育,对于从思想上和理论上明辨是非、统一认识,具有深远的意义。现在回想起来,深深感到,小平同志从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这个问题入手,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极有远见卓识,是抓住主要矛盾,为党的工作的拨乱反正打开了突破口,为实现伟大的历史转变、使我们的国家走上中兴之道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小平同志着力于解决这个问题,还具有捍卫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纯洁性的重大意义。自从六十年代以来,林彪、“四人帮”都是以“高举旗帜”的面目出现,按照他们的反革命需要,对毛泽东思想肆意歪曲和篡改。他们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大搞个人崇拜,鼓吹“句句是真理”,用片言只语来欺骗人、吓唬人,并强制人们“句句照办”,盲从附和。什么是真毛泽东思想,什么是假毛泽东思想,被他们搞得混乱不堪。所以,“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也曾一度起到了相当大的欺骗作用。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小平同志非常重视从思想上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为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作出了重大的贡献。1977年夏季,他还没有重新出来工作的时候,就在《“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谈话中,直截了当地指出:“毛泽东同志自己多次说过,他有些话讲错了。他说,一个人只要做工作,没有不犯错误的。又说,马恩列斯都犯过错误,……他自己也犯过错误。一个人讲的每句话都对,一个人绝对正确,没有这回事情。”小平同志还说,“把毛泽东同志在这个问题上讲的移到另外的问题上,在这个地点讲的移到另外的地点,在这个时间讲的移到另外的时间,在这个条件下讲的移到另外的条件下,这样做,不行嘛!”1979年,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小平同志在阐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时候,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毛泽东思想,“我们坚持的和要当作行动指南的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或者说是由这些基本原理构成的科学体系”。他还告诉我们:“毛泽东同志的事业和思想,都不只是他个人的事业和思想,同时是他的战友、是党、是人民的事业和思想,是半个多世纪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结晶。”小平同志这些重要的论述,深刻地说明了,对于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也得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地认识,科学地对待。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但他也会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对他既要尊重和拥护,又不要盲从迷信。毛泽东思想过去是、现在和将来仍然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行动指南,是党和人民的集体智慧的结晶,革命实践的产物。我们要坚持的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不是他的只言片语,更不是他的任何错误论断。只有这样,才是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才真正叫做高举旗帜。为了进一步正本清源、统一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思想,小平同志从1980年初到1981年6月,指导全党反复讨论了正确评价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的问题,并亲自领导起草了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区分了毛泽东同志的功过,正确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维护了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科学而圆满地解决这个国内外都十分关切的敏感和棘手的大问题,对于维护毛泽东思想的纯洁性,对于全党和全国的拨乱反正,的确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小平同志坚持不懈地解决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这个问题,对于毛泽东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也是一个根本关键。真理是不能穷尽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如果不向前发展,就将失去原有的生命力。小平同志在提出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的同时,十分强调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这实际上就是要坚持恢复并且继续发展毛泽东思想。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党强调改革,强调创新,在农业、工业和科学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在这个基础上,小平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结合我国国情,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大创见。党的十二大的文件,体现了这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思想。这是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的积极成果,也是毛泽东思想继续发展的具体体现。
我们人民解放军,对毛泽东同志一贯极其尊敬,怀有深厚的感情。但是,由于林彪多年来在部队中大搞个人崇拜,宣扬“突出政治”和“三忠于”、“四无限”那一套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加上我们不少同志马克思主义水平不高,因而思想僵化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单位还比较严重。在“两个凡是”的方针提出来的时候,不少人盲目地加以接受,甚至错误地加以赞扬。因此,在批判“两个凡是”之初,部队中的思想阻力是不小的。小平同志为解决军队的这个问题,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并反复检查督促,狠抓落实。部队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小平同志的指示,作了许多工作,特别是组织部队反复学习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学习小平同志关于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的讲话,才使大家逐步清醒了头脑,擦亮了眼睛,解放了思想。
应当看到,小平同志在1977年那样的政治条件下提出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批判“两个凡是”这个问题,是需要极大的革命勇气的。当时,个人崇拜思潮仍在盛行,并有新的发展,小平同志又仍然处于被罢官、被批判的境遇。在那种情况下,提出涉及毛泽东同志功过的问题,不但会引起人们的误解,而且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作为再次打击他的借口。小平同志清楚地预料到这种风险,但他以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为重,置个人荣辱安危于不顾,毅然决然旗帜鲜明地提出问题,同错误思潮作坚决斗争。这既充分表明他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卓越胆识,勇于坚持真理的原则立场,也充分表现出他无私无畏、刚直不阿、光明磊落的高尚品质,不愧是坚持真理的楷模,是永远值得我们学习的。
党的十二大向我们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邓小平文选》的出版,对实现十二大提出的宏伟纲领和各项任务,无疑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通过对文选的学习,我们要进一步肃清“左”的和右的思想影响,提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自觉性,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进一步养成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科学态度和革命作风,继续解放思想,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改革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要学习小平同志坚持真理的革命精神,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发展毛泽东思想,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沿着马克思主义的航道不断前进发展,越来越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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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两个过程”、“三次高潮”能概括为中国近代史的体系吗?
我国长期以来,把中国近代史体系概括为“两个过程”、“三次高潮”。最近,胡滨同志在《文史哲》(一九八三年第三期)发表文章,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文章认为,所谓“两个过程”,是引用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所说的“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主义相结合,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过程,也就是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过程”这句话来概括中国近代史。毛泽东同志的这篇文章写于一九三九年,是一篇光辉的历史文献。但是,毛泽东同志的原意,根本不是用上述那句话来概述中国近代史的全部内容。相反,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明确指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反对中国独立,反对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历史,就是中国的近代史”。他在这里所说的中国近代史的基本内容,除了上述“两个过程”之外,还包含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反对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在内。此外,反映近代中国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斗争的“新学与旧学之争”、“西学与中学之争”,构成了中国近代史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三次高潮”,是说中国近代史上发生过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三次革命高潮,并将它们用来作为中国近代史分期的重要标志。中国近代史上是否真正出现过所谓“三次革命高潮”,这当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仅就义和团运动来说,它是一次对外民族战争,而不是单纯的农民战争;是一个反帝爱国运动,而不是反封建的革命运动。它在性质上与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和中日战争是相同的,尽管它们本身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义和团运动不能列入“革命高潮”之内,中国近代史上不存在所谓“三次革命高潮”,这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将革命高潮作为中国近代史分期的重要标志,也大有商榷的余地,因为它完全忽视了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不足以显示出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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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适当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
金 鑫
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大小,集中体现了国家的分配政策,不但对财政收支平衡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对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的比例,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保证国家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重点建设,有着重要的关系。因此,它是国民经济宏观决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当前贯彻十二大精神首先要确定的关乎全局的一个重大的比例关系。
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历史和现状是怎样的呢?从历史看,“一五”时期为33.6%,“二五”时期为38.6%,1963—1965三年调整时期为34.2%,“三五”时期为31.5%,
“四五”时期为34 .4%,“五五”时期为32.4%。从1953年到1978年的二十六年平均为34.3%。
从现状看,近几年来,这个比例逐年下降。1978年为37.2%,1979年下降为31.9%,1980年为28.3%,1981年为25.8%,1982年,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扭转了财政收入下降的趋势,但国民收入增长快,财政收入增长慢,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24 .5%,加上国库券收入也只有25.5%。这几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除了经济效益不高以外,主要是国家主动采取措施,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较大幅度地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整职工工资,扩大企业财权,使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当肯定,采取这些政策措施是必要的,正确的。采取这些带有还欠帐性质的措施而造成一定时期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下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没有经验,有些措施步子迈得大了一些;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片面强调局部利益,超过了国家规定,挤占了国家收入;再加上财政管理不严,各方面漏洞很多,以致造成资金的过于分散,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下降幅度过大。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扭转,将会贻误四化建设,影响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因此,合理地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做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宏观决策。
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以恢复到28%或略高一点为宜
确定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合理比例,无疑是关系到国家分配政策的一个重大问题,国家财政集中国民收入多少,集中程度是否得当,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重要的影响。现在,各方面都认为,1978年的37.2%显然是偏高了,但1982年的25.5%又显然是偏低了。究竟以多大为合适,需要从多方面加以研究和探讨。
决定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因素主要有三点。一是要看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生产的物质财富还不多,八亿农民创造的国民收入中可以集中的为数不大。因此,总的看来,国家财政集中的程度不宜过高,否则,会带来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的紧张。二是要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及公有化程度。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绝大部分是由公有制的经济单位创造的,特别是由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营经济创造的,国家财政集中的程度应当而且可以高一些。三是要看政府承担的任务的大小,它反映为国家财政支出范围的大小。从目前我国财政分配的结构看,必须由政府承担的项目较多,这就决定了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不能太低,否则势必影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
根据这几年的实际情况,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国防、行政、文教卫生、科学、社会救济、城市维护、对外援助等项支出,大体要占到国民收入的18%左右,才能安排得较为适当。这一部分开支是必须保证的,并且随着事业的发展,文教卫生和科学等项开支还迫切需要逐年有较多的增加。用于基本建设拨款、物资储备、地质勘探、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等项开支,大体要占国民收入10%左右,才能基本上保证扩大再生产以一定的速度正常进行。其中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拨款,既要考虑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为九十年代的振兴作准备,又要兼顾国家财力的可能,并且把基建资金渠道变化的因素充分考虑进去。今后一段时间内,最多可以占到国民收入的7—8%。也就是每年在总比例28%之内,基本建设拨款为7—8%,这就是说,把以上这两个方面加在一起,把消费和积累、吃饭和建设作尽可能合理的安排,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应当恢复到28%或者略高一点。如果做到这一点,那末,今后一段时间内,重点建设只要先后有序、轻重得当地安排好,国家预算内的拨款部分就可以得到必要的保证,其他各方面的开支在使用得当的基础上也可以得到比现在较为妥善的安排,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要求就可能实现。
那么,怎样才能恢复到28%或者略高一点呢?首先,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以创造更多的国民收入。这是根本的一条,但不是马上可以当饭吃的。其次,要合理调整分配关系。据计算,如果用五年时间,使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从目前25.5%逐步提高到28%,那末,就全国来说,每年新增的国民收入中必须有35%左右归国家财政。第三,严肃财经纪律,堵塞跑冒滴漏,坚决制止非法挤占国家收入的情况。第四,要大力扭转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以上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而最关重要的是全党全国上下首先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改变资金分散状况,适当集中财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各个领域的利益,各条战线都要以全局利益为重,把国家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否则,认识不一致,即使有了正确的适当集中财力的政策和措施,执行中也可能打折扣,甚至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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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
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是直接对抗司法机关,使大批罪犯逃脱法网,严重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犯罪。我国刑法把这两种犯罪合写在一个条文里,并适用相同的法定刑。
聚众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劫夺或放跑在押罪犯的行为。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或者秘密逃跑的行为。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监狱,也可能发生在劳改农场、劳改工厂、看守所或者押解罪犯的途中。聚众劫狱和组织越狱不同之处,主要是实施犯罪的人不同,前者是狱外的人,后者是在押的罪犯。
聚众劫狱罪和组织越狱罪有时是分别发生的,有时则可能同时发生,即里应外合。如某甲纠集多人策动劫狱,事前与在押的某乙勾连,由某乙在狱内组织罪犯策应,这样,某甲等人犯的是聚众劫狱罪,某乙等人犯的是组织越狱罪。
这两种罪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都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经过秘密策划,有组织、有领导,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使在押罪犯脱离监管,逃避刑罚。
组织越狱罪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被逮捕、关押的人犯脱逃罪有相似的地方,但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前者是反革命罪;后者是普通刑事犯罪。从表面上看来,这两种犯罪都会造成使在押罪犯脱离监管、逃避刑罚的后果,但脱逃罪的目的是为了脱离关押,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监管机关的管理秩序,而组织越狱罪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其犯罪行为的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分子,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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