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6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财政补贴问题的探讨
戴园晨
高级赢利原则和财政补贴
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有时互相一致,有时会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时,社会的、整体的经济效益,应当高于企业的、局部的经济效益,局部要服从整体,以取得更大的宏观经济效益。这便是社会主义的高级赢利原则。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集体企业要自负赢亏,而且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也要以自己的收入抵补自己的支出,并且取得赢利。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必将影响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从社会主义宏观利益通盘考虑,对于有些企业的亏损,就要根据高级赢利原则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当然并不是凡属高级赢利,都必须有财政补贴。高级赢利和财政补贴之间,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只有从社会的、宏观的角度看有利,而从企业的、微观的角度看不利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宏观和微观矛盾,有利于企业持续生产,才需要财政补贴。否则便不需要财政补贴。
财政历来是国家掌握的一个分配工具,是国家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政策目标,可以运用财政杠杆来给予支持或者限制。因此,对财政补贴不能仅仅从经济上来认识。实现高级赢利原则是进行财政补贴的一个方面,而财政补贴有时还和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的目的相联系,不是高级赢利原则所能全部概括的。
亏损不等于高级赢利,“大锅饭”造成补贴的滥用
为了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高级赢利原则,需要避免亏损是高级赢利赚钱是低级赢利的误解。
所以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长期以来,对高级赢利原则,是用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先发展赢利多的轻工业,而应先发展赢利少乃至亏损的重工业来加以论证的。这是片面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在重重、轻轻、轻农的指导思想下推演出来的结论。多年实践证明,不能把先发展赢利少乃至亏损的重工业,等同于高级赢利原则,而是要根据具体条件作具体分析。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优先发展重工业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取得了较好的宏观经济效益,体现了高级赢利原则。以后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宏观经济效益很差,便不能说仍然体现了高级赢利原则。
再进一步说,某些重工业的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些工业部门赢利很少乃至亏损,需要国家财政给予补贴来支持,产生这些情况,往往是价格不合理的结果。这些行业在价格未能作合理调整之前,给予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这是不合理价格人为制造了亏损,从根本上说应当调整不合理价格来加以解决,不能够用高级赢利的理论把不合理价格肯定为合理,以致产生亏损等同于高级赢利的错觉。
还应当指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大量的亏损企业,多少年来由国家给了为数甚巨的亏损补贴。其中绝大部分属于经营性亏损,财政补贴并不体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政策目标,并不具有高级赢利的性质。把经营性亏损由国家统统包了下来,亏了本就无条件地给予弥补,这并不是统收统支体制的必然,而是统收统支体制和“供给制”、“大锅饭”相结合所造成的。吃“大锅饭”对经营管理不善并无惩罚,反过来对经营管理好的也无奖励,从而形成对财政补贴的滥用。如今提出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把企业的经济责任、经济权力、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正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经济改革一定要和企业整顿结合起来,从国家计划管理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经济责任制,使今后的财政补贴只弥补政策性亏损,不承担经营性亏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
购销价格倒挂的价格补贴,不等于高级赢利
价格补贴,本来是财政补贴的通常做法,然而在我国则已成为特殊问题。其所以说是通常做法,是因为在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地有着各种形式的价格补贴。其所以说在我国已成为特殊问题,则是因为数额大,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已经成为财政预算的沉重负担。
人们通常说的价格补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消费品进价提高而相应提高了销售价格,国家为了不影响人民生活,给予职工的物价补贴。由于这部分物价补贴随同工资发放,已经成为实得货币工资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上应当归入工资中去讨论。另一种是当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或工业品出厂价格以后,并不相应提高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形成购销价格倒挂,由此形成对商业部门的价格补贴,即所谓政策性亏损的价格补贴。
因购销价格倒挂而进行价格补贴,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原来数额不大。补贴金额的猛增是1978年以后的事情,1978年为78.76亿元,1981年为321.75亿元。1981年国内主要商品价格补贴金额共为234.43亿元。还有从国外进口的粮食、棉花、砂糖、化肥、农药五种商品的价格补贴为87.32亿元。全国平均每个城镇居民享受到的消费品价格补贴,在1981年约为164元,相当于当年城镇居民平均货币收入的33%。
人们对于价格补贴的认识,有个发展过程。在实行之初,较普遍地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直到价格补贴的数量日大,负担沉重,才逐渐认识到价格补贴具有两重性。
实行价格补贴的理论依据,并非高级赢利原则,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的政治的目的。其积极方面,主要是在出现可能引起消费品价格上涨情况时,保持了消费品价格的稳定,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保证了经济的稳定和政治的安定。
但是,价格补贴也有其消极作用,价格补贴数额愈大,消极作用的暴露也更加充分和明显。第一、购销价格倒挂毕竟是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常现象,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用价格补贴来人为地维持,势必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无从正确核算成本和效益,还会歪曲各类商品的实际比价关系,不利于正常的经济活动。第二、在价格补贴之下,往往会以政策性亏损的名义,掩盖了经营性亏损,助长了管理落后和经营中的浪费。第三、价格补贴制造了企业间、地区间的矛盾,不利于生产流通和经济管理。当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时,在新疆就出现吃进口粮、关内肉比吃本地粮肉划算的怪事。当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时,往往出现调出者和调入者间的矛盾。同时,由于平价供应和议价供应的双重价格制度,给票证买卖创造了条件,也造成了企业间的苦乐不均。第四、价格补贴超过一定限度,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由于补贴的品种一旦上去,很难下来;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数额,一年比一年大。这就使得财政收入不能随工农业生产发展而相应增大,从而财政无力保证重点建设投资,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建设规模,阻滞经济的发展。
正因为这样,对价格补贴不能只看到其积极因素,忽视超越合理数量界限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当然,彻底取消价格补贴的设想是不切实际的。但是,适当控制价格补贴和减少价格补贴,并不是不可能的。
价格补贴是财政补贴的一种形式,补贴的范围和数量必须从财力可能通盘考虑,然后才能安排好宏观分配计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离开宏观经济效益,很难确切判断价格补贴的利弊得失。
补贴渠道和多头补贴
补贴属于对社会纯收入的再分配,按理说,补贴渠道应当集中于财政,通过亏损补贴或者减免税收给予支持,才有利于有计划地组织财政分配,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多头补贴的情况,很难搞清补贴的确切细帐。
其所以会出现补贴渠道众多的状况,主要是人们不了解,不同的补贴渠道实际上都来自财政。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经过什么过程,归根结蒂都是分配社会纯收入,最终反映为财政的支出。
再一个重要原因,是曲解了经济杠杆和政治目的之间的关系。各部门、各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价格这个经济杠杆表现的。价格本来反映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同等质量的同一种商品,本来只应有一种价格。如今基于种种原因采取了多种价格,而且多种价格并无经济上的根据,实际是通过不同部门代替财政给予补贴。
因此,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给予补贴,应当集中于财政渠道,才能有计划地运用财政补贴的手段,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取得较好的宏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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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论社会主义阶段的计划经济
——评《计划经济学》
田江海
李震中主编的《计划经济学》,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计划经济分为社会主义阶段的计划经济和共产主义阶段的计划经济,着重社会主义阶段的特性研究了计划经济的一系列问题,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社会主义阶段计划经济的特点。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但社会主义阶段的计划经济又不同于共产主义阶段的计划经济,有自己的一些特点。特点之一,是社会所能直接地自觉地支配的劳动时间,只是它的主要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也就是说,社会用计划直接调节的只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方面,不是一切方面。特点之二,是有计划的社会经济联系要借助于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特点之三,是计划管理要采取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形式。认识社会主义阶段计划经济的特点,对于搞好计划工作非常重要。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但是,如果不顾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夸大计划原则的作用,以为现在就已经达到能够计划一切和调节一切的发展阶段,就要犯绝大的错误。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有承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包含着自觉地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内容,才能在计划工作中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杠杆有计划地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计划经济意味着集中统一,但这种集中统一并不排斥计划管理上的灵活性,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的完满结合,才能达到有计划发展的目的。
关于计划工作与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计划与规律的关系是主观和客观的关系。计划对于规律来说是第二性的,规律则是第一性的,计划工作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在我国,从理论上公然否认规律客观性的并不常见,但在实际工作中不自觉地否认经济规律客观性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否认经济规律客观性,往往是对国家政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实际上,国家政权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也可以阻碍甚至破坏经济发展。只有严格按经济规律办事,才能正确发挥国家政权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卓有成效地把经济事业推向前进。所以,不能把政治权力和客观规律混为一谈,尤其不能用政治权力代替客观规律,否则就会在重大问题上失算,打击整个国民经济。
关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的客观基础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都是商品,每一个企业既是国民经济整体的一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或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必须遵循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经济责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计划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计划管理的组织系统,计划管理的权限划分,计划管理的实现形式。我国现行的计划管理组织系统,是按照行政部门和行政区划设置和组织管理经济,这种组织体系容易造成部门间、地区间以及部门和地区间的分割和自成体系,与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这种组织体系必须随着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作相应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逐步打破行政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经济的内在联系将整个经济组织起来,在此基础上设置计划管理机构,进行计划管理工作。
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也就是计划管理上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处理好这个关系是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的经验,计划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则仍然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在保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在保证国家经济决策权的前提下,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权;既要保证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指导与控制,又要充分发挥地方、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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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持械聚众叛乱罪
持械聚众叛乱罪,是指纠集多人持械公开进行反革命叛乱的行为。刑法第九十五条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
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持械聚众叛乱,是敌人反抗人民民主专政的激烈形式,是反革命分子与我们的政权公开对抗和较量的一种犯罪。他们明火执仗,不加掩饰地要推翻、威胁或者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严重地危害国家的安全,其反革命目的是非常明显的。这种犯罪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因此,我们对这种严重的犯罪必须予以严惩。
持械聚众叛乱罪的特征,一是持械,二是聚众,三是叛乱。
持械,就是指犯罪分子持有足以杀伤人身或损毁财物的工具,包括枪、炮、弹药、炸药等发火武器和其他刀、斧、棍棒等工具。
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下,纠集多人。其中除首要的和积极参加的反革命分子外,也往往还有一些被蒙蔽、被裹胁的群众。
叛乱,是指下列反革命暴乱活动,如袭击党政军机关,抢劫、抢夺、毁坏枪枝、弹药、档案和其他公私财物,杀害、绑架干部、群众,抗拒剿捕,武装割据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构成持械聚众叛乱罪,至于持什么械、纠集多少人以及叛乱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属于情节轻重问题,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在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要严格区分反革命叛乱和群众闹事的界限。敌人往往利用群众闹事作掩护,进行反革命叛乱。在群众闹事中,也可能有反革命分子进行挑拨,造成骚乱,以致引起打砸抢等不法行为。因此,首先应当弄清是反革命叛乱,还是群众闹事。如果是敌人聚众进行叛乱,应以持械聚众叛乱罪处理。如果不是出于反革命的目的,而主要是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或者是由于一部分群众的某些要求得不到满足等原因而引起的群众闹事,不能当反革命叛乱处理。对于群众闹事,也要分清可能混入其中的个别反革命分子同一般群众的界限。如果有个别反革命分子混入其中乘机捣乱,对他们可以按反革命罪论处,但不能因此而改变群众闹事的性质。在群众闹事中,除了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违反刑法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应当法办外,对于一般的群众,则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由于持械聚众叛乱的参加者比较复杂,处理时要严格区分主犯、从犯和一般受骗群众。要着重打击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分子,对于积极参加的分子,也要依法惩处。但是,对于受欺骗、被裹胁而参加的一般群众,则应该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进行耐心的教育,彻底揭露敌人的罪恶阴谋和欺骗伎俩,提高他们的觉悟,号召他们反戈一击。不能因为是反革命叛乱性质,而把这部分群众也按反革命分子处理。
刑法规定,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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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民国史

重庆谈判和“双十协定”
1945年8月14日,日本帝国主义战败,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的艰苦抗战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抗日战争作为一个历史阶段结束了,从此进入了国内斗争的新时期。
新时期的中心,是建立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但是,蒋介石却在美帝国主义的援助下,准备发动内战,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解放区,使中国仍旧沦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两种命运、两种前途的斗争呈现出十分复杂而激烈的状况。
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经受了八年残酷战争的蹂躏,民生凋敝,百废待举;中国人民在漫长的战争岁月中饱尝了颠沛流离、家破人亡的痛苦,厌恶战争,渴望和平。中国共产党经过八年抗战,在全国19个省区内建立了19处大块解放区,拥有近1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1.4亿人口,140万军队,220万民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种强大的革命力量和全国人民的舆论压力下,蒋介石不敢轻易发动大规模的内战,加上当时的国际形势也不容许中国出现内战的局面,同时,蒋介石对于发动全面内战准备尚未充分,还需要争取时间将大批军队从西南大后方运到内战前线去,因此,蒋介石变换策略,装出和平的姿态,表示愿与中国共产党谈判,用假和平来掩盖真备战的阴谋。8月14、20、23日,他三次电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到重庆“共商国家大计”。蒋介石错误地估计毛泽东不会去重庆,以为这样他就可以大造舆论,说共产党不要和平,妄图把打内战的罪责强加于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对蒋介石的阴谋洞若观火,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团结教育全国人民,决定接受蒋介石的邀请,并于8月25日发表《中共中央对于目前时局的宣言》,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和六项紧急措施。次日,中共中央宣布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去重庆谈判。这一英明决策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欢呼和全世界舆论的赞赏。
8月28日,毛泽东率领中国共产党代表团自延安飞抵重庆。毛泽东抵渝的消息,顿时震撼全城,人们热烈欢庆。第二天,国共双方开始会谈。上午,毛泽东、周恩来同国民党代表张治中会谈,下午与蒋介石会谈,晚上,与国民党代表张治中、王世杰、张群、邵力子进行长时间的会谈。会谈中,蒋介石发表“中国没有内战”的谬论。毛泽东批驳了这一欺人之谈,指出抗战八年,内战是没有中断的,要说没有内战,那是欺骗,是不符合实际的。30日,周恩来同王世杰、张群、邵力子讨论军事、政治问题。9月2日和4日,毛泽东和蒋介石两次会谈。9月3日,周恩来、王若飞同张治中、张群、邵力子会谈。中国共产党将《谈判要点》十一项面交国民党代表。至此,普遍交换意见告一段落。
中国共产党对于会谈始终抱着极大的诚意,首先提出了和平建国的具体方案,并由周恩来做了详尽的阐述,要求国民党方面给以逐条答复,凡属一致同意的事项,即记录在案,未获一致的事项,继续商谈。而蒋介石对于谈判却毫无诚意,更无准备,仅派几名代表虚与周旋。对于十一项“要点”,国民党代表以“距离太远”拒不接受。9月8日,国共双方继续谈判军队与解放区问题。张群将普遍交换意见阶段的纪要一件,以及国民党对十一项“要点”的答复一件,交与周恩来。答复文件中,无理拒绝中共关于解决解放区政权和军队整编方案,致使会谈陷于僵局。中国共产党为了力争和平,使内战局限在局部范围内,或者延缓全面内战爆发的时间,在19日国共双方谈判席上,周恩来提出,中共方面愿在9月3日谈判基础上再作让步,即将国民党军队和中共军队的整编比例由五比一改为中共军队仅占全国军队的七分之一,并将中共军队从广东、苏南、浙江、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豫北不在内)八个解放区撤出。但是,国民党方面又以“军令政令要统一”为借口,表示“甚难考虑”。
蒋介石为了达到在谈判桌上逼迫共产党交出解放区政权和军队的目的,在重庆谈判期间,采取了边打边谈的反革命两手。9月上旬,阎锡山部第十九军军长史泽波指挥38,000人,向晋冀鲁豫解放区的上党地区即长治进犯。中国共产党采取以谈对谈、以打对打的革命两手,同蒋介石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解放区军民奋起自卫,于9月10日至10月12日,歼灭阎锡山军35,000人,活捉第十九军军长史泽波,取得了上党战役的胜利,促进了重庆谈判协定的签订。
中国共产党同蒋介石进行针锋相对斗争的结果,使蒋介石施展的假和谈真备战的政治骗局破了产,军事进攻也遭到了失败。经过43天的谈判斗争,蒋介石被迫于10月10日签订《国共双方代表会谈纪要》(双十协定)。不得不同意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承认“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保证人民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特务机关,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机关拘捕、审讯和处罚人民;释放政治犯,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等等。同时,由于蒋介石顽固地拒绝承认人民军队和解放区民主政府的合法地位,并妄图在“统一军令”和“统一政令”的幌子下,根本取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和解放区,以致无法就这两个问题达成协议。
“双十协定”签订第二天,毛泽东飞返延安,周恩来继续同国民党谈判,于1946年1月10日签订了“停战协定”;同日上午10时,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开幕。但是,蒋介石要打内战的方针早就确定了,不久,他在完成打内战的军事部署之后,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终于撕毁了“双十协定”,破坏了“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于1946年6月向中原解放区大举进犯,发动了全国规模的反革命内战。
 (查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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