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5月1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努力探索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
——介绍薛暮桥同志近几年来对经济科学的贡献
任涛
“四人帮”被粉碎后,在党的三中全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路线指引下,经济学界迎来了百花争艳的春天。许多人独立思考,不断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大胆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种种设想,不但繁荣和发展了经济科学,而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薛暮桥同志在这个时期的贡献是很可贵的。
薛暮桥同志在经济科学上有深邃的造诣。早在三十年代初,为了研究中国社会的性质,他就对中国农村经济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写了一些论文。四十年代,他在山东解放区民主政府主管经济工作期间,成功地运用货币、贸易等经济手段,领导了在对敌斗争中发展根据地经济、保障战争供给的艰巨任务。全国解放后,他一直处在全国经济工作的领导岗位。在担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秘书长,协助周总理和中央财委主任陈云同志处理日常经济工作期间,积极参加了统一全国财政经济、稳定物价、改造私营工商业等各项重要工作。之后,他主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物价委员会,作为第一任负责人,对新中国统计工作和物价工作作出了贡献。在1960年以后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他作为国家计委副主任,对国民经济的各项重要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他从“大跃进”和1959年的经验教训中深深感到,只重视速度、不重视比例和效益,只突出重点、不注意统筹安排,只讲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势必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他协助李富春同志起草的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建议,受到周总理的高度重视,正是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周总理把它概括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经党中央批准后在全国贯彻执行。这期间,他在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中,特别是在稳定和调整物价工作中,是很有建树的。
粉碎“四人帮”以后,薛暮桥同志投入了揭批“四人帮”的斗争。他着重批判了“四人帮”提出的所谓反对唯生产力论的荒谬观点,批判了“四人帮”对按劳分配的诋毁。他对“四人帮”否定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也进行了有说服力的批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掌握了拨乱反正的主动权,在全面地认真地纠正“左”倾错误的过程中,薛暮桥同志根据自己亲身经历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大胆冲破禁区,实事求是地深入探索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在这方面,他写了不少文章,做了很多报告,特别是1979年出版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一书,集中地反映了他所做出的贡献。这部书对于我国经济理论方面的拨乱反正,探索我国三十年来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研究当前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一系列重大经济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给了人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重视。许多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系统地阅读了这本书。目前这本书已成为我国大专院校经济系的必读教科书。
首先,他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探索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规律,指出:客观经济规律是不能违反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我国过去经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我们主观过分夸大了改变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作用,忽视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对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根据我国的经验教训,他提出了必须遵循的三条原则:第一,要尽可能地满足人民当前生活的需要,使人民生活水平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有所提高;第二,根据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现状,积累率一般控制在25%,至多不得超过30%;第三,在积累基金的使用上,在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和其他各种福利事业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防止片面性。为了提高生产增长速度,往往不适当地扩大基本建设的规模,积累所占比例过高,不但妨碍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各生产部门之间及骨头和肉之间的比例关系也严重失调,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其次,他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特殊条件,指出:我们原来是一个小生产者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农业生产主要靠手工劳动,保持着半自给性质,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加需要一个特殊的过渡阶段和采取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办法,如果生搬硬套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某些原理,就必然要犯“左”的急于过渡的错误。例如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极端不平衡的条件下,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会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又例如,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问题依然是首要问题,必须把发展农业放在首位,不把农业的基础打结实,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楼大厦是建不成的。在企业结构和技术结构上,应当相应地采取大、中、小并存,自动化、半自动化、机械化、半机械化和传统的手工艺同时并存的方针。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一些骨干企业和某些关键部门采用世界水平的尖端技术。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薛暮桥同志对当前正在进行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
他依据三十多年建设的经验,揭示了高速度发展生产,必须自觉地经常地保持比例。特别是要安排好积累和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社会购买力的增长,并使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合计不超过国民收入。同时,要适当安排好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必须克服我国长期由于片面发展重工业而妨碍农业轻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的错误倾向。他指出,在比例失调的情况下,就更应当严格管理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多发展农业、轻工业、能源、交通和服务性行业;重工业也要发展,但应尽可能为农业轻工业服务,以便逐步恢复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比例关系。
在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他指出,必须在坚持计划指导下学会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作为计划管理的补充。同时,在实行计划管理时,必须遵守客观规律,其中也包括价值规律。当前,为了更好地保证指令性计划的执行,必须加快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以防止地方或企业滥用自主权来冲击国家计划;同时,更重要的是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把它们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不但指导性计划要善于利用经济杠杆,指令性计划也要善于利用经济杠杆,至于市场调节,则只能完全利用经济杠杆指导他们的发展。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他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的改革。这两个问题,不仅是老大难,而且是体制改革的两大前提,必须积极开展这两方面的研究工作,以便在条件具备时逐步进行改革。从我国当前情况和历史的经验来看,稳定物价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我们物价的调整远远落后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许多方面的价格显著地背离价值。因此,今后物价工作的基本方针,应该一是稳定物价,一是物价合理调整。就是说,在保证主要生活资料价格基本稳定的条件下,要善于利用价值规律,因势利导,以便使各类产品的价格逐步接近它的价值,并有利于保持各类产品供求的平衡。关于工资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解决的是“铁饭碗”问题。不破除只能升不能降、只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就不可能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制度。尽管这件事干起来很不容易,但不能老是搁着,越搁就越严重,越难解决。
针对当时我国劳动就业上存在的困难,他指出:
“从长期来看,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不适当的增长。从目前来看,必须为城乡人民广开就业门路,只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人民收入,方便人民生活的事业,都应当提倡,不应乱加限制。”
他还认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从分配入手的,但必须重视流通体制的改革,不认真解决流通体制的问题,就很难进一步把生产搞活。为着发展城乡物资交流,他始终坚持“不应当禁止长途贩运,而应鼓励社队收集山货土产,卖给供销社或自己运到城市里来销售。社队商业不但可以贩运山货土产进城,而且应当允许他们贩运工业品下乡,满足农民的需要。当然,在允许长途贩运的同时,必须加强市场管理。”
对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他指出:要在统一对外的前提下,发挥各方面经营外贸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以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为实体的,经营、核算、盈亏相结合的,按换汇率考核的外贸体系,以扩大出口,促进对外经济交流。目前,敞着口向国家报销外贸亏损的办法,不能再长期继续下去了,要逐步推行进口代理制度,即由外贸部门负责进口某些大宗产品逐步改由使用部门委托外贸部门进口。进口商品应按进口的实际价格由使用部门结算,外贸部门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他写了不少文章,论述了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多年来我们的经济工作,吃够了高速度、低效益、图虚名而未得实惠的苦头,在调整期间,我们宁愿把生产增长速度放低一些,用大力来提高经济效益,为今后的经济高速度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他特别强调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不仅要从微观经济方面做好企业的整顿工作,用最少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生产出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类产品;而且,还要在宏观经济方面做出种种努力。首要的是必须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这就要“一靠调整,二靠改革”。只要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都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二十年内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薛暮桥同志从1980年7月主持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工作以来,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决策,提了不少好的建议。例如,逐步推行以税改利,从而改进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关系问题,企业的技术改造深入发展是国民经济转入良性循环的关键问题,等等。同时,由于他在经济研究中心工作中注意邀请和组织各业务部门和理论界的同志一起共同讨论和研究现实问题,对于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起了一定的作用。
薛暮桥同志不仅是一位经济学家,而首先是一位革命者。他总是密切联系实际,从中国革命实践的需要出发,研究各种带有战略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经济问题。他常常告诫周围的同志,搞经济学,一要理论联系实际,二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绝不能跟“风”,更不能当“风派”。五十多年来,无论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都一直是坚持这样做的。现在,薛暮桥同志已是高龄,但依然在专心致志地研究探索着我国经济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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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也谈领导干部的上下
穆福田
多少年来,干部都是上则易,下则难。一个人颇具才华,勇于请缨,担当重任,是一种志在报国的美德;一个人明于自知,勇于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同样是一种以事业为重的美德。两者相较,后者就需要有更豁达的胸怀,更深远的目光。能上能下,较难做到的还是下。
下,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年老体衰了,要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这种事古已有之。就说初唐时期的李靖吧,他出将入相,功劳显赫,64岁时患了足疾,主动提出离职,“言甚恳切”。唐太宗很是感慨,一面表彰他“识达大体,深足可嘉”,是“一代楷模”,一面又对照着批评了那些“才虽不堪,强欲居职;纵有疾病,犹自勉强”的朝臣。共产党人的眼光、胸怀,当然比他们深远、坦荡多了。十二大前后,一些老革命家主动退出领导岗位。前不久,德高望重的叶剑英同志也提出不当六届人大委员长候选人。在各地机构改革中,一大批老同志包括一些省的主要负责人主动退到二线、三线,给年富力强的同志让位。他们给全党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干部虽然年龄不大,但是力不胜任,或者虽然还能胜任,但有更合适的同志可以接替,因而从较高职务降到较低职务,从领导工作改做一般工作。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还是不多见的。不知始于何时,我们好象有了一条不成文法:不犯错误不能降职。一旦职务下降,本人照例要提出“究竟犯了什么错误”的诘问。同情者的不平,素有成见者的讥讽,也立时盈盈于耳。当然,犯了错误可能导致降职。但如果才不堪任,长期打不开局面呢?不也应当降职使用吗?我国最早的史书《尚书》上就有一条:“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考什么?考才能和治绩。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对官吏的“考绩”。我们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干部必须要“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些干部在某一领导职务上蹉跎多年,虽然没有犯什么大错误,但也没有真正办成几件事。把他们调到尚能胜任的较低职务上去,于工作大有裨益,对本人也未尝不是好事。如同一双脚,穿一双大鞋,则步履蹒跚;现在给他换了双对号的,鞋是小了,却可能走得快些。我国东汉时有位将军叫皇甫规,官拜度辽将军,干得也还可以。当他发现中郎将张奂才高过己时,立即上书推荐,并提出自己愿当其副手。朝廷批准后,二人密切配合,把镇守的一段边境,治理得清静无事。一个封建官吏,为国家、民族利益,尚能自请降职,扶掖贤能,这对于我们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来说,不是也很值得借鉴吗?
对于下和上,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和想法。满脑袋“有权就有利”的人,自然不值一提。一些同志做领导工作久了,习惯于发号施令,一旦改变,总会有些不习惯。站在个人的角度看,下就是下,难免生出一些惆怅;如果眼光放开些,着眼于我们事业的全局和发展,就会看到,因为一些同志自觉地下,才使得大批优秀人才得以迅速地上。这一下一上之间,我们的事业就可以具有新的活力,得到更迅速的发展,这正是我们共产党人最大的愉快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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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是指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或阴谋分裂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行为。其中“阴谋颠覆政府”和“阴谋分裂国家”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单独成立的罪名。二者都以“阴谋”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即是说二者的犯罪行为都表现为一定的阴谋活动,而“颠覆政府”、“分裂国家”则是阴谋活动的具体内容。
一、阴谋颠覆政府罪。颠覆就是推翻。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武”的,即以反革命暴力推翻人民政府或以武装政变的方式夺取国家领导权;也可能是“文”的,即通过非暴力手段,用阴谋诡计窃取国家领导权,逐步把人民民主政权变为地主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可能“从上而下”,先夺取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权,建立全国性的反动统治,再逐步推进到各省、市;也可能“从下而上”,从一省一市等某一级地方政权入手,打开缺口,最后夺取中央的政权;还可能是上下一齐动手。
不管采取哪种手段,阴谋颠覆政府的最终目的都是以反动统治取代人民政权。同时还必须注意,反革命分子阴谋颠覆政府,既然是为了全面改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本质,他们妄图推翻的决不限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是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所组成的整个政权。这一点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的具体罪行中可以得到充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判决书指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划颠覆政府,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严重地破坏了政府的机构,严重地妨碍了政府的工作,严重地破坏了人民公安保卫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控制了中共中央的组织、宣传部门和国务院的文化、教育、卫生、民族等部门的领导权;夺取了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权;一度‘砸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夺取了一些军事机关的部分领导权”。
因此,对刑法第九十二条所说的“政府”,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行政机关”,而应当看成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政权。
二、阴谋分裂国家罪。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实行瓜分政策,划分势力范围,使我国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反动军阀割据一方,连年混战,人民饱尝了国家分裂之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长期以来国家四分五裂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任何一级地方政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破坏国家统一,抗拒中央的领导和管辖,甚至自立伪政权、实行地方割据或者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妄图把祖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都是绝对不能容许的。林彪反革命集团在他们谋杀毛泽东主席的罪恶计划败露后,阴谋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就是阴谋分裂国家的严重罪行。
从我们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斗争的实践来看,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分子往往也是那些窃据了党和国家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他们凭借窃据的职权以及特殊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失误或具体制度上的漏洞,采取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形式,进行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罪恶勾当,因而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这两种犯罪,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反革命目的。在认定本罪时,要紧紧抓住“阴谋”二字。只要查明犯罪分子确实进行了以颠覆政府、分裂国家为内容的阴谋活动,不论这些阴谋是否已经付诸实施,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应当按阴谋颠覆政府或阴谋分裂国家的罪名定罪。如果犯罪分子为实施这些阴谋又进行了其他犯罪活动,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如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中的张春桥、王洪文为了实现他们的夺权计划,以上海为基地策动武装叛乱,就既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又犯有策动武装叛乱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反革命罪行。根据刑法规定,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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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首次法学理论讨论会召开
以探讨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为中心议题的首次法学理论讨论会,于四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在上海举行。
讨论会的论文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如何吸取古今中外有益的法学思想和立法技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问题。这一探讨对于我国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都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与会者认为,在我国法制建设面临一个新的发展的形势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和正确分析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应当是法学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任务。
去年十一月,上海《法学》月刊发出“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倡议,得到了法学界前辈的热情支持和全国各地法学工作者的强烈反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是根据法学界的要求,经过四个多月的筹备,召开这次讨论会的。
(徐永康 程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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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世界史纲》新译本出版
英国著名作家赫·乔·韦尔斯(1866—1946)的近百万字巨著《世界史纲》新译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韦尔斯的名字在中国并不陌生。他的一些著名的科学幻想小说曾经在我国译出过;列宁和斯大林的著作中曾提到过他;就是这部《世界史纲》的初版本,也早在1927年就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过梁思成等用文言译的译本。
韦尔斯不是专门的历史学家,但这部《世界史纲》在他生前和死后都不断地再版,成为世界上有影响的历史著作,使作者获得很高的声誉。正如作者自己说的,他是以“一个通俗作家的身份考虑到其他象自己一样的普通公民的需要”来写这本书的。它不象西方那些卷帙浩繁、旁征博引而其实只是帝王将相家谱的“褊狭的”的历史书。作者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利用近百年来地质学、古生物学、胚胎学、民族学、考古学、语言学等的成就,阐述了人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正因为如此,作者在书中打破了“西方中心”的偏见,谴责了那些“被蒙上了民族主义的眼罩”的人,说他们“严重贬低了亚洲中央高地、波斯、印度和中国文化在人类这出戏剧里所分担的部分”。
这个新译本是由吴文藻、谢冰心、费孝通、邝平章等名家翻译的。
(卞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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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刘升平、周新铭、唐宗瑶编著的《法学概论》即将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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