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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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商业的政企分开问题的探讨
万典武
商业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赵紫阳同志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六五”计划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三年内在经济体制方面,主要是抓三个重点,其中一个就是“改革商业流通体制,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业部根据这个要求和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几个月以来,先后召开了几次全国性的工作会议,研究商业体制改革的远景设想,落实近期的改革方案。在粮食商业方面,主要是贯彻粮食实行多渠道流通的新体制,在保证完成国家的统购超购任务后,农村供销合作社、其他集体商业和个人都可以经营和运销粮食。这是实行了三十年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的一次重大决策。在农村商业体制方面,主要是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最根本的是恢复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在城市和工业品商业方面,主要是由封闭式的层层调拨分配,改为跨地区跨层次进货,相应地改革原来的批发作价办法。再就是,城乡零售商业和服务业分期分批地实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这些近期的改革方案和措施,都直接间接联系到商业体制改革的一个原则问题,就是商业行政部门和商业企业如何分工和机构如何设置。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所突破,仍然是现在这样政企不分,事权集中于商业行政部门,而商业企业只不过是商业行政部门的附属物,上述一系列近期改革措施都将受到严重障碍。政企分开问题已经成为实现近期改革方案和进一步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今年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正在逐步精简调整,从政企分开这个改革方向早为筹划,就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企合一的弊端
1958年以后,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商业体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政企合一。全国的商品流通体系被当成一个“大公司”,由国家机关中的主管部门从方针政策、计划管理到商品调度、业务措施、经营方式、盈亏核算、利润分配等都统一管理。然后,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行政办法,把全国的商业企业分别划给省、市、县来管。全国几十万个大大小小的商业企业,实质上成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的附属物,隶属于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这种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弊端是十分明显的。
一是限制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道理,商业企业理应是商品流通活动的经济实体,一切经营管理应当由它们具体掌握。可是,在政企合一的情况下,事权高度集中于商业行政部门,商业企业的许多日常业务也要向它们请示汇报。我们在许多企业做调查时,当问到一些本应由企业主动办的事为什么没有办,每每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们没有这个权,要请示上级”。全国几十万个企业,如果这样事无巨细都等待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去做决定,必然严重限制和挫伤广大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我们企业缺乏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增加商业行政部门的业务性事务性工作,妨碍它们卓有成效地完成主要的工作任务。商业行政部门本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商业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主要管方针政策、计划、法规条例等。但是,现在由于政企不分,它们用了大部分时间去处理日常商业业务,很难有充裕时间对某些重大的政策问题和市场趋势作周密的调查研究,站不高,看不远,终至工作越来越忙,越来越被动。
三是被迫按行政层次、行政区划组织商品流通,严重影响商品流通的经济合理运行。全国商业企业是按行政层次隶属于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因此,有一级商业行政机构就要相应地设立同级的商业企业。同时,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必然造成地区间互相分割、划地为牢,按行政区划来进行收购和供应,违背按经济合理地组织商品流通的原则。环节多、周转慢、费用高、浪费大成了必然恶果。据初步估计,仅全国这样不合理设置的工业品二级批发站就有几百个,多占用流动资金几十亿元。
四是为多用行政办法少用经济办法管理商业工作提供了条件。由于政企不分,事权集中在商业行政部门,市场信息、经营决策基本上按行政层次、行政手续处理,拖延费时。同时,商业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方法,也模仿行政部门,科室林立,人浮于事,造成企业“机关化”。它们也是主要靠行政命令搞“上拨下卖”、“上要下购”、“统收统支”,置经济规律于不顾。许多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再是精明能干的“商人”,而是“等因奉此”的政府官员,沉溺于会议,埋头于编造公文。大量有抱负、有事业心、有才华的同志,陷在这样的深渊里不能自拔,徒唤奈何!
商业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五十年代初中期,我国商业工作基本上是政企分开的。近几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地方,也摸索到了政企明确分工的经验。商业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
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商业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当是这样几个方面:
1、制定商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主要制度。商业行政部门不应当忙于日常商业事务,而要用主要力量作周密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现在特别薄弱的是商业立法。光靠会议、领导讲话等去管理全国几十万个商业企业和一千多万商业职工,是远远不够的。商业也要实行法治,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周密的商业法以及关于商业的各种条例和主要制度。所有参加商业活动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必须严格遵纪守法。
2、制定商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商业行政部门必须善于运用年度商业计划和长远商业规划这一重要经济工具。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商品可供量同社会购买力相平衡,各类主要商品的生产和市场需要相适应,商业网点、仓库和服务设施等的建设赶上商品流通规模扩大和人民生活提高的要求。不从这些基本方面做调查研究工作,向综合计划部门提出有科学预见的方案,高瞻远瞩地指导商业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是越俎代庖,零打碎敲,一天忙于应付市场的临时变化,那是会本末倒置、事倍功半的。
3、正确运用经济杠杆。除了必要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外,商业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运用价格、利润分配、政策性补贴、利息、信贷、税收、货源分配等经济杠杆,引导商业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基本任务。
4、协调企业间、部门间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几十万个相对独立的商业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彼此间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错综复杂的矛盾。国营商业、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固不一样,各个公司间、各个地区商业部门间、批发零售间、城乡市场间,还有商业同工农业生产、财政、银行、交通等部门间,都有密切联系而又有一定的矛盾。商业行政部门应当站在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角度,经常注意调节彼此间的利益和矛盾。
5、督促检查。总的说,商业行政部门对于商业企业的活动,都有督促检查的权力和责任。但是,督促检查的重点是“政策”和“计划”等主要方面。
商业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
商业企业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这就是说,它们虽然受商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却不是商业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或分支机构,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为什么必须具有这种相对独立性呢?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商业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业的基础和细胞,是商业工作的经济实体,是一切商业活动的实际承担者和执行者。商业体制改革,必须使一切商业企业都能成为具有充沛活力的能自动调节、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经济细胞,这是做好社会主义商业工作的基础。
商业企业应当具有哪些相对独立的经营权限呢?近几年,一批商业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政府领导部门根据这些经验拟定了商业企业管理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商业企业的权限。归纳起来,商业企业一般应当具有的权限是:有权制定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有权在政策允许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把生意做活做好;有一定的人权、财权、物价权。
当然,权限和责任是相联系的,权限越大,责任越大。从根本上说,“责”是目的,“权”是完成职责的手段和条件,如果本末倒置,或者乱用职权,就会走到邪路上去。
我们提倡政企分开,是针对着长期以来政企合一说的。实际上,政企是既有区别而又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彼此要有明确分工,但又要注意相互的合作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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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要领是责权利统一
映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经济发生了神奇的变化;经济责任制的开始采用,使工业和商业活跃起来。为什么会得到这般好的结果呢?根本的原因,就是这样的管理制度把责任、权力、利益统一起来,调动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过去的一个长时间内,我们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根本缺陷,是责权利相分离。企业的权力很小,同它应尽的责任很不适应;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也没有同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成果直接挂钩。去掉这些弊病,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保障企业和职工获得应有的物质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能把这方面的改革,仅仅归结为权和利,而不讲求应当担负的责任。事实上,在责权利三者关系中,责是前提,正是因为必须负起应尽的责任,才相应地给以必要的权力。也只有圆满地完成自己的责任,才谈得上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企业和职工的责任,最根本的是要高标准地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和本职工作,为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富裕幸福贡献力量,保证国家的利益和群众的利益。责权利统一了,企业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充满着活力,我国的经济振兴就大有希望。
唯物辩证法的精髓,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正确地处理共性和个性,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关系。责权利统一,是体制改革中一条普遍适用的根本原则。但是,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单位,由于其内部情况和外部条件不同,责权利的统一应当采取不同的形式。“包”只是责权利统一的一种形式,决不是它的唯一的形式。不能看到农业包出了青春,小企业包出了生气,就把责权利的统一归结为一个“包”字。“一包就灵”在一定范围内是真理,超出了一定范围,到处套用,就会发生谬误。
实践向我们提出,搞经济责任制,一定要抓住要领。要领就是责权利统一。因此,首先要在责权利如何正确结合上下功夫,同时要研究实现责权利统一的形式及保证责权利真正统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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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三十)

数罪并罚
在犯罪分子中,有的一人犯了几个罪,需要同时定罪判刑。对犯了几个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怎样定罪判刑?我国《刑法》数罪并罚一节中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刑法》对下列三种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犯了盗窃罪和抢劫罪,经过对这两个罪同时审理之后,法院对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决三年和八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是十一年,两个刑罚中的最高刑期是八年。最后法院就要在八年到十一年之间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二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因犯走私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在监狱劳动改造了四年,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强奸罪没有被判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强奸罪单独作出判决,假设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那么,合并处罚的执行刑期,就应在十二年以下七年以上酌情决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期是十一年有期徒刑,因为已执行过四年,也就是说,对这个罪犯还要再执行七年。
第三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因流氓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了两年又犯了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和对新罪判处的六年有期徒刑相加成总和刑,即在九年以下六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采取这种并罚方法,比上述第二种情况处刑要重,有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二十年。例如,一个人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十年后,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时就要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如决定执行十二年,这就是说,这个犯罪分子连同已执行的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二十二年。
数罪并罚是以一人犯有数罪为前提的。但是,在实践上与有的数罪近似,又不是数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能按数罪并罚处理。例如多次盗窃、诈骗,并以非法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惯窃、惯骗,《刑法》做了专门规定,构成独立的犯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但是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犯罪分子为了诈骗,伪造了印章,骗得了大量财产。虽然他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罪两个罪名,但是因为他的目的是一个,即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所以,只按其中一个较重的罪从重处理就可以了,不必按数罪并罚处理。
在实行数罪并罚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几个罪中,有的罪判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只能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而不能同其他主刑合并执行。其次,在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罪犯实行数罪并罚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再次,在几个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某人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附加没收财产。后又犯盗窃罪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主刑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了,其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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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书讯
△杨启先、项镜泉、欧阳胜著《国民经济计划概论》,已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
△金羽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史纲》,已由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编《厂长必备》一书,北京人民出版社最近重印,这本书回答了有关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规律、管理概论、经营与计划等二十个方面的四百多个理论和实际问题。
△谷书堂、宋则行主编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最近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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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哲学与精神文明
沙英
精神文明与哲学的关系很密切。文明是进步、开化的意思,文明的对立面是蒙昧、野蛮、迷信、落后。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智慧、思想、道德的进步状况。哲学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是“爱”和“智慧”的意思。在我国汉语中,哲字含有“智慧”、“聪明”、“贤明”的意思。哲学能给人以智慧,使人变得聪明起来。这就意味着文明与哲学的本性是密切的,有内在的联系的。学哲学能使人变成一个聪明的、有智慧的、文明的人。这当然是指进步的哲学而言。
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各种外部表现证明哲学已获得了这样的意义:它是文明的活的灵魂”,“人民最精致、最珍贵和看不见的精髓都集中在哲学思想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1、120页)哲学是理性思维的最高形式,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哲学研究关于世界的本质、本原的问题,以及客观世界能否认识和如何认识的问题。只有对客观世界“是什么”和“怎么样”这两个问题,作出一定的回答,才能形成一定的关于世界观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立足于人类科学知识的坚固基础之上,是概括了以往人类文化、思想最优秀的成果而产生的。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的精华,是我们这个时代文明的灵魂,人民最精致、最珍贵的精髓都集中在它里面。它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规律。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和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是科学共产主义即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去理解社会历史,发现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特别是发现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和它的掘墓人,从而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形成统一的、严谨的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又是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思想武器,是共产党人领导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精神文明大体上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思想建设决定整个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思想建设的主要内容又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等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贯穿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各个领域,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方向。不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不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只有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之下,运用它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调查、了解新情况,去分析、解决新问题,去总结新经验,才能发现它们的客观规律,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胜利前进。
当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和成果,也会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在一个科学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里,人民陷于愚昧、野蛮、落后的状态,是谈不到哲学的发展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过程中,随着教育的发达,科学的昌盛,文学艺术的繁荣,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不断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也将得到发展。
既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是这样密切,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育当作根本的任务。我们要努力把它完整地、准确地灌输到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去,使越来越多的人懂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会运用这个锐利的思想武器,做好自己的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大量的新党员、新干部和青年来说,由于十年动乱期间唯心主义横行、形而上学猖獗,他们没有受到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和革命传统的教育,所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尤其重要。对一些老同志,特别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干部来说,也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加强理论和哲学的素养。时代在前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在蓬勃发展,新的情况、新的矛盾层出不穷,这都要求我们有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才能得到解决。如果缺乏基本的哲学素养,那就既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党的方针,也不能很好地总结群众的经验。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哲学工作者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为了开创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局面,哲学工作必须同两个文明的建设,同群众的生活和斗争密切结合起来,跟上时代的步伐,反映认识的新水平。我们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特别应当积极参加精神文明的建设工作,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宣传和研究同精神文明的建设结合起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例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伟大意义和作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规律、途径与方法;精神文明建设中文化建设与思想建设的关系;宣传共产主义思想与坚持现行政策的关系;怎样加强理想、道德和纪律的教育以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如何建设与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的社会关系;以及怎样加强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教育……等等。这里面有无限广阔的天地,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探索,还有些未被开垦的处女地,有待我们去开垦、耕耘和播种!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着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一系列改革,在改革中要破除旧东西,钻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立新章法。这就充满了创新与守旧、先进与落后的矛盾和斗争,这就迫切需要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指导。只有遵循正确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冷静思考,勇于破旧创新,才能把改革推向前进!哲学在改革中大有用武之地。哲学工作者要做改革的促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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