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1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对经济管理体制系统改革的探讨
孙效良
编者按:本文作者把经济管理体制看成是由微观经济管理系统、宏观经济管理系统和调节系统这样三个子系统组成的一个总系统,对这三个子系统如何协调配套地进行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他的设想可供研究讨论。
经济管理体制,是一个由许多互相制约的要素构成的系统客体。因此,必须全面地、系统地进行改革。
为了系统地进行改革,首先要搞清楚,经济体制作为一个系统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它们之间又是怎样互相联系和制约的。概括地说,经济体制总系统中包括着这样三个子系统:微观经济管理系统、宏观经济管理系统和调节系统。微观经济管理系统的改革,主要目的是调动企业的内在动力;宏观经济管理系统的改革,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计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调节系统的改革,主要目的是使国家宏观经济计划有效地控制企业微观经济活动。这三个子系统协调配套地进行改革,才能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既使企业具有旺盛的活力,又能自觉地保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
关于微观经济管理系统及其改革
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害问题,是企业缺乏不断改进经营管理的内在动力。体制改革必须抓住这个要害,才能高屋建瓴,势如破竹。调动企业的内在动力,在经济方面要把企业的经营好坏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在政治方面要使劳动者拥有实际的经营决策权。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性是不可能的。
把企业的经营好坏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要求改革现行的分配体制,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和奖金标准,改为根据企业的经营好坏决定工资高低、奖金多少。与此相适应,也必须改革国家对企业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企业的内在动力,是把贡献和报酬直接联系起来产生的力量,财政统收统支恰恰是割断了这种联系。
通过什么具体形式把企业经营好坏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这就是: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实行经济责任制,也可以叫做“盈亏责任制”。今后的改革应该坚持这一正确的方向,需要的是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指职工劳动报酬多少要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的好坏,真正做到“水涨船高,水落船低”。进一步发展,主要是指企业经营好坏不仅要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联系起来,还要与包括工资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联系起来。农业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商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都已经证明,企业经营好坏与劳动报酬联系的越广泛,调动内在动力的作用也就越大。
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好坏决定职工的工资高低、奖金多少,就必须把产、供、销等决策权下放给企业,使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相对独立地进行经营和管理,这就要求改革现行的计划管理体制和物资管理体制。理由很清楚,如果这些体制不改革,计划由上级制定,材料由上级供应,产品由上级分配,这样,企业经营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企业本身决定的,而是由上级管理部门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让企业职工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呢?企业的内在动力与相对独立的自主权,是互相联系的两个环节,不能只要企业的内在动力而不给企业必要的自主权。同时,也只有扩大企业产、供、销的自主权,才能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从而打破地区和部门两个界限,按照经济活动的自然联系,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网络。
但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自主权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否则,将无法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确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适当程度”。根据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总的原则应当是:宏观经济决策权归国家,微观经济决策权归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适当程度,不应超过微观经济决策的范围。
扩大企业自主权,其中就包括了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让企业有权按照社会需求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并按照最有利的条件自行选购物资和销售产品。因此,在计划经济中起辅助作用的市场调节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一个必然结果。
关于调节系统及其改革
调动企业的内在推动力,对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只有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的要求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保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调节系统,使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能够有效地指导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
过去经济体制的一个弊病,是基本上只有指令性计划一种调节手段,因而缺乏弹性,统得过死,必须进行改革,使之能够做到既让企业有必要的自主权,在大的方面又不失去控制。为此,我们所需要的调节系统,应当包括多种调节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一是通过计划直接进行调节;二是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用间接计划加以控制。这就是宪法第十五条指出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直接的计划调节,是指由国家下达指令性的计划,直接规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并通过国家计划分配调拨给使用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防和军队的需要,稳定人们生活的需要等,这类国家重点任务需要的物资,应当而且可能实行直接计划调节。一则因为重点任务重要,直接计划可以更好地保证满足其需要;二则因为重点任务不多,有可能把有关方面的平衡搞得更好。
除了通过直接计划调节生产的这一部分产品以外,还有规格品种繁多的几百万种产品。为了满足社会各方面大大小小的需要,不可能都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规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而要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安排生产;也不宜由国家统配调拨,而应由企业之间直接衔接产需,实现流通。对于这一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要采取各种间接计划手段,尽可能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的要求。
所谓间接计划手段,一是通过经济政策进行指导;二是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进行诱导;三是通过经济立法限制脱离国家计划的活动;四是通过组织协调进行管理;五是规定指导性计划指标进行控制;六是发布生产和需求情况通报进行引导。
四年来初步改革的实践证明,这些间接计划手段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要系统地运用这些间接计划手段,为实现国家统一计划的要求服务,必须对价格、税收、信贷等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完善的经济信息网络。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还要学会利用经济法规和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
关于宏观经济管理系统及其改革
建立强有力的调节系统,目的在于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按国家统一计划的要求运行。但是,这首先要求国家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统一计划,否则,企业的经济活动便无所遵循,再强有力的调节系统也不能正确地发挥作用。
实践经验证明:没有国家统一计划,当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有统一计划而不科学,同样不能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我们历史上两次大的比例失调,都是由于统一计划缺乏科学根据造成的。可以说,没有国家统一计划的科学性,就没有计划经济的优越性。
要使国家计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单凭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体制加以保证。
首先,国家的统一计划的内容,不能包揽过多,主要是搞好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宏观平衡。例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两大部类产品生产总量的比例,两大部类产品内部各生产部门的比例,并通过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消费基金总额等具体指标,通过确定重大建设、改造项目,使这些比例关系具体体现在中长期规划中。把大的方面的比例和平衡安排好了,就可以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这就是赵紫阳同志最近指出的:大的方面要管住,小的方面要放开。过去的一条重要教训,就是小的方面管得过多过死,反倒影响了搞好大的方面的平衡。
第二,要建立宏观决策的经济责任制。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一再出现大大小小的瞎指挥,不能单从个别人的思想作风上去寻找原因,还应当从管理体制上找原因。一个错误的决策,一项失算的计划,可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亿万元损失,而决策者本人却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在这种体制下很难避免瞎指挥。因此,不能只对企业和普通劳动者实行经济责任制,对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也应当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三,要改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结构和组织结构,保证给决策人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料和各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任何处于宏观决策岗位的人,本领再大也不可能是万能专家,不可能亲自收集、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必须有一整套机构从事搞好宏观决策科学化所需要的各项工作。我们现在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是按照政府集权型管理体制的要求设立的,其职能和组织主要是指挥、调度企业的产供销活动,不适应宏观经济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职能结构的改革,主要是由过去把组织企业的产供销作为基本职能,改变为把搞好宏观经济计划和各种宏观经济决策,以及为实现这些计划和决策制定政策、法规作为基本职能;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改革,主要是精简组织产供销活动的权力机构,加强搞好宏观经济决策的参谋机构。这是保证国家统一计划和宏观决策科学性的必不可少的改革措施。
以上三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构成经济管理体制的总系统,只改革其中的哪一个方面,都会使相关要素不能互相制约,使整个系统失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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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要做知识分子的“知己”
冯悦
有的同志在谈到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问题的时候强调提出,知识分子不是“向钱看”,而是要工作,要能心情舒畅地工作。
这话讲得很对,它确实反映了广大知识分子的心声。
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急需改善,这是无庸赘言的。在这方面,各级领导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尽管问题远远没有完全解决,但总算有了一个好的开端。然而,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并不是目的,广大知识分子所要求的,是使他们得以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把事业看得重于生命,是中国优秀知识分子的传统。对于这一点,有些同志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有句古话说:“士为知己者死”。知识分子只要能够得到信任和尊重,得到施展才能和抱负的机会,就会以身相许,赴汤蹈火,在所不辞。
解放初期,许多知识分子把中国共产党引为“知己”,放弃了优厚待遇,冲破种种阻挠,毅然回国,投身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什么?因为他们经历过国民党的黑暗统治时代,那时候,知识分子报国无门,想为祖国做点事情而不可得,一些人黯然远离,漂泊异乡。解放以后,他们看到共产党是真心实意地想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的,对知识分子是尊重、爱护和信用的。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也确实给他们提供了发挥聪明才智的广阔天地。
然而,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这种关系遭到了严重的阻碍和破坏。十年动乱中,大批知识分子不仅被剥夺了工作权利,而且沦为“臭老九”的境地,于是,人们惶惑、惊诧,有的甚至消沉、绝望。他们弄不清这一切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知识分子变成了异己的力量。
三中全会以来,知识分子最高兴的事,莫过于重新获得了工作的权利,获得了施展才能、为四化贡献力量的机会。这几年,尽管一些应当解决的问题一时还得不到解决,尽管许多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条件还相当恶劣,尽管在工作中还经常碰到一些不愉快的事,许多同志仍然精神振奋,生气勃勃,竭尽全力地为党为人民工作。这种精神难道不值得人们尊敬吗?
共产党是知识分子的“知己”。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成为知识分子的“知己”。要尊重他们那种忠实于事业的献身精神,充分理解他们那种要求做好工作的迫切愿望,努力为他们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称得上是知识分子的“知己”,才能说是真正执行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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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商标法制的几个问题
段幼麟
自1983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为调整商标方面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规范。
商标的作用
什么是商标?一般公认,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的标记。在现代国际经济生活中,商标不仅是识别企业产品的标志,成为代表企业信誉的有力竞争手段,而且是一种为企业所有、可以转让买卖的工业产权,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一个卓有声誉的商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下,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标不但还会继续存在,而且在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方面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一般地说,商标的这种作用是通过它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来实现的。
第一、商标具有表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商品来源不是指产地,而是指产于哪个企业。就是说,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是同一家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把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在市场上区别开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由此促使企业必须培植和巩固自己的商标信誉,为市场提供价格公道、质量优良的商品,以确保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
第二、商标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功能。也就是说,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经常保持相同的质量。消费者可以凭借商标,认牌选购,买到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商品。商标的这种功能,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愿望,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商标具有便于宣传和扩大购销的功能。由于商标代表企业信誉并标示商品质量,它自然地成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通过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可以使人们对企业及其产品留下深刻印象,收到扩大购销的市场效果。
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商品流通渠道的疏通,社会主义市场日益繁荣,在新的形势下,许多企业迫切感到专用商标的必要性,要求保护它们的商标专用权,制止伪造、仿冒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出发,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为此,新的商标法把保护商标专用权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就是说,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除非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保护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活动,商标法对此作了较为具体而又灵活的规定。对于侵权活动,商标注册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既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制止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侵权行为,除按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司法机关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侵犯专用商标以至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有的并且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应当引起密切注意,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商品质量的监督
新的商标法在把保护商标专用权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继续保持把监督商品质量作为商标工作的一个方面。这是我国商标法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显著特点。
有的同志可能会问,既然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能够起到促使企业爱护商标信誉和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那么,为什么还要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呢?这是因为极少数经营作风不端正的企业,往往对商标不爱护,对质量不重视,甚至单纯从牟利出发,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在西方国家,对那种因商品质量不好而倒牌子的现象,称为来自消费者的惩罚。就是说,消费者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上了当,下次就不会再买,企业因产品卖不出去就会倒闭。我们当然不能听任消费者都去上当,也不能听任企业受“惩罚”而倒闭,而应当通过日常工作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防止和减少上述现象的出现。商标法规定,对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进行制止,以至给予处罚,撤销注册商标。同时,对转让注册商标,规定受让人要保证使用这个商标的商品质量;对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要对使用这个商标的商品质量担负责任。
对商标注册办法的调整
五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的办法,凡使用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后来又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产品不许出厂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对申请商标注册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商标权益缺乏理解,甚至把商标注册当成负担,认为交商标注册费申请注册是“花钱买婆婆”。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日益明显地看出,这种强制所有商标都要注册的办法,既不利于调动企业内在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观念。
现在商标法把全面注册改为由企业根据专用商标的实际需要自主地申请注册。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法律保护其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法律不予保护。有人担心,改变全面注册会削弱商标管理,出现商标使用上的混乱。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首先,商标法对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侵权行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都有明确规定,只要依法办事,商标管理就会更加有力。其次,改变全面注册只是不再用行政手段去强制推行注册,而是通过提高企业对商标作用的认识,促使它们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出发,积极地自觉地申请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此外,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极少数商品如药品,仍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并申请注册,否则不许投放市场。这些都对商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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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二十七)

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简单地说,假释就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假释制度的作用在于,能够鼓励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努力改造自己,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有利于劳动改造机关集中精力管教那些必须加强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这是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某机械厂一个青年工人,1975年因勾结流窜犯合伙盗窃该厂现款5,600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期间,他积极劳动,遵守监规,努力改造自己。因此,根据劳改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假释。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假释,对那些正在服刑的罪犯是一种实际的教育,说明只要改恶从善,就有光明前途。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假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拘役和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当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具备假释条件的,也可以获得假释。
(二)假释在犯罪分子一般必须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才可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比如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对国家有其他重大贡献,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了使假释制度充分起到有效的鼓励罪犯改造、预防犯罪的作用,需要给假释的罪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一个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十年,执行了六年而被假释,还有四年刑期未执行,其假释考验期限就是四年。又如,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关押十二年以后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限是十年。
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仍要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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