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月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适应农村形势发展 增设人民法庭
衡水地区方便农民“打官司”
编者按:在基层人民法院增设人民法庭,有利于群众诉讼和就地办案,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希望有条件的地方,都能增设一些人民法庭,以解决群众诉讼难的问题,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
本报讯 记者李成华报道:去年2月以来,河北省衡水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陆续增设一批人民法庭,解决了农民群众诉讼(俗称“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治安的好转。
去年2月初,中共衡水地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处的负责人,到农村调查社会治安情况时发现,由于实行“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农民真正当家作主了,过去那种由社队干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的作法已经行不通。当社员群众在宅基地、婚姻、财产继承等问题上发生纠纷时,都想找人民法院给予公正的解决。但是,法院都设在县城,人民法庭又少,群众诉讼很不方便。即便农民进城到县人民法院诉讼,因民庭人员少,有的该立案的未立案,立了案的也得不到及时审理和妥善解决。据冀县、景县、枣强三个县不完全统计,民事积案258件,其中一年以上的有97件。当时,这个地区因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而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占全部重大刑事案件的60%以上。调查结束后,他们便跟各县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商量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各县农村增设人民法庭,解决农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
经过十多个月的工作,衡水地区的人民法庭已由原来的35个,增设到目前的113个;法庭干警也由119名增加到318名;每个法庭由过去平均管辖五六个公社、七八万人口、半径达四五十里,缩小到目前每个法庭平均管辖2.2个公社、3万人口、半径不超过20里。
法庭辖区的缩小,大大方便了农民群众诉讼和法庭办案,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据最近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至1982年底止,全地区1市11县各人民法庭,共处理民事纠纷3,142件。许多人民法庭从有利于社员群众生产出发,经常派人白天到田间地头,晚上到当事人家中,调查案情,查看现场,就地审判。这样,一些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和纠纷,就能及时得到审理和解决,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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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把党史资料立准确
——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侧记
新华社记者 邹爱国
盖高楼大厦,需要坚实的基础。要写好中国共产党党史正本,需要完整、准确的党史资料。最近在天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强调:讲求党史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是搞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根本。
会议首先认真传达学习了邓小平同志、胡耀邦同志关于改革问题的讲话。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任委员冯文彬要求大家以邓小平、胡耀邦同志的讲话精神为指导思想,破除老框框,创立新章法,扎扎实实地进行工作,切切实实地搞出成果来。
“党史资料征集工作有没有成绩,关键是看立准了多少资料,弄清了多少问题。”这是代表们的一致看法。
同志们认为,我们党的历史十分丰富,同时资料散失情况也相当严重。花大力气把党史上重大问题的资料搜集起来,查证清楚,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一件事情不要担心认识不一致,看法有分歧,只要我们有确凿的事实,就可以统一认识,取得一致的意见。
大会期间,来自中央和地方的党史工作负责同志介绍了征集工作中许多行之有效的好经验。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从1981年起先后对一批重大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他们在有关单位协助下,收集了大量的资料,访问了当事人,召开座谈会,经过整理、鉴别、核实,基本搞清了这些问题的背景情况和来龙去脉,使党史界长期争论的一些问题,有了切合实际的结论。大家认为,进行专题调查是把党史资料立好、立准确的好形式。
各地采用这种专题调查的方法,也搞清了一大批党史上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点人物。如湖南关于红军1930年两次攻打长沙的问题,江西关于王佐、袁文才之死的问题,福建关于十九路军事变的问题,山西关于红军东渡的问题,天津关于第三监狱的斗争问题等,都获得了相当丰富、比较准确的材料。
中央一位领导同志赞扬说,用专题调查的形式征集党史资料,这个办法好。回忆录也要有,但是个人所写的回忆录不可能把历史的全部情况写出来,而且有些情况往往又记得并不完全准确。用专题调查这个办法,可以把一些问题弄得比较准确,也比较全面。
在讨论中,河北的同志介绍说,最近他们在北京召开的晋察冀边区冀中分区党史座谈会就非常成功。一些老同志听说是回忆党史,不顾年老体弱,纷纷赶来。程子华、杨成武、吕正操、杨士杰、罗玉川等老同志在会上踊跃发言,有的兴致勃勃地谈了两天。座谈时,老同志对冀中分区的建党、建军、建政和武装斗争、统一战线、军民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认真的回忆和相互补充,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这些扎实、可靠的资料,为编写冀中党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来自各地的代表在会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现在一大批老同志退居二线,或者离休,各地党史资料征集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发挥老干部的核心作用,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专题座谈,核实和鉴别资料。大家认为,老同志,特别是了解我们党早期活动情况的老同志,年事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少,现在要抓紧时间,请他们提供、核实重要情况,把他们头脑中保存的党史“活资料”抢救下来。这是一件大事,决不能耽误。
会上,代表们根据各自的情况,有的拟定了省与省、单位与单位进行协作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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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首都青年移风易俗节俭办婚事
昨日150对青年举行集体婚礼
本报讯 2月6日,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喜气洋洋,笑语盈堂。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北京日报等单位在这里为全市150对青年举办热闹、节俭的结婚仪式。这种集体婚礼在北京已举办过两次,参加人数达120对。
近几年来,首都广大青年积极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集体婚礼,仅去年就有5,554对青年参加,有的还采用班前班后会、茶话会、小型家庭会、歌舞会等形式,文明节俭地办婚事。
文明节俭办婚事受到许多青年家长的欢迎和支持。石景山房管局共青团员陈宇峰结婚时,父亲的老同事提出要送礼,小陈全家谢绝了大家的好意。原三机部副部长王振乾在儿子结婚时,告诫孩子保持艰苦朴素的传统,做移风易俗的表率,对同事凑的“份子”分文不收,礼貌退还。全国总工会离休干部张天民、邮电科学研究院党委第二书记兼副院长宋普等同志,都支持孩子节俭办婚事。
中共北京市委领导同志最近要求有关部门继续办好各种类型的集体婚礼,满足广大青年和家长的要求。 张 砚 袁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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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
夏河县公证处积极开展经济合同公证
本报讯 甘肃省夏河县公证处在县司法局的帮助下,积极创造条件,于1981年下半年起采取边学习、边宣传、边调查、边办证的方法,积极大胆地试办了经济合同公证工作,至1982年8月底已办各种公证文书249件,其中经济合同247件,财产继承一件,房屋买卖一件。
经济合同公证是一项内容广泛、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办证的关键。夏河县公证处在办理基建合同公证中,着重注意地基征用手续是否完备,基建项目是否经过批准,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要求,资金来源是否对路,有无法人资格,合同条款有无漏洞和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违约责任是否明确等。合同内容不完善的,主动帮助其完善内容。
通过对这些合同的公证,保障了立约双方的正当权益,明确了责任,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
为了检验办证的效果,县公证处和州司法局公证科的两名同志,还对县级水电系统、食品公司、燃料公司等单位签订的42件合同进行了回访,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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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小资料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这些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除了审判民事案件外,主要工作还是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社(乡)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石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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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王仲事件的另一面
王仲伏法,人心大快!这一严正的判决,表明了党和政府执法如山,预示着党风的根本好转。
但是,问题还有另一面。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大量受贿索贿等累累罪行,非今日所为,都是在其当海丰县委副书记、书记和县革委会主任时所干的。王仲劣迹昭著,路人皆知。据报道,海丰县的许多干部和群众早就同王仲的倒行逆施进行了斗争,近两年群众纷纷写信检举揭发。按理说,对这种独霸海丰,横行乡里的“地头蛇”,早就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警觉,特别是1980年海丰县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处于高潮的时候,在王仲的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受腐蚀,一些基层组织烂掉。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彻底查清王仲的罪行,严厉惩处,以平民愤,正党风。然而奇怪的是,这条社会主义“蛀虫”,非但未损半根毫毛,反而官运亨通,于1981年8月荣升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让他掌握更大的权力,逍遥法外,为非作歹,这岂非“小偷当了警察长”吗?人们不禁要问:是谁这样纵容他,赏识他,提拔重用他的呢?
王仲事件,暴露出我们在使用干部问题上的一些弊端。党中央早就明确指出,要唯贤是举,把那些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提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以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开创社会主义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但我们有些同志就是置若罔闻。干部犯错误,只要不触及法律,处理起来很简单,仅仅调换一下工作单位,他还是他,照样当书记,依旧做主任;更有甚者,犯过有功,摇身一变,不降反升,群众只能瞠目结舌,徒呼奈何了。这种怪现象,难道能允许它继续存在下去吗?
王仲枪毙了,问题还存在。是到了引起我们深思,亟待给予解决的时候了! 南京二中 邢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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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杀贪官得民心
据报载,前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因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达6.9万多元,后果严重,被依法处决。又载,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吴川县支行浅水营业所原会计李竞芳贪污公款60多万元,也被处以死刑。
是否以法治国,违法必究,执法如山,是事关国家和民族兴衰的大事,古今无不如此。古代中国就有八府巡抚杀贪官,包拯秉公执法斩污吏,为民除害的先例。我党五十年代初期,对身居要职的大贪污犯张子善、刘青山依法处决,震慑了贪污犯罪分子。如今,我们党和政府依法对王仲、李竞芳的经济犯罪实行严正判决,处以死刑,真是大大得民心。
处决王仲、李竞芳,完全体现了法律的威严,表明了党和政府将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鼓舞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斗志,震慑了经济犯罪分子。王仲、李竞芳的可耻下场,再一次清楚地告诉人们,利用职权违法犯罪,贪赃枉法,必然要受到国法的制裁。任何人,不论职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一旦触犯刑法,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每个社会主义公民,千万不要忘记这些教训,自觉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做一个自觉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南宁铁路分局 洪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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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来信

重申了法律的尊严编辑同志:
王仲被处决,我举双手赞成。王仲原为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后来又当了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官”不是不大。但由于他触犯了国家刑律,还是依法被处决了。
多少年来,人们向往、追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旧中国办不到,西方世界不兑现,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却成为现实。
建国初期枪毙过贪官刘青山、张子善,如今惩处了王仲,它不仅无损于党的伟大,却更使人坚信党,进一步提高了党的威望。
杀掉王仲,重申了法律的尊严,将促进党风的根本好转。
河北省康保县卫生防疫站 宋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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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党增光的“老八路”
——记离休老干部刘喜勤同志的事迹
本报通讯员 欧阳二利 本报记者 赵兴林
“远学雷锋,近学老八路”这句话,在北京市崇文区南河漕一带居民中流传。我们在南河漕街道的小巷深处找到了这位“老八路”的家。他叫刘喜勤,工人出身,1937年入伍、1939年入党,离休前担任北京部队空军某军后勤部长,如今又过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离休后,老刘想,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老党员,应当尽力为党做些工作,特别是在争取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方面出一把力。
离休到家没过几天,老刘就来到附近的三转桥副食店:“看你们店挺忙的,我来当个义务售货员吧?”店领导说:“你那么大年纪了,别干这又脏又累的活了。”老刘说:“我来做点力所能及的工作,也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从第二天清早开始,老刘就成了副食店的一员。菜组人手少,他帮助卖菜;送菜的汽车来了,他帮助卸车;有了空闲时间,他打扫卫生……。了解点内情的人叫他“老八路”,许多人把他当成临时工。直到部队来人,大伙才知道老刘在战争年代多次负伤,多次荣立战功,至今身上还留着没有取出的弹片,是位三等甲级残废的老功臣。
更受人称道的,老刘把党的好传统带进了店门。
个别青年职工不安心商业工作,有时甚至用乱摔黄瓜、西红柿来撒气。老刘就主动找他们聊天,启发他们。夏天店里进的西瓜多,有的青年职工不愿拉车到大街上叫卖。老刘就拉起平板车,肩上搭条毛巾,招呼上两个青年职工跟车,边走边吆喝。去年3月份,店里组织学雷锋小组,为双职工送菜上门,老刘积极赞助,并且建议把附近的双职工挨门登记造册。现在,为双职工送菜上门的制度坚持下来了,送菜小组由一个发展到四个,把附近107户军烈属、孤寡老人的吃菜也包了下来,店内还为独生子女户设了售菜专柜。
两年多来,老刘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店领导纠正商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他自己订有“约法三章”:一是不搞“近水楼台先得月”,自己不从店里买快货,不要店里给特殊照顾;二是不利用工作之便厚待亲友;三是发现店内的问题及时批评帮助。
去年3月,街道居委会请老刘担任顾问,他活动的领域就更广阔了。宣讲党的十二大文件的任务,他担负起来;街道修花坛等义务劳动,他带头参加。南河漕街道有5名孤寡老人,清扫卫生有困难,老刘带上几个人到这几家,帮助清扫得一干二净。一次,崇文区房管所木工房不慎失火,老刘闻讯,立即赶到出事地点,爬上房顶泼水救火。这些事,都受到群众的赞扬。然而,每当谈及这些事情时,老刘总是谦虚地说,为人民做点事是应该的,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由于身体力行,他讲革命传统故事,很受青少年的欢迎。即使平时不爱开会的小青年,听说“老八路”讲传统,也积极到会。在老刘的带动下,不少退休老职工也承担了社会工作。居委会几个负责同志对我们谈起刘喜勤的事迹,都交口称赞:“看看刘大哥的工作劲头,我们对开创新局面的信心更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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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信箱

拐卖妇女儿童就是犯罪编辑同志:
我县城关居民徐介人劳改释放后,自1981年以来先后拐卖6名妇女、儿童。去年4月,他拐走我的11个月的男孩,带到河南兰考县卖掉。孩子被拐走后,孩子外公外婆痛不欲生,妻子精神失常。我向单位请了假,在永康、金华和邻近几个县到处寻找,还登寻人启事,花了很多钱。幸而公安机关积极破案,我的孩子也从兰考领回。通过破案,查出了和徐犯有牵连的共犯多人。徐犯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县造成极恶劣的影响。请你们讲一下,怎样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分子?
浙江省永康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樊福森樊福森同志:
你所揭发的徐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据我们所知,其他地方也发生过,而且有的犯罪分子很猖狂,公然用暴力劫持、绑架妇女儿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等不受侵犯。拐卖妇女儿童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使受害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刑法规定,拐卖人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近几年来,我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进行了打击,收到一定成效,但从一些地方看,目前还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如对这类犯罪分子有的处刑较少,有的处刑偏轻,有的制造种种借口为犯罪分子开脱。为了保护妇女儿童,为了使社会风气、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我们一定要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打击,从严惩处;任何姑息、纵容、包庇的行为,都会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容许的。
来信提到,永康县公安局在捕获拐卖人口犯徐某后,还查出了与徐犯有牵连的共犯多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一个特点是:拐卖人口常常不是犯罪分子一个人所能独自完成的。在进行这种罪恶活动时,有时需要有人为他们寻找隐蔽处所,贩卖时也需要有人牵线搭桥。因此公安政法机关在破案时,必须除恶务净。在人民法院审判拐卖案件时,要按不同罪行,分别主从,依法给以应得的处罚。同时,对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根据情况判决拐卖人口犯赔偿经济损失,原则上要使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对参与买卖人口的党员、干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群众,也要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收买妇女儿童,是一种违法行为。
惠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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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纪念二七大罢工六十周年,铁道部江岸车辆厂共青团员和青年在练唱自编的《二七后代之歌》。这个厂是二七大罢工的策源地之一,著名的工人运动领导人林祥谦、曾玉良当年都是这个厂的工人。
新华社记者 张申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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