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月24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国务院于2月5日发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第四条 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上市物资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规定不许上市的以外,都允许上市。
第七条 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品,凡国家允许上市自销的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八条 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产品,国家不收购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九条 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需要出售的,持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可以在农村集市出售。
第十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城市居民的旧自行车、旧物料以及农村的小型旧农机具等,可以到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出售旧农机、旧自行车和大型、贵重的旧物料都要持有关执照和证明。
第十一条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商业以及个体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批准的范围,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经营购销业务。
第十二条 国营商业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议购议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要照顾群众的正常调剂,不要与民争购。
第十三条 农民家庭副业产品和有证个体手工业者的产品,可以在集市出售;生产所需原料,允许在集市购买。
第十四条 国营、集体和有证个体饮食业、社队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但严禁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
第十六条 农村生产基层单位和农民个人在为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在本地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须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贩卖大牲畜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等有关规定。
农民个人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个人从事大牲畜肉类经营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在经营活动中,不准收购、宰杀无出售证明的或有使役能力的大牲畜。
第十七条 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进行长途贩运,从事常年和季节性贩运的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做工,应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出省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二)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
(三)迷信品、违禁品;
(四)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二十二条 没有县或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证明,不准在集市行医、出卖药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章 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要有计划地建设一些永久性的室内商场和有棚顶的商场。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城乡集市要普遍设立公平秤。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搞好城乡集市场地的卫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工业品按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出售。
第三十条 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收费起点。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的部门和检疫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其它任何单位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由交易所收取成交手续费的,就不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照章纳税。
第四章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产品;已售出的,没收高出收购牌价部分的全部所得。
(二)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
(四)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以及出卖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物品的,没收其票证或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非法出售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有毒食物的,责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售第二十条第(四)项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收入。
(六)出售第二十条第(一)项物品的,劝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已售出的,没收其高于国家收购牌价的部分;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有意作弊的,可并处罚款。
(八)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酌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九)测字、算命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抗拒不交的,送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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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
本报评论员
近年来,城乡集市贸易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目前全国约有集市4.4万多个,上市商品品种、数量不断增多,成交金额逐年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商业体制的改革,城乡集市贸易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开始由以自给、半自给经济为基础的农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农贸市场,变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的综合性的商品交换市场,对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和调节城乡商品供应市场,发挥着日益显著的辅助作用。
长期以来,我们对城乡集市贸易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由于政出多门,形成地区之间互相分割,互相封锁,造成流通不畅。国家现有的一些政策规定,其中有的已经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这种状况不改变,必将成为商品生产发展的严重障碍。国务院关于《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搞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制定了依据。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办法》。
“活而不乱、管而不死”,是贯彻执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原则。要真正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重要的是把“活”放在首位。只有把集市搞“活”,才能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过去把“管”放在第一位,结果把市场管死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做法。市场管理工作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使市场更加活跃。市场活了,就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而管理和监督绝对不是横加干涉,以至把市场搞“死”。
管理集市,一定要保护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的短途与长途贩运活动,要打破地区之间的封锁。过去那种层层设卡、画地为牢,害怕商品“外流”的做法是不对的。要保护正当的经营活动,对个体商贩,要在货源供应上、经营场地上给以适当安排,在政治上应当与国营、集体商业一视同仁。对参加集市贸易的经营者,除了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征税、收取市场管理费(即交易费)和防疫、检疫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集市上乱收费。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关于由交易双方协商议价的规定,是促进集市贸易活跃起来的重要措施。集市贸易是实现市场调节的重要渠道之一。市场调节就是由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因此,要根据供求关系,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以此调节生产和流通,调节供求关系。强行限价的做法,只会把集市搞死。这个问题也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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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签订合同不兑现该咋办
俺老两口都已年过半百。一家六口人,两个男孩在部队服役,两个女孩也在外边工作。过去,俺俩是吃粮靠集体,花钱靠儿女。实行了责任制以后,俺俩承包了15亩耕地,喂养了一头母驴。前年翻了身,去年,俺俩在承包地里种了烟叶,卖了两口大肥猪,精心喂养的那头毛驴又下了一头欢奔乱跳的骡驹,再加上超售粮,共收入两千多元。俺老伴光荣地出席了县劳模会。
党的富民政策,使俺这个“两靠户”富裕起来,但在俺欢乐的时候,也有件愁事,就是队里前年春天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时,作价100元卖给俺一头不能使役、岁口很老的母驴,规定在三年内还清作价款。队干部还明确宣布,新下的幼畜归社员。卖给俺这头母驴时,它卧下起不来,俺和老伴起早摸黑,割青草,熬稀粥,精心喂养,母驴一天天地健壮起来。队干部得知俺的母驴已怀了驹,又增加了50元作价款。如果不付款,以后生下小骡,队里就要按四六(队里四、个人六)分成。现在俺饲养的小骡已长大,队干部就按市场价格折款700元,按四、六提成,逼着向俺要钱,还经常在村里的高音喇叭里指责俺。最近俺饲养的母驴又怀了小驴,队干部扬言说:“这次生下的小驴要归队里所有。生下母的要做结扎手术,不能再繁殖;生下公的,留作种驴,不允许使用。”俺们队里类似俺这样情况的有六户,大家对俺队干部的所作所为,实在不能理解。
山西省灵丘县上堡大队社员 李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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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评

不许刁难劳动致富户
农村,现在真正是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种田里手、能工巧匠,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很快开始富裕起来了。这是十分可喜的事情。可是,有的人却看了“眼红”。他们制造种种借口,对富裕户进行刁难:或撕毁承包合同,或向富裕户募捐索物,搞得这些农户惶惶不安。灵丘县李昌、伊春市赵忠恒等人的来信,反映的就是这种不正常现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侵犯富裕户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党的政策是鼓励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打击富裕户,不仅挫伤这些农户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然影响更多农民勤劳致富的热情。这是党的政策所不允许的。揩富裕户的“油”,占人家的小便宜,无偿分享别人的劳动成果,这也为社会公德所不齿。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刁难富裕户都是错误的行为。
农村需要这样一种好风气:劳动致富光荣,带头致富有功。这就要求农村干部进一步克服“左”的思想,热情支持先富起来的农户,坚决制止刁难劳动致富户的种种行为。富裕户倒是有一样“财富”,可以无保留地贡献出来,那就是他们的致富之道。总结推广他们的致富经验,使先富促后富,后富赶先富,你超我赶共同富,这是摆在农村干部面前急切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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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白菜超产惹下麻烦
我们是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前进生产大队第四生产队的社员。1981年,中共西林区党委派工作组来我们队搞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试点。
按照工作组和生产队提出的要求,我们在1981年7月1日与生产队签订了承包34亩半秋白菜的合同。合同规定,亩产为6,000斤,总产为20.7万斤。技术方面由生产队指导。各项费用按规定使用,超支部分由承包户自负,节约部分归承包户。计划内产量由生产队处理,承包户不得擅自处理。如达不到规定产量,罚20%;超产部分,由承包户自己处理,生产队不得干涉。合同签订以后,我们精心种植,加强田间管理,秋白菜长得很好,总产量29.1万多斤,按合同超产8.4万多斤。
生产队看到我们超产多,收益大,在算帐时,不按合同办事,节约的各项费用不给我们算收入,超产菜作价也极不合理,本来蔬菜部门调拨秋白菜时,已给我们扣了10%的水分和杂质,可是他们还要给我们扣22%的水分和杂质。
今年元旦过后,我们找了生产队、大队、区农业科等多次,都说不管,让我们找上级有关单位。现在我们给报纸写封信,请大家评评理,随便废除合同对不对?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前进大队第四生产队社员
赵忠恒 由淑芝 陈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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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铁道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路局
搞好装卸作业 爱护运输物资
据新华社北京电 铁道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铁路局搞好装卸作业,爱护运输物资。通知指出,目前有些地区和车站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不爱护运输物资,摔坏、砸损货物的情况仍十分严重。
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对装卸作业的领导,重视对装卸人员的思想教育。今后如再发生“野蛮装卸”事件要严肃处理,发生一件,处理一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要追究经济责任,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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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元宵佳节卖汤圆岂能缺斤短两
二月二十一日天津市物价委员会同和平区物价委员会联合组成检查组,到劝业场一带,检查汤圆上市情况,发现康乐冷食店、大德祥糖业商店、桂顺斋第二门市部、京津小吃店等十一家商店出售的汤圆个头小、分量不足;下午,二商局召开有关公司负责干部会议,决定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成检查组,由局和有关公司负责干部参加。对全市制作和出售汤圆的商店普遍进行一次检查。
二、把每斤汤圆的规格、数量、价钱公布在店堂门口和售货车牌上,让群众检查监督。
三、制作汤圆的商店要由技术熟练的职工上岗操作,设立质量检查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盒装汤圆要盖章注明制作日期,不准出售不合格或过期的汤圆。
四、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奖惩规定。(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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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四川温江县种花能手王永弟给附近农民传授梅花采枝技术。新华社记者 孙忠靖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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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短波

经济短波
青藏公路十个道班实行合同工养路
青藏公路五道梁养护段在十个道班实行合同工养路。这十个道班座落在唐古拉山和昆仑山之间海拔4,800米左右的高原上。过去,由于吃“大锅饭”,养路质量低。去年4月,五道梁养护段与当地社队签订承包合同,不到一年时间,每公里公路的年生产投资已由4,100元降为3,000元,多半线路提高了质量。
武汉小包装猪肉受欢迎
武汉市食品公司自去年6月起试销小包装猪肉。目前小包装猪肉的上市量,每天达7万斤左右。小包装猪肉是采用塑料袋包装、经过速冻处理而成的。品种有纯瘦肉、腿夹肉、五花肉、大排骨、直排骨、脊骨、猪腰、肉馅等八种。
水阜公社农民集资办运输
甘肃省皋兰县水阜公社358户农民集资购买汽车、拖拉机,办起了92个运输联营体,去年总收入达60万元,纯收入50万元。参加运输联营体的社员,每户平均收入1,300多元。
黑龙江基层供销社民主选干部
黑龙江省93%的基层供销社实行了民主选举干部。全省980多个基层供销社,目前干部的平均年龄由过去的四十三岁下降到三十九岁,其中大专毕业生比过去增加了一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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