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怀念罗扬实同志
杨献珍 伍修权 孙作宾 杨静仁
我们党内有一些老同志,职位不算高,却有很高的品德;名气不算大,却受许多同志的敬仰。他们的经历看起来很平常,但有不少闪光的篇章。不久前去世的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党委书记罗扬实,就是这样一位好同志。不少老同志听到他去世的消息,都感到心情沉痛。
在三十年代,古城兰州,有一位我党年轻的地下党员,以机敏的方式和勇敢的行动,不畏艰难险阻,日夜奔走在城市和乡村,传达党的指示,贯彻党的决定,发展党的组织,宣传党的主张。许多正为民族危亡而忧心的热血青年,见到他就觉得找到了良师益友和引路人。许多肩负重任却又身处险地的领导同志,有了他也就有了可靠的助手,以至生命、生活都有了保障。这位年轻的党员,就是罗扬实同志。
1936年,扬实同志十六岁在西安上中学时,参加了我党领导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和“救国会”等革命组织,成为当时西安青年运动中心之一——西安二中的学生运动负责人。为此,他受到反动当局的迫害,被学校开除了。随后他转入农村,进行抗日宣传活动。“西安事变”发生时,他受党的委派,参加了响应这次事变而举行的澄城保安队起义。1937年他到兰州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参加了我党甘肃地下组织的创建工作。他很快成为当地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从三十年代后期到四十年代初,他先后担任了中共兰州市委宣传部长和甘肃工委特派员等职,领导了青年和学生运动。他将广大青年,引入革命队伍,并大批输送他们到延安等根据地去。人们称扬实同志为“学生运动的先锋”。他还积极活动在甘肃青年抗战团、回民教育促进会、省外留学生抗战团、兰州派报社、同仁消费合作社、妇女慰劳会等等组织之间,在古城兰州内外,点燃革命火种。这一期间,他认真贯彻了甘肃工委和兰州市委的各项决定,积极协助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的工作。他在国民党地方军队中开展兵运工作,到农村建立党的秘密组织,在靖远、徽县等地组织农民武装,发动游击战争。他还多次营救蒙难同志,照料战友家属。他曾两次冲过敌人的重重封锁,到延安向党中央作工作汇报。
他沉着机警,智勇兼备;有胆有识,屡建功勋。由于随时有被捕的危险,所有上级的指示和各方的情况,都不能用文字记下来,只能用脑子记住,这需要特殊强记的本领。扬实同志,就是有这种本领的人。他多次担当重任,未出过差错。
他不仅将自己的全身心都献给了革命,还动员全家,从老中医的父亲、家庭妇女的母亲,直到可靠的亲友,都来参加革命活动。他们分别担任了递送情报、接待同志等任务。罗老妈妈抚养革命同志的子女,使一些奋战在斗争第一线的同志得以无后顾之忧。我们有位同志的孩子,从一岁起就来到罗老妈妈身边,被她老人家一直照料到十二岁。在反动统治时期,扬实同志的家庭成为我党在兰州的一个最为安全的地下活动点。当时党的甘肃工委副书记张敬载同志,就曾化名罗云鹏,以扬实同志兄弟的身份,长期生活在他家,从事党的秘密工作。所有到过扬实同志家,受过他们一家亲切接待和细心照料的同志,无不深深怀念扬实同志及其全家胜似骨肉的革命情谊。
这样一位忠诚、热情而又积极能干的同志,在调到延安之后,却受到康生的无耻诬陷和迫害。1943年,康生借“抢救运动”之机,捏造出什么“甘肃红旗党”问题,使一大批甘肃去的同志蒙受冤屈。扬实同志被无辜关押了三年之久。
1946年,党派扬实同志回到兰州。当时,兰州地下党受到严重破坏,正处于组织瘫痪状态。扬实同志受命迅速重建了皋榆工委和兰州市委,恢复了党的活动。许多工矿、村镇、学校和机关建立了党的组织,党的队伍很快得到发展。他一度担任我党皋榆工委书记,工作范围遍及兰州及洮沙、靖远等广大地区。他根据党的指示,参与发动和组织了震惊古城的“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活动和抵制反动政府“三百万银元公债”的群众运动,有力地配合了正在进行的解放战争。
在解放兰州的前夕,扬实同志潜出兰州,向西北野战军司令员彭德怀同志详细报告了兰州守敌的军政情况,为彭总制定解放和接管兰州的计划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兰州战役进行中,他又克服重重困难,积极组织广大群众,大力支援前线,为兰州的解放以至大西北的解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建国初,扬实同志到马列学院学习。他系统地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成绩优异。由于工作需要,他提前结业,留党校工作,先后担任了中央高级党校理论教育科长和教务处长等职。在学习和工作期间,他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学习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认识,增强党性”的办校方针。他勤恳踏实,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教学方法,为党的干部教育事业,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心血。
当他工作得十分起劲并且卓有成效时,康生又插手党校,干扰党的干部教育工作。扬实同志同党校的领导和同志们一起,不畏权势,坚持真理,与康生的破坏行为作了坚决的抵制和斗争。在“大跃进”时期,扬实同志一度被下放锻炼,担任河南登封县委书记。他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现并纠正了不少“共产风”、“浮夸风”的错误。他还向有关领导明确表示过自己的意见。当康生在“反右倾”运动中污蔑党校主要领导同志主持的是“反毛主席,反毛泽东思想”的教学工作,贯彻的是“修正主义”的办学方针时,扬实同志又几次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反击康生的诬蔑。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以后,他根据会议的精神,起草了党校《1959年以来的教学工作总结》等文件,尖锐批驳了康生一伙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理论联系实际,否定党校成绩的种种谬论,签发了指名批评康生的简报。这一切激起康生的无比仇恨。1964年,康生利用对所谓“合二而一”的批判,诬陷打击党校主要领导同志,扬实同志也被诬为党校“十个反党骨干之一”,被列为全校批判重点对象。1965年,他被迫离开了他所热爱的干部教育阵地,到轻工业部“降职使用”,任塑料局副局长。
扬实同志并未被横逆所击倒。他毫不灰心抱怨,不计名利得失,愉快而认真地承担了党交给他的新的任务。他一上任就埋头钻研业务,潜心学习科学,努力变外行为内行,要为发展我国新兴的塑料工业作出新贡献。不幸,扬实同志宏图未展,十年动乱的风雨骤来。还是康生,追随林彪、江青之后,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了扬实同志。他被妄加了种种罪名,在北京和兰州之间,来回受到轮番批斗和毒打审讯。他被作为“要犯”长期关押狱中,身心受到极大摧残。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扬实同志心情舒畅,精神振奋,把一切个人恩怨置之脑后,以崭新的姿态投入了新长征的行列。他担任了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党委书记后,全力以赴地开始了拨乱反正和各项教学及行政建设工作。我们每一次见到他,他都是情绪高昂地谈工作,对于他一次次遭受的迫害,几乎从不提及。对于新时期的整个党的事业,他更是满怀信心。他很快得到了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中老年知识分子的支持和爱戴。正当我们期待着他在新岗位上作出新贡献时,传来了令人悲痛的消息。扬实同志不幸于去年国庆佳节的中午十二时正,因病去世了,终年六十二岁!
言词是很难表达我们对扬实同志的怀念以及因他去世而引起的沉痛之情的。我们几个难得聚首的老同志,于是想到合写这篇短文对这位老战友表达我们的怀念之情,寄托我们的哀思,并将他的部分事迹告知与他相识和不相识的同志。扬实同志在战争年代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将全部身心智慧、身家性命,无保留地献给了人民解放事业。建国以后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艰苦奋斗,坚持真理,实事求是,表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品德。特别是他一生中几次遭受康生之流的打击迫害,真是屡经坎坷,备受磨难。然而,他却始终光明磊落,高风亮节,丝毫不减弱对党的热爱之情,丝毫不动摇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心。这种品德,不仅对于新的一代,即使对我们老同志,也是很值得学习和发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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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正确认识和对待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十讲)
刘瀚
新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那些企图只享受权利而不愿尽义务的行为,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同我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是既有利于国家,有利于集体,又有利于个人的。现在,在我国,在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中,只有0.03%的罪犯和敌对分子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除此而外,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然而,如果大家只享受权利而不愿尽义务,这个国家还怎么管理?这个社会又怎能进步?所以,新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对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所有公民都应懂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的重要性,懂得对国家、对民族所应承担的神圣职责,把享受广泛的、真实的基本权利同履行应尽的基本义务统一起来。如新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如果公民不认真履行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不积极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祖国的独立和安全没有保障,我们和平劳动的环境、幸福美好的生活从何谈起?
新宪法第一次把劳动和教育既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来说,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保证公民充分地享受这个权利,履行这个义务。从公民个人来说,应该在珍惜这个权利的同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履行这个义务。在劳动报酬上,我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新宪法关于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关于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的规定,就是要求我们每个公民要辛勤劳动,以创造自己美好的生活。
受教育也是一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的各种人才。只有通过受教育才能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化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国家为保证公民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目前力所能及的各种必要条件。随着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在保证公民享受受教育权方面,将会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但是,如果把受教育只规定为基本权利,不同时规定为基本义务,初等义务教育的普及就保证不了。因此,把受教育既作为权利又作为义务规定下来,是非常正确的、必要的,这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同时对每个公民来说,又是直接关系到自己智力的开发,关系到自己能否为国家、为人民作出更多贡献的大事,因而也是符合公民个人长远的、切身利益的。
新宪法还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条规定,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要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就必须同时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就必须尊重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公民更应该自觉地做到这一点。例如新宪法第二章里新增加了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宪法所赋予并依法保障的一项人身权利;而尊重别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又是一项义务。如果你不遵守这项规定,对别的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司法机关就要根据《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有关条款,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最后,还应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只是基本的即最主要的,更详细、更具体的内容,则在有关法律,如刑事、民事、诉讼、选举、教育、出版、劳动、兵役、婚姻等等法律中加以规定。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于公民来说,具有强制性,一切公民都必须依法履行。另外,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共产主义道德,也相应地对每个公民有道德义务的要求。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如各种纪律、章程、守则等等,也包含着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以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和要求,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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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四十一讲)
刘瀚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除了人民法院以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审判权,不能私设公堂,非法审讯。对一切非法审讯,任何公民都有权拒绝,并有权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当然也属于人民。所以,归根结底,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的。正如列宁所说:“法庭正是吸引全体贫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机关(因为司法工作也是国家管理的一种职能),法庭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政权机关,法庭是教育人民遵守纪律的工具。”(《列宁选集》第3卷第518页)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可以吸引和训练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教育和培养人民遵法守纪,尊重社会公德。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种状况必须加以坚决改变。”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来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守法的精神。在这个工作中,人民法院负有重要的责任。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新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既无权行使,也不得干涉。对人民法院的合法审判,任何公民都无权拒绝。从宪法上肯定这一原则,对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各种案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新宪法和有关法律,总结和肯定了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革命根据地以来,尤其是建国三十多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规定和执行了一系列符合人民利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如新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就是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样就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可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客观全面地弄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差和错误。
为了方便各民族公民进行诉讼活动,新宪法还对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作了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审判机关的民主性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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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四十二讲)
刘瀚
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要使我国法律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就要求每一个公民严格遵守法律。列宁在谈到劳动人民应该严格遵守自己的法律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极小的犯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列宁选集》第4卷第66页)为了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就必须对法律的实施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就是对法律的实施负有专门监督责任的机关。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检察活动是国家活动的一部分。为了保证国家检察权的统一行使,新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重要规定说明,国家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既无权行使,也不得干涉。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统一行使,新宪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由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这些规定,切实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于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并不触犯刑法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
新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检察院在保证切实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中,负有直接的光荣责任。我们广大干部和群众,要坚决支持和协助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以大无畏的精神,勇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全部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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