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党史人物研究的几点意见
王首道
党史人物研究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历史价值。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时势造英雄”,也就是说,任何历史人物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例如:孔子、孟子、岳飞、文天祥、郑成功以及伟大的革命先驱者孙中山等历史人物,都是他们所处的时势造成的,在秦始皇时代决不会产生民主主义革命者。所以,不同的历史条件是不同时代历史人物产生的育床。研究历史人物,首先必须研究人物所处的时代背景;反过来,通过研究历史人物又可进一步弄清历史事实。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事件是由历史人物和广大群众的活动造成的。所以研究历史人物必须以研究其在某一历史事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事件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全过程为中心。把一个个事件研究明白了,你才能给这个历史人物作出正确的评价,看他对历史进步的贡献大小。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同任何历史一样,也是一定历史阶段和条件的产物。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没有中国产业工人阶级的产生和工人运动的发展,没有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陈独秀、李大钊等就不可能成为重要的历史人物。在我们研究者的笔下,需要写出一个个有血有肉的历史人物,而不是超时代的历史人物。“四人帮”时期那种盲目夸大、别有用心的捧场,说抬谁,一下子就上了天,是超人,是神人;说贬谁,一下子就打入十八层地狱,一无是处,无地自容。这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是违反马列主义的。尊重历史,尊重历史人物,客观地、辩证地、有分析地写历史人物,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党史人物研究者的美德。我们始终如一的目标是写一个典型的、真实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活动的人,而不是任意编造出一个人来,或借题发挥出一个人来。比如说陈独秀、王明、林彪等这样的党史人物,曾作过好事,也曾作过错事,还曾作过坏事,那你就得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们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
党的历史是由许多人物和事件构成的。要写一部真实的全面的党史,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否则几十年几百年以后,我们的子孙后代就要骂我们。我们负责党史人物研究的同志责任是重大的,只有对党史人物作真实的研究,才能为党史提供真实的情节。我们的责任是记载下真实的历史人物,让后人看到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而不是象写《三国演义》那样把《三国志》夸张地加以故事化、形象化。
我们要重视党史人物的历史价值,这个价值要靠我们在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生花之笔去写出来。所以我们研究工作者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能不能说我们的笔下是一字千金?我看可以,而且应当这样要求。因为再过几十年,你提供的人物传是唯一真实、准确、鲜明、生动的材料,那你的人物传就是权威的了,它的价值就很大了。就象司马迁的《史记》一样,权威得很,我看是一字千金。
通过党史人物的研究还可以总结历史经验。历史的经验是十分重要的。正确的预言和判断决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特别是重大的社会变革,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往往是一项重要政治决策的基础。我们知道,历史的经验是历史人物和广大群众智慧的结晶,他们的成功和失败对后人都是很好的借鉴。毛泽东同志是很善于也十分重视总结前人的经验的,他在很多著作中都有较详尽的论述。在《实践论》中他强调了前人的实践经验的重要性。毛泽东同志从陈独秀、王明那里总结了很多经验教训,从蒋介石那里也总结了反面教员的经验教训。毛泽东同志领导中国革命的卓越才干不是突然形成的,有他聪明、敏锐的天才一面,更重要的是他掌握了共产主义世界观,善于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调查研究实际情况,总结历史经验,从中找到规律性的东西。结合中国实践灵活地运用马列主义、发展马列主义,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成功的秘诀,也是中国共产党胜利的秘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各方面工作的伟大成就,也是因为运用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正确地总结了六十年来、特别是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丰富历史经验,包括毛泽东同志晚年犯错误的教训,同时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正确思想。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完整地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实践证明,邓小平同志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两个凡是”的观点是错误的。
所以,研究党史人物,要注意研究其在历史事件中的经验,要注意研究这个人物的优良思想作风,而不要为写人物而写人物。如果我们忽视和丢掉了历史人物的历史经验和他的良好思想作风,或者说他们对历史经验的贡献,起码可以说,我们的研究工作失去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史人物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党史人物研究要为教育人民和教育下一代服务。所谓教育人民,其中也包括我和在座的各位,不光教育别人和下一代,首先要使我们自己受到教育。讲这个问题必然要联系到党史人物的共产主义世界观,党的传统和作风,革命者的高尚品德和情操。
教育人的任务是最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持久的任务。有一个时期我们对中国社会发展史、党史、军史讲得少,对革命先辈和革命志士的革命精神、勇于牺牲的献身精神和他们的道德情操宣传得少,致使一些青少年不关心这些方面的学习,让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一些腐朽没落的污七八糟的东西占领我们的思想阵地。这不能只怪有些青少年们不争气,而应怪我们没有注意抓这方面的教育。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好象一提阶级斗争不是主要矛盾了,要集中精力搞建设了,思想领域里的斗争就可以不抓了。有的面对严重的精神污染而不去采取措施,甚至为它提供方便。我们应该看到,在某些地区和部门,精神污染,特别是对青少年一代的影响是严重的。
为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从事党史人物研究的同志肩负着一项光荣的任务,要把有光荣革命斗争历史的人物的可歌可泣的事迹宣传给群众,让人们重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道理,让人们懂得新中国来之不易,让人们明白社会主义新中国定将变成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无限光明的前途,让人们知道自己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地位、作用和光荣责任,从而激发和调动人们的爱国热忱和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
我们要重视榜样的力量。中国革命史中的英雄模范要大力宣传。五十年代,人们学习刘胡兰,学习董存瑞,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崇高思想,蔚然成风,人们充满了为党为国为人民的奋斗热情。那时不仅仅生产搞得好,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好。大家常常留恋当时的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我们能不能再恢复到那个水平?我看是完全可能的。今天我们有了比那时更充裕的物质生活条件,有比那时高得多的生产技术条件,我们的城乡建设也比那时进步得多,只差一个精神条件,也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只要我们全党重视全党动手,就一定会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目标。我们的党史人物研究者也要为实现这一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大家要发挥自己的积极主动精神。有了我们党史人物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小说家、剧作家等等就有了艺术创作的基础,就可以通过小说、电影、电视、戏剧等各种形式对人们进行共产主义的、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
总之,我们的工作是光荣的、是很有意义的,也是艰巨的。其所以是艰巨的任务,是因为这需要大家进行认真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这样才能写出一个真实可信的有血有肉的历史人物来。
(本文是作者在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
第三次学术讨论会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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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目前试行浮动工资述评
庄启东
目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都很注意浮动工资的试行,但是对浮动工资的认识和意见却又很分歧。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浮动工资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事物,在试行中证明它有一定作用,但是实践还不够。从1981年开始试行到现在只有两年多,经验不完善,还需要探讨、总结。现在我就什么叫浮动工资?它的特点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浮动工资?实行浮动工资的条件是什么?浮动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关系怎样?作一些评述。
一、什么叫浮动工资?它的特点是什么?
本来,凡是工资都应该是浮动的。用“浮动工资”这个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科学。现在有人称“效益工资”,但内容基本相同。苏联、东欧也有各种称呼:有称“浮动工资”,有称“调节工资”,有的称“可变工资”。波兰称“参数管理”工资,苏联有五年计划中按年度划分、批给各部、公司、企业的“每一卢布产值的长期工资定额”。这些内容大致都差不多。我国从1981年起就称“浮动工资”,大家这样称呼也比较流行和习惯了。我看,暂时仍用“浮动工资”这个名称较好。
目前试行的浮动工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有这样两个特点:
其一,同个人劳动成果和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大体有三种挂钩形式:
(一)和利润指标挂钩。把需要浮动的基本工资部分和奖金捆在一起,跟企业完成的利润情况挂起钩来,进行上下浮动。有盈利就上浮,盈利多就多浮,盈利少就少浮,不盈利就不浮,亏损就下浮。
(二)和产值或最终产品产量指标挂钩。企业增加生产的幅度愈大,浮动工资部分就愈多。生产任务完成少,就少得;完不成,工资就下浮。
(三)和企业计划中多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挂钩。有些企业挂钩的指标多些,有些企业挂钩的指标少些。一般有产值、利润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按照完成指标的好坏上下浮动。
其二,不同幅度地和基本工资脱钩。从基本工资中拿出来参与浮动的部分占的比例愈大,和基本工资脱钩的程度也就愈大。全浮动就全脱钩。按浮动幅度的大小,可以分为三类:
(一)部分浮动形式。一般作法是把职工基本工资部分的20——30%,和奖金捆在一起,跟企业经营效益好坏挂钩浮动,另外80—70%的基本工资作为固定工资按月发给职工。目前各企业试行的主要是这种浮动工资形式。
(二)半浮动形式。就是把职工的基本工资平分为两部分:一半和奖金捆在一起,跟企业经营效益好坏挂钩浮动;另外一半固定发给职工。职工每月所得工资,一半是固定工资,一半是浮动工资。
(三)全浮动形式。就是把职工全部基本工资和奖金捆在一起,跟企业的经营效益好坏挂钩浮动。
有些企业还把福利基金等也捆在一起浮动。因为福利基金不属于工资范畴,绝大部分企业不采用这种办法。
工资从企业分配到个人,还有一套计算办法,如评工计分,以产计工,以工计酬,等等。
根据以上特点,有人给浮动工资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浮动工资就是按个人劳动贡献和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而浮动的工资形式。”我认为,这个定义是比较恰当的。
二、产生浮动工资的原因
有人认为,我国浮动工资的产生,是受苏联、东欧工资制度改革的影响,和我国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这是正确的。但这只是一方面,只是外部条件的影响;它还有内在的经济原因。这几年来,改革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迫切要求解决“吃大锅饭”问题。浮动工资正是增加企业活力,突破“吃大锅饭”局面的一个有力的经济杠杆。
首先,实行浮动工资以后,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浮动部分,跟企业经营效益(销售利润)挂起钩来。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使工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加进了市场机制的因素,改变了过去产品不必通过市场承认,职工就能拿到工资的状况。
其次,浮动工资的形式,体现了企业在工资问题的决策上有了不同程度的相对自主权。过去,基本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直接分配给职工。现在试行的浮动工资,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按照职工的劳动贡献,对工资实行上下浮动。
再次,这几年,我们考虑工资水平上的问题较多,考虑工资制度上的问题较少。由于工资制度没有改革,虽然增加了工资,但在升级和奖金发放上很多地方仍然存在“按年头升级”和“按人头发奖”的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现象。最近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都开始从着重研究工资水平转向研究工资制度,浮动工资制度就是这个时期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成果。
三、实行浮动工资的条件
是什么?
目前能否普遍推行浮动工资?实行浮动工资要不要有条件?我认为,实行浮动工资要有条件。有些什么条件呢?
一种是内部条件。企业有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以及严格的考核检查制度。因为浮动工资是以职工劳动成果和企业经营效益为依据,如果没有准确的劳动定额和计算合理的各项经济指标,实行浮动工资就无根无据。如果没有严格的统计检查与监督考核制度,浮动工资制度就很难贯彻执行。
另一种是外部条件:
(一)供、产、销要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一个企业的经营效益好坏,不仅取决于企业本身,还要依赖于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如果计划比例失调,动力原料供应不正常,生产任务不饱满,实行浮动工资,势必会使职工工资下降。
(二)劳动条件的影响。国家投资的技术设备的先进、落后,自然资源和地理交通的好坏,由此而形成的各企业生产劳动条件的不同,造成企业之间盈利高低和苦乐不均。这种不均,不决定于企业本身的努力。为了使各企业之间经营效益可以比较,有些国家采用税收等措施,扣除这些劳动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影响,使企业经营效益好坏,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来。
(三)价格的影响。商品价格合理,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劳动成果;反之,就会造成企业盈利的虚假现象。所以,要实行浮动工资,也要使价格合理。
影响浮动工资的因素这么多,急于普遍推行是不行的。但是是否要等待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才能推行?根据目前实践的经验,一般只要生产正常,并且有了内部条件,有了合理的基数、定额以及严格的统计考核制度,就可以试行浮动工资制。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四、浮动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关系
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本来是两种不同范畴的工资制度。前者是工资的实体,后者是工资的形式。但是从目前浮动工资的浮动幅度看,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浮动工资的浮动幅度大了,基本工资部分的比重就缩小了。全浮动,基本工资就没有了。
有人主张搞全浮动工资,理由是浮动工资所占比重小,仍然不能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我认为,目前浮动工资还处在试验探索阶段,还不能完全代替基本工资。其实,全浮动只是改变了工资的形式,基本工资实体并没有改变。基本工资实体,即工资标准等,还需要另外分别进行改革。当然,两者同步进行试验,也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慎重对待,切忌一股风地铺开。工资改革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搞不好会影响社会经济形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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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系统论的兴起及其广泛应用
刘永振
人们在认识和变革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愈来愈深刻地了解到,我们所面对着的一切对象——无论是从基本粒子到星系的整个自然界,还是从生产经济到文化生活的整个社会领域——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于是,一门崭新的方法性学科——系统论便应运而生,在当代科学之林中迅速崛起。
关于系统的思想虽然在古代就萌芽了,而作为一门学科的系统论却是由美籍奥地利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于本世纪三十年代创立的。最初,它主要涉足于生物学领域,叫做“机体系统论”。后来,贝塔朗菲和其他一些学者把“机体系统论”的原则推广到其他学科领域,从而形成了带有跨学科性质的“一般系统论”(简称系统论)。系统论以抽象的客体系统为研究对象,而撇开系统的具体物质运动形态,着重考察系统中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之间的关系,并运用数学手段和计算工具,确立了适用于所有客体系统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系统论所提出的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功能等基本概念和整体性、模型化、最优化等基本原则,乃是系统论的核心内容。所谓系统,就是指由若干要素按特定结构方式相互联系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统一整体。每一系统都是由内部要素(子系统)所构成,而该系统又成为更大系统的组成要素(子系统)。从基本粒子到天体,从单细胞生物到人,从社会到思维,一切都自成系统。系统是客观的,是分层次的,是无所不在的。
系统论特别强调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它认为,系统在整体上的性质并不等于它的各组成部分在孤立状态下性质的机械相加。这就是所谓整体性原则。比如,一个化合物分子的性质,不能归结为组成它的那些原子性质的简单相加;一台电视机的功能,也不是它的那些元件功能的机械累积;一个社会经济系统,更不是构成这个系统的经济要素的随意凑合。
模型化和最优化是系统论的另两个重要原则。它们规定:构成系统的各要素按其固有的内在联系、结构和功能等等,运用数学方法加以定量化、形式化,建立起数学模型,从系统的整体出发,在动态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使系统在整体上达到最佳目标。
系统论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贝塔朗菲明确承认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他的理论先驱;很多西方的系统论学者也都不得不承认,马克思第一次把系统的方法应用于社会历史的研究,把社会看成系统,把人类历史看成系统的运动,从而把马克思称为社会科学中现代系统方法的始祖。
系统论处于哲学和各门具体科学的中间层次。一方面,它与唯物辩证法直接相通,其整体性原则是从属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的观点的。离开了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系统与环境等相互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就谈不上什么“系统”;正是部分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才使系统呈现出不同于部分的整体性特征。系统论要求把事物作为某一系统的要素来研究,正是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原理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系统论相对于各门科学技术部门来说,它又具有普遍性,因此它广泛应用于各门科学和工程技术,以及企业和经济管理各领域。比如,管理一个现代化的大企业,其各种因素及其联系之繁杂,资源、能源、环保等问题之众多,涉及情报、知识、技术、管理等方面之广泛,迫切需要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以提高劳动效率,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系统论的理论和方法愈益渗透到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所带来的科学的、哲学的和社会的效益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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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54)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
广大人民的生活疾苦历来是党和国家极为关切的事情,每当人民群众受到自然灾害的袭击或者遇到不幸事故,生活和生产面临困难的时候,国家总是千方百计予以救济,帮助群众渡过难关。为了保证及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国家在财政支出中划拨了救灾,救济的专门经费。这种经费必须专款(物)专用,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移作他用。任何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不仅破坏财经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增加被救济群众的困难,甚至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一九七五年八月河南驻马店地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国家拨发救济专款三亿七千多万元。当时驻马店地委少数领导人竟不顾群众死活,挪用救灾专款一亿六千多万元,修建招待所、大礼堂、书记院、服务楼和计划外工程;有的还滥用救灾专款游山玩水、肆意挥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失。这种行为构成了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有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具体讲,就是把国家拨发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专项款物擅自调拨用于其他事项。只要挪用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五项款物中的任何一项,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就构成本罪。
二、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实施挪用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掌管上述五项款物的财会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批准、指使挪用的有关负责人员。
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用于救灾、救济等方面的专项款物,仍将该项款物挪作他用。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则不管挪用上述款物的动机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某种需要,都不影响定罪。如果以占有为目的,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贪污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构成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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