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9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致台湾父老乡亲的信亲爱的台湾父老乡亲们:
你们好!
在此旧岁即辞,新年将临的时候,我们寄情电波,向你们报告一个激动人心的消息。
居住在祖国大陆的两万多台湾乡亲的代表和从海外各地赶回的乡亲共六百多人,11月28日欢聚首都北京,在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主持下,隆重地召开了“台湾同胞为祖国做贡献经验交流大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台湾同胞群英会。德高望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各界代表光临大会热情祝贺,对为振兴中华做出贡献的台湾乡亲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亲切地会见全体代表,一道合影留念。会议期间,乡亲们交流经验,受到表彰,极其振奋,喜悦无比。由于人为的隔绝,我们不能直接写信向故乡的亲人报告,只好借助大众传播媒介,向乡亲们报喜讯。
在这次盛会上,在各行各业辛勤地劳作的台湾乡亲向祖国汇报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与会代表中,有参加过抗日战争的志士,有为新中国的诞生而战斗的英雄,有五十年代从岛内和海外回来参加建设的爱国者,有七十年代以来陆续回来的学者和专家,还有在大陆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新人。代表之中有参加研制了世界先进的聚乙烯高效催化剂的高级工程师,有我国第一套高炉煤气与透阻信息系统的设计人,有研究成果应用于国防尖端科技——火箭的计算机专家,有全国最大的水电站——长江葛洲坝电厂巨型水轮机叶片的设计及安装者,有荣夺香港国际女子垒球邀请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还有向国家交售两万斤余粮的普通农民……光辉的事迹,丰硕的成果,显示了台湾儿女的智慧和才华,证明我们台湾人民不愧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这些代表的赤子之心,报国之情,赢得了各界同行的赞扬和钦佩。
乡亲们,我们台湾同胞富有艰苦开拓的传统和爱国精神。千百年来,先辈们披荆斩棘,用血汗开发了美丽富饶的台湾。战后三十多年来,乡亲们继续辛勤耕耘,在繁荣经济,培育科技人才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今天,我们虽然还受到人为的分离,但我们心心相印、息息相通。乡亲们为宝岛增辉,我们感到骄傲。我们相信,待到祖国统一之日,当我们的故乡台湾和唐山祖家的光辉相映共耀于世界之时,我们会倍感作为炎黄子孙的自豪。
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已经进入了中兴时期,各族同胞,万众一心,建设现代化的繁荣富强的祖国。此时此刻,正是所有爱国的台湾儿女为祖国母亲贡献才华的可贵时机。长期忍受过“二等公民”之苦的台湾人民,最懂得祖国统一强盛之可贵。我们热忱欢迎所有热爱祖国的台湾儿女,为了中华民族的荣光,为了迎接祖国更加明媚的万紫千红的春天,尽快地参加到振兴中华的伟大行列中来,让我们台湾儿女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史册上,留下更加光辉的业绩。
乡亲们,在这次盛会上,当我们欢庆一堂之时,对宝岛上的亲人倍加思恋。三十多年来,百浬海峡竟成天涯之阻,我们都尝够了离别之苦,隔绝之痛。祖国的统一和亲人的团聚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亲爱的乡亲们,让我们携手合作,献计献策,共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千秋功业早日实现。
1984年将是我们取得新的进展的一年,让我们再次祝愿父老乡亲们身体健康,事事顺利,并预祝
新年快乐!
台湾同胞为祖国做贡献经验交流
大会全体代表
198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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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外交工作报告时
强烈谴责美国国会制造“两个中国”的霸权行径
一致赞同我国政府对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2月6日和7日,听取并审议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关于外交工作的报告。委员们对报告普遍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这几年我国的外交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事实证明,我国的外交路线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
在审议外交工作报告中,委员们对美国国会最近接连制造“两个中国”的严重事件,即11月15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通过关于“台湾前途”的决议案和11月17日、18日美国参议院、众议院分别通过的拨款法案中关于亚洲开发银行的修正案,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给予严厉的谴责。他们一致赞同我国政府就此事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严重抗议,并纷纷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十亿中国人民作出应有的反应。许多委员说,在关系国家主权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旗帜鲜明,不能含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宦乡说,美国国会一再制造“两个中国”,完全违背了美国政府在历次中美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也违背了中美建交的根本原则。它损害了中美关系,践踏了国际关系准则,是霸权主义的行径,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引起了全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我国政府对美国政府的两次严重抗议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心情。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美国国会制造“两个中国”的行径给以强烈的谴责。吴茂荪委员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拨款法案中,竟称我国台湾为“中华民国”,蓄意制造“两个中国”,明目张胆地干涉我国内政,这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许的。十多年来,中美两国曾三次发表联合公报,明确表示“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可是,“八·一七公报”签署一年多以来,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不断制造违反公报的事件,现在又发展到在国会通过的法案上公然称台湾为“中华民国”,这是伤害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严重事件。有的委员说,中国人民受帝国主义欺侮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美国国会的一些议员先生们妄图让中国人民吞下他们炮制的苦药丸,这是办不到的。
委员们认为,台湾问题是中美关系中的主要障碍,而其关键是美国企图继续霸占我国台湾。牛荫冠委员说,美国一会儿这么说,一会儿那么说,出尔反尔,其根子就是把台湾看成是他们“不沉的航空母舰”。说议会和政府的态度不一样,这是诡辩。有的委员说,美国参院外委会通过的关于“台湾前途”的决议案,公然鼓吹“台湾自决论”,比《与台湾关系法》走得更远。美国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一直处心积虑地妄图把台湾从我们伟大的祖国分裂出去。这是杜勒斯的阴魂不散。林丽韫委员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何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纯属我国内政,任何外国都无权干涉。美国参议院外委会的决议案说什么台湾问题的解决方式“应为台湾人民所能接受”,说穿了,不过是盗用台湾人民之名,行鼓吹“台湾独立”、制造“两个中国”之实,对此必须坚决予以谴责。
委员们说,中国人民一向重视发展中美两国人民的友谊。奉劝美国国会和政府,还是以中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改弦易辙,切实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这一指导两国关系的根本原则,这样两国关系才能得到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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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以医药卫生界知识分子为主要成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本党是由革命先烈邓演达同志为首于一九三○年八月九日在上海正式创建的。同中国共产党有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在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斗争中,在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中,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党半个多世纪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经验证明: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准则,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变。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党要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而努力。要高举爱国旗帜,发展和加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本党各级组织要推动、帮助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深入实际,深入工农,做到理论同实践相结合,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民族前途、国家命运联系起来,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事业联系起来,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本党各级组织,要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在宪法和政策范围内的权益,协助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面向社会,开拓为四化服务的新领域,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组织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加强集体领导,贯彻群众路线,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组织性纪律性,维护党内团结和统一。
本党各级组织必须不断加强组织建设,贯彻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方针,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坚持以大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为主,以医药卫生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重点发展对象;要积极选拔德才兼备、年富力强、作风正派、能团结同志、热心党务的党员,充实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实现新老合作和交替;要健全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本党积极响应中共中央“毋忘团结奋斗,致力振兴中华”的号召,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开创新局面,争取新胜利。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以及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本党章程,愿意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决议、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党,要填写入党申请书,由党员二人介绍,经基层组织通过,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各级领导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对他们进行本党章程和爱国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第四条 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社会公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积极钻研业务,发挥专长,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六)维护本党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五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
(四)向本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询问、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五)对本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和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决议未改变以前,必须执行。
(六)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
第六条 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当按照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如迁移到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七条 党员要求退党,须正式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后,报上级组织批准除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本党组织应当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由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除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十条 党员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受到惩处时,本党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党员违反本党章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超过二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党员权利。留党察看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处分党员要有确实的证据,并须经过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党员的处分应当通知本人。党员对所受处分如有不服,可以进行申辩,请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各级组织对被处分党员的申诉,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撤销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并提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
撤销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以留党察看的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党籍的,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党的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的基本内容是:
(一)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二)各级委员会定期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下级组织应当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处理本地区的工作。上级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
(四)各级组织必须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五)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党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开。
第十五条 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必须有全体党员、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有效;必须有出席党员、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 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
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临时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组织指派。
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或者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新建或撤销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以上的地方组织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报中央批准;新建市、市辖区或者撤销县、市、市辖区的地方组织,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本党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组织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社会工作,注意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执行局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局。
第二十四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为止。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执行局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五条 中央执行局在中央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推定常务副主席,负责对中央执行局的具体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中央委员会在中央执行局委员中选任,在中央执行局领导下,处理中央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并联系协调中央各部门的工作。
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和各种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及负责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各工作部门,在中央执行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顾问。顾问必须是在民主革命或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老同志担任。其人选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名,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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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应中共中央邀请
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马林茨到京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应中共中央的邀请,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斯洛文尼亚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安德烈·马林茨今天晚上乘飞机到达北京,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姚依林,中联部部长钱李仁和南斯拉夫驻华大使奥布拉多维奇等到机场迎接。


第4版()
专栏: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第二阶段第七轮会谈结束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第二阶段第七轮会谈今天中午在北京结束。
外交部发言人今天对新华社记者说:“中英双方于12月7日和8日在北京就香港问题继续进行了有益的和建设性的会谈。双方回顾了会谈的进程和迄今为止所取得的进展。第八轮会谈定于1984年1月25日和26日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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