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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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四川县以上领导干部多占住房问题基本解决
乌鲁木齐市委严肃处理韩振兴傅国民擅自提高建房分房标准的错误
新华社编者按:四川省纠正干部在分房中的不正之风的经验之一,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清退多占住房标准、分房标准和对多占住房加收房租的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不仅使清退、分房有章可循,而且可以克服少数干部把清退住房看成是“一阵风”的错误认识,杜绝清退多占住房过后再搞不正之风的情况发生,巩固了端正党风的成果。
中纪委在看了四川省纪委的有关报告后认为,四川的这条经验可供各地参考。
据新华社成都12月29日电 记者王文俊报道:中共四川省委坚决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必须制止党员、干部建房分房不正之风的《公开信》精神,把纠正党员、干部在分房中的不正之风作为端正党风的“突破口”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四川省纪委截至10月底的统计,全省县以上领导干部1,495人有多占住房的问题,现已处理1,378人,占应该处理人数的92%,已清退和加租的房屋共23,895平方米,占应退和应加租面积的87%。
为了使清退工作有章可循,杜绝今后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四川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过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清退多占住房标准、分房标准,并对一些超标准不足一个自然间或因房子结构不合理不便退出的,制定了加收房租的规定,实行按超出的面积累进加租的办法加以解决。
四川省委要求全省各级纪委对那些清理不彻底和处理尚未结束的单位,抓紧时间,彻底查清,限期处理;对于清退工作已经结束的单位要组织检查验收。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12月30日电 (记者李东炎)中共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最近召开党员干部大会,结合学习整党文件,及时对市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韩振兴和办公室主任傅国民利用职权,任意提高建房分房标准,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错误作了严肃的处理。
据查实,从1979年以来,韩振兴、傅国民多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减少单元层住户数,扩大住房面积。他们主办修建的住宅楼、福利楼等六项工程,超过计划1,360平方米,仅一幢局主要领导人住的楼房就超过计划面积88%。其中,韩振兴的住房使用面积有106平方米,超过标准70%。傅国民的住房使用面积有104平方米,超过标准一倍多。
韩振兴、傅国民还违犯国家财经制度,擅自动用税务经费作建房费用。更为严重的是,他们非法截留税收款11.4万多元,用于其他项目的基本建设。他们为逃避建设银行的监督,不择手段地从人民银行支取82万多元作为基建费用。韩振兴、傅国民还变相私分国家资金。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决定撤销韩振兴局党组副书记职务(副局长职务已被撤销),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傅国民局机关党支部书记职务(局办公室主任职务已被撤销)。他们两人已各退出一套超标准住房。在经济上,市委决定,发给税务局领导干部和内勤人员的劳保用品,一律按进价收回价款。三个局领导干部和一个办公室主任多吃多占,变相私分的各种食品按实际进价全部收回价款。税务局非法截留的国家税收款及其它应上交财政款,全部收缴市财政金库。超计划修建的住房,由市政府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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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设精神文明 发扬革命正气
邓力群
《瞭望》周刊正式创刊了。这件事值得祝贺。
我们是一个有十亿人口的国家。我们已经有多种日报、月刊,也需要一份介于日报和月刊之间、兼取两者之长的,报道国家大事、纵谈世界风云的政治时事性新闻周刊。这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需要的,也会是广大读者所欢迎的。
我们进行整党、清除精神污染,目的是为了实现党的总路线,为了顺利地进行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我们的新闻、出版、文艺、教育、理论工作者,是思想战线的战士,肩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应当高举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旗帜,用自己的报道、文章、作品、表演、教学、讲演,去教育和引导人民正确地对待历史,正确地认识现实,坚信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鼓舞人民奋发努力,积极向上,真正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为伟大壮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英勇奋斗。思想战线上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在清除精神污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中起模范作用。清除精神污染,不是为了整什么人,而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进一步繁荣,为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胜利前进。精神污染一定要清除,在这个问题上,思想战线的领导不能涣散软弱,不能迁就。一个共产党员要采取鲜明的、坚决的态度;但是清除精神污染,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方针、步骤、方法办事,要严格划清界限,避免重犯过去搞政治运动那种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错误。
一方面要清除和抵制精神污染,另一方面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把我们党、我们国家、我们民族的好传统,把革命的正气,普遍地发扬起来。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绩,总的形势是好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日益深入人心,全国各族人民对党中央的信赖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信心日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不断提高,社会风气和人们的精神面貌有明显的改观,各条战线上涌现出了成千上万为国争光、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激励着人们奋发向上。这是今天我国形势的主流。这是新闻单位应该大书特书的。要满怀热情地、实事求是地宣传我们已经取得的各项建设成就,表扬人民群众中的好人好事,赞颂那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贡献的、思想高尚的人们,传播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新道德。这方面的工作,过去是有成绩的,但同我们伟大的时代相比,同千千万万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相比,还做得很不够。
最近,一些报刊都以一定篇幅、甚至开辟专门的栏目,表扬在艰苦条件下做出了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知识分子、干部和各条战线的先进分子。这项工作应该坚持做下去。这样的好同志有的是。一天报道一个,一年才三百六十个,十年才三千六百个。在经济战线、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在全国各地,在各民族中,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不是几千,而是几十万、上百万。
我们要倡导民族自尊心、民族自豪感,向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一代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要引导青年认识祖国、热爱祖国、建设祖国。要讲几十年来中国革命之艰苦困难,使全国的青少年、我们的后代永远怀念和学习革命先烈,使他们懂得,是无数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了革命的胜利,中国人民才从此站了起来,有了今天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只有继承和发扬先烈的革命精神,才能把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不仅要讲内容,还要有必要的形式,使之形成一种社会风气。一个地方、一个工厂、一个学校、一个机关、一支部队,谁为革命牺牲了,他是哪年生哪年死的,要写个简历,介绍他的革命事迹。如果不能给他塑像,可以立个墓碑,贴张烈士遗照。凡是为人民的利益、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牺牲的人,我们的人民应该永远纪念他们、学习他们。可以动员学生、青年、战士、工人、机关干部结合美化环境,进行义务劳动,建立这样的纪念点。每当开学的日子、国庆节、清明节的时候,全体人员可以对这些先烈表示悼念。总之,一方面要清除精神污染,另一方面要把革命的传统发扬起来,把革命的正气发扬起来。
思想战线的战士应当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希望《瞭望》周刊的同志们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希望思想战线所有的同志们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原文刊登在将于1984年1月2日创刊的《瞭望》周刊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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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万里会见黄文欢同志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万里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黄文欢同志,祝贺他新年快乐。
万里向黄文欢赠送了新近出版的《毛泽东书信选集》和《毛泽东书信手迹选》。黄文欢说,在新年到来的时候送我的这两本书,是很宝贵的礼物。
万里还向黄文欢介绍了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
会见后,万里设午宴招待黄文欢同志。
姬鹏飞、乔石、钱李仁等同志参加了会见和宴会。(附图片)
图为万里向黄文欢赠送新近出版的《毛泽东书信选集》和《毛泽东书信手迹选》。
新华社记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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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济南自行车厂党委
鼓励青工掌握科学文化知识
本报讯 通讯员任志唐、崔红军报道:山东省济南自行车厂党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青年工人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调动了他们搞好生产的积极性。
济南自行车厂是一个有1,800余人的中型企业,青年工人占全厂职工的80%以上。在生产实践中,厂党委认识到:要高速度的发展生产,不仅要抓产量、质量,更要注意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
自1981年以来,厂里共拨出教育经费24,000余元,购置了课桌、板凳,配备了专职教师,腾出房屋做教室,鼓励青年工人争取考进各类大学深造。几年来,这个厂先后有62名青工考取电视大学、工人业余大学。根据生产的需要,厂党委先后选送140余名青工出厂参加电镀、烤漆、焊接等各种技术对口培训。厂教育科还坚持举办了数学、物理、化学、语文等文化课短训班,有710余人次参加了脱产、半脱产学习。厂领导经常到青工宿舍走访谈心,鼓励青年抓紧点滴时间,努力学习文化。
目前,这个厂已有两批电大学员毕业回厂,他们在生产和技术管理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其中一名毕业生还被提拔为设备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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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邓小平文选》日译本(北京版)开始发行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邓小平文选》日译本北京版今天开始发行。
由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翻译的这本书的同一译本东京版已于11月间在日本发行,是外文出版社和日本东方书店合作出版的。
《邓小平文选》的英、法、西班牙、俄文译本将在明年陆续出版,德文、阿拉伯文版正在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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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续昨)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届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候补中央委员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执行局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局;
(六)决定中央委员会顾问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执行局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中央执行局在中央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并向主席、副主席汇报请示。
第二十七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中央执行局提出,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选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市辖区(县、市)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县、市)的市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不设区(县、市)的市和市辖区(县、市)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开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委员会,不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市辖区(县、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盟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设常务委员会,并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顾问,其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各种工作部门,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县委员会,市辖区(县、市)委员会,不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选举秘书长,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并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盟的基层组织是:总支部、支部(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直属小组)。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建立。盟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如工作需要,可建立总支部。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盟员,由所属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选举。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组织、宣传等委员。小组(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小组(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二年。基层组织的建立和所选出的负责人,均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开展盟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同志关系,加强团结。
(二)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基层工作开展组织活动。
(三)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和推动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四)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六)吸收盟员,收交盟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可由省、市组织给予表扬、奖励。对其中成就特别突出的,可由省、市组织上报盟中央,在全盟通报表扬。
第四十一条 盟员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惩处时,应给予盟纪处分。盟员违反盟的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盟的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实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处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第四十二条 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他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他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四十三条 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盟纪处分和国家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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