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三次全盟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通过)
总纲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由台湾同胞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本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准则,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本盟1947年11月成立于香港,1948年宣布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多年来,本盟一贯反对任何外国侵略台湾,坚持为台湾回归祖国而努力。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的神圣事业中,本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是本盟和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任务。本盟要高举爱国旗帜,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与政治协商,维护盟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盟员和所联系的台湾省籍人士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和全国人民一起,为发展和加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同胞是祖国大陆人民的骨肉兄弟,完成统一祖国大业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本盟要继承台湾人民爱国主义的传统,关心台湾人民的利益,研究台湾的情况,就和平统一祖国问题,向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献计献策,为促进台湾早日回归祖国贡献力量。
本盟支持台湾人民爱国、民主要求。反对任何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和任何制造分裂的阴谋。
本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组织要坚持群众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努力开创台盟工作的新局面,以保证本盟任务的完成。
第一章 盟员
第一条 在中国大陆居住的台湾省籍人士,承认本盟章程,在履行入盟手续后,就成为本盟盟员。
第二条 申请入盟的人,必须履行入盟手续。要有盟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盟志愿书,经盟的地方组织批准,并报总部备案。总部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三条 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盟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盟的会议,阅读盟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在盟的会议和刊物上,讨论盟的工作。
2、参加盟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并反映意见和建议。
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4、向盟的各级组织直至总部提出询问、申诉、控告和批评,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
盟的组织保障盟员的上述权利。
(二)盟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盟的章程,执行盟的决议,参加组织生活。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保卫国家利益。
3、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4、积极为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5、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盟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盟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贡献者,盟的组织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盟员违反纪律者,盟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留盟察看、开除盟籍的处分。受处分的盟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盟组织申诉。
第二章 盟的总部组织
第六条 本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盟代表大会,大会闭幕后是它产生的总部理事会。
全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部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盟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审查和批准总部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盟章程。
(三)选举总部理事会。
第七条 总部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则担任到下届全盟代表大会的召开时为止。总部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 总部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总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总部常务理事会主持盟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总部常务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和副秘书长。总部设立总部行政会议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总部理事会可设顾问。顾问由主席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总部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章 盟的地方组织
第十一条 盟的地方组织是省(直辖市)分部,省辖市及相当于省辖市分部。
第十二条 分部的领导机关为分部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分部委员会。
分部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分部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分部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查和批准分部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分部的重大问题和工作。
(三)选举分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分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分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一人,由分部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分部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4版()
专栏:

吴学谦为胡耀邦总书记访日成功举行宴会
感谢日本政府和朝野人士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今晚为胡耀邦总书记访问日本圆满成功举行宴会,感谢日本政府和朝野人士给予胡耀邦一行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
胡耀邦及其随行人员今晚再次同全程陪同他们访问的日本大使鹿取泰卫欢聚一堂,共庆这次访问为中日友好关系史揭开了璀璨的新篇,共祝中日睦邻友好关系长期稳定地发展。
在充满亲切气氛的宴会上,吴学谦举杯祝酒,向使这次访问获得圆满成功的日本中曾根首相、安倍外相、鹿取大使和日本朝野各方面人士以及新闻界人士表示由衷的感谢。
鹿取大使在祝酒时说,胡耀邦总书记这次访问在日本对外国领导人的接待中是最为成功、最有成效的一次。他说,这次访问由于确立了日中两国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确认了日中友好长期稳定的发展,具有超越亚洲地区的意义。
陪同胡耀邦访日的王兆国、张香山、刘述卿等,同应邀出席宴会的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和新闻记者,在宴会上频频举杯,祝愿中日友好向着二十一世纪以至更遥远的未来前进。
宴会前,胡耀邦总书记同鹿取大使等亲切会见,并向客人们介绍了他和吴学谦今天上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组织的报告会上谈到的访日观感的要旨。


第4版()
专栏:

姚依林同马林茨会谈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姚依林同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斯洛文尼亚共盟中央主席安德烈·马林茨今天在北京举行了两轮会谈。
据了解,会谈是在同志式的、诚挚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在会谈中对近年来中南两党友好关系的发展感到满意,并表示要为这一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努力。
在通报国内情况时,马林茨着重介绍了南斯拉夫在稳定经济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姚依林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开展整党和反对精神污染的情况。姚依林说,中国的农业今年获得了历史上的最好收成,工业生产在贯彻调整经济的方针中稳步发展,并且超过了原来的计划。
双方还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晚上,姚依林设宴招待马林茨同志一行。
马林茨一行将于明天离开北京去成都参观访问。


第4版()
专栏:

科威特马来西亚新任驻华大使向李先念主席递交国书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科威特新任驻中国大使马哈米德、马来西亚新任驻中国大使达图·卡米勒今天上午分别向李先念主席递交了国书。(附图片)
科威特新任驻中国大使马哈米德向李先念主席递交国书。
            新华社记者摄
马来西亚新任驻中国大使达图·卡米勒向李先念主席递交国书。
  新华社记者摄


第4版()
专栏:

港澳各界人士举行追悼会悼念何贤先生
新华社香港12月9日电 港澳各界人士今天在香港殡仪馆举行追悼会,沉痛悼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港澳知名人士何贤先生。
追悼会于上午10时开始,何贤的遗像悬挂在会场正中,会场里放置着李先念、叶剑英、彭真、习仲勋、杨尚昆、姬鹏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致送的花圈。广东、港澳有关单位和何贤生前友好也送了花圈和挽联。
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许家屯、副社长曹维廉、祁烽、叶铎、李储文参加了追悼会。
广东省政协主席梁威林和何贤家乡——番禺县的县长梁伟苏等专程来港参加追悼会。
澳门南光公司总经理柯正平致悼词。他赞扬何贤一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支持祖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和家乡建设,一贯关心祖国的统一大业,还赞扬何贤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安定作出了很大贡献。
参加扶灵的有柯正平、许家屯和光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光英、澳门中华总商会副会长马万祺、香港恒生银行名誉董事长何善衡、香港中华总商会副会长汤秉达、澳门南通银行副总经理郑巩和澳门东亚大学校长薛寿生。
追悼会后,何贤的灵柩即起运澳门安葬。为悼念何贤,澳门宣布于今天起一连三天为哀悼日。


第4版()
专栏:

全国政协委员沈方成追悼会在京举行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沈方成因病医治无效,于12月3日在北京逝世,终年87岁。沈方成同志的追悼会今天下午在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举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习仲勋,全国政协副主席杨静仁、刘澜涛、陆定一、康克清、季方、胡子昂、王昆仑、钱昌照、董其武、周叔弢、周建人、周培源、缪云台、王光英、费孝通、赵朴初、叶圣陶、屈武,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送了花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荣毅仁,中共中央统战部、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以及沈方成的生前友好等300多人参加了追悼会,并向沈方成的丈夫胡厥文表示亲切的慰问。
追悼会由全国政协副主席程子华主持,民建中央副主席浦洁修致悼词。悼词说,沈方成同志是上海市嘉定县人,是著名教育家沈恩孚的女儿。她从青少年时代起就向往进步,追求救国真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她积极支持胡厥文同志从事民主运动。建国以后、她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她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烈拥护,对祖国四化建设充满信心。她十分怀念在台湾的亲朋故旧,殷切期望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悼词说,我们悼念沈方成同志,要学习她几十年来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休戚与共的高尚品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共中央周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完成统一祖国的神圣大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努力奋斗。


第4版()
专栏: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续昨)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必要情况下,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级组织。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和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进行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辖市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顾问。顾问人选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委员会设副秘书长,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必要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可设副秘书长。
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及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按党员所在的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建立支部。支部党员九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地区、业务系统或单位,有二个支部以上,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推选组长。
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支部、小组长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本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推动、帮助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
(三)密切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业务实践,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和政治责任感,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本职工作。
(四)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和党员的专长,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推动党员面向社会,参加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鼓励党员努力工作,进行革新和创造,结合党员的思想和业务,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六)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党员和群众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助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定期举行组织生活,发扬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共同前进。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维护和执行本党的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