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83-11-30

1983-11-30新闻联播 文字版

利改税第二步的理论与方法探讨

第5版()<br/>专栏:<br/><br/> 利改税第二步的理论与方法探讨<br/> 何振一<br/> 在完成利改税第一步工作后,利改税第二步应当如何实施?仅据几年来经济改革的经验,从理论与方法两个方面,作些粗浅的探讨。<br/> 利改税第二步的任务<br/> 利改税是改变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纯收入的形式。从表面看,似乎任务很单纯,在利改税第一步的基础上,把剩下的利润部分也改成交纳税金形式,就是第二步的任务。其实不然。利改税是我国经济改革深入发展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它的任务要比改变企业向国家交纳纯收入的形式广泛得多。这可以从实施利改税的客观原因中得到认识。在我国全面实施利改税,并不是偶然的,它是总结和概括我国经济改革实践经验的结果,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br/>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总结我国过去经济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集中过多、缺少经济责任、吃大锅饭等弊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在城市首先抓了财政分配体制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通过改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管理形式——经济责任制产生和发展起来。这种责权利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度一经出现,就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一切新的事物,开头总会是不完善的。现行的经济责任制也一样,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所采用的各种利润留成办法和利润包干形式,虽然可以初步地把企业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但都存在着企业的经济责任不稳定,经济责任不强,责权利结合不够紧密的毛病,妨碍着经济责任制的巩固和发展,客观上迫切需要克服这一缺陷,以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几年来经济改革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利改税是强化和稳定企业经济责任的有效手段。实行利改税后,不论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如何,首先必须按规定完成向国家交纳的任务,这就稳定和强化了企业的经济责任,从而加大了企业外在的经济压力。责任稳定了,权和利两方面也就随之稳定了,企业在完成交纳任务后,余下来归企业自主支配,余的多少,是亏是盈,都由自己负责,这就增加了企业内在的动力。内有动力、外有压力,也就会增添企业的活力。<br/>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是计划经济,扩大企业自主权,减少对微观经济不必要的直接行政手段的干预,才能保证企业的活力,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宏观经济的控制。相反,越是要把微观经济搞活,越需要加强宏观经济控制。重要的办法就是强化经济杠杆的作用。几年来在一些经济改革措施上出现的某些缺点,往往都是与经济杠杆不能正确地发挥调节作用有关。经济发展要求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而经济杠杆本身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这种矛盾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责任制的普遍推行,越来越尖锐。迅速完善经济杠杆,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就成为迫切的客观要求。在价格还难于全面改革的情况下,实行利改税,完善税收杠杆,就成为首要的问题。<br/> 1980年实行了分级财政、分灶吃饭体制,几年实践证明这次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富有成效的。但分级财政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某些消极影响。实行利改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实行分税制,企业不论隶属于谁,都一样向中央与地方承担纳税义务,就有利于消除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的弊病,同时也可以使企业摆脱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br/> 利改税的任务主要的可归结为以下几点:①把企业向国家交纳纯收入的税利并存形式,改成税收一种交纳形式,稳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企业经济责任;②按发展和完善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即通过改革税制,消除由外部因素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上的苦乐不均,完善税收杠杆作用;③按城市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实行财源共享制的分税制的要求,改革税制,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利益结合起来,使企业从行政的条条块块束缚中解脱出来。<br/> 利改税第一步是利改税的一个过渡措施。不能也不应当要求它完成上述各项任务。<br/> 实行利改税会不会影响国营企业所有制性质呢?回答是否定的。从理论上说,利改税的实质是通过改变国营企业纯收入的交纳形式,达到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完善经济责任制的目的,并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如果说对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就是它强化了企业的经济责任,丰富了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经济控制的手段,更加巩固和强化了全民所有制性质。因为,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一个关键性的标志,就是企业和职工在自己的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上,对国家(社会)承担完全的经济责任,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只有在完成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前提下取得。实行利改税正是这样要求企业的。<br/> 近几年来,我们在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对400多个企业试行了利改税,实践证明,试点的企业,全民所有制观念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利改税方向是正确的,效果也是好的,已被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所肯定。<br/> 利改税第二步从何做起<br/> 根据利改税的任务,第二步只能从全面改革税制做起。<br/> 利改税第二步,顾名思义,似乎应当是从改变余下的利润交纳形式着手。但这样做是很难达到预期的利改税目的的。<br/> 利改税第一步是在不改动原工商税的基础上,采用对税后利润部分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实施的。所得税属于以收益为课征对象的税种,它是有收益才交税,无收益不交,收益多则多交,少则少交,对企业来说,和利润留成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税制改革上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就国营企业交纳的工商税来说,并没有从根本上克服原有的弊病。我国税制的状况,决定了利改税第二步,必须从全面改革现行税制入手,根据利改税各项任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税种和设计税率,方能完满地达到利改税的预期目的。有的同志说,工商税主要是税种单一,只要把原来并进来的各种税再分出去,并改名为产品税就可以了。然而,一种税起什么样的调节作用,不在税收的名称,而在于课税客体的性质和税率如何设计。比如,我国的工商税,其税目划分标准不一,有的按产品划分,有的按行业划分,有的按产品大类划分。税目是课税客体的具体化,这样,工商税的课税客体,性质就混乱不清,很难正常发挥杠杆作用。并且当时设计税率的依据也不同于今天,如果我们不改变这些,仅仅改名为产品税,也只能是空有其名。通常说税收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都有调节作用,这是就税收总体说的。并且任何一种税的调节作用也不是万能的,不同税种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第一,不同的税种,调节的对象不同。比如,产品税可以调节不同产品因价格不合理所造成的不同产品收益上的差异,却不能调节由于技术装备不同带来的收益上的差异。所得税可以直接调节企业总收入水平,却不能调节某一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等等。第二,不同的税种,其调节作用的范围宽窄也不一样。例如产品税调节范围就广些,而屠宰税作用范围就狭。第三,在实现特定的经济任务中,税收的调节作用又不是孤立的,各税种之间还有一个相互补充和协调问题。为实现某项经济任务,往往需要选择特定的几个税种相互配合方能实现。第四,同一个税种,由于税率设计的出发点和依据不同,以及设计方法不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产品税有着广泛的调节作用,但如果运用不当,仍然达不到预期效果。在利改税第二步中,我们采用了产品税,如果在税率设计上不是依据价格不合理的实际数额来设计税率,而是从现在利润大小来规定税率,这样,虽然是产品税,也不能调节因价格不合理给企业带来的苦乐不均问题。<br/> 总之,实行利改税第二步,必须以利改税的目的和任务为出发点,从全面改革现行税制着手,按每一项特定任务选择税种,明确规定课税客体,依据其调节任务设计税率,把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重新分配与安排,方能顺利而正确地达到利改税的目的。<br/> 利改税第二步方法的几点设想<br/> 实行利改税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分清在企业盈利或亏损中,哪些是主观努力所取得的部分,哪些是外部原因造成的部分。把企业外部原因增加的盈利或造成的亏损消除掉,才能显露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企业实际盈亏水平,才能有效地安排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为此,利改税第二步在税种选择特别是税率设计上,要分两步做。第一步,选用一些适当的税种,相应地制定合理的税率,把由于价格不合理等客观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盈亏消除掉,使企业生产经营的真正效果显示出来,为第二步制定合理的所得税率和确定企业留利水平准备条件。<br/> (1)用产品税,依课税产品的价格脱离价值的实际数额设计税率,把企业由于价格不合理原因造成的盈余或亏损消除掉。要先设计出普通税率和调节价格的特定税率两个税率,然后合成一个税率。特定税率是依据其价格不合理造成的盈亏数额制定。是盈余则依盈余多少,相应地定出一个正税率,是亏损则依亏损多少,相应定出一个负税率,最后和普通税率合成产品税的正式税率。<br/> (2)用级差收益税,把企业的级差收益集中到财政中来,以消除由于企业所占用的自然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差异造成的苦乐不均。为使级差收益税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税率要依据级差收益来确定,而不应有其他附加条件。为了其他目的,如保护国家资源、促进合理运用等,可以考虑另设资源税。<br/> (3)用固定资产税,把因占用国家固定资产数量不同,带来的企业之间利益上的苦乐不均消除掉。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金多少,与企业劳动者的技术装备程度有密切关系,它直接影响着企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技术装备水平高,劳动生产率就应当高于技术装备低的企业,其盈利也就高,这部分收入并不是企业努力经营的结果,而是企业之间价值再分配形成的,应当动员出来归财政所有,以使占用不同数额资金的企业之间处于同等地位。<br/> 在消除外部原因给企业带来的盈亏数额之后,企业就被置于同等地位上,企业之间纯收入水平的高低,才是显示企业生产经营成绩的好坏的标志,据此测算合理的留利水平,运用经济杠杆来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否则就会出现奖罚不明的现象,造成把企业主观努力所得全部拿走,而管理不善的企业却留下了非分所得。<br/> 第二步,先依据调节后的企业实际盈利数额和国家规定给企业的经济责任,以及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留利水平。再从企业实际盈利数额中,扣除其他一些税种应交纳的税款,最后再扣除留给企业的利润数额,其余部分则用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办法,全部动员到财政中来。<br/> 在税制设计中,还要打破原来意义的地方税概念,要扩大地方税的范围,为实行财源共享制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准备条件。所谓财源共享制,是指每一项主要财源(税源)都要成为既是中央财政收入的泉源,又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泉源,中央与地方都对其征税。这就可以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直接结合起来,以利于消除“地方所有制”,将企业从条块束缚中解脱出来。实行共享制的分税制,有几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采用类似现行体制中调剂收入的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成;一种是采用地方附加办法;一种是对同一税源(同一课征对象),同时设中央与地方两个税种。从经济改革总体战略考虑,为了更能充分和灵活运用税收杠杆作用,看来最后一种办法更有利。这既便于中央和地方分别运用经济杠杆,而不会发生相互影响利益问题,更利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稳定和建立财政责任制。

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简介

第5版()<br/>专栏:学术动态<br/><br/> 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简介<br/>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联合主办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于10月5日至11日在成都举行。在这次综合性的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上,对我国古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封建租佃关系及商业资本等三个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探讨。<br/> 大家一致认为,关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古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如何估计我国古代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的同志认为,在封建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生产力不会出现飞跃,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劳动经验的积累和劳动技能的提高;有的同志则认为主要表现在生产工具的不断改善。从总的趋势观察,农业生产力是在持续前进,但具体到某个时期,有的部门虽仍在发展,有的部门则可能出现衰退,因此具有较大的不平衡性。<br/> 有的同志按农业自身发展的特点,从农具和动力、土地和水的利用方式,耕作制度,劳动者的经验、技能,作物和牲畜构成,生产结构与生产布局等方面,具体地分析了古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阶段性,指出我国是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为主的精耕细作农业。同时认为我国小农经营的古代农业并不是“单一经济”,其生产结构的主导形式是以种植业为中心、农牧结合的综合经济。<br/> 在封建租佃关系的讨论中,大家就租佃关系产生的历史渊源、发展进程及其对封建社会发展的影响等问题,作了系统的剖析。有人认为,在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农村公社中自由民的不断贫富分化,租佃关系就产生了。此后,由于历史进程的曲折性,商品经济的起伏波动,租佃关系中的人身依附因素亦时强时弱,但总的倾向则是日益削弱。<br/> 在租佃关系的发展进程及其历史作用的探讨中,有的同志认为,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及庶民地主因其身份的不同,与佃户间的关系亦有区别。同样,地租形态的各异,主佃关系自然也不会一致。由于租佃关系本质上应是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租佃制的出现及其形式的变化,乃是历史发展的表现。<br/> 封建社会后期产生的经营地主,是租佃关系中的新内容,经营地主中的一部分是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具体表现;而后趋于没落,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幼弱。<br/> 关于商业资本,大家就中国古代商业资本的性质、作用、发展程度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细致的讨论。对于商业资本的内涵和外延,有的同志指出,它应是流通领域的商人货币财产;其向生产领域的转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以明、清两代比较而言,清代商业资本具有财力雄厚、活动范围更为广泛等特点,而且已经向产业资本转化。对此,有的同志持不同见解,认为所谓转化并非是大量的、普遍的现象,因为转化的条件——经营产业的利润率高于或等于商业利润率——在当时并不具备。<br/> 关于商业资本对生产领域的影响和作用,认识甚为分歧。一种意见指出:中国古代商业资本始终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具有瓦解和破坏自然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往往同土地所有权、高利贷资本相结合,以“三位一体”的独特结构强化封建经济,具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另一种意见则反对笼统谈论商业资本的二重性,主张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具体考察它的不同作用。对于封建社会后期商业资本的作用,也颇多歧议。有的人认为瓦解和加固自然经济两种作用兼而有之,有的人则认为主要是起了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br/> 商人、地主、高利贷者“三位一体”论,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争辩。一些同志认为,这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固有特点。商业资本向封建地租和高利贷资本转化,以至加强封建地主经济,是它的消极作用的表现。有的同志不同意把商业资本的作用和“三位一体”联在一起,认为这是一种主观偏见,其中包含着概念的混乱。把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长期延续的罪责归咎于商人和商业资本,既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理论,也不符合历史事实。<br/> (陈经实)

读《简明中国近代史》

第5版()<br/>专栏:书评<br/><br/> 读《简明中国近代史》<br/> 乔还田<br/> 近来,由于社会上的需要,一些编述近代中国八十年历史的书相继问世了。在众多的读本中,陈振江撰写的近28万字的《简明中国近代史》(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是较有特色的一种。<br/> 大家知道,近代中国八十年的历史是用血和泪汇成的。由于在此期间,帝国主义用剑和火把我们的祖国逼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苦难深渊,一般论著在追溯这段历史时,往往给人以压抑之感。然而,屈辱仅是近代交响乐中低沉的旋律,更重要的是,帝国主义的侵略迫使众多的炎黄子孙在屈辱、悲愤中惊醒、奋起——构成了整个乐曲中不可缺少的最壮丽的篇章。所以,一部完整的中国近代史,必须在铺叙多难之邦屈辱的同时,努力把人民的反抗、进步势力的奋起充分表述清楚。否则,就不能给读者以有益的启迪和力量。在这一点上,陈振江撰写的《简明中国近代史》不无值得称道之处。作者的论述既注意了近代中国屈辱的一面,也没有忽略奋起的一面,而基本格局旨在说明在此期间中国仍是沿着历史的轨迹前进的。也就是说,近代中国的沉沦只是暂时的,在屈辱中奋起,在悲愤中战斗——古老的中华民族,必将重新焕发出青春的活力。仅就此种基调而言,该书便不失为一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教材。<br/> 一般说来,凡受读者欢迎的书,文字都比较流畅。而该书的优点之一,正在于其笔调能随着内容的不同而变化起伏。其中既有饶有趣味的叙述,也有严谨的论证;既有对帝国主义、封建势力的无情揭露和鞑伐,也有对爱国者、革命者的热情讴歌;既有对正义事业功亏一篑的惋惜之情,也有对贪官污吏祸国殃民劣迹的忿懑。如在《清政府的官》一目中,作者仅用了三千余字,就把清末官场的腐败之风,淋漓尽致地勾画出来,读来犹如一篇辛辣的讽刺小品。<br/> 当然,只有上述两点是不够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术探究方面,作者除广泛吸取别人科研成果外,还就一系列重大史实和有争论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在人物评价方面,对龚自珍的看法就不囿成说。本书认为,龚氏的改革主张诚然可贵,但其思想实质不外是“补天”,即用微弱的改良,去挽救清朝这座将倾的危楼颓殿;他虽具有反侵略的思想,但时代赋予人们最严峻最急切的任务不单纯是反对西方资本主义的侵略,还得学习“洋人”的长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龚自珍恰恰在学习西方这一点上,没有真正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因此,不宜评价过高。和龚自珍相比,魏源的思想虽在鸦片战争前较为狭窄,又不成体系,但经过第一次鸦片战争的“洗礼”,有了突飞猛进的变化。他对学习西方和如何富国强兵等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探索,明确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先进主张,这正是他比龚自珍略胜一筹的可贵之处。<br/> 还应指出的是,该书在论证时注意了新材料的发掘和引用。如在论述甲午战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变化时,作者大量引用了《时务报》、《知新报》、《国民报》、《中国商务报》等清代报刊中的有关材料,为自己戊戌维新运动必然产生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还有,在交待义和团运动的来龙去脉时,采用了当时人写的《综论义和团》中的部分文字,而这种稿本是相当珍贵的。<br/> 当然,该书还有一些瑕疵可寻。如对近代的文学艺术和科技发明创造很少涉及或语焉不详;在个别行文、标点、数字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润色和订正,等等。

假冒商标罪

第5版()<br/>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br/><br/> 假冒商标罪<br/>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代表商品特征和区别于其他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类商品的标志。通俗地说,商标也就是商品的牌子。商品生产者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为了维护自己商品的信誉,以便更好地销售自己的商品。消费者根据购买商品的经验,也逐渐养成了“认牌购货”的习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不但存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所以商标是必不可少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商标对于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开展对外贸易、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人民群众监督生产和保证商品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加强商标管理,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方法。商标使用者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br/>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商标专用权,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即构成假冒商标罪。对假冒商标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惩处。<br/> 假冒商标罪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br/> 一、具有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就是《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伪造和仿造他人业已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因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使用商标的专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假冒的不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不构成本罪,可以根据《商标法》,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理。<br/> 二、假冒商标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对假冒商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企业单位批准、决定使用假冒商标的人员和使用假冒商标的个体工商业者。<br/> 三、假冒商标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此商标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注册商标,而故意假冒。<br/> 假冒商标罪,是利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的信誉,来倾销自己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的信誉,给其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假冒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