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
陈岱孙
提要:在对待西方经济学对于我们经济现代化的作用上,我们既要认识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我们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本不同,从而,现代西方经济学作为一个整个体系,不能成为我们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理论。同时,我们又要认识到,在若干具体经济问题的分析方面,它确有可供我们参考、借镜之处。
现代化,在今天,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十分关切的事情。理由,无须赘述。
现代化,在今天国内,具体地表述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第8页)
四个现代化作为一个口号并不是新的。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过去一个长时期,干扰的因素阻碍了现代化的进展。只有在拨乱反正后的这几年,这个问题才能重新提上日程。1982年9月,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所作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中,才重新明确地把它提出,作为今后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
四个现代化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在实现“四化”的过程中,基本的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经济建设,而其关键则在于“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在科技现代化中,“加强经济科学和管理科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水平和企业事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第11页),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被突出地提出来了。
对于从事社会科学(尤其是从事经济科学)研究的中国人来说,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虽然这里所提的只限于经济管理科学,但对于其他社会科学也存在着基本概念、理论和中国现实的矛盾。对于从事经济科学的人们来说,一个具体的问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经济建设到底有没有用处,在哪些方面我们可以在取舍间作出抉择。
不应该忽略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现代化经济建设,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化经济建设,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化经济建设。这区别就不只是由于经济学中某些概念和理论与中国经济现实有不相契合的地方,而是在若干基本前提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枘凿。
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是一个没完全解决的新课题。它既是一个社会实践的问题,又是学术理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历史还没有提供一个完备的现成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诠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和其他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一样,有过一段经验和教训;而我们的经验和教训又有我们的特征。
在建国初期的五十年代,我们曾经全面地学习苏联的经济建设现代化的实践经验和其理论依据。无论是宏观的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或者是微观的企业、事业的经营、管理,无论是在国家实际经济部门,或者是在大专院校的教学研究工作中,我们所采取的是苏联经济的模式。但在五十年代末期,中苏的关系恶化了。他们中断了经济援助,撤走专家,带走技术资料。此后,他们对我们进行了学术和技术的封锁。而我们也感到他们经济建设的经验,未必都契合我们的实际,甚至他们若干经济理论依据的正确性也值得怀疑。所以,在大专院校中曾经一度企图排除苏联经济建设理论的影响而建立自己的经济建设模式。
对于西方的经济学,情形又有所不同。从五十年代初起,我们和西方的经济学几乎处于隔绝状态。一方面,这状态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朝鲜战争起,对我们进行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包括学术技术交流方面的全面封锁而产生的。当然在这些年间,我们也曾通过曲折的途径弄到了一些图书、报刊、资料等等。但直接的交流是完全断绝了。另一方面,在主观上,我们也采取了自我封闭的态度,拒绝了对西方国家一切经济学的任何注意。我们认为既然西方的经济学都是为资本主义辩解的,从而是庸俗的,它的全部内容当然不值一顾。十年动乱加甚了国内经济工作者对于国外经济情况和经济学说发展动向的忽视和无知。
七十年代末期,情形变了。闭关的局面打开了,对外交流的渠道多了,对于外国经济学的观感、态度也开始变了。一方面,在我们国民经济规划,企业、事业经营管理方面,积年来出现了若干不能令人满意的现象;例如,基建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平衡问题,能源、交通发展的速度和配套问题,工业企业亏损问题等等。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隔绝,外国经济学,对于一些人来说,变得十分陌生,陌生不免引起目眩;过去的自满也许变成自疑,由自疑而变为不加审别的推崇。后者也许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渡现象,但有必要尽快地排除这个现象。我们既要承认外国经济学,在其近年的发展中,在其推理分析、测算技术、管理手段等等方面有若干值得参考借镜之处,又不要盲目推崇,全盘搬套。
对外国经济学“内容”的取舍,既涉及本质问题,又有技术问题。
根本的原则应该是,以我为主,以符合国情为主。讲到国情,当然会想起我们是一个领土广阔,人口众多(10亿人口,其中又是8亿农民),资源丰富但又未得开发,经济落后,科技也不发达等等。但更重要的国情应该是我们的在上述的自然环境国情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无论是对于苏联、东欧国家的经验或对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学,都存在着一个如何最好地做到“洋为中用”的问题;但和自然科学与技术的“洋为中用”又不相同。在经济学,或者可以说在整个社会科学范围里,社会经济制度是一个恒定的前提。古往今来,经济学总是一门致用之学,是经济现实的反映,又反过来为经济现实服务。尽管不断地有人主张经济学的纯粹科学化,提出了所谓实证经济学,以区别于并从而排斥所谓规范经济学,说后者为非科学;但其所谓实证仍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某些规范为假定。
把实证经济和规范经济完全割开,是不可能的。经济现象和物理现象不能等同。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不能等同于物理学、天文学等等。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在考虑分析经济现象的时候,不能不关切到作为这些现象基础的人和社会,从而不能不受到存在于不同社会中的不同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制约。单就这一点来说,不会存在着一个真正超脱于社会价值判断的所谓实证经济学。
现代西方的经济学是十六世纪以后的产物,是新兴的产业资本的意识形态。在这个土壤滋生出来的经济学,当然反映着这个新兴经济制度的观点,它对于社会经济问题的是非、优劣、当否等问题,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对于这个经济制度有利有害,作为价值判断的基础。
从亚当·斯密以次,西方现代经济学家基本上以促进国民财富为经济目的,而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个人主义伦理观和自由主义经济观成为这个社会经济制度和反映这个制度的经济学的两个基本信条。个人主义伦理观把个人放在首位,认为人首先是一个个人,然后才是一个社会成员。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断言,一切人的行为都源于自我保存,这是本能。因此,人基本上必然是利己的。利己是人的天性,是自然的,从而是合理的。在中世纪的家长体制的伦理观让位于个人主义的伦理观之后,中世纪所鄙视的自私、利己、贪欲、务得等等行为,都被默认为自然的、无可非议的了。经济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演生信条。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只有当人们的经济行为摆脱政府等机构的人为干扰而毫无拘束发挥其作用时,才能达到高峰。经济自由主义成为资产阶级最好的经济制度,因为只有在经济自由主义制度下,个人主义才能得到应能的发挥和发展的保证。
社会主义经济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集体主义和计划性的经济干预主义是这一经济制度的基本原理,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则是这一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所关心者不只是国民财富的生产和增长的问题,而是建立社会上人与人平等的生产关系和随之而存在的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在国民中公平分配的问题。简言之,它首先关切的是对人剥削人制度的解放。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总量等国民财富生产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定的问题。社会主义经济学是在没有剥削制度的前提下来研究财富的增进的。
因此,从整个体系的本质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途径不能成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模式,而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说不能成为发展我们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
由于制度上的根本差异,甚至在一些具体的、技术的政策问题上我们也不能搬用西方的某些经济政策或措施。例如,曾有人问道,西方国家有两种制定它们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政策,一个叫做财政政策,一个叫做货币政策;在这两种政策中,中国会采用哪种政策?这个似乎带有技术性的问题,实际上牵涉到我们根本的国情。这两种政策有一个共同前提,那就是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这些政策所应具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这问题的提出也许还有一个误会。两年多前,美国的货币学派的首要人物弗里曼教授来华访问,在北京作了几次讲演。当时就有人提出疑问,是不是由于凯恩斯学说不能解决西方国家滞胀问题,因而我们也想听取弗里曼一套说法,看看是否有可以取材之处。
我们知道凯恩斯学说的要点是放弃传统观点,否认能靠市场自动调节达到供求均衡来实现充分就业。他主张依靠国家干预,特别是财政干预,人为地刺激投资和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以缓和或度过经济危机,减少失业。凯恩斯的主张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是否起些作用,不在此具论。但他主张的通过税收和利息率的增减以及公共工程的支出等等财政政策的手法,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私人自由投资机制为前提的。而我们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我们的投资决定于国家经济计划,不存在着以增减税收和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刺激私人资本的问题,也不存在着以国家投资来补充私人投资不足的问题。至于货币政策,它是以一个完善的、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为前提的。这前提和国内情况更是大相径庭。
但指出作为一个整个理论体系,现代西方经济学不能成为我们研究、制定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却不等于说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没有值得我们参考、借镜、利用的地方。把国外经济学都目为无用的,或者反动的,避之唯恐或浼的想法,至少有片面性之讥;当然,相反地,由于某些方面有可资借镜利用之处,便盲目地全盘接受,或者食洋不化,对于纵然有用的技术手段采取生搬硬套的办法更是有害的。
在若干主要方面,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于促进我们经济建设现代化是有用的。
首先是企业、事业的经济经营与管理的研究。这就包括企业组织,劳动管理,能源、原料的有效利用,工艺技术的改良、更新,产品品种、质量与市场的关系,成本计算,经济监督与审计等等。赵紫阳总理在去年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在1971到1980年的十年间,我国工业企业由1970年的195,000多个增加到377,000多个,增加近一倍。但现有的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落后,它妨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这是和过去忽视提高和加强经济科学、尤其是经济经营管理科学的研究与应用有关的。最近四年多来,中央提出了坚决调整、全面整顿现有企业的方针,就把这问题突出地提出来了。这几年来,不少国内大学的经济系、财经院校都设立了经济管理专业,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教学研究也参考、借镜了西方经济学中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当然就在具体问题上,也还不断地有取舍的问题。
其次,从广义上说,经济管理不限于单个企业事业的经营管理,还包括国民经济的综合计划管理。一般地说,国民经济计划综合平衡是一个社会主义经济的范畴,但在近年,西方经济学发展中,也有可供这方面参考的东西。“投入产出分析”是一个例子,它所涉及的是国民生产分部门的结构问题。里昂惕夫教授以资本主义经济为对象,所以他的分析是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各部门间在产品供应和劳动力、物质资本分配配置方面的数量关系。它的理论基础是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论和凯恩斯的总量分析。但是作为一个利用数学建立大型联合方程,从量上对国民经济各部门间或部门内部各环节间的生产与分配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进行分析研究的一种方法,它不但可为资本主义经济所利用,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重要工具。里昂惕夫教授于1972年曾作为北京大学的客人来北京访问,在北京大学作过学术报告,进行过座谈。他和我们座谈时,曾表示类似的看法。我们得承认“投入产出分析”所涉及的生产各部门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也许在国家计划经济中的作用,要比其在原来的私人自由经济中的作用,有更广阔的领域。
其三,在我们明确了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是以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之后,西方所谓微观经济学中,对于商品的需求和供给、价格和售量、竞争和垄断等有关市场机制的分析,也许可以供我们作为研究如何成为计划调节补充的市场调节作用的参考,填补我们在这一方面过去也曾忽视过的空缺。
其四,是广泛应用数学方法,从定性分析发展到定量分析。西方经济学近几十年内,在经济现象定量分析方面,作了大量的试验。本世纪三十年代后,几乎和凯恩斯学说出世的同时,并随即与之相结合的,由瓦尔拉斯——帕勒托学派所建立的运用数学以说明、分析经济现象的数理经济学,得到大步的发展。当代电子计算技术的发展又为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计算手段。突出的学科的发展是经济计量学,以经济现象的变量关系为探讨的核心,研究的步骤归结为建立模型、检验理论、进行核算、作出预测等。当然有人也曾批评这种分析法,认为它企图以数学代替知识,以计算来代替理解。但是我们过去对于定量分析过于忽视了,实际上数学本来是一个严密的分析工具,没有理由不让它为我们的经济研究服务。这决不是否定定性的研究。我们更反对滥用数学,把经济探讨变为数学游戏。如果我们善于应用,它可以成为经济分析的一个有用的工具,但是不能对它抱迷信的态度。
其五,西方经济学家所揭露的不少现实的社会经济的缺陷和问题,例如资源耗竭,工业化和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分配失调,社会危机等等,对我们发展经济现代化不无可供借镜的意义。他们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提出这些问题的;但这些问题可以是一切经济发展社会在某一时期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虽然他们没有解决所提出的问题,但问题提出本身就警告我们,如果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注意这些问题的可能发生,及早采取措施,后果将是严重的。
总之,在对待西方经济学对于我们经济现代化的作用上,我们既要认识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我们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本不同,从而,现代西方经济学作为一个整个体系,不能成为我们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理论。同时,我们又要认识到,在若干具体经济问题的分析方面,它确有可供我们参考、借镜之处。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
文字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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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枪支、弹药,是具有较大杀伤力和破坏作用的武器。人民用它防御侵略,打击敌人,维护治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全;把它用于生产、体育运动、狩猎等,也可以造福于人民。但是,枪支、弹药一旦落入犯罪分子的手中,就会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公共安全留下极大的隐患。因此,我国政府早在1951年就公布实施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又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我国刑法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对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五个具体罪名:
(1)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办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装配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非法制造的行为既包括用原材料去制造、生产枪支、弹药,也包括用废旧枪支零件非法翻修、装配枪支、弹药。只要非法实施了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或是否使用,都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2)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非法购买或出售枪支、弹药的行为。枪支、弹药的买卖,必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办理一定的合法手续才能进行。任何非法进行枪支、弹药买卖活动的,都属违法犯罪行为。
(3)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进行枪支、弹药运输的行为。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故意运输的,不论运输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藏匿或转交他人,不论是在国内运输和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也不论是陆运、海运、空运、包裹寄运还是人背、肩扛、畜驮,都构成此罪。
(4)盗窃枪支、弹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犯罪同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是有区别的。因为枪支、弹药不是一般的财物,被犯罪分子盗走,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如果犯罪分子用它来杀人、爆炸,就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盗窃枪支、弹药不同于盗窃其他公私财产的行为,它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5)抢夺枪支、弹药罪,是指乘人不备之机,当面公开夺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上述各罪中所说的枪支、弹药,按照国家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是指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所谓弹药,包括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以及手榴弹、炸弹、地雷、火药、雷管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犯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即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和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仍非法进行买卖、运输或者明知是枪支、弹药而进行盗窃、抢夺。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图财,有的是为了行凶报复或实施其他刑事犯罪,有的是出于好奇等等。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反革命的目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反革命罪中的有关条文处理。
在实际中,犯罪分子往往同时实施上述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如果制造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又用来杀人或抢劫,则构成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上述各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数量大,散布面广,手段恶劣,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坚决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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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不是具体犯罪罪名,而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类犯罪的总称。它包括走私,投机倒把,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偷税,抗税,伪造国家货币或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伪造支票、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破坏集体生产,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具体犯罪。刑法对上述每一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这些规定,是我们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
刑法为什么要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呢?这是因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不仅干扰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阻碍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安定团结,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所以,刑法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意义十分重大。我国建国以来,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先后制定了《暂行海关法》、《森林法》(试行)、《商标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水产资源保护条例》以及各种税收法规等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法规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违反这些法规但情节较轻的行为,应当采用行政办法加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刑罚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作斗争,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斗争是长期的,持久的。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构成这类犯罪,必须有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并且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这类犯罪中有一些罪可以由一般公民构成,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甚至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可构成。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国家货币罪等。但有的罪只能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如犯假冒商标罪的,只能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犯偷税抗税罪的,只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那一部分公民或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处罚,一般是处有期徒刑、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只有对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和投机倒把罪,增加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是鉴于这些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和人民危害极为严重,为了严厉惩处这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而对刑法规定的刑罚所做的相应补充和修改。
由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不少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对犯罪分子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主刑外,还要根据其罪行大小和犯罪情节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得到便宜。(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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