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试论重点建设与平衡发展
孙尚清
重点建设与平衡发展的辩证关系
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重点建设与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关系。我们知道,国民经济是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需要从宏观方面有计划地保持整个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发展中的平衡,以求它们之间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增大效益,并且使我国经济有一个良好的不断发展的基础。在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中,比例关系不可能永远不变,因为科学技术在不断进步,各部门、行业本身又有自己的特点,在发展中总会出现某些薄弱环节,也会出现某些超前发展的客观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自觉地保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综合平衡,就需要处理好重点建设与平衡发展的关系,使比例关系合理化。
重点建设的选择只能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重点建设只能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平衡发展不仅不排斥、恰恰要求一定时期有一定的重点发展,只有重点建设搞好了,才能使经济在不断发展中保持综合平衡。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认为讲重点建设就是不要平衡发展,或者为了平衡发展就不能强调重点建设,都是不对的。认为强调重点建设就必然导致只要速度不顾比例的观点,也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生产力的发展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力在发展中保持各部门之间的平衡是一种客观要求,违背这个要求,就要受到惩罚。我们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所以,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规律,选择好一定时期的建设重点,这是经济领导工作和经济计划工作的一个很高的艺术。
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若要维持某种固定不变的比例关系来保持平衡,这在客观上就会导致平衡的破坏。只有从我国具体经济情况出发,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和科学发展的趋势,有预见性地选择不同时期的重点建设,以解决平衡发展中必然出现的新矛盾,才能使国民经济不断向新的更高的水平前进。我们过去在这方面出现的毛病主要是,从“不平衡是绝对的”这个哲学上的一般原理出发,引出国民经济发展也永远处于不平衡状态,因而计划可以留缺口的结论。这个教训我们应当牢牢记住。但是这同目前我们讲的重点建设完全是两码事。当前国家的重点建设既是有效地克服经济薄弱环节的迫切需要,同时又是迅速改变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状态,保持国民经济平衡发展从而取得更大经济效益的需要。
重点建设的科学根据
下面,我想从几个方面谈谈重点建设的科学根据。
第一,社会生产两大部类的发展关系要求在一定时期有的部门、有的产品必须优先增长。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在对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问题的讨论中,许多同志认为,在用机器代替手工劳动为特征的技术进步条件下实现扩大再生产,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这一趋势是存在的。但是,过去我们对这一趋势的理解有两个片面性,一个是把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简单地归结为重工业的优先发展,而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又简单地归结为“以钢为纲”;另一个是把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趋势简单地归结为不论任何时期、任何年份都要绝对地优先发展。这样做的结果,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于是人们就对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这一规律是否存在产生了怀疑。其实,马克思和列宁,他们都是把生产资料优先增长当作社会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的一种趋势来表述的,并没有说过可以把它归结为钢铁优先,也没有说过生产资料优先增长必须是年年如斯。他们强调的恰恰是,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两大部类之间要保持相互适应的关系。马克思甚至没有明确提出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只是后来列宁把技术进步的因素引进扩大再生产的公式中,才明确提出了这个规律。因此,我们既不应对生产资料优先增长作片面的理解,也不要因为我们过去在这方面有片面性和绝对化的错误,就否认生产资料优先增长在技术进步型的扩大再生产条件下作为一种趋势的存在。这一趋势,显示出两大部类在平衡发展中,在相互适应中,要有优先发展的部门,因此,重点建设只要合乎两大部类发展的客观要求,就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采用先进技术的过程总是有先有后,有主有次,有轻重缓急之分。任何一种先进技术,在全社会推广和普及都要经历一个过程,而不可能在一个早晨一声令下就被普遍采用。我国现有工交企业近40万个,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技术改造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抓好重点,带动一般。因此,从这方面看,重点建设也是客观经济技术发展过程本身的一种要求。
第三,社会生产各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薄弱环节。这种薄弱环节有时可能是由我们某些政策的失误造成的,也可能是经济本身运动的结果。经济这种极其复杂的客观事物在其运动过程中,总会有些情况是我们事先无法预测的。当出现薄弱环节,并且这种薄弱环节已经构成或即将构成经济平衡发展的严重障碍时,我们就应采取有力措施把它们当作重点,使之迅速得到加强,以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否则,国民经济势必被这些薄弱环节拖住后腿,整个经济的平衡发展也就不可能了。例如我国当前能源和交通这两个突出的薄弱环节的出现,既有投资结构政策失误的长期积累,又有我们事先没有预见到的复杂情况。科学、教育也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是我们长期以来偏重物质生产、忽视智力开发造成的。这些薄弱环节必须当作重点来抓。
第四,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和经验表明,任何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在客观上都存在某些能带动全局发展的部门或技术,必须将它们当作重点来建设和开发,才能带动整个国民经济顺利发展。这也可以说是一个规律,即在经济发展中会有一种向更高水平过渡的带头产业或技术。这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都是一样的,因为这是一个生产力规律问题,而不是生产关系规律问题。例如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一个长时期的经济发展中,曾重点发展钢铁业、建筑业和汽车工业,使之成为支持美国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战后,重点又逐渐转移到大型电子计算机工业、飞机制造业、航天技术和大型石油化工设备方面,通过这些部门带动美国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日本在战后五十年代中期以前的经济情况同当时我国差不多,整个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比我们高一些,但也高不多。他们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重点发展钢铁工业和化学工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后开始重点发展家用电器,接着又重点发展汽车工业,现在日本正在重点发展机器人的生产。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中也有自己的重点,用重点带动全局。虽然它们是靠私人投资,但政府也可以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和金融手段来支持选定的重点建设。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计划经济的,我们有更优越的条件做好这一工作。
第五,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经济区的合理划分,城乡差别的逐步缩小,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也要求我们有步骤地进行重点建设。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就宣布,将来要消灭城乡差别。在我们为当前纲领奋斗的时候,时刻都不应忘记这个最高纲领。在当前的实际经济生活中,工业的合理布局从长远来看也是同缩小城乡差别有联系的。为什么在工业密集的地方很难迁走一个应当迁走的工厂?为什么在一个合理的地方很难建设一个工厂,即使建起来也难以稳定和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的建设没有先行。如果在一个空地上要建一个工厂,那里一无水、二无电、三无气、四无道路,怎么能建得起来呢?即使建起来也难以进行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而在工业密集的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就比较完备和方便。城乡差别不只是工业合理分布问题,还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差别。但这些差别又都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建设密切相关。当然,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想过急过快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必须有重点地进行,否则,对于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任何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上,在不同时期,都必然存在着重点。重点可以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薄弱环节,也可以是能带动经济全局发展的行业或技术。重点是随着经济发展变动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既然如此,重点首先存在于国民经济发展总过程中,对重点的选定,就应当象陈云同志指出的,只能由中央根据全局的长远利益,经过综合平衡来确定。如果从一个局部、一个部门、一个企业的角度来选择全局的重点,那是十分困难的。不是站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上,最多只能看到自己局部的重点,不可能看清全局的重点。因此,要搞好重点建设,必须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当选定重点后组织重点建设时,也必须适当集中全国的力量,由中央统一规划兴办。重点建设项目一般是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有许多重点项目如修建铁路、公路、电站、基础设施等带来的收益则通常很少。显然,由某个地方、某个部门、某些企业去兴办这些项目是不可能的。
合理控制几个基本比例关系
当前,保证重点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我国在经济建设上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感受到的。但也应该看到,在良好的经济形势下出现了资金分散的问题。
这几年为了克服我国财经管理体制上统得过多过死的弊端,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系列迫切的经济问题,较快地改善人民生活,增加了地方、企业的自有资金,这些都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由于某些措施步子迈得大了些,财政管理上也有漏洞,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乱上基本建设项目,随意涨价,滥发奖金等等,使资金过于分散了。如不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使十二大确定的重点,难以按照预定的计划开展建设。
1978年到1982年,我国国民收入共增长了1,200多亿元,同时期农民、职工和企业的所得也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却没有相应的增长,反而减少了。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连年下降,由1978年的37.2%下降到1982年的25.5%。与此同时,预算外资金却大幅度增加,由1978年的371亿元增加到1982年的650亿元,四年间增长75.2%。国家每年负担的农产品和其他价格补贴已达到320亿元,占国家预算收入的30%以上,这是国家财力无法承担的。资金严重分散使国家重点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得不到保证。这几年,能源、交通运输这些最薄弱环节的基本建设投资,不但没有增加,反而逐年减少,部门、地方、企业却用自己掌握的资金大上基建,盲目地发展加工工业与很多非生产性建设,从而使基本建设的总规模失去控制,增长过猛,而且,一般加工工业增长过快又使本来就很紧张的能源和某些原材料的供应更趋紧张。同时也出现了消费基金的增长失去控制的现象。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六五”计划安排的续建和新建的大中型项目800多个,以及“七五”期间还将兴建的一批重大项目,都难以按计划实现,这样我们在前十年就不可能为后十年的经济振兴打好基础。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扩大国家掌握的财力和物力,经过综合平衡,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建设。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素质。这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途径。同时,针对当前的情况,必须从宏观方面合理控制几个基本比例关系。
首先,要稳定合理的积累率。随着生产的发展,一方面要保证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另一方面还要保证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过去我们在很长的时期内,积累率过高,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提高。近几年我国的积累率已经由1980年以前一般在33%左右降到29%左右。看来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国民收入还不能增长很快的情况下,今后一个时期积累率不宜再降低了。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和积累效果的预测以及几种积累率方案的比较来看,今后一个时期内应当稳定住目前的积累率。
其次,适当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过去财政集中过多,不利于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能使经济很好地发展。但是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发生了国家财政收入下降的问题。1979年到1982年这四年间,社会总产值增长33.6%,国民收入增长27.7%,而国家的财政收入却下降3.3%。这就发生一个尖锐的矛盾,即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财政担负的开支不断增加,而财政收入却在下降。显然,这是难以为继的一种极其不正常的情况。我们既要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又要保证重点建设投资的需要,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就应该适当提高。看来在目前25.5%基础上提高3%—4%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第三,适当提高基本建设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前几年我们大力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对经济调整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是完全必要的。为了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总结以往的经验,可以考虑把基本建设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目前的26.8%酌情提高2%—3%。只要把全国基建总规模控制住,把盲目的重复建设停下来,并合理调整生产性建设与非生产性建设的比例,就能够解决当前基本建设规模失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当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国家在适当集中财力物力兴办时,也要量力而行,保持一个合理的规模,使之与国力相适应。在科学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经济发展已走上一条正确道路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再发生象过去那样只顾重点不顾其他的情况。今后,重点建设重点浪费的情况将竭力加以避免。同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作好前期工作,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
集中资金搞好重点建设,是国家、集体、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之所在。它与发挥地方、部门、企业的积极性是辩证统一的。重点建设与平衡发展也是辩证统一的。为了在实践上把重点建设与平衡发展真正统一起来,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大计划、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的方针。过去我们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是靠这个方针解决的。现在和将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还要靠这个方针去解决。只要我们按照中央决定的这个正确方针去做,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任务一定能够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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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
刘克仁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振兴建筑业,加快基本建设步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质量和速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不同,一般不存在滞销或积压问题。这一特点往往使一些施工单位忽视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是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施工企业本身,也会从中得到莫大的好处,既能赢得社会信誉,又可提高竞争能力,特别是在压缩基建规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被胡耀邦同志赞扬的邯郸市二建,在执行援建唐山的施工任务中,由于施工质量好,各施工单位争相交付施工任务,使他们任务饱满,结果全员产值连年超万元。不难看出,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要想稳定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须始终抓好“质量”这个关键环节。
提高工程质量,要有严格的技术责任制和管理措施。邯郸市二建不仅对工人明确操作规程和质量规范,还从分配上确定办法,把工程质量同每个职工的个人收入联系在一起。这一管理办法促使广大工人发扬主人翁责任感,千方百计创全优工程。提高工程质量不能光靠“修”,一次成优才是真本事、硬功夫。因此,邯郸市二建把抓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当成一项基本建设。这就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又节省了人工和材料消耗(不返修),进一步提高了经济效益。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速度,缩短施工周期,是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另一重要标志。邯郸市二建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妥善处理主体工程和装饰收尾工程、住宅工程和配套工程、地上工程和地下工程的关系,实现交叉作业和均衡施工,使施工速度大约比同行业平均水平快一倍,等于一个人干了两个人的活,一个公司干了两个公司的活。
“吃米”和“下蛋”
为了加快施工速度,提高技术装备率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是不是机械装备得越多越好,机械化程度越高经济效益就越好呢?
唐山重建开始后,有的施工企业争着要塔吊、钢模板等大型施工机具,说什么“吃米越多,下的蛋就越大”。可是邯郸市二建却不然,他们认为不能光看机械“下蛋”大,还要看到它“吃米”开支多。如果不问青红皂白盲目增加机械设备,势必增加费用。如果开支超过一定限度,就会把实行机械化施工的优越性给抵销掉。因此,机械配备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要适量,要充分把人和机械的两个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
当时,在一条“内浇外砌”的住宅工程作业线上,一般配备两台塔吊,而邯郸市二建,则坚持“土洋结合”,只配备一台塔吊,外加三个提升架。塔吊这个“洋”机械,负责吊装大型构件;原有的“土”设备提升架,搞小构件和其他材料的运送。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劳动效率比“一线两塔”提高一倍多,而且机械台班费、人工成本都大为降低,显著提高了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决不能靠盲目增加机械设备这一手,而应当走合理组织、科学管理之路。
“永久”和“飞鸽”
建筑施工要受施工对象和季节的制约与限制。工程不同,所需的工种数量和各工种之间的比例,不会完全相同,所以无论增加多少固定工,也难以保证各工种完全配套。盲目增人,发展固定职工,不仅解决不了工种配套的矛盾,而且还要背上后勤供应、职工住房和其他开支等一系列包袱。有鉴于此,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采取固定和临时工有机配合的结构形式,发展有弹性的施工队伍。
邯郸市二建承包施工任务后,总是根据工程对各工种的需求量算笔帐,对不足部分,采用与社会上相应工种挂钩的方式,招雇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以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为骨干,充分发挥这些临时工的作用。企业与这些临时工保持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把这些人当作自己的职工一样予以培训提高,除工资外还给以适当的福利待遇,使他们安心向上,发挥作用;而到施工淡季或任务有所变化时,这些临时工则退场。这样,企业既没有增加职工住宅和其他开销的包袱,又可及时完成施工任务。以本企业“永久牌”的固定职工为核心,根据不同工程吸收不同数量、不同工种的“飞鸽牌”的临时工,既可为社会上安排一些闲散劳力,又可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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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和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方面的犯罪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和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
交通工具是专指用作交通运输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这类大型的、复杂的运载工具。这些工具机动性强,速度快,载重量大,一旦遭到破坏,便会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破坏简单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虽然也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与前者相比,危害性没有那么大,不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其他相应的罪名处理。交通设备是指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各种设备,如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等。这些设备直接关系着行车、航船和飞行的安全,如果遭到破坏,便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认定以上犯罪时,不能以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和设备本身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关键要看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如弄断一根铁轨,拆除飞机上的一个重要零件,虽然本身价值不大,但却可能因此使列车颠覆、飞机坠毁,就应以本罪论处。
构成上述犯罪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不能仅仅理解为正在行驶中,还应包括已经安装检修完毕而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备。如果破坏尚未投入使用而存放于仓库或正在制造、修理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则只能造成对公共财物的损害,因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盗窃罪或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犯罪分子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备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凡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都包括在内。此外,在破坏交通设备罪中,刑法还专门写有“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这是指虽然没有对交通设备本身进行破坏,但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一切破坏活动。如在铁轨上堆放石块,乱发指示信号,任意改变火车发车、停车、进站时间表等。这些活动直接危害交通运输的安全,也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是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前提的,不论实际上交通工具是否倾覆或破坏,都已构成本罪。如果已经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罪行就更严重,要按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惩治。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的,则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当过失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实际上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一百一十条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的犯罪,分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一、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三、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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