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我军院校建设的指南
肖克
《邓小平文选》的出版,中外瞩目。这部光辉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对建设具有我军特色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提出了许多理论和原则,指出了前进的方向。这里,我只就他反复强调院校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谈一点学习体会。
我军自创建始,就重视办学校培养干部。战争年代,在条件很困难的情况下,办过许多学校,培养了大批优秀干部。建国伊始,党中央、中央军委就立即着手于正规军事院校的建设。1951年南京军事学院的建立标志着我军建设进入了新时期。1954年,军委及时提出:军队训练工作作为全军的中心,训练干部的工作是中心的中心。到五十年代末,全军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院校体系。然而,事物的发展不是径情直遂的。五十年代后期,在当时政治运动的影响下,我军院校受了一次大的冲击。尤其是十年动乱中,林彪、“四人帮”把我军指挥院校几乎砍光,对保留的工程技术院校横加摧残,使我军院校受到一次严重的破坏。1975年,邓小平同志在斗争复杂、处境困难的情况下,提出要把教育训练摆在战略地位,这种气势令人心神为之一振。1977年5月间,他重新工作前夕,曾找我和其他同志谈教育训练和办好院校的事宜。尔后,在多次会议上,他反复强调“要好好办学校”,号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指出:“搞教育是很光荣的”。这些论述,对全军院校工作者是极大的支持和鼓舞,也是我军教育战线的重大的拨乱反正。在邓小平同志大力倡导下,军队院校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部队建设也随之得到了加强。
从历史上看,凡属新的科学技术,都很快地广泛地用于军事领域。从本世纪初开始,许多新的科学技术接二连三地出现在军事舞台上,引起了军队编组、作战方法、指挥管理上的急剧变化。因此,对军队指挥员管理、训练、指挥艺术以及科学文化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十九世纪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办院校摆在建军之首,国家拨巨款兴办院校,院校体制、教学大纲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说明,军队现代化、正规化程度越高,院校的建设及地位越重要,这是世界各国建军的一条规律。
我军是一支有优良传统的革命军队,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尖锐指出的:“要承认我们军队打现代化战争的能力不够。要承认我们军队的人数虽然多,但是,素质比较差。”我军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不适应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就是说,还有差距。怎样才能缩短差距?过去主要是在战争中训练,从战争中学习,“但是现在,即使有战争,不经过学校学习也不行,因为装备不同了,指挥现代化战争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小平同志这段话充分说明,缩短差距的关键就是办好院校,造就一大批适应现代化战争要求的德才兼备的人才。
一般说来,指挥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军队的素质,院校水平又决定着指挥员的素质。院校和部队,就象舞龙时龙头与龙身的关系一样,龙头舞得好,一条长龙就凌空而起,飞舞自如。在我军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化建设中,抓住院校建设这一环,就抓住了军队建设的关键。所以,邓小平同志在强调“军队要把教育训练提高到战略地位”的同时,提出“宁肯少几个兵,少几个机关人员,也要把学校办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他对军队院校的战略地位,军队院校建设与部队建设的关系,已经讲得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办学校来解决干部问题”。
从这点出发,邓小平同志要求每个院校都发挥“干部部”的作用,并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条是“选拔干部”。所谓“选拔干部”,关键在把好质量关。历史上凡是有作为的大政治家、军事家,都十分着意于“选将”。今天,我军任务重大,更要着意于“选将”。从基层院校起,选群众中最优秀的、适合于军队这一行的、具备一定文化程度的人,经考试择优录取,经过严格训练,成为合格军官。此后,若须提升,应再经过选拔,升学培训。这样,我军干部的质量就有保证了。其次是“训练干部”。我们选择了优秀人才来培养,就要使他们达到高水平。他们是干部,就不能满足于一般的“两用人才”,而是“既能治军,又能治国”的两用人才,“一是要有现代化战争的军事知识和指挥、管理能力,二是要有好的思想和作风”。为此,就要舍得智力投资,要有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当然,学校本身要做的工作就更多。最后一条是“推荐干部”。学员在校期间,学校要注意全面考察;毕业了,学校要“推荐”,要根据他们的才能提出任职意见,荐贤任能,人尽其才。做到这三条,院校的战略地位才算落到实处。
但是,学校要真正发挥作用,还要“从制度上考虑”。小平同志明确讲过:从排长起,各级军官都必须经过军官学校的训练,营、团干部要经过中级军官学校才能当,军和师的领导干部要经过高级军官学校才能当,这个要制度化。根据这个思想,我认为,必须把学校的体制与干部管理体制扣紧。任何一个正式军官应是各军兵种基层学校(要逐步达到大学水平)的毕业生,此后,军官的职务随着学校再培养而提升,学识也随着学校深造而提高。军队的培训工作正规化了,军队的干部工作也制度化了,干部工作中的几个主要矛盾也就会迎刃而解。
军队院校工作很多,主要应该抓什么呢?首先,要使院校的体系更加完整。按照我军建设的需要,组成一个上下衔接、左右有序、既不重叠、又无遗漏的学校体制。在管理体制上要逐步做到统一招生,统一考试,统一分配,统一训练大纲,有计划的培养与有计划的分配。对院校与部队的员额,应根据现代战争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比例。
其次,切实加强院校领导班子建设。小平同志指出,选好办院校的干部比选好在职干部还重要,要选最优秀的干部办院校。目前,院校领导班子状况正在改进,在年龄结构尤其知识结构方面已经引起注意。
再次,要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化教学的教员队伍。对在职教员要根据不同年龄和任教科目提出专业与科技文化的具体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更新与补充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和任教能力。
第四,逐步完善教材体系。应该认真审定、修改、充实现有教材的内容,提高质量。同时,还要在完善教材体系上下功夫。
近年来,我军院校工作进步很大,但是,要真正落实小平同志关于院校战略地位和作用的思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如杨尚昆同志指出的:有的同志只是口头上承认这一点,在行动上并没有坚决加以落实。比如,舍不得拿最强的干部去办学校,舍不得送优秀干部进学校,舍不得拿先进的技术装备给学校,还有一些该花的钱舍不得花。这说明,要使院校的战略地位真正落实,还要作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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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一部考订该洽、纠谬释疑的史学新著
——介绍蒙文通教授遗著《越史丛考》
邓卫中
对民族史、史学史和历史地理素有研究的蒙文通教授,用四年时间查阅了大量的有关越史的古文献资料,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对古文献资料详加考订和辨析,写成了一部学术著作——《越史丛考》(写竣于1968年,经蒙默整理),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解放后第一部专门考论百越民族史的学术著作,对于古越族的族源、分布、种类、变迁、征战和社会发展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缜密的考证和深入的探讨,获得了科学成果。
越族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上居于重要地位。但越族古居边陲,史籍记载较为零散,且多舛漏,这给越史的研究带来了困难。多年来,国外有些历史学者用极不严肃的实用主义手法,任意剪裁和歪曲越史,散播谬论,以服务于某种政治目的。这是同真正的历史科学不相容的。
蒙文通教授的《越史丛考》最显著的特点,是考订该洽,祛伪求真,纠谬释疑,使一些被搅得混乱不清的问题得到了辨析和澄清。
一、古代越族居住的地区问题。国外有一种错误的说法,如越南陶维英教授的《越南古代史》一书认为,在春秋战国以前,越族“占据着扬子江以南的整个地区”。蒙文通教授在《越史丛考》中指出,“越”,是泛指古代东南沿海及岭南地区以及这些地区的居民,所以,“越”决不是一个单一种族。作者又以专章申论,指出“百越”可分为吴越(包括东瓯、闽越)、南越、西瓯和骆越等四大种族,其语言、习俗等皆显有差异。作者还特别考察了古代中国南方的民族迁徙情况,明确认为,骆越世居交趾、九真,既非如陶氏所言自北南迁,也未见有北上之迹。
《越史丛考》指出,西周时强大的楚国早已据有长江中下游,春秋末期才兴盛的吴越也从未侧足楚境。
《越南古代史》一书摘出两句史书中的话就“推断”说,“在四川地区的夔越人原来也是越人同族”。蒙文通指出,这是误读古书,错引史料。“夔”与“越”各是一国,所谓“芈姓夔、越”之夔、越,都同为楚族而非越族,也与后世百越无关。《越史丛考》还从族源和民族特征等方面进一步考证出:楚与越既不同祖,更不同族,故楚人之地决不是越人之地。
陶氏又用河内史家黎志涉之说,宣称越裳即楚越章,即汉豫章(仅因三词音近而已)。《越史丛考》单列专章进行考辨后得出结论说:越裳之名首见于周成王年间,而越章始封于周夷王时。陶、黎不辨历史先后,竟说西周初年之越裳得名于西周末年之越章,可见其立论取据之颠倒混乱。
在《越史丛考》确凿的考论面前,所谓越族古居“扬子江以南整个地区”之说,实乃无根之论,影附之谈。
二、关于所谓“瓯骆国”的问题。《越史丛考》据大量可靠史料,从根本上否定了“瓯骆国”的存在,认为“骆越与西瓯,自民族言本为二族,自地域言本为二地,自政治组织言亦本二‘国’。”史书上的“瓯骆”是“西瓯、骆越”的省写,因此史书上才有“瓯、骆相攻”的记载。这就证明,越南有的史学家的“瓯骆国必定包括广西省南方一部地区”的推断,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蒙文通指出,《越南古代史》袭前人之谬误,认为交趾郡北的曲昜县在今广西省的南部,是显悖史实的。《越史丛考》详核了有关史料,并参考了古今学者的研究成果,从地名变异、区划沿革和水流位置等方面考证出,曲易县的确切位置在红河入海处。此外,又考证出汉交趾郡的北界即郁林、牂柯的南界,而郁林、牂柯境辖今右江流域的全部和左江流域的绝大部分地区,这进一步证明了交趾决不包括“广西省南方一部地区”。
三、关于所谓文郎国的问题。越南史家津津乐道所谓“雄王”建立的“文郎国”,并编造了“文郎国拥有整个百越之地”的神话。《越史丛考》根据对文献资料的考核,对“文郎国”的存在提出质疑,认为所谓“雄王”,显系“雒(骆)王”之讹;“文郎”实是“夜郎”的误笔。因为文郎本是日南朱吾(今越南南方)的蕞尔之乡,魏晋时尚处于“野居”的原始社会阶段,断不可与骆越混同;且骆越也只居交趾、九真。因此决不应该利用刊刻传写之误,张冠李戴,无限夸大。
作为一部考证性著作,《越史丛考》没有空发议论,而是凭史实来说话,因此有很强的说服力。
《越史丛考》用文言写成,全书不到十万字,却征引130多种史籍。作者在对史料作周密精审的考订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学术见解。
一、释“干越”为古邗国。《越史丛考》认为一些古书上的“于(於)越”乃“干越”之误写,并考证出“干越”即古邗国,地在临淮,秦穆公初年为吴所灭。
二、指出《汉书》错以苍梧为“越分”。《汉书·地理志》以苍梧等七郡为勾践之族所居的“越分”,《越史丛考》否定此说,认为苍梧等七郡是秦边吏赵佗所建之国,与勾践毫不相涉。
三、有关安阳王问题。安阳王建国于骆越,是越南有国家制度之始。《越史丛考》据中、越史料考证出:“交趾之安阳王即蜀开明氏后裔之南迁者也。”作者从文献、训诂、音韵等方面说明:“开明之与安阳,本为一辞之同音异写,后世不谙其故,遂若为二。”“开明”非一人之名,也非一世之号,而是蜀开明王十二世共用之称。对蜀开明氏南迁的时间、路线和失国的年代以及安阳王国的疆土、人口等均有详论。
四、台湾、澎湖在春秋末年或已属大陆。过去一般认为最早记载大陆与台湾关系的是《三国志》。而《越史丛考》认为,更早的《越绝书》所记的“外越”是指的台湾、澎湖;“台湾、澎湖早在春秋末世或已为大陆建国之吴、越所统属,而为越王巡游所至之地矣”。
五、对《史记·越世家》补正了十余个问题,如楚威王并未灭越,越之灭在秦始皇二十二年;越全盛时有琅琊、会稽二都城;范蠡非鸱夷子皮,更非陶朱公等。
此外,《越史丛考》还搜辑了吴越舟师、水战的资料,填补了军事史上的缺漏。
总之,《越史丛考》是一部很有价值的学术专著,它的出版标志着我国古代史研究的一个方面达到了新的水平。
该书存在的问题是某些考证稍嫌繁琐,而论述则略感不足,作者的重要见解有时淹没在大堆史料当中。全书没有地图,也是个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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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质量问题首先是标准问题
叶柏林 陈志田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的实践证明,凡是在认真抓好标准化的基础上推行质量管理的,效果就十分显著。这说明质量管理与标准化是密不可分的。在当前整顿企业中,充分认识标准化与提高产品质量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标准是质量必须达到的目标。产品质量就是指产品能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社会某种需要的特性。它不仅表现在机械、物理性能是否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且还包括产品的外观、造型等要求。这些特性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产品的质量标准就是对产品的质量特性作出的具体的技术规定,是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的目标。离开了质量标准规定的目标进行生产,质量无法保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规定:“凡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
二、产品质量的竞争实质上是标准水平的竞争。
解决产品质量问题,首先要解决标准的水平问题。我们现在有些企业的产品质量只讲合格率。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大多是五十六十年代的水平,因此,合格率再高也只是五十六十年代的质量水平。没有高水平的标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产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产品质量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标准水平的竞争。因此,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而不能满足于“低水平、瓜菜代”。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多是公开的,而他们的公司标准一般水平都比较高,这是他们赖以生存和竞争的“秘密武器”。我们现在要把质量搞上去,首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标准的水平,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这是提高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一项战略措施。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了高水平的标准,才能促进企业在技术革新和企业管理上下工夫,并促进一系列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最近几年来一些企业的情况说明:为了达到一项高水平的标准,常常成为振奋职工精神、促进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
三、标准是质量监督的依据。有了标准是第一步,还要有严格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就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代表国家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测试、检查、评定,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避免出口产品给外贸造成损失。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必须按标准进行。它对产品性能、规格、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等条件都作了全面的技术规定,只有严格按这些标准进行检验,出厂产品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因此,标准既是质量必须达到的目标,又是检验质量的依据。
另外,在质量监督检验中又可获得大量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将其反馈到有关部门中进行分析研究,作为修订标准,进一步改进产品质量的依据。
四、标准化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美国引进了质量管理方法,但很少有人知道日本在战后的第二个月,即1945年10月就成立了“商品标准化委员会”,同年底又创立了“日本规格协会”,翌年初,又建立了工业标准调查会,开始制订日本国家标准。美国的质量管理在日本推广很快,而且迅速发展为全面质量管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本早已有了扎实的标准化基础。日本和其他国家的许多专家都认为,全面质量管理必须从标准化开始。他们的经验,对企业来说,就是从原材料进厂,一直到产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标准,不但有技术标准,而且还要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立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并设立一个有权威的标准化委员会来从组织上保证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也就是说,日本的全面质量管理是以全面标准化来加以保证的。对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监督等全过程都必须制订并严格贯彻一系列相关标准,才能把提高产品质量的活动落到实处。因此,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之一在于搞好标准化工作,因为它是一切技术经济工作的基础。做什么工作都要有标准,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也不例外,没有标准是不行的。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对标准化工作重视不够,致使全面质量管理流于形式。
总之,质量问题往往首先反映在标准上,因此需要通过制订标准与贯彻标准,建立起一整套的标准体系,才能保证质量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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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具体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这种罪区别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标志。刑法除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比较常见的危险方法外,还明文规定了“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是很多的,例如使用有毒的化学药品,散布病菌,或者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驾车故意在公共场所冲撞,等等。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
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既可能是用火源、引火物直接点燃焚烧物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是用别的方式进行。例如电气设备维修工人某乙负有某车间电气设备维修任务。在他值班时间,明知车间的电气设备发生了严重故障,存在着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有意见,有意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其起火燃烧,以致发生火灾。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放火罪。
决水罪是故意利用水的自然力进行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就是破坏蓄水、输水设备,改变水流的正常流向,让水泛滥溃流或阻止水流,引起水害。但在农村社队之间、社员之间为争水浇地擅自扒渠道或开闸放水以致渠水漫溢冲坏小量集体的或他人的农作物,情节显著轻微,不能按决水罪论处。
爆炸罪是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利用爆炸物进行爆炸或利用技术手段使设备发生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
投毒罪是故意投放毒物可能引起很多人畜中毒甚至死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为毒害群众,在水井、自来水池、食堂的水缸、饭锅中投毒或扩散有毒气体致人中毒,为毒害牲畜在牧场的饮水池或饲料中投毒,都是投毒罪。
这里说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都是指的故意犯罪,即犯罪分子明知危害公共安全而有意地去实施。至于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实施抢劫、杀人、贪污等犯罪之后为了毁灭罪证,逃避制裁而放火、爆炸的,则构成两个罪,应数罪并罚。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应以反革命破坏罪或反革命杀人伤人罪论处。
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及故意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
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这几种罪是指犯罪分子不是故意破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不注意安全,或只图自己一时方便,存侥幸心理,不考虑公共安全而造成的。虽然这些犯罪与故意破坏不同,但其危害性并不因是过失而减轻。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除平时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安全教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决水、防爆炸、防中毒等工作外,对于少数忽视公共安全、马虎大意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认定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时,要注意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注意查明火灾、决水、爆炸、中毒的发生,是否同某人的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由于某人的过失,而是由于自然力的作用,就不构成犯罪。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只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作为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处理。
构成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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