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2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党的历史的重大转变
金春明
《邓小平文选》(以下简称《文选》)所包括的八年,是我们党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全局性严重“左”倾错误,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党的历史上又一次从危难转向胜利的伟大转折时期。邓小平同志的著述既是指导这一转变的重要理论武器,又是胜利实现这一伟大历史转变的光辉记录。《文选》内容丰富而全面,代表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向,是党中央正确意见的集体创造的结晶,是在新时期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主要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本文仅就学习《文选》中有关组织路线方面的论述,从一个方面,探索它对实现党的历史上的伟大转变的指导作用和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深远影响。
        一
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转变,是党的历史上任何一次重大转变所不可缺少的三项基本内容。但是,三个路线转变的先后次序、内容和方法,却可因形势和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重大转变,是由北伐战争的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的兴起。党的历史上第二次重大转变,是由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到抗日战争的兴起。与历史上的两次重大转变相比较,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关键的党的历史上的第三次重大转变,在处理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关系上,带有更清醒、更自觉、更有计划的特点。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标志着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这次转折是有较充分的思想准备的。还在粉碎
“四人帮”后不久,邓小平同志就以科学态度和无畏精神尖锐地指出:“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他写信给党中央,提出必须用准确的完整的毛泽东思想指导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这可以说是党内最早明确提出要端正思想路线的正式意见。在邓小平同志和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有力指导和支持下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广泛讨论,为历史性转折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
“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是基本建设,不解决思想路线问题,不解放思想,正确的政治路线就制定不出来,制定了也贯彻不下去。”(《文选》176页)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本身来看,坚决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充分肯定了必须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高度评价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全会还增选了中央领导机构的成员。而从实践效果来检查,当时突出的是解决政治路线问题。党的指导思想的完全解决,又经历了一段过程。就组织路线的转变来说,三中全会只能说是开始。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政治路线的转变是党能否实现重大转变的关键。但是,没有思想路线的转变作为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没有组织路线的转变从制度和干部方面给予保证,这个转变就不可能进行彻底。因此,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转变,必须相继进行,相辅相成,缺少那一个都是不行的。
因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邓小平同志在《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实现要靠组织路线来保证》的重要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决组织路线问题已经提到我们议事日程上来了。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我们见不了马克思。老同志在,问题比较好解决,如果我们不在了问题还没有解决,就要天下大乱。……中国的稳定,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要有真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性强的人来接班才能保证。”(《文选》178页)
可见,在适当时机强调提出组织路线的问题,不但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当前客观形势发展提出的必须妥善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问题。
       二
党的组织路线问题包括的内容很多,中心是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文选》290页)结果,逐步削弱以至严重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是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
总结历史经验,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应该如何搞好党的组织路线呢?邓小平同志从两个方面作了深刻论述:一是组织制度方面,二是干部结构方面。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文选》293页)人们通常习惯把犯错误、做坏事归咎于某个领导人的思想、作风、品质等,而很少深入思考在组织制度方面有没有更深刻的原因。可是,邓小平同志不同。他透视事物的本质,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文选》293页)
我们在组织制度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文选》287页)
过去我们也曾多次反对过官僚主义,但是收效甚微。原因在哪里呢?邓小平同志指出,主要是我们把官僚主义只看成是思想作风问题,而忽略了从制度上去解决问题。“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文选》288页)有哪些制度同官僚主义有关呢?主要是同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实行的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加上,我们的党政机构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责任制;干部制度不健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机构臃肿,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等。很显然,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推动经济事业和各项工作前进。
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指出我们党内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并对它作了系统深入的分析。他多次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产生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第一,过去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文选》288—289页)第二,“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文选》289页)第三,同我们过去反倾向斗争中的某些缺点也有关系。“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文选》289页)在上述深刻分析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提出了“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问题。他指出:“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特别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文选》289页)“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文选》281页)这样,邓小平同志就对我们长期缺乏足够认识的这个重大问题作了系统的阐明,极大地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在我们党内没有成文的制度,而实际上是存在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这种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革命战争时期大家年纪都还轻,五十年代正值年富力强,不存在退休问题,但是后来没有及时解决,是一个失策”。(《文选》291页)当前,这个问题已经成了亟待解决的十分紧迫的问题,成了“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朝气蓬勃的一个大问题”。(《文选》198—199页)为此,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重新设立中央书记处,在党中央划分一线和二线;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精简各级党政领导机构,实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最近又提出选拔比较年轻的干部,建立第三梯队。这样,就在实际上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组织制度的改革比具体的人事任免来说,“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文选》293页)1980年8月,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曾问邓小平同志:“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邓小平同志回答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文选》307页)
组织路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干部构成问题。因为,“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文选》176页)而人的问题,主要是干部问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问题。
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在多年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经过长期锻炼和考验的,整个说来,是比较好的。这是首先要肯定的。但是,“也一定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国家面临着现代化建设巨大任务的形势和现有大批干部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文选》286页)这样一个尖锐的矛盾。邓小平同志说:“现在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不是四个现代化的路线、方针对不对,而是缺少一大批实现这个路线、方针的人才。”(《文选》193页)是我们的干部队伍数量不够吗?不是。“问题是干部构成不合理,缺乏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多,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文选》227页)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解决矛盾的出路何在呢?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加速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其中又首先要从领导班子的“四化”做起。邓小平同志说:“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革命和建设的战略需要,也是我们老干部的最光荣最神圣的职责;是我们对党的最后一次历史性贡献,也是对我们每个人党性的一次严重考验。所以,这件事情必须解决”。(《文选》351页)
关于如何选好接班人,调整好各级领导班子;如何正确地认识干部四化的标准,正确处理红与专的关系;如何加速实现干部的四化,采取那些措施等问题,邓小平同志都作了许多深刻的论述,报刊上已发表过大量有关问题的专题文章,这里就没有必要赘述了。    
   三
组织路线的解决不可能是轻而易举的,必然会遇到重重障碍。但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非下决心彻底解决不可。这是邓小平同志在多次讲话和文章中反复阐明的一个重要思想。他的一篇讲话的题目,就叫《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组织路线的改革,确实是一场革命。当然,这里说的革命是就其广义上讲的,而且是对制度的革命,不是对人的革命。为什么必须把这个问题提到“一场革命”的高度加以认识呢?
第一,它关系到能否实现共产主义的根本目标。共产主义事业是人类历史上最光辉最壮丽的事业,同时也是最艰巨的事业。这是一场比过去进行过的任何革命都要深刻得多的革命,因而也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一代人、两代人的奋斗是不够的,需要许多代人坚持不懈的艰苦奋斗、英勇牺牲。这就提出了一项战略任务,共产主义事业必须后继有人,代代相传,才能进行到底。就是说,我们的干部队伍必须不断地革命化、年轻化,新老交替,如长江流水奔腾不息。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大家想远一点,看远一点,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考虑问题,甚至提到亡党亡国的高度,要大家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他说:“这场革命不搞,让老人、病人挡住比较年轻、有干劲、有能力的人的路,不只是四个现代化没有希望,甚至于要涉及到亡党亡国的问题,可能要亡党亡国。”(《文选》352页)
第二,它关系到能否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问题。“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六十年来的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文选》152页)历史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的;同时,也告诉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不完善的,还须不断改革,使其完善。邓小平说:“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包括我们自己和我们下面的干部。这确是难以为继的状态,确实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人民不能容忍,我们党也不能容忍。”(《文选》351页)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目的非常明确。“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文选》282页)
第三,它关系到能否彻底解决党风问题。邓小平同志说:“我赞成陈云同志讲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文选》318页)党风不正原因是多方面的,组织制度有弊病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例如,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就是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党风不正的重要表现。如何解决特权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例如: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文选》292页)可见,组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彻底解决党风问题,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组织路线的改革和贯彻,意义深远,关系重大,但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广,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文选》142页)邓小平同志估计到可能会出现贴大字报,闹派性,甚至游行示威等各种情况。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并认真做好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但首先,是要有决心,“决心要大”,“坚定不移”。
“我看这样的事应该抱必胜的信心。因为没有别的选择,这件事不能犹豫,不能妥协,也不能半途而废……不管怎样,对这场革命要坚定不移。”(《文选》353页)这应该是每个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组织路线方面的论述以后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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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有益的哲学思考
——读《关于目的的哲学》
晓理
最近,有机会阅读了夏甄陶同志所著《关于目的的哲学》一书,合卷凝思,深感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在专题研究方面迈出了令人欣喜的一步。
评价一部理论著作的标准,首先要看它的选题在理论研究和实际生活中的价值,其次要看它以怎样的方式帮助人们更好地思考和工作。哲学是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来把握世界的。因此,它应当帮助人们从世界观上解决一些重大的理论疑难。《关于目的的哲学》一书的作者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目的这个词是大家十分熟识的,它同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息息相关。设想一下,处在社会主义建设不同岗位的广大群众和青年人,有哪一个不想树立远大的理想和目的?然而,树立远大理想和目的的依据和实现目的的基础,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了解的。人们在工作和学习中,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世界的目的论解释是错误的,但是又如何理解自然界的各种生物的合目的性的发展?各种生物机体的精巧结构,使我们人类都惊叹不已,难道它们的发展就不体现某种预定的目的吗?退一步说,即使自然界不存在一个预定的目的因,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体现一定的目的吧?因为历史不外乎是人的活动的历史,而人的活动不是都抱有自觉的目的吗?这些从古至今萦回在人们心头的问题都同目的范畴有关。由此可见,能否对目的范畴的本质加以科学的阐明,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世界观(其中包括历史观)的重要问题。作者对上述问题作了探索和比较满意的解答。
细读其内容,感到本书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有重大价值的课题作专题研究。选择目的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因为它既是哲学史上的老问题,也是现代理论研究中时时碰到的问题。在哲学史上,目的范畴始终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家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这个哲学的基本问题,有时就以对世界的目的论解释和决定论原则的对立形式表现出来。目的范畴也同历史观问题紧密相联,既然人的活动都有其自觉的目的,如何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有客观规律的历史过程?在唯物史观产生之前,对社会历史发展的目的论解释始终占统治地位,而现在随着控制论等学科的发展,对机器本身的目的性的解释和评价,即机器行为的目的性和人的目的是否等价以及二者的关系问题,也成为哲学争论的问题之一。作者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把目的限定为人的活动的一个因素,对目的这一历久不衰的问题从理论上给以阐明。
其次,全书的内容安排和理论叙述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全书包括导言在内共分十个部分。在《历史的导言》中,作者首先对哲学史上的目的范畴的起源和演变进行分析,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目的范畴上的两种思想的斗争进行了梳理。然后依次从无机界的演化到生命的起源,从生物界的进化到人类的起源,从狭义自然界的发展到人类社会的发展,逐层次地论证了各种物质形态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和决定论原则。这种内在的逻辑联系同时又体现了从自然史到人类史的发展链条,它以概括的形式反映着历史的联系,就使得抽象的理论叙述具有历史感。
第三,全书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评述某一思想时,注重分析它的成败得失,从中引出理论思维方面的经验教训,例如,作者具体分析了各派哲学家在目的问题上的功绩和不足,并指出其在认识论方面的根源,唯心主义者虽然对目的范畴发表过一些深刻的思想,但他们撇开了目的的本身的客观根据,把目的本身看作是唯一的、最后的根据,从而引出了支配整个宇宙的目的论原则。旧唯物主义者捍卫了关于客观因果性的决定论原则,然而,由于他们没有真正理解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人的能动性的意义,往往陷入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的错误。这些分析都给人以启迪。
《关于目的的哲学》是一部探讨基本理论的学术著作,其中对许多问题的论述不乏精辟之见。当然,书中的个别章节,如《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最终目的》这部分,似乎还可以结合现实进一步加强。建国以来,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哲学范畴著书专门探讨还不多见,而这样的探讨对提高哲学理论的研究是有益的,我们希望有更多这样的专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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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49)

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几个基本特征。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一切人都能构成的,只能由特定的人构成。即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职工,不是指上述单位的所有职工,而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的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如生产工人、技术员、工程师、调度员、安全员、化验员、车间主任、厂长、坑长、矿长等等。这些人员在生产中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只有他们才能成为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的承担者。至于从事非生产性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党团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分工决定了他们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他们因工作不负责任而构成犯罪,应按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论处。
二、上述产生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须是造成重大伤亡或国家、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如果行为没有引起上述严重后果,就不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由行为人的过失构成。我们说这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重大事故的发生,但他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往往是故意的,由此造成的重大事故才叫重大责任事故。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重大事故,就要按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文处理,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就要按照有关的反革命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危害很大,每一个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都应当在工作中树立主人翁责任心,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严肃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要防止可能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切行为,如工作时打闹嘻笑、敷衍马虎、玩忽职守、盲目自负、逞强蛮干,或者为图省事、赶进度、争报酬而违章冒险作业,等等。有些职工平时轻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以为出不了大事,这种侥幸心理是很有害的,及至酿成犯罪便追悔莫及了。
刑法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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