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2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中国工会章程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是,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中国工会遵循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根据群众组织的特点,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
中国工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组织并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动员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方面利益,扶持正气,压制邪气,同官僚主义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
中国工会通过各种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职工群众,教育职工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保持工人阶级的本色,增强工人阶级内部团结,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其它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提高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发挥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中国工会坚持爱国主义,努力巩固工农联盟,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加强中国工人阶级同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学习,共同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中国工会按照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起来,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健全工会的系统领导,发挥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两个积极性。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职工群众,一切依靠职工群众,根据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开展活动,用民主的方法、吸引诱导的方法进行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四)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六)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基层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十四条 凡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都必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全国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三)修改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候补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根据各产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全国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产业工会的工作任务;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与地方总工会对所属地方产业工会实行双重领导。
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对相应的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实行指导。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工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不设区的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工会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  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本地区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设派出机关或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委员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总工会主要通过同级产业工会组织,加强对基层工会的领导,也可以直接领导一部分大型基层工会组织。较小的市和县总工会要直接领导基层工会组织,但对一些职工较多、又比较分散的部门,也可以建立市、县产业工会组织。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邻近的或性质相近的若干单位的组织员可以联合组成工会基层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它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全体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大型企业、事业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承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科室)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或各种工作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按时召开小组生活会。
第六章 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 工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一支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为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做“职工之友”。
(二)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文化、业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不谋私利,扶持正气,压制邪气,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作风民主,实事求是,富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大家一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要努力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把会员中同职工群众有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起来,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要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有专业知识的干部。
各级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动,必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并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与健全培训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制度,办好工会干部学校和各种训练班。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他们履行职责的权利,做好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工作,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
(三)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
(四)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 工会主管经费的各级委员会都要编制预算和决算,定期向会员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预算、决算和关于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应该经过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工会经费的开支办法、预算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原则上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这类企业工会的特殊问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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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出席工会十大的部分上海代表认为
  提高经济效益工会有事可做
本报讯 记者洪天国、舒展报道:在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工作中,工会有许多事情可做。这是出席工会十大的部分上海代表通过回顾几年来的工作,形成的共同看法。
上海市纺织局工会主席李祥麟说,今年上半年,针对某些产品不适销对路,局工会开展三个方面的群众活动:组织4万多名第一线工人比赛技术操作,提高技术素质,涌现出342名技术操作标兵;在辅助工人中开展“做孙晋芳式二传手”活动,评选出667名勤勤恳恳、甘当配角的“优秀二传手”;把技术和设计人员组织起来开发新产品。从7月份开始,工会发动50万职工开展“一人一天增收节支一元”活动。其中,中华第一棉纺针织厂职工通力攻关,使出口产品32支涤棉半高领长袖衫的正品率从40%上升到85%。9月份同7月份相比,全局产值增加3.02%,利润增长9.72%。
通过总结推广一套先进的操作方法,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这是上海市搪瓷七厂工会三年来做的主要工作。这个厂的工会副主席史明光说,从1980年开始,工会在全厂20多个主要工种范围内,每年组织两次技术练兵和操作比赛,并总结各工种的最佳操作法,在工人中推广,作为培训新工人的技术教材,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喷花车间总结推广了最佳喷花操作法后,搪瓷烧锅的花色层次清楚,逼真细致,外商大批订货,改变了搪瓷产品一度不景气的状况,出现增产增收的喜人局面。
上海仪表电讯工业局工会副主任辛益德说,他们局的工会在组织劳动竞赛中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拚体力、加班加点的体力竞赛转为生产技能的竞赛;二是从工人的竞赛发展到包括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的“三优”(设计、工艺、投产)竞赛。上海市总工会主席袁张度认为,工会在提高经济效益中至少可以做6件事:不定期地把全市、全局或全厂的经济形势告诉工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大搞技术协作,搞好企业的细胞单位——工会小组的建设,组织工人学习文化科学技术,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袁张度说,全市已有技协组织和先进技术推广队各300多个。总工会举办的“先进班组管理心理学学习班”已开学。187名劳动模范正在补习高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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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中国工会十大的山西代表表示
发扬主人翁精神 加快能源开发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吴锦才)在中国工会十大的分组讨论会上,来自重要能源基地山西省的代表说:我们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以源源不断的煤炭、电力,为祖国的经济振兴发出更多的热和光。
山西煤炭储量丰富,品质优良,开采条件好,目前的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近四分之一。根据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要求,本世纪末全省煤炭产量将达到4亿多吨,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多,而且绝大部分外运,或发电外输,支援各地的经济建设。国家对山西煤炭的开发十分重视,目前又拨出大量资金,在那里兴建煤矿和与煤炭有关的电厂、铁路、输变电线路、铝厂、化肥厂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代表们分析了这种情况,对李先念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致词中提出的工人阶级在新时期建设四化的伟大历史任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省总工会主席李挺锋说,我们全省职工深感自己责任重大,我们一定不负重托,要群策群力地把山西这个重要的能源基地建设好。
目前山西有些煤矿的生产还存在着重产量、对质量注意不够的情况,代表们认为亟须加以改变,大力改进煤的质量,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服务。
参加工会十大的山西其他行业的职工代表,也表示要为山西能源基地的开发做出新贡献。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神头电厂施工任务的山西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经理王殿忠说,我们要以工人阶级主人翁的精神,开发好山西能源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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