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中英有关香港的三个条约问题
余绳武 杨诗浩
十九世纪时,英国侵略者恃强逞横,多次逼迫清政府签订条约,强割强租包括香港岛、南九龙和“新界”在内的香港地区,面积共达1,061.8平方公里。今天中国已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祖国统一,收回香港主权,是中国人民的神圣责任。

英国占领香港地区共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利用两次鸦片战争的机会,武力夺占香港岛和南九龙半岛。
早在1834年,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就正式提出夺占香港的主张,他致函外交大臣巴麦尊说,英国应该出兵“占据珠江东部入口处的香港岛,它非常适合各种目的”。(艾特尔:《香港史》,第56页)1836年,律劳卑的继任者罗宾臣再次提出相同的主张。与此同时,广州英商(主要是鸦片贩子)也强烈地要求夺占香港,怡和洋行创办的《广东记录报》公然叫嚷:“如果狮子
(指英帝国——引者)的脚爪将占据中国南方某个地方,那就占据香港吧;……十年以后,它将成为好望角以东最大的商业中心。”凡此种种,说明英国为了扩张的需要,觊觎香港由来已久。
鸦片战争期间,占领香港从酝酿转入行动阶段。
很久以来,英国为首的外国侵略者就把向中国推销鸦片作为重要掠夺手段。在鸦片战争前的四十年中,英国共走私运入中国四十多万箱鸦片,以致白银大量外流,烟毒泛滥各地,情况一年比一年严重。1839年春,清政府派林则徐到广州查禁鸦片,勒令英美烟贩交出烟土二万多箱,全部销毁。缴烟事件发生后,英国商务监督义律一面要求本国政府迅速采取军事行动,一面于同年8月命令英国在华船舰和人员全部集中九龙湾,控制香港、九龙之间的中国海域,并以这一带为据点,炮击九龙尖沙咀,进攻清朝水师,不断向中国挑衅,实际揭开了鸦片战争的序幕。
1840年2月,英国政府适应本国资产阶级特别是烟贩的侵略要求,决定向中国派出所谓“东方远征军”。6月,大小军舰四十多艘齐集香港北部海面(今维多利亚港),随即纷纷北驶,犯厦门,占定海,一直开到大沽口,向清政府提出割让海岛、赔偿烟价等无理要求。清政府在英国的武力威胁下十分惊慌,答应在广东与侵略军就地磋商,并指派直隶总督琦善署理两广总督,负责对英交涉。
同年12月开始谈判。琦善答应赔偿烟价,同时对割让岛屿表示拒绝。义律复照说,如果增开厦门和定海为通商口岸,英方可以放弃领土要求;但几天后他又坚持在增开口岸之外仍要割让一处海岛。为了迫使琦善就范,1841年1月上旬英军突然发动武装进攻,夺取大角、沙角炮台,并恐吓琦善说:“若必仍执前见,不允所请,必仍行动兵交争”。(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第59页)琦善惊慌失措,允许就割让一处岛屿向清廷“代为奏恳”。义律故意提高要价,层层加码,又提出将香港岛和九龙尖沙咀二处都
“让给英国主治”。琦善在英国的武力威胁和讹诈下被迫屈服,于1月15日照会义律,擅自允许英国“止择一处地方寄寓泊船”。(同上书,第70页)这一许诺从未得到清朝政府同意,而且完全违背了清政府的指示精神;道光帝获悉后十分愤怒,不久将琦善革职锁拿,押解到北京审问。
英国侵略者不问清政府同意与否,径自强行武装占领香港岛。英军“琉璜号”舰长贝尔彻后来回忆占领经过说:1月24日“我们奉命驶往香港,开始测量。1841年1月25日(星期一)上午8时15分,我们登上陆地。作为真正的首批占领者,我们在‘占领山’上三次举杯祝女王陛下健康。26日舰队到达,海军陆战队登陆,在我们的哨站升起了英国国旗。伯麦舰队司令在舰队其他官员的陪同下……正式占领该岛”。(《中国丛报》,第12卷第492页)这段文字清楚地表明:远在订立割让香港的《南京条约》一年半以前,该岛已被英国强占了。这种先占土地尔后逼签条约的手段,正是外国侵略者惯用的伎俩。
武力侵占香港后,做贼心虚的义律曾于1841年2月1日在香港颁发布告,宣称他早与琦善“成立协定,将香港全岛地方让给英国统治”。(吴云:《两张历史性的布告》,见黎晋伟主编:《香港百年史》第4页)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也断言在1841年1月20日曾签订“川鼻条约”,其实并没有这回事。当时的往来照会证明:义律迟至同年2月还在就割让香港问题要求正式订约,“当面盖印”,但遭到中方拒绝。足见在英占香港以前,双方并没有签订过条约。如果条约已订,何以义律2月间还要求签订这个条约呢?恩达科特在《香港史》一书中说,所谓的川鼻条约“事实上从未签订”(1958年版,第17页),这个判断是正确的。
尽管英国“远征军”夺占了香港,并勒索到增开口岸、赔偿烟价等重要权益,但英国政府仍不满足,决定向中国增派军队,扩大对华战争。从1841年8月到次年8月,英国舰队在中国领海横冲直闯,先后攻占厦门、定海、镇海、宁波、乍浦、吴淞、上海等地,并沿长江上驶,攻陷镇江,直逼南京城下。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在英军的隆隆炮声中被迫订立城下之盟——《南京条约》。连同第二年签订的两个子约,英国侵略者从中国攫取了赔偿烟价和战争费用、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特权。《南京条约》第三款还规定:“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及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全岛面积为75.6平方公里。1843年6月26日,英国狂妄地宣布香港为殖民地。
英国占领南九龙半岛所采用的手段,与侵占香港岛如出一辙。
1856年,英国为了攫夺更多的侵略权利,联合法国发动又一次对华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的领土香港在这次战争中竟成为英国侵华的重要军事基地。1857年12月,英法军队就是从香港出发攻占广州的。
为了长远的侵略需要,1858年3月“加尔各答号”舰长霍尔向英国政府进一步提出:南九龙半岛有重要的军事价值,英国可在该地建立兵营和海军船坞;目前正是占领南九龙和昂船洲的良机,千万不可错过。同时,另一名英军将领斯托宾齐也向殖民部提出相同的建议。1859年3月,香港总督包令再次致函殖民部强调占九龙的必要,要求“采取措施获得这块土地的割让”。(艾特尔:《香港史》,第358页)同年10月,英首相巴麦尊请陆军部考虑占据南九龙,陆军大臣赫伯特表示赞同,并于1860年3月12日下令实行武装占领。同一天,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向港督罗便臣提出“租借”南九龙的建议,表示他作为广州英法军管委员会的头目,可以轻而易举地办成此事。英军统帅克灵顿也坚决主张“立即占领”九龙。三人在香港密商后,决定派巴夏礼赶回广州与两广总督劳崇光“谈判”。后者不过是英法占领军手心里的傀儡,即于3月21日被迫签字画押,允将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和昂船洲“永租”给英国,英军随即对这一地区实行全面占领。
此后,侵华战争继续扩大。英法联军二万多人北上 攻陷大沽、天津、通州等地,一直打到北京,将宏伟瑰丽的圆明园抢劫一空并纵火焚毁。10月24、25日清政府在侵略军刺刀逼迫下交换1858年签订的中英、中法《天津条约》和增订《北京条约》。通过这两项条约,两国攫取了增开口岸、内江通商、内地传教、控制海关、掠卖华工合法化、鸦片贸易合法化等新权益,中国从此更深地堕入半殖民地的泥坑。中英《北京条约》第六款还规定将南九龙半岛由永租改为割让,“并归英属香港界内”。这块被割占的中国领土,面积为11.1平方公里。
上述历史事实充分证明,两次鸦片战争是当年大英帝国为了掠夺和奴役中国人民而发动的强盗战争。作为战争的结果强加于中国的中英《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它们严重地破坏中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使中国逐步沦为受帝国主义宰割的半殖民地。香港岛和南九龙的割占,正是这些不平等条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英帝国主义践踏中国主权、割裂中国领土的罪证。

英国占领香港的第二步,是利用十九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掀起瓜分狂潮的机会,强行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新界”,即北九龙半岛。
英国占领南九龙后不久,即图谋占领整个九龙半岛及附近岛屿和水域。1863年有人建议在扼守维多利亚港东面的鲤鱼门设立炮台,陆军部认为在该处取得军事立足点很有价值。1884年,萨特金少校向陆军部第一次提出攫取整个九龙半岛的建议。两年后,甘马伦上将也提出这个建议。
甲午战争爆发后,港督威廉·罗便臣于1894年11月以香港“防务安全”为名,向殖民部提出了九龙扩界的具体方案:“香港边界应推广至大鹏湾,从那里伸延到后海湾(深湾)……以确保女皇这块有价值的属土通道的安全。再者,隐石岛、横澜、薄寮洲和所有香港三英里内的海岛,均应割让给英国。”(彼得·韦斯利·史密斯:《中英香港新界不平等条约1898—1997》1980版,第12—13页)这实际便是后来扩界的蓝图。
1895年5月,英国海陆军联合委员会发表“关于香港殖民地边界问题的报告”,又一次提出九龙扩界要求,得到陆海军大臣的赞同。
除了军政当局,英国的一些商业团体,例如1889年成立于伦敦的中国协会,也从扩展工商业利益出发,积极鼓吹扩界。
甲午战争后,中国面临列强瓜分的严重危机,这时英国的九龙扩界计划开始付诸实行。1898年初,德俄两国以租借名义分占胶州湾、旅大后,英国也乘机勒索威海卫。清政府犹如一只待宰的羔羊,驯顺地被迫表示同意,但同时恳求不再提出别项领土要求。英国对此不加理睬,同年6月在得知法租广州湾后,又提出九龙扩界问题,清政府对英国侵略胃口之大深感震惊,但因毫无自卫能力,只有听其宰割,被迫同意。1898年6月9日中英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根据此约,中国租给英国的九龙地界,包括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广大地区及大小二百多个岛屿,总面积达975.1平方公里,即今天统称“新界”的这片土地。大鹏湾和深湾等海域也被强租。其中陆地比前扩展十多倍,水面扩展四五十倍。租期为九十九年。名为
“租借”,却只字未提租金问题。此外,条约规定清政府继续保有对九龙城的管辖权及码头一处等,这是中国在九龙仅剩的一点权利。
《专条》的订立经过和条约内容表明,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不平等条约。英国学者彼得·韦斯利·史密斯在他的近著中也承认:“1898年北京条约(指《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是一个不平等条约。所以这样评价,是因为只有一方从中得到好处。中国暂时丧失了土地,但没有得到补偿。再者,在起草条约时,缔议双方并非处于平等谈判地位。”(同上书,第3页)
英国强租新界的消息传出后,当地居民义愤填膺,誓死与英国侵略者一战。两广总督谭钟麟曾就此奏报说:“新安民风强悍,租界内村庄不下万户。食毛践土,二百余年,一旦闻租与英国管辖,咸怀义愤,不愿归英管”。(《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第138卷第27—29页)当地民众的反占领运动,早在1898年10月即已开始酝酿。运动中心锦田村的长老召集邻村长老开会,号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新界五大姓邓、侯、彭、刘、万的广大民众争先恐后,积极加入抗英斗争的队伍。邓氏宗族长老于1899年3月28日至31日先后在厦村、元朗集会,并深入附近各村鼓动民众支援。林村、八乡、十八乡、屏山、厦村、青山、元朗和边界各村民众都卷入运动。港英当局原定1899年4月17日约请清政府派兵协助接管新界,但3月24日突提前由英警察署长梅伊带军警到大埔“搭棚”扎屯,当即遭到村民的坚决反抗。4月初,抗英规模愈加扩大。激愤的群众向梅伊抛掷石头,一时“众情汹汹,不可复遏。”梅伊下令武力镇压,大群村民当晚突向山头发起攻击,英国入侵者狼狈经沙田逃回香港。4月14日,梅伊带领警察又来大埔,发现席棚被捣毁,大埔山头出现村民150多人,梅伊只好第二次逃回香港。15日梅伊随英军第三次重来大埔,村民1,200多人占据山头,“开挖坑堑,抗阻英兵”。4月16日港英当局又增派援军,“乘民不备,升竖英旗”,以示“接收管理”,但“土民纠约壮丁出斗,固结莫解”。(同上)武装的村民用土炮轰击英军营,沉重地打击了英军的气焰,终因敌我力量悬殊,在发起最后一次攻击后,被侵略军残酷地镇压下去。这就是有名的大埔之战。如今不是有人很关注香港的“民意”吗?当年“新界”的占领与反占领斗争,就是一次最令人信服的民意测验。
大埔战后,5月16日英军又蛮横攻占九龙城和深圳,东莞、宝安乡民奋起抵抗,英军兵力不足,被迫退出深圳。但12月27日,英方单方面宣布“中国管辖九龙城不符合香港防卫需要”,城寨已成“女皇陛下香港殖民地的一部分”。(《中英香港新界不平等条约》,第194页)清政府严正声明,城寨是中国的领土,管辖权仍属于中国,斥责了英国背信弃义的侵略行径。但是英国侵略者我行我素,对清政府的抗议竟然置之不理。
英国并不以租借新界为满足,一开始便无视条约的明确规定,公然把新界视同英国属地。殖民部1898年10月20日公布的“新界指令”竟宣称,新界租借地是“殖民地香港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政府曾多次驳斥这一谬论。例如,1909年11月8日署粤督袁树勋在致英国官员的复信中明确指出:“该地(新界)只是租借,同英国属土不同。”(同上书,第166页)但英国为了达到兼并新界的目的,继续玩弄花招。1929年威海卫租期已满,当中英谈判收回威海卫时,英国企图以威海卫交换新界。英国同意归还威海卫租借地,作为交换条件,中国对新界作出使英国“满意的安排”。三十年代殖民部曾屡次要求寻找机会割占新界。1938年新任港督罗国富宣称:“香港非常需要新界,英国非常需要香港,用金钱来获得割让,割让或延长租期的成熟时机总会到来”。(同上书,第160页)英国这一吞并新界的图谋,是永远实现不了的。

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应当是条约的基础。帝国主义国家过去用暴力方式强加给半殖民地中国的掠夺性、奴役性的条约,包括上述有关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最露骨的破坏,根本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而没有任何法律的效力。
中国人民为解除帝国主义的压迫,争取民族的独立解放,一百多年来前仆后继,进行了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如今中国已经永远摆脱奴隶地位,成为不可欺侮的国家,帝国主义奴役、凌辱中国人民的旧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令人惊异的是,有些英国政界人士现在异想天开,竟然企图倒转时代车轮,重新把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套在中国人民颈上,继续霸占中国领土,阻挠中国收回香港地区主权。所谓的中英有关香港条约“有效论”,就是这一企图最清楚的说明。我们愿意坦率地奉告这些先生:你们的主张充满殖民主义气味,无视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中国人民是绝对不能同意的。
我们诚恳地希望英国政府多一点现实感,抛弃过时的殖民主义观点和不切实际的幻想,以增进中英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共同利益为重,真正拿出解决香港问题的诚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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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决策与管理信息系统
张亚青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依靠个人决策,在知识面方面显得不足,难以保证决策的质量。所以,在我国进行决策结构方面的改革,无疑是很有必要的。然而,我以为单单改变决策结构,还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我国还缺乏管理信息系统。所谓管理信息系统,简言之,就是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的系统。国外,管理信息系统日趋成熟,智囊团决策所需资料不但全面、可靠,而且及时,取之方便。国内,就现有资料表明,这种信息系统尚未形成,现有的情报资料机构的服务,无论在质和量上都差得多。智囊团中的专家虽然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但脱离了对实际情况的掌握,也是难于做出最佳决策的。因此,在改革决策结构的同时,若忽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则无异于使“巧媳妇”去做少米乃至无米之炊。
我们知道,信息资料的质量越好,由此而产生的决策的质量就越高。但是,我们在这方面,不少单位和部门并没有认识到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近某部门为了精简机构,竟然打算把情报所精简掉就是一例。情报部门缺乏系统性,就不能及时地、准确地、全面地为决策提供必需的资料。现在,不但基层而且上级领导部门,对本行业的有关资料的占有,也远说不上全面、准确。这样,在变化的环境中,在需要迅速决策的场合,就难免发生误差。这说明,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综合性的信息系统,它的含义比我们的情报所要广泛得多。就一个企业来说,除了技术情报外,财会方面的信息,销售、供应等方面的信息,都应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各个部门无论什么时候要用什么资料,都可使用这个系统。显然,这种系统的特点是使企业组织中某个领域的信息能为组织中其他领域所使用。而目前我国传统的做法,财会方面的信息在财会处,销售、供应方面的信息在销售、供应部门,没有流动起来,也没有经过处理。与管理信息系统相比,前者提供的信息是原始资料,后者是提炼过的资料。对决策来说,哪一种准确度和时效更高,是显而易见的。
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然后加以检查核实、提炼、分类、存储,还要为使用方便而编制索引,建立传输机构。由于信息量庞大,需要使用计算机进行存储,高级的还有电传打印设备。这些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集中的信息中心加以管理。从表面上看,需要花费不小的投资,然而只要想一想,我们大多数的组织的效率多半是受管理人员所能得到的信息而决定的,即使管理信息的费用较高,但与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相比,却是不大的。另外,对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是逐步的,不需要一下子拿出很多投资,视单位大小,信息量多少,其费用也可多可少。
除了基层单位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外,各行各业的最高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一来为上层决策提供服务,二来为基层咨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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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最常见的现象。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大量的还是由交通运输人员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一切规章制度,提高交通运输人员的责任感和技术水平,提高广大群众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手段制裁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凡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驾驶人员以及那些从事与交通运输安全直接有关的业务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的司机,飞机的驾驶员,轮船的船长、大副、二副,扳道工、巡道工、调度员、机务员、信号员、引水员、舵手、轮机手等等。在实践中,也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的案件发生,如非正式司机开车以及负责干部迫使或纵容他人违章开车造成重大事故等。所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本罪的也按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产生了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而且,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只有严重后果,并无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事故,或造成事故但后果轻微,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司机李某违章超车,将路旁一农民菜筐压坏,未致人伤亡,对这种情况,只能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处理。
所谓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交通运输业务上的劳动纪律或有关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三,交通肇事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并不希望发生事故,但他本应预见到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自以为可以避免,因而导致严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这一点上,则一般是明知故犯的。如果犯罪分子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人伤人,进行破坏,那就不是交通肇事罪,而要按其他犯罪处理。
交通肇事罪除会造成人的伤亡外,往往还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又要妥善解决民事赔偿。要本着考虑国家、集体利益,又照顾和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的原则,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地解决。如果经调查和技术鉴定,证明事故责任完全在伤亡者本人,就不存在犯罪问题,因而也就无权要求经济赔偿。
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是指经常违章,屡教不改;发生重大事故后,破坏现场,驾车逃离,毁灭罪证,隐瞒真象,嫁祸于人,或者对被害人不及时抢救等情节。(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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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东北民族史略》出版
傅朗云、杨旸编写的《东北民族史略》一书,已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东北民族史。
该书探索了东北人类的起源,以及东北夷、肃慎、古朝鲜等数十种民族的族名、起源、分布、演变、民俗、社会制度及经济文化生活。
   (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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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出版
为纪念康熙统一台湾三百周年,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部合编的《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已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
该书共收有从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年)到二十三年间有关清政府与台湾郑氏关系的档案史料一百八十四件,其中七十八件系首次公布。
(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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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筹笔偶存》一书出版
由朱金甫、庄建平、孙彩霞校点整理的《筹笔偶存》,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筹笔偶存》是山东巡抚衙门中一名负责文案事宜的官员的公文草底。该书载有山东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高潮时期的资料。    (吴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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