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坚持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刘国光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八十年代打基础的工作是很重要的。打基础的工作十分繁重,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是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八十年代的头五年即“六五”时期,我们要在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中,把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坚持下去,当前主要是巩固和完善已经实行的初步改革,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以期在八十年代的后五年即“七五”时期逐步全面展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助于进一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把全部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后十年的加快发展准备条件。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我们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试验性的改革。这些改革,已经从所有制结构、经济决策结构、经营管理形式、经济调节手段以及分配形式等方面,开始突破了我国过去那种权力过分集中、排斥市场机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传统体制框框,正在逐步地向一种新的经济体制过渡。三年多来的改革是初步的、探索性的,但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已经开始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调动积极性搞活经济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特别是农业方面的改革,成效尤其显著。我国经济在大调整中不仅没有下降,而且还能继续稳步前进,这同经济体制改革所起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同时,由于体制改革是一个新的牵涉面很广的复杂任务,我们又缺乏经验,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毛病和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是很自然的。这些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应当是有利于坚持改革的基本方向,把改革继续推向前进。
那么,什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对这个问题的完整表述,是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的。他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在坚持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家在制定计划时也要充分考虑和运用价值规律;对于带全局性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活动,要加强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对于不同企业的经济活动,要给以不同程度的决策权,同时扩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注意运用经济杠杆、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上述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经济体制中的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关系,即集权与分权、计划与市场、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的关系。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在体制改革中应当如何处理这三个基本关系?这个问题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考虑。
集权与分权
我国原来的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经济决策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手中,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都缺乏必要的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种体制的好处是可以集中使用财力物力,使国民经济中特定的重点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但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妨碍整个经济合理地平衡地发展。近几年来,我们在改革中采取了一些分权措施,例如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灶吃饭”,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实行了利润留成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等,纠正了过去的过分集中的偏向,这对于调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由于一些具体办法有缺陷,实际工作没有跟上,在某些方面出现了资金过于分散的现象。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有所减少,急需进行的重点建设缺乏资金;另一方面,地方、企业的自有资金增加较多,这些资金被用于地方和企业自己认为急需的建设。这样,全国范围的建设需要就难以保证。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重点建设,党的十二大强调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在继续实行现行的财政体制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比例和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并鼓励地方、部门、企业把资金用到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去。
应该指出,这几年我们在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采取的一些分权措施,并不是方向上出了问题,而只是在步子上即分权措施的数量界限上,超过了我国经济目前所能承受的限度。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是需要商榷的。一种观点是,只强调分权的方向对头,不承认财权下放的步子大了一些,认为现在中央仍然集中过多,地方、企业还是要多留一点,多办一些事情。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全国重点建设所需资金不能保证,特别是当前国民经济薄弱环节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上不去,全局就活不起来,这样,局部的发展就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即使一时一地有某些发展,也不能持久。目前有一部分企业正在滋长着一种只顾局部利益不顾整体利益的倾向,只要求分得更多的权力与利益,而不愿承担更大的责任,不是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办法,而是用挖国家的收入的办法来增加自己的留成。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国家财政困难是由这几年分权的改革措施带来的,要解决财政困难,就得把下放给地方和企业的权限收上来,把企业收上来,把什么都统上来。这种观点实际上否定了前几年的改革方向,也是不正确的。应该看到,正是由于改革,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权限,调动了他们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增盈减亏的内在动力,因而为减轻国家财政在经济调整过程中必不可免的困难贡献了力量。据调查,这几年调整过程中,企业由于安排就业而职工人数增加,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费用增加,由于生产任务不足而利润减少,由于这三项外部因素,三年中减收增支总数达二百多亿元,但是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并没有相应减少这么多,而是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并且,企业分成多得的钱,办了许多原来由国家财政出钱办的事情,分担了对于国家预算的压力。不难想象,如果不是分权的改革措施增强了企业增盈减亏的内在动力和分挑国家财政负担的能力,那么国家财政困难将会比现在更大。因此,在调整分配比例、集中资金的过程中,要照顾地方、企业的需要,使他们有一定的机动财力,以利于继续发挥他们增盈减亏的积极性,办一些应由地方和企业办的事情。从搞活经济的长远目标来看,企业扩权还在开始阶段,已经给予企业的自主权,如计划权、物资权、人权等等,都是不够的。我国经济学者孙冶方同志多年前提出,凡属企业简单再生产范围的如设备更新、小的技术改造等权力应交还企业。这个建议应当切实地逐步地付诸实施。至于扩大再生产的权力究竟给企业多大,需要按不同企业类型作出不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在参加民主管理、选择职业和购买消费品方面应有多大的自主权,也要根据我国经济的当前情况和发展前景进行研究,加以具体化。至于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战略性问题,诸如经济发展方向,重大比例关系,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基建投资总规模和重大项目,人民生活提高幅度,等等,则必须由中央决策,在此前提下,各地方、各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力。通过这些,逐步在“全国一盘棋”上建立中央、地方、经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经济决策体系。
计划与市场
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必须而且能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这在马克思主义者中间,一般不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早已证明了这一条真理。问题在于,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自然经济或者产品经济的观念基础之上的,因而实物化的管理、排斥市场机制和吃大锅饭等等忽视商品经济要求的做法,便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结了不解之缘。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学界许多同志逐步破除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的自然经济观和产品经济观,树立了存在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经济观。在此思想指导下,市场调节机制被逐步引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内部,以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辅助作用。它同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分权措施一起,促进了经济的活跃,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一度对计划经济强调不够,同时由于我们在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这两个方面都缺乏一套成熟的科学方法,因而在经济活动中也出现了某些削弱和摆脱国家统一计划的倾向,这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的。为了纠正这种倾向,我们要在党中央提出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指导下,努力提高整个经济管理工作的水平,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来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地发展。
如何处理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这个问题看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经济体制的发展,将会有长时期的讨论。在一些比较具体的问题上,我们不必忙于做出拘束后人的定论,而应通过实践进行不断的探索,找出适合于当时条件的答案。我国目前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价格结构不合理,整个国民经济仍然处于调整的过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改革中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处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不同情况,对国民经济采取三种不同的管理形式,即: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一般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品种繁多的日用百货、小商品和其他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下的自由生产和销售。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管理形式,有许多问题要研究,这里简单地讲三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作为计划生产和计划流通的补充的自由生产和自由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之外还是包含在计划经济之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依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对整个社会经济实行有计划的管理,它既包括由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的部分,也包括对不纳入国家计划的自由生产、自由市场的管理。自由生产是在统一的国家计划允许的范围里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自由市场是整个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这一部分自由市场的调节是从属的、次要的,但仍然处在国家统一计划的间接控制和影响之下,并受到国家工商行政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所以把它完全排除在计划经济之外成为与计划经济相对立的范畴,恐怕未必妥当。
其次一个问题是,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形式里,有没有市场调节的因素。毫无疑问,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同属于计划调节的范畴。与指令性计划不同的是,指导性计划不是用强制性约束性的计划指标,而是自觉地运用与价值规律有关的经济杠杆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这里实际上是运用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的。它不同于自由市场的调节在于,后者是由价格和供求关系的自发变化进行调节,而在指导性计划的场合,则是国家自觉利用价格和其他市场参数的变动来调节。就国家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达到计划目标的意义来说,这是计划调节;但从企业看,它不是根据国家的指令,而是按照价格等等市场参数的变化来决定自己的活动,这里无疑包含着市场调节的因素。因此有人把指导性计划表述为运用市场调节来进行的计划调节,我看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
再一个问题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在今后的改革中是逐步扩大的趋势,还是逐步缩小的趋势。当前,为了纠正经济生活中某些分散的现象,强调适当的集中统一,对指令性计划包括的产品和企业的范围作某些扩大,无疑是必要的。并且,只要国民经济中存在着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物资短缺或者突出的不平衡,只要存在着通过市场机制无论如何也不能解决好的公共利益问题(如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指令性计划总是需要保留的,完全排除指令性计划是不对的。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指令性指标是计划经济的主要标志,指令性指标越多,计划性就越强,并且,随着计划管理水平的提高,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将越来越大。这种观点需要研究。我认为,对于指令性计划,既要看到它在特定条件下的必要性和比其他管理办法较为及时有效的优越性,更要看到它在一般情况下的局限性和缺陷。所有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国家的经验都表明,这种计划管理形式比较难以解决产需脱节、资源浪费、质量品种差、微观效益低这些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的固有弊病。有的长期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的经验表明,微观经济效益降低造成的结果,逐渐超过了它在宏观效益上的优势,以致发生了整个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趋势难以逆转、经济结构的偏颇状况难以纠正等情况。因此从较长时期看,我们不能把扩大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作为体制改革的方向。随着经济调整工作的进展,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随着价格的合理化,要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掌握市场信息和调节机制的能力的提高,对于自由生产和自由市场也要逐步加强指导性计划的控制。这样看来,在三种经济管理形式中,将来的文章主要做在第二种形式即指导性计划上面。因此,在保留和完善国民经济的三种管理形式的同时,我们必须着力研究指导性计划的机制问题。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与市场关系中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坚持改革方向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
同过分集中和忽视市场相联系,过去传统体制的一个特点是过多地用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而很少用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自从胡乔木同志的《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文章提出了扩大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问题以来,这几年改革中各方面都比较注意强调要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也曾出现过一些贬低行政办法作用的倾向。如有的同志把行政办法看成是主观主义、命令主义、瞎指挥的同义语,不加限制地提出要用经济办法代替行政办法,事实上否定了行政办法的客观必要性。其实,只要有社会生产,行政的管理总是需要的。命令、指示、规章、制度等等,是任何社会经济管理所不可少的。当然,在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中,行政办法要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正确反映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有的经济学者认为,行政办法与经济办法是“表”与“里”的关系,或者象形式与内容那样不可分离的关系。但是除了这种关系以外,行政办法还有不与经济办法直接联系的一面,即运用国家政治权力或超经济力量,暂时牺牲某些方面的利益来实现行政当局的意志。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地方,往往会出现这种现象。在某些场合,为了全局的利益,这种意义的行政办法也是必要的。当然,在正常情况下,我们还是应当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把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注意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持改革的方向。
对于这几年实行搞活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消极现象,有些同志归咎于经济手段强调过多,行政手段用得过少,因此认为今后特别要加强行政手段。这种看法是否符合实际?实际情况是,无论在经济手段方面,还是在行政手段方面,我们掌握运用的水平都还不高。我们的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固然很差,同时更没有能够正确地熟练地运用工资、奖金、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使之真正发挥其杠杆作用。因此今后决不单纯是加强行政手段的问题,而是既要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更要学会正确地熟练地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以改进整个经济管理工作。
当前改革中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是,如何从行政组织管理经济过渡到经济组织管理经济。过去我们的经济一直是按行政系统、行政区划进行管理,企业分别隶属于国务院各部和省、市、地、县各厅局管理,各成体系,互相分割,壁垒森严,阻碍了合理的经济联系,造成巨大的浪费。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突破部门、地区界限的限制,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把企业组织起来,进行改组和联合,实行政企分工。但是,政企分工不是一下子可以做到的,在改组和联合的问题上,究竟是从部门入手,还是从地区入手,是有不同意见的。看来,可以根据一些城市如上海、常州、沙市的经验,“从全国着眼,从中心城市入手”,做到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围绕重点名牌产品,按照经济的内在联系和合理流向组织协调,组建包括跨行业、跨地区的各种经济联合体。为了克服改组和联合中的盲目性,目前急需制定一个以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方向、生产规模、生产布点为内容的全面规划,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和产品在什么范围组织协作和联合。在没有制定出全面规划之前,要小步前进,加强领导,在大的中心城市的某些重点行业抓紧试点,争取在改组和联合问题上有新的突破。至于这几年各地组建的公司,仍多属行政性组织,应采取积极步骤,过渡到企业性公司,发挥经济实体的作用。
以上对如何认识和处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集权与分权、计划与市场、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的关系问题,简括地讲了一点不成熟的意见。当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除上述问题外,还有一些其他重大问题,例如如何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其他经济成分作补充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各种方式并存的经营结构,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将使我们能够按照党的十二大指出的方向,在当前和整个八十年代做好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为九十年代的经济振兴准备体制上的条件。当然,经济体制改革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到本世纪末的近二十年内我们都要抓紧这件工作,要不断地探寻适合于生产力发展更高阶段的新的生产和分配的形式,使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顺利地实现2000年的战略目标,并向更高的现代化水平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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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财力分配问题的讨论
中国财政学会委托有关部门在吉林市召开了全国财力分配问题讨论会,探讨了当前我国财力分配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如何兼顾各方面关系,对有限的财力进行有计划的、合理的、有效的分配,充分发挥财力分配对国民经济的促进、调节和监督作用,保证坚持计划经济、提高经济效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是一个涉及到分配政策、分配体制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财政科学探寻财政分配规律性的基本课题。从这种认识出发,与会同志把建国以来财力分配的历史经验概括为十六个字: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与会同志分析了近几年来财力分配变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为除了在调整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过程中,财力分配超过国力可能,出现财政赤字,形成国民收入的过头分配问题以外,主要是:(一)生产和国民收入增长,而财政收入的绝对额及所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二)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所得及其在国民收入原始分配中所占份额增加,而国家所得份额相对减少;(三)地方支配的资金及其所占财政资金份额扩大,中央支配的资金及其所占份额相应缩小。大家认为,这样一些变化,是在国家主动采取调整、改革的许多有效措施后出现的,它表明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国家用于积累过多和国家对财权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有力地调整了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也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应当肯定,这种变化大部分是合理的、必要的,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还非法挤占了国家财政收入,以致出现了财力分散、资金浪费的现象,削弱了国家统筹安排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能力。一方面是国家急需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缺乏必要资金;另方面是有些地区、部门从本位出发,重复建厂,盲目生产,冲击国家计划。这不符合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和按比例发展的原则,已经影响了国家的重点经济建设,更不适应今后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要求。
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解决当前财力分散的问题,决不是一乱就收,走回头路,回到过去那种过分统一集中的老路,而是必须在肯定这几年调整改革的方向正确和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以“稳定政策,适当调整”为指导思想,加强识大体、顾全局、“全国一盘棋”的教育,完善财政财务体制,积极采取若干切实可行而又能迅速见效的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保证中央财力能适当多集中一点,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使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优越性更充分地体现出来。至于如何稳定政策、适当调整,讨论中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是偏重于“稳”的方面,认为“稳”的范围,既包括稳定国家政策法令,也包括稳定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的现有比例;调整的范围,应只限于在前述总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地方、部门、企业间的某些苦乐不均问题,限于地区、部门自行确定的某些不合理办法。另一种观点是对“调”的范围设想得较大一些,认为稳定政策应当是稳定现行扩大企业和地方财权的基本政策,而调整则既包括改变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办法,也包括有些具体的分配政策法令,以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的比例。
与会同志还提出了解决财力分散问题的许多具体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是:(一)认真贯彻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丰裕财源;(二)在搞好综合平衡的前提下,确定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合理数量界限或比例;(三)逐步减少财政性亏损补贴,控制消费基金的盲目膨胀;(四)完善国营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五)完善中央、地方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六)继续控制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和规模;(七)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八)严格控制银行的中短期技术措施、设备贷款;(九)狠抓企业整顿,严肃财经纪律。
(王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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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会计学会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
中国会计学会一九八二年专题学术讨论会最近在四川省乐山地区举行。会议就经济责任制、审计问题、《会计法》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许多同志认为,目前会计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远远不能适应经济责任制对会计提出的要求。要发挥会计应有的作用,必须:(1)整顿会计工作,健全会计机构,配备适量的会计人员;(2)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成本管理,搞好成本预测与分析;(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稽核制度;(4)加强培训工作,尽快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解决会计队伍人员不足的问题;(5)尽快颁布《会计法》。
在讨论中,对于审计的范围、目的、职能和作用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同志认为:审计就是查帐,它是会计监督与会计检查的发展,是对会计活动进行事后监督,不具有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只能起检查错误、揭露弊端的作用。另一部分同志认为:现代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扩大到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和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查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审计不仅是事后审计,也是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它具有检查监督、参与决策的职能,还起着加强经营管理的作用。还有的同志认为:审计是会计的一部分,审计的本质应与会计的本质相同,审计监督是会计监督职能的深化和延伸。会上,代表们对《会计法》草案中有关会计工作的原则、任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
 (史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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