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1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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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张友渔
最近召开的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各项文件,特别强调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当作一项重要目标。我们党和国家不仅非常重视发展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民主,而且非常重视发展基层组织的民主,即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健全和发展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是很重要的。但基层组织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没有健全和发展的基层组织的民主,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是不可能健全发展的。因此,我们在国营企业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镇集体企业和人民公社也都根据自己的特点,采用劳动者大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为了使群众自治更加制度化,现在的宪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特别规定了作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性质、任务和权力,使群众自治有了更大保障,并将进一步实现直接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都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这就是说,它们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就它们的相互关系来说,民主又是目的,法制则是保卫民主的手段,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有待于法制来保卫。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而要使社会主义法制彻底生效,又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力量。所以,民主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正因为这样,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同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决不是限制民主,而是保障民主的。具体表现是:(一)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范围,使人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有所遵循,认识到什么是应当行使的民主权利,什么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的范围,正是为了使正当的民主权利得到确认和充分保障。(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不是每一个公民直接行使一切权力,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采用适当的程序,行使一定的权力。例如,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公民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它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在基层经济组织中,职工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更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至于行使其他民主权利,也都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这不是限制人民行使权力,而是保障人民能够正常地、有效地行使权力。(三)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措施。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循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只有每个公民都遵守这一原则,才能建立稳定良好的秩序,为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否则,人民的民主权利就会受到损害,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六年中,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来说,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在立法方面,我们的确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有一些急迫需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另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有一些不够完善、不够恰当。在执行法律方面,表现得不够严格,不够十分有力。在人民群众中,在一般干部和领导干部中,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仍然是比较普遍的。总之一句话,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应当怎样加快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步伐,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呢?这固然要从立法、执法和教育人民守法等各个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使工作更有成效。但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各个环节相互比较而言,搞好执法工作是最为重要的。这是因为要做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当然首先要“有法可依”,但是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就有法等于无法,即使制定很多很好的法律,也不能加快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现在的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这个问题必须抓紧解决。怎么解决呢?关键之一就是加强执法队伍,健全执法机构。目前,执法队伍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情况,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执法队伍不仅人员不够,质量也比较差,有些人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和教育,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都差,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有的还存在着政治不纯、作风不纯的问题,很需要进行整顿。没有一支政治强、思想好、有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执法队伍,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会落空。
最后必须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因此,既要加强党的领导,也要改善党的领导。党不应当轻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放弃领导,但也不应当用发号施令、包办代替的方法来领导。正确的领导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有关重大决策问题作出决定,是对于干部的分配和监督。党政不分不是正确的领导。事实上,这样的领导混淆了党的工作和业务机关的工作,既妨碍业务机关独立地、有效地进行工作,也使党委没有充分时间了解情况、研究政策和法律,检查政策和法律的执行,加强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从而削弱党的领导作用。
更重要的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模范地、严格地维护法制,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不维护法制,怎么能要求执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维护法制呢?党对国家、对人民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党是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而不是命令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法律一经制定,党组织就必须同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一样严格遵守。要象《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当然,已经制定的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它是可以修改、补充以至废止的。但这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而不是可以随意直接处理的。只要没有经过修改、废止,就必须遵守。每个共产党员是人民中间的一分子,而不是站在人民之外、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殊公民”,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党员犯了法,除受党纪处分外,也和其他犯法的人一样,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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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民国史

西山会议派
西山会议派是国民党内的一个右派集团。他们因在北京西山碧云寺召开非法的“国民党一届四中全会”,反苏、反共、反对国共合作,故称之为西山会议派。
孙中山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最后认识到中国革命若要成功,非“以俄为师”不可。因此,1923年他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筹备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当时,以廖仲恺、宋庆龄、何香凝等为代表的国民党左派,坚决支持孙中山的主张;而邓泽如、冯自由、邹鲁、张继等人却代表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极力反对。同年11月《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发表后,邓泽如、林直勉等11人,即联名上书孙中山,公然提出弹劾共产党,反对国民党改组。孙中山阅后作了批示,告诫他们“切不可疑神疑鬼”,并分别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
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在讨论党章时,黄季陆等11人为从根本上破坏国共合作的实现,提议禁止党员跨党,以此阻挠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由于孙中山及廖仲恺等左派坚持国共合作,会议经过辩论,终于同意共产党员以个人资格加入国民党,并通过了相应的党章,发表了著名的宣言,从而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使右派的阴谋未能得逞。大会选举出来的中央执行委员和后补执行委员,以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员为骨干,但监察委员中,邓泽如、张继、谢持等右派分子却占了显著的优势。
国民党“一大”的圆满结束,标志着中国革命中各民主阶级统一战线的形成,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开始。从此以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蓬勃发展,严重地威胁着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阶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右派的活动也就加剧起来。6月18日,邓泽如、张继、谢持以中央监察委员的名义,向孙中山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弹劾共产党书》,诬蔑共产党员“言论行动,皆不忠于本党”,“于本党之生存发展有重大妨害”。25日,谢持、张继又去找苏联顾问鲍罗廷,质问共产党员在国民党内活动“是否合理”。孙中山对这种肆无忌惮地破坏国共合作的行径,非常气愤,当即严厉地批评了他们;后来又把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冯自由开除出党。此后,右派活动稍有收敛。
1925年孙中山在北京逝世后,右派认为时机已到。9月间,林森、邹鲁等人离开广州到上海,与谢持、叶楚伧、邵元冲等人策划,串连一些与他们反共立场相同的中央执监委,准备在北京召开“国民党一届四中全会”,以夺取国民党的领导权。11月23日,在北京西山碧云寺孙中山灵前,邹鲁、谢持、居正、林森、覃振、石青阳、石瑛、戴季陶、叶楚伧、邵元冲、沈定一、茅祖权、傅汝霖等(张继患病未出席,但签名表示参予),非法地召开了他们所谓的国民党一届四中全会。在其通电中竟通告广州中央执行委员会即日停止职权。次日,又通电提出国民党“二大”开会日期“应由本会决定”。28日通过《取消共产派在本党之党籍案》、《开除中央执行委员共产派李大钊等案》、《顾问鲍罗廷解雇案》等八项反对三大政策的决议案。12月2日,又宣布取消共产党员李大钊、谭平山、毛泽东、瞿秋白等九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执行委员的职务,并“决议开除”。13日他们组织的以林森、邹鲁等为常务委员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移沪办公。这时,广州国民党市党部的右派黄季陆等三十余人也先后到沪,于是他们聚合在一起,成立了伪“国民党中央党部”,并在北京等地设立地方党部,以《民国日报》为阵地,发表通电,刊登启事、声明,与广州国民党中央对垒。
右派集团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全国民众的公愤,各地掀起了打倒西山会议派的怒潮。12月5日,毛泽东主编的《政治周报》在广州创刊,特开辟《反攻》专栏,向这个右派集团进行反击;同时上海、北京等地的报刊也发表了大量的批驳文章,揭露其反动面目,使他们在民众中陷于孤立。
1926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的努力下,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弹劾西山会议决议案》,指出西山会议“纯属违法,并足以危害本党之基础,阻碍国民革命之前途”。决定邹鲁、谢持永远开除党籍;居正、林森、张继、邵元冲等十二人由大会书面提出警告,“责其改正”;戴季陶由大会训令“促其猛省”。稍后,通过纪律案时,又决议将居正、石青阳开除党籍;责令叶楚伧交出《民国日报》;沈定一停止主持反动的浙江省党部。对上海伪中央党部所有人员桂崇基、黄季陆等九人提出警告,限期脱离。大会选出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李大钊、谭平山、林祖涵、毛泽东等共产党人仍然当选连任,取得了对西山会议派斗争的胜利。
国民党“二大”后,西山会议派仍不悔改,同年3月29日,在上海召开非法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出席代表98人(主要来自上海、南京两地,东南大学学生即占三分之一),以“对付共产派”为主要议题,通过《肃清共产分子案》等反动决议,还选举了中央执监委数十人。4月13日,召开所谓“二届一中全会”,推谢持、邹鲁、沈定一为常务委员,居正为组织部长,桂崇基为宣传部长,黄季陆为工人部长,林森为海外部长,又决定创办《江南晚报》为机关报,继续与广州革命派相对抗。
然而,尽管右派集团十分猖獗,由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共同建立的以广州为中心的革命力量,代表着中国人民的利益,受到广大工农群众以及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拥护,因而它能不断发展,取得北伐战争的伟大胜利。后来由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新右派叛变革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才遭到失败。1927年6月11日,由蒋介石建立的南京“国民党中央党部”,通令取消《打倒西山会议派》等口号,并恢复了谢持、邹鲁等人的党籍。从此,西山会议派与蒋介石集团合流,一同进行反共、反人民的勾当。 (白吉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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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常识读本(二十二)

第二部分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的生产
第九章 建立合理的生产结构
建立合理的生产结构,对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物质基础的生产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长期受“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影响而造成的不合理的生产结构有步骤地合理化。也要看到生产结构合理与否总是相对的,使生产结构更为合理是我们今后一直要经常考虑的事情。下面我们打算简单讲一下生产结构的概念,生产结构包括哪些内容,评价生产结构合理程度的标准,生产结构合理化的重要意义,以及在今天我国应如何建立合理的生产结构。
第一节 生产结构包括那些内容
生产结构的概念
社会主义生产是高度社会化生产。生产专业化和分工协作使它的构造十分复杂。如同自然科学要研究物质结构一样,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生产的时候,也要研究它是怎样构成的。这种构成我们称为生产结构。生产结构是经济结构的一部分。在经济结构这个概念中,既包括生产力方面的结构,也包括生产关系方面的结构。生产关系方面的结构不在这一章的考察范围之内。我们也可以说,在经济结构这个概念中,既包括生产内部的结构,也包括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的整个社会再生产的结构。在这一章中讲的只是生产内部结构。当然在作这种考察时不免要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其他环节,如消费结构就同生产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为生产什么消费品,生产出多少,就决定了只能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但是我们现在只考察生产本身的结构,而把交换、分配与消费三个环节中的结构和它们同生产的关系,放到这个读本的第三部分中去讲。生产的概念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包括非物质资料的生产。我们不认为第一、二、三产业的概念是严格科学的概念,因此也就不接受根据这样的划分而形成的产业结构的概念。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们作为一种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来接受,那么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与第三产业的概念就比较接近。如果把非物质资料生产(如劳务的生产)考虑在内,就有一个物质资料生产与非物质资料生产各占多大比重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这也是一种结构问题。《读本》这一章只考察物质资料生产本身,非物质资料生产不在考察范围之内。
生产结构中的部门结构和产品结构
生产结构应该从多方面来考察。首先是从部门和产品的角度来考察部门结构和产品结构。我们知道,物质资料生产可以分为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消费资料中的主要部分是生活资料,当然也包括既非生产资料又非生活资料如武器。这种划分方法具有很大的理论与实际的意义,但是这种划分方法在统计上不容易表现出来,通常用别的划分(如农业、轻工业、重工业,军用、民用等划分)来代替。在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等大部门中,又可以分若干比较小的部门。如在农业(这里指的是大农业)之下,可以分为狭义的农业(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它们是农业这个部门之下的子部门。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狭义的农业划分为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生产。烟叶、茶叶等经济作物的生产是狭义农业这个子部门下的子部门。我们可以用这种一层一层划分的方法画出整个物质资料生产是由一些怎样的部门构成的表式。这个结构表式加上各个部门在整个物质资料生产中的比重(它们可以用多种统计指标——如各部门劳动的人数,各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的多少,各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多少等来衡量),再加上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就形成生产结构中的部门结构的概念。
每一个部门(尽管它们的范围已经很小)生产许许多多的产品。每个部门生产的产品,还可以根据它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区分为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也可以根据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占用的资金和劳力的不同,区分为资金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等;对加工产品,则可以根据其加工程度的不同,区分为粗加工产品和细(深度)加工产品;等等。它们都有一个构成比例和相互关系问题。于是在生产结构的概念中就包括产品结构。它是从部门结构引申出来的。
生产结构中的技术结构
在前一章中我们讲过,我国不但事实上同时存在现代的先进技术和古代的落后技术,而且为了适合中国今天的国情,还必须采取多种技术水平同时并举的方针:手工操作、半机械化、机械化、自动化。落后技术、中间技术、先进技术都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同时存在。多种技术水平及它们的比重和彼此间的结合,就是生产结构中的技术结构。
生产结构中的规模结构
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属于什么部门,生产什么产品,采用什么技术,对其规模的大小有很大影响。即使属于同一个部门,生产同样的产品,采用相同的技术,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决策不同,生产单位的规模仍可以有大小区别。这里所说的规模,指的就是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以至于产品的集中程度。因此规模的大小就可以根据拥有多少职工,拥有多少台机器,使用多少能源,加工多少原材料,具有多大的生产力,占地多少(这对农业生产单位就更重要),生产出多少产品等等来划分等级。其中若干等级属于大型的,若干等级属于中型的,若干等级属于小型的。这是用实物来衡量规模的大小。当然也可以用钱的多少来划分,比如用固定资产原值及总产值或净产值等来划分大、中、小型。区分生产规模大小的方法是很多的,在实际进行这种区分时,要看哪几种划分方法更能说明问题或者更为方便。例如,区分规模大小的标准,水库用可能蓄水的体积有多少立方米,或者用水库水面有多少亩面积;发电站用装机容量多少万千瓦;炼钢厂用年产钢多少万吨;机械加工工厂用年生产能力……。不同规模的生产单位所占的比重和这些单位间的相互关系,就是生产结构中的规模结构。
生产结构中的地区结构
在生产结构中还有地区结构。即生产在各个地区的分布。我国地区结构可以从东南部地区与西北部地区,汉族居住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沿海地区与内地地区,内地地区与边远地区(这几种方法有一致的地方又有区别)来考察,可以从城市与乡村来考察,也可以从各行政区域来考察。在地区结构中应该计量的主要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有工业产值和农业产值,有全地区的工农业总产值或纯产值,有分行业的生产能力,有拥有分行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现值;有全地区总的工业固定资产原值和现值,等等。
本章执笔:张卓元
(原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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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731细菌部队》重印出版
群众出版社最近应读者的要求,重印了《731细菌部队》。
作者秋山浩(笔名),二次大战期间,服役于日本法西斯侵略军731细菌部队。他以目睹事实和亲身感受,揭露了当年日本军国主义者为统治亚洲和独霸世界搞的一桩罪恶活动。731细菌部队在我国东北哈尔滨附近的平房区,建立了制造细菌武器的杀人工厂,使用当时最先进的技术,采用最惨无人道的方法,在我国无辜的同胞和苏、朝、蒙等国籍的战俘身上,进行灭绝人性的鼠疫、霍乱、伤寒等细菌的效果试验,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
日本投降后,这帮法西斯强盗为了消灭罪证,炸毁了细菌工厂,并将囚禁着的、专供他们做试验的数百人秘密处死,由于遗留的细菌的扩散,造成了当时惊人的平房区鼠疫大灾难。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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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洛克物性理论研究》出版
吕大吉著《洛克物性理论研究》一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约翰·洛克在欧洲哲学史上是一位非常重要的哲学家,恩格斯称他为英国哲学的“巨匠”。在西方哲学史上,唯物主义哲学家所提出的物性理论中,以约翰·洛克关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学说最有代表性,对以后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及影响也最大。为了将哲学和哲学史的研究推进一步,著者对洛克的物性理论作了一番缜密的研究和探索,写成了此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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