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1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中共中央转发中宣部通知
各级党委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十二大文件 自觉贯彻执行十二大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中共中央最近发出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党的十二大文件的安排》的通知。
通知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的开幕词中,对十二大的历史地位和大会提出的任务,十二大文件的精神,作了概括的阐述。各级党委要以开幕词作为总的指导思想,把十二大文件的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参加学习、领导学习,带头宣讲文件,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委要组织好理论、宣传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务必使各条战线的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对于十二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和主要精神,有全面的理解,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使各项工作在十二大确定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党的十二大文件的安排》的主要内容是: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宣传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十二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思想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发挥十二大文件巨大的动员和组织作用,使全体党员、全体干部和全国各族人民振奋精神,同心同德、艰苦努力,扎实工作,为完满实现十二大所确定的各项战斗任务而奋斗。
十二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先安排到明年6月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着重领会和掌握文件的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第二阶段要把对文件精神的深入理解和各条战线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自觉地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十二大所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一阶段的学习。要有步骤地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和全体干部。有阅读能力的要通读文件,逐段认真讨论。对文化水平较低的,要有专人辅导。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思想实际,通过同志间的商榷、讨论、争论以至必要的批评自我批评,正确理解文件的基本精神,使全体党员和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二大所确定的方针政策上来。各级党委及宣传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参加学习、领导学习,亲自宣讲文件,并且要亲自了解学习情况和解答学习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各级宣传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抽调一部分理论工作者和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党员干部,进行培训,作为宣讲员,向广大人民群众(包括高中和同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进行宣讲。有条件的地方,宣讲工作可以通过电视、电台进行。要积极组织群众阅读报纸、收听广播。各高等院校,要请当地党政负责同志和学校领导人用形势教育的时间向学生进行宣讲,并由学校党团组织和政治理论教师加以辅导,安排讨论。对于广大群众和高等院校学生的宣讲工作,要讲求实效,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思想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经过十二大文件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有计划地恢复、建立和健全在职干部理论学习讲师团和党的各级报告员、宣传员制度。退居二线和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如果条件具备、本人自愿,要为他们参加宣讲、辅导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
第二阶段的学习。在前一阶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自觉地把十二大文件的精神贯穿到工作中去,使全党同志行动一致、步调一致。
首先要组织县(包括县)以上领导干部和县以上各级党、政、群单位的干部,继续深入掌握十二大确定的一系列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联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贯彻执行十二大精神的各项措施和办法。这项工作要采取举办学习班或其他适当集中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以20天至1个月为宜。全体党员都要按照十二大精神和党章的要求,通过学习讨论和正常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克服思想上、作风上的缺点,发扬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革命精神,务使各条战线的工作和党风有显著的进步,为将来的整党作好思想准备。对于基层单位的党员,要分期分批举办轮训班,深入进行十二大精神和党章的教育,使他们对党的方针政策有清楚的了解,并懂得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各级宣传文教战线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员,包括理论工作者、文艺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文化教育工作者等,不仅自己要认真学习十二大文件,联系自己工作的实际,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今后工作中怎样贯彻执行十二大精神和实现党章对于党员的要求,而且要在正确地、有效地宣传和解释十二大精神方面,主动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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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胡乔木同志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后,新华社记者就这个新党章的产生经过和新党章的重要意义,访问了主持新党章起草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乔木同志。他回答了记者所提出的一些问题。问答全文如下:
问:首先,请您谈谈这次党章的修改过程。
答:这次党章修改的过程很长了,从1979年冬天就已经开始。整个修改工作,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领导下进行的。起初,曾经由当时的中央指定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中央办公厅研究室等单位调集一批干部做准备工作,他们举行过很多次座谈,后来还曾经派出相当多的同志到全国许多地方去进行调查,征求意见,并拟出一个草稿。1980年1月,中央决定正式开始进行修改党章工作。邓小平同志对党章的修改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指导性的意见,并要求尽快提出一个修改草案。这样,就在中央的领导下组成了党章修改小组,这个小组在原有草稿的基础上进行了紧张的讨论和大量的修改,形成了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央认为,这个草案已经可以作为讨论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1980年2月,它被提交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修改小组根据讨论意见作了第一次修改,并在4月由新产生的中共中央书记处发给全党讨论,同时也发给了部分党外人士征求意见。根据党内外讨论中提出的意见,1982年5月修改小组作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的地方比较多。同年6月,又由中央书记处发给了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党组织和全体十二大代表征求意见。7月,修改小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作了第三次修改,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决定提交8月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七中全会讨论。七中全会通过了这个修改草案,决定将它提交党的十二大审议。8月31日起,十二大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期间和大会正式举行期间对草案进行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大会秘书处综合这些意见,作了最后的修改。9月5日,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的说明,决定提交大会表决通过。9月6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个最后的修改草案,还专门为党的这个新章程通过了一个决议。因此,可以说,新党章是经过广泛而充分的研究讨论的,集中地表达了全党的意见和智慧。
问:新党章与过去的党章有哪些主要不同?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党章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特点和需要,针对党的现状,提出对党员和党的干部的更严格的要求,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坚强核心。新党章总结过去多年来党的建设方面的经验,对上届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作了许多修改。它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系统地总结了历史上党的建设的经验和反映了党的现实生活的要求。首先是有了一个内容比较充实的“总纲”(象七大以来的历次党章的“总纲”一样,它实际上是党的最简要的基本纲领),比较完整地、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党的性质,党的长远目标,当前目标,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基本要求,以及党的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党章的内容,十一大党章只有五章十九条,已经不能满足党的现实生活的需要,所以现在扩大成为十章五十条。修改的主要内容,集中起来说有三个重要的方面:
一是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和基层组织分别提出了比过去历次党章更严格的要求,规定的党员标准比过去党章的规定都要严格,并且新增加了干部一章,对干部比一般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对党的组织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三是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这两个方面都作了比较充分、比较具体的规定。
此外,关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问:请您谈谈新党章的“总纲”有些什么特点?
答: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有一个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基础上的纲领。因为如列宁所说,“纲领对于政党的团结一致、始终一贯的活动有重大的意义。”如前所说,我们的党章的总纲,实际上就是党的简要纲领。新党章的总纲,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对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和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必将在全世界逐步取得胜利的前景,作了扼要的论述。它规定了党的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最终目标,规定了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和国内国际方面的基本政策,规定了我们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和全党必须实现的三项基本要求,即政治上思想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总纲在最后一节还规定了党的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说明了党的领导在国家生活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这些说明同宪法修改草案的有关内容基本上一致,即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的)。这些就是党章总纲的要点。
问:新党章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基层组织提出了哪些更严格的要求?
答:新党章对党员的要求,是分三个方面讲的:
第一,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入党(党章第一条)?
第二,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党章第二条)这里特别强调共产党员要真正做到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并且针对党在成为执政党之后的地位变化,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员只能比非党员尽更多的义务,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决不允许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规定了党员的八条义务。这八条规定都是比较严格的,也是每个党员应该做到的。
举例来说,新党章规定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因为我们的党领导全国政权之后,有的党员就有可能利用各种机会、各种条件来占便宜,或者是占群众的便宜,别人的便宜,或者是占公家的便宜(包括国家、集体的在内)。要使党风根本好转,就必须严格禁止这类情况的继续发生。新党章还要求党员服从组织分配,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反对派性,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等等。新党章提出的这些要求,都是应该和能够做到的;但是,也应该承认,要做到也并不容易,这就表明,做一个合格的党员是不容易的。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执政党的党员如果要假公济私,行不顾言,的确有许多机会;但是如果允许党员那样做,党在群众里的威信和领导作用就必然会降低,党跟群众的联系就会减弱,甚至于疏远。因此我们必须要求: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这次修改党章,邓小平同志一开始就提出来,首先要解决党员要合格的问题。要划清一个界限,合格的才能做党员,不合格的就不能做党员。新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就是要划清这个界限。
当然,新党章也充分规定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并且着重指出:“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章还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这样,十年内乱时期迫害党员的现象和其他给正直的党员“穿小鞋”的现象就不允许再发生,如果在某些组织里仍然发生,就必须受到追究。
新党章还正式规定入党要在党旗面前宣誓,并且规定了誓词的统一的内容。
对干部专门写了一章。对党的干部的要求,比对一般党员的要求,当然要更高。干部要能够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同敌对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反对党内外的错误倾向;能够具有民主作风,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在他工作的范围里正确地、充分地履行职责,而不滥用职权来谋求私利。对干部还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本领,什么样的条件。在这一章里,还明确规定了必须重视非党干部和保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废除过去实际上存在的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
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很多的内容都是为了教育、组织和监督党员和党的干部履行义务、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在关于基层组织的任务的第七条中,着重规定了要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纪律和人事制度,监督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和各种执法的专业人员不得执法犯法,同时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他们的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这样专门的规定不仅对当前实际生活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而且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在整个新的历史时期保证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严格按照这个党章的规定实行起来,党员、党的干部在群众里面就能够很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组织就可以大大提高战斗力。
问:新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个方面的新规定,主要是: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还要选出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省一级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省一级委员会的同时,选出省一级顾问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它们都在省一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央和省一级的顾问委员会,分别是中央委员会和省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这是适应当前时期的情况和需要,发挥老同志的参谋作用,实现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措施。顾问委员会只设到省一级,省以下各级组织一律不设。
地方各级党组织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比较大的基层组织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比较小的基层组织设纪律检查委员。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了受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以外,同时也受上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这样,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组织从上到下就有了它的完整的系统,同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也有了重要的加强。
在中央的组织制度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改变,就是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召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很明显,召集和主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样,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的现象就很难再发生。主席制度和总书记制度如果同时存在,在国内外实践的结果表明,往往或者是总书记有名无实,或者是主席有名无实。因此,同时实行这两种制度是没有必要的;当主席和总书记由一个人兼任时,这样做就更没有理由了。按照新党章(十一届五中全会以来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我们党全部经常工作的领导核心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除了总书记是政治局常委外,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也都是政治局常委。所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
在这里要顺便答复一个问题: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宪法草案中规定的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党设想,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过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成为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解放军从一开始就是党所领导的,党继续领导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是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这一点全国人民很容易理解。这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毫不矛盾。按照这种设想,将不会出现两个中央军事委员会。当然,从法律上说,这种设想只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才能成为事实。
新党章还规定,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书记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对地方各级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为了从党的章程上保证党对经常工作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不致中断。这对于领导一个大国的政权的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的主席团都无法处理只有党的领导机构才能处理的大量经常工作。
在党与共青团的关系方面,规定了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的,都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这将有利于密切党同共青团的关系,帮助共青团组织领导人的成熟。对于县级以上,没有作同样的规定,因为中央一级和省一级,党委会讨论的问题比较广泛复杂,同级团委书记一般不适宜于参加这种讨论。当然,如果同级团委书记已经是党委常委,或者党委开会讨论青年工作,那就另当别论。
问: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得比过去更加系统和全面。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党在今后必须做到的三条基本要求,其中第一条是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第三条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一开头就明确规定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在这一章中,新党章以更准确的语言重申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和其他过去党章中所规定的类似原则。此外,新党章还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新党章明确规定了任何重大问题都不能由任何个人来作决定,必须经过党委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对于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组织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对于党员个人和组织的关系,也都作了许多既体现民主又体现集中的规定。比如,党的上级组织在对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并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又如,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但有权向再上一级报告。新党章对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既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规定了对于少数人的意见要认真考虑,并对双方发生争论而人数接近的情况,作了特别审慎的规定。至于涉及党员个人的民主权利,这方面的规定就更为详细。所有这些规定,都将使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得到比过去更为严格的保证。
在党的纪律方面,也作了比较具体严格的规定。例如,一、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二、要求每一个党员除了遵守党纪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国法。党员如果在违犯党纪的同时违犯政纪国法,那就要同时受到政纪国法的制裁。凡是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三、如果一个党的组织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而自己又不能纠正,那么这样的党的组织,可以由它的上一级的组织提出,并且得到再上一级组织批准,加以改组直至解散。此外,新党章还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作了比过去大为加强的规定,这在前面已经提到了。
问: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方面,新党章有些什么重要规定?
答:新党章无论是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所提出的更严格的要求,无论是在组织制度方面所作的各项规定,无论是在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方面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新党章在“总纲”的一开头就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明确了党在我们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党章“总纲”和各章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也作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一定要通过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细致而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严密而审慎的组织工作,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这种领导。党的组织工作主要是对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监督,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把最恰当的人选派遣到各种领导岗位上去,并依靠党的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认真的监督。
实行党政分工的原则,加强党自身的建设。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基层党委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不要包办代替他们的工作。这些单位党委领导下的总支、支部,除特殊情况外,只对本单位生产任务和业务工作的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党内必须经常地、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坚持开展反对“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的思想斗争。必须坚持进行机构改革,努力培训干部,逐步实现党的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必须经常整顿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保持党在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共产主义纯洁性,加强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党更好地、更有效地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说,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员和党组织的活动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能违犯法律。
以上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都是十分重要的。党代表大会关于党章作为整顿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的武器的决议,尤其将使党的领导的坚持和改善,得到最重要的保证。
问:新党章为什么不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
答:在新党章的多次讨论和修改过程中,曾经考虑过代表要实行常任制的意见,1980年2月发出的修改草案中就曾经作过这样的规定。但是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最后还是没有作这样的规定。我们党过去一直没有实行过代表的常任制。八大党章曾作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规定,结果只是在1958年开了八大的第二次会议,以后再也没有召集过第三次会议。这就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个规定是很难行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每年需要讨论通过许多年度性的重大议题,而前者的任务主要是确定党在一个阶段内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产生比较稳定的领导机构,因而不需要也不可能每年都开会。这样,实行代表常任制就没有什么需要。相反,如果实行代表常任制,对代表应该有什么样的任务和职权,他们同各级党委是什么关系,都很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甚至会使得各级党委的工作不必要地复杂化。因此,不宜于作出这样的规定。当然,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不同于普通的党员,他们对党有更高的责任,应该受到党的更多的尊重,这是不言而喻的。
问:新党章为什么不对党的领导人的任期作严格的限制?
答:新党章明确规定了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还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还规定了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规定离休退休。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党的干部队伍的不断更新,不断补充新的血液,以适应党的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十二大选举的结果,以及在十二大以前和大会期间,一些老同志自动地恳切地请求不当代表和中央领导机构的候选人,并得到党中央和大会的同意,就从事实上说明了这个规定正在开始实现。在这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我们的党是拥有近四千万党员的大党,我们的国家是拥有近十亿人口的大国,党的领导任务十分复杂繁重。因此,在我们党的中央领导核心中,必须有一批经验丰富、见识深广、善于应付各种复杂局势、并由于他们的卓越贡献而在党和人民中享有崇高威信的老同志,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领导的成熟和稳定,保证老同志对于中青年同志的“传帮带”和新老干部的顺利交接,也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种现实情况,是同我们党建党初期根本不同的。这样的众望所归的熟练的领导人的产生,在我们这样的大党大国中,不经过长期斗争的考验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次党章修改过程中,经过反复认真的考虑,最后还是决定不对领导人的任期作严格的限制,对各人的工作任期因人因事而异,同时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实行领导人员的老中青的结合和新老的交替,这样做是更加符合我们党、国家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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