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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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读书札记

切莫鼓励无知
宋洪训
古罗马雄辩家西塞罗有句名言:“无知是智慧的黑夜,没有月亮、没有星星的黑夜。”这个比喻所包含的道理,恐怕人人都会赞成,但是对于无知的危害性,或者反过来说,对于知识的重要性,未必人人都能深察。
近读《斯大林选集》,看到斯大林于1939年在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的总结报告中,对于那种藐视知识、鄙薄知识分子的偏见,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和幽默的讽刺。他说:“在我们党内竟然还有人企图把那种反对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旧理论,用来对待我们新的苏维埃的知识分子,对待这个基本上是社会主义的知识分子。原来,这些人武断地认为,那些不久前还是按斯达汉诺夫方式在工厂和集体农庄中工作的工人和农民,后来一被送到高等学校里去受教育,就不再是真正的人,而变成第二等人了。这样说来,受教育竟是一项有害而危险的事情。(笑声)我们想把所有的工人和农民都变成有文化有知识的人,而且我们将来一定能够做到这一点。可是,照这些奇怪的同志看来,我们的这种计划竟包含着莫大的危险,因为在工人和农民一变成有文化有知识的人以后,他们就有被列入第二等人的危险。(全场大笑)也许这些奇怪的同志将来会落到颂扬落后、无知、愚昧的地步。”(《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73—474页)
斯大林的这段话确实发人深思,在代表大会上博得了全场会意的笑声。但是千万不要以为斯大林这里说的是一段笑话,不,这是三十年代苏联严酷的现实。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俄国从旧时代接受的遗产是一个技术落后、近乎赤贫的国家,后来又遭受三年国内战争的破坏,当时居民文化水平不高,科学技术相当落后。经过长达七八年的恢复时期以后,于1928年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当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缺乏技术,缺乏人材。奇怪的是,一方面深感文化科学的落后,技术人材的缺乏,另一方面,鄙视文化科学、鄙弃知识分子的偏见又根深蒂固。为了适应蓬勃发展的建设事业的需要,为了改变科学技术落后的严重状况,联共(布)党从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起,就采取了一系列培养科技人材的办法。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每年选派一部分在职领导干部到高等院校去学习专业。苏联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为此专门开设了训练在职干部的高等学校和训练班,许多一般高等院校也设立了干部班,来培训在职干部和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使他们成为有专业知识的内行的“工业领导者”。斯大林在各种场合也一再强调:“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需要受过很高教育的人。很明显,蠢才是不能帮助无产阶级去争取社会主义,建立新社会的。”(《斯大林选集》下卷第364页)应当说,让在职干部和有实际经验而缺乏专业知识的工人农民到高等学校去受训,是一项英明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措施,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为什么偏偏还出现象斯大林上面说的那种“奇怪的现象”呢?
仔细分析起来,这里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上,尤其是党内,仍有一些人对知识分子持顽固的偏见,认为知识分子对工人阶级和农民是“一种异己的、甚至是敌对的力量”,他们对知识分子本能地加以排斥,把知识分子视为“低人一等”,因此当工人和农民一从高等学校毕业出来后就被列入“第二等人”,不是受到器重,而是受到歧视。不过这还只是事情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一些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上也存在不少弊端,以致不是鞭策人们去奋发求知,努力上进,而是鼓励人们安于无知,甘愿落后。当时,苏联的现实生活中就有这种现象:工人或农民从高等学校毕业以后,工资反而降低了,入党反而困难了,入了党还要两年预备期。原来,在三十年代通行的党章上明确规定,接收入党的手续是按被接收者的社会地位分作四类,第一类是有五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第二类是有五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工人和农业工人、战士、工程技术人员;第三类是农庄庄员、手工业工人、小学教员;第四类是其他职员。第一类人入党后的预备期为一年,第二、三、四类人入党后的预备期为两年。这样,一个有五年工龄的工人进了高等学校以后,在入党时就被自动列为“第二等人”了,预备期就要相应增加一年。这种不合理的规定,直到第十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中才加以改变。另外,苏联在三十年代后五年,多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和累进奖励制,劳动稍为出色一点的工人,每月固定工资和奖金加在一起,往往超过从高等学校出来的知识分子。因此,在一些讲究“实惠”的人看来,既然如此,何必去熬受三年五载“寒窗”之苦呢?
很明显,这种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上的不合理现象,不是激励工人农民去获得更多的知识,而是让人满足于缺乏知识的现状。国家每年花费很大一笔经费去兴办教育事业,结果却成了不得人心的“危险的事情”。这种“奇怪的现象”不单单是用偏见所能解释的,如果不改变一些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上的不合理因素,偏见也是难以消除的。
联共(布)党在斯大林领导下曾经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消除这种偏见,改变这种反常现象。1931年,斯大林提出了“在改造时期,技术决定一切”的口号,并在经济工作人员会议上提出“必须取消平均主义,打破旧的工资等级表”,要求提高熟练工人的工资,以便“给非熟练工人开辟前途,刺激他们上进”,刺激他们成为熟练工人。1935年,斯大林又指出,既然学会了重视技术,那么当前最主要的是掌握技术的人材,因此提出了“干部决定一切”的口号。这两个口号虽然有缺点,但当时还是起了好的作用。在1931—1933年实行工资改革时,对脑力劳动者、熟练工人的工资待遇作了一些调整,适当扩大了工程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同一般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并且对担负领导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了职务工资制。1934年,苏联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学位和学衔”的决定,规定拥有学位或学衔的人员除固定工资外,还可领取数目不等的津贴。此后在高等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教授和教员中,也普遍实行职务工资制,以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挑起领导教学和科研的重担。1936年,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宣布,苏联的知识分子已经是同工人阶级和农民骨肉相连的完全新的劳动知识分子,他们在社会上是享有与工人和农民平等权利的成员。1939年,斯大林又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把知识分子问题作为一个“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理论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并且批评了在理论工作和宣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见解和糊涂观念”……
斯大林关于这个问题的提出以及在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上的相应改变,大大激励了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广大知识分子在建设事业和后来的卫国战争时期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历史是一面镜子。重温斯大林领导时期苏联的这段历史,对我们今天实现四化大业是有现实意义的。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理论上的拨乱反正,政策上的切合实际,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人们对科学技术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科学技术的拥有者——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有的地位,都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林彪、“四人帮”鼓吹的“知识越多越反动”的野蛮逻辑已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臭老九”的帽子已从知识分子头上摘除。重视科学技术、尊重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党的坚定不移的政策,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藐视文化科学、鄙薄知识分子的偏见还不能说已经绝迹,一些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上的不合理现象还有待逐步解决。斯大林关于不要“落到颂扬落后、无知、愚昧的地步”的告诫仍应引为我们鉴戒。
总之,我们要造成一种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在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上要鞭策人们上进,鼓励人们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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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重视对技术和机器设备的进口
朱悦宁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我国出口贸易有了较大发展。国家每年所能掌握和使用的外汇,一年比一年多了。怎样用好这笔钱?进口些什么东西才能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更好的作用?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划。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技术比较落后。我们要提高经济效果,对现有的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其中包括使用较多的外汇,从国外引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进口急需的机器设备。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进口构成中,用于技术和机器设备的外汇,应当占较大比重。
但是,目前我国进口商品构成中,用于生产原料和用于吃穿用方面的生活资料占绝大部分,而用于技术、机器设备的进口比重却很小。以1980年和1981年为例,在进口用汇中,原料所占比重分别为51.4%和46.4%;生活资料所占比重分别为21.1%和27.4%;技术、机械和设备所占比重分别为27.5%和26.2%。(在技术、机械和设备的统计中,包括了各种车辆、船舶、飞机以及拖拉机、起重机、推土机等机械工具。如果把这些统计除外,那末真正用于技术及机器设备进口的外汇在整个进口用汇中仅占百分之十几。)这个比重大大低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一五”期间,我国进口用汇的30%多(有些年头为40%多)是用于进口技术和机器设备的。而且,这个比重也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一般说,世界各国技术及机器设备的进口用汇在整个进口中通常占三分之一左右。目前,我国进口构成中,技术和机器设备的比重确实有些偏低。
技术和机器设备在进口中所占的比重大小,对贸易差额会发生很大影响。这些所谓“资本性货物”少了,就可能出现较大的贸易顺差。有钱花不到地方,很可惜;有钱不能及时花出去,滞留在手上,同样不是一件好事。较多的外汇滞留还会增加本国货币的发行量,对国家财政收支产生影响。所以,扩大技术和机器设备的进口对稳定国家财政收支,也是很有益处的。
扩大技术和机器设备的进口,有一个如何对待消费品进口的问题。进口一部分消费品,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需要的。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处于调整时期,适当扩大消费品进口,对于活跃国内市场,丰富人民生活,增加货币回笼,改善国家财政收支状况,发挥了好的作用。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讲,粮食的进口,有利于农民的休养生息和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某些工业消费品的进口,也还有推动和刺激国内同类产品提高技术水平或者试制、增产新产品的作用。看不到消费品进口的上述需要和作用,以为一点消费品都不能进口,一切都要靠自己生产,显然是不对的。但是,消费品在进口中所占的比重,应当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不断有所调整。
扩大技术和机器设备的进口,有一个如何认识和贯彻“进口替代”政策的问题。在我国进口构成中,各种工农业生产物资占的比重在一半左右。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资源性、原料性物资(包括一些制成品),如各种矿砂、有色金属、木材、棉花(大部分用于加工再出口)等,根据国内产需情况,每年确定适当的进口数量是应当的。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工业制成品,如农药、水泥、钢材、化工原料、合成橡胶、化学纤维、化肥等。这部分物资在进口中所占比重相当大。是年复一年地逐步扩大这些物资的进口,还是执行“进口替代”政策,引进国外技术和机器设备,增加国内生产能力,逐步减少进口,不再进口,或者转而出口?我们认为,应当清醒地、适度地执行“进口替代”政策,进口技术和机器设备,生产那些长期需要进口的物资(化肥,国内已进口很多成套设备,首先是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问题)。我们不能满足于总是到国际市场上去买“蛋”,我们应当买“鸡”(机)回来,自己产“蛋”吃;我们也不能满足于总是到国际市场去买“鱼”,我们应当学习“捕鱼”的方法。当然,“进口替代”政策既有利又有弊。如果把它绝对化、凝固化,以为一切都要自己“替代”,“万事不求人”,也会阻碍本国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甚至因为什么都要急于“替代”而背上沉重的进口包袱,把“进口替代”变成闭关锁国的政策。这是需要注意和防止的。
扩大技术和机器设备的进口,也有一个如何对待成套设备进口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主要方式是依靠成套设备进口,特别是197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盲目地、大规模地进口成套设备项目,超过了国力的可能,加剧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因此,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逐步改变以成套设备进口为主的方式,提高我国的引进水平,是很必要的。事实上,从1979年以来,我国成套项目的进口已基本上控制住了,项目不多了,用汇很少了。目前,我国进口构成中,技术和机器设备比重低,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成套设备进口减少了,而单项技术的进口不可能很快搞上去。成套进口是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一种方式,当然,它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好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逐步将重点转向引进技术软件等。但是,这需要国内有较强的消化能力。从目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现状以及消化吸收能力来看,单项技术引进不可能搞得很多很多,而进口一定的成套设备,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技术很发达的国家,在主要引进技术的同时,也还是要进口一定的成套设备。当然,进口成套设备,一定要慎重,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保按时建成投产。尤其重要的是,要提高成套项目中“设备分交”的比重,即在一个成套设备项目中,我国机械工业部门应当尽可能地多承担一部分设计和制造任务。在五十年代的成套项目进口中,我国设备分交的比例一般占40%左右,有些项目还要高一些。现在,我国机械工业水平比五十年代大大提高了,我国所能分交的比例也应当大大提高,比如说,一般的成套项目我国分交应占50%或60%以上。这样,成套设备进口实际上是以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为主了。1978年的教训之一,就是我方的设备分交基本上放弃了。
扩大技术和机器设备的进口,还有一个正确地保护民族工业的问题。保护民族工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我们的一项长期的不可移易的政策。特别是一些发展比较薄弱的工业部门,过去要保护,今后还要保护。我们决不能也不会让我们的工业在毫无保护的状况下去同高度发展的国外工业竞争。这几年,发生了一些冲击国内市场、冲击民族工业发展的现象。例如:某些耐用消费品进口太多,有的甚至失去控制;某些国内能够制造而且质量不错的机器设备仍有进口;某些限制进口的车辆、工具等甚至走私进口。这无疑是错误的,应当加以纠正。但是,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为了不断提高我国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引进技术、进口设备也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有效措施之一。很难设想,对于一个发展比较薄弱的工业部门,为了“保护”它,竟然拒绝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武装和提高它。不仅如此,对某一工业部门的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保护,并不一定总是有益的。我们对国内工业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政策,即是说,在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时间、保护的程度上,不同时期和不同工业部门,应有所区别。一般地说,不宜作过长时间的无条件的保护。要有选择、有准备、有目的地让国内工业打出去,参加国际竞争,或者适当地引进,搞些竞争,以加快我国工业的提高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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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五)

什么是犯罪
犯罪这个字眼,大家比较熟悉。但是,究竟什么是犯罪呢?不同阶级的看法,不同国家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有的甚至完全相反。例如,解放前,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法律,把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看成是重大犯罪行为,加以残酷镇压。而我解放区的法律则认为,那些破坏革命、屠杀共产党人的人才是对人民犯了大罪,应当受到人民的惩罚。为什么对同一件事情,会有这样相反的看法呢?这是因为我们是维护人民利益的,而反动派是维护反动统治阶级利益的,两者的根本立场不同。
我国《刑法》第十条对什么是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犯罪是指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指人的思想,就是说,看一个人是否犯了罪,首先要看他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而不能只看他有什么思想。人的行为是人的思想的表现。人们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才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一定的后果。我国的刑法,不允许对一个人的思想定罪。个人心里想的,哪怕是一种犯罪的念头,只要他没有实际行动,那么,这种犯罪的念头就属于思想。思想如果不通过行动、文字和言论表现出来,就不可能给社会造成任何影响,也就不能当作犯罪来追究。例如,一个会计想贪污一笔公款来购买一套新式家具,但他没有为此采取任何行动,后来认识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会上主动作了检查。能不能因为这个会计有贪污的想法就以贪污治他罪呢?显然不能。因为,仅有贪污的想法而没有贪污的行为,不可能使公共财产遭受任何损害。当然,有这种错误思想,是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的,但决不能对错误思想(包括犯罪的念头)实行惩罚。
第二,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说,犯罪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会给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禁止作的事情,他去作了,例如强奸、抢劫行为;另一种是法律要求作的事情,他不去作,例如子女应当赡养父母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不论哪种形式,都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这个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是指已经给社会造成实际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例如,甲想杀死乙,举刀向乙猛砍,被乙将刀夺下,乙幸免一死。能说乙未死亡,甲就不构成犯罪吗?不能。因为依照刑法规定,甲虽然没有造成乙的死亡后果,但是他已经严重地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如果不是他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乙完全可能被砍死。所以,甲的行凶杀人行为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说,不是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小偷小摸、一般赌博、轻微责任事故等行为,对于社会也是有一定危害的,但不能把这些行为看作是犯罪。因为,犯罪是危害性质比较严重并由刑法加以规定的行为,而上述行为,刑法并未将它定为犯罪,是属于批评教育或其他法规处理的问题。因此,可以这样说,犯罪必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只有触犯刑法,才能构成犯罪。
第四,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一般地说,犯了法就要分别情况,给以适当处罚。但是,违法有不同的性质,因而处罚方法也不一样。例如,违反劳动法规旷工的,可给以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可给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而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就要处以刑罚。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方法,只能用来惩罚犯罪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就不能处以刑罚。所以,犯罪应受刑罚惩罚,也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特点。
必须指出,虽然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根据党的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方针,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酌情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以上从四个方面说明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但是,怎样判定一个人是不是构成了犯罪,以及犯的是哪一种罪,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必须认真了解《刑法》分则对于构成每一种犯罪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但是,各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共同条件:(1)必须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例如,构成杀人罪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必须有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侵犯,例如,反革命罪侵犯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3)危害行为必须是由达到法定年龄、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实行的,不到法定年龄的儿童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行为,不构成犯罪;(4)实施危害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既非故意,也无过失,造成任何损害也不构成犯罪。以上四个方面,是构成每一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犯罪与不是犯罪的唯一界限。
总之,搞清楚什么是犯罪,是学习和运用刑法的首要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有助于分清犯罪与不是犯罪的界限,从而更加准确地同犯罪作斗争,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就在这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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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唐太宗与“贞观之治”》出版
唐太宗李世民是我国历史上著名政治家。他的施政经验及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值得后人分析研究。我国已故的历史学家汪篯教授生前于一九六二年曾向中央党校理论班学员,对唐太宗的一生业绩作了较详细的介绍与评论,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同时着重分析了“贞观之治”与唐初采取的一些基本政策的因果关系。求实出版社已将汪篯教授的讲课记录整理出版。为了帮助读者了解唐太宗“贞观之治”的背景,这本书还收录了作者的《唐太宗“贞观之治”与隋末农民战争的关系》、《唐代前期的法令和制度》两篇遗稿。
(韩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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