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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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因势利导 存利去弊 搞好地区经济协作
侯云春
提要:地区经济协作的发展,对于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地区经济协作开展中容易发生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协作项目,只从各自的局部需要出发,忽视全局的综合平衡,忽视全社会的经济效果。对于地区经济协作的积极作用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正确对待。一律禁止是不对的,但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正确的办法,是因势利导,存利去弊,加强计划指导和管理监督,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
地区经济协作是指地区之间互通有无、互助合作、互惠互利、互相支援的经济关系,包括资金、物资、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交流、转让、援助和在生产、流通、科研等领域实行的跨地区的经济联合。
地区经济协作不自今日始,但大规模地发展起来,却是最近几年的事。最初,地区经济协作主要是搞物资串换,一些企业用富裕的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和超计划生产的产品,向另一些企业换回需要的物资。那时,经济协作规模不大,比重很小。三中全会以后,经过一系列改革,调动了地方和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地区经济协作很快发展起来。协作范围已从单一的物资串换发展为物资、资金、劳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协作领域已从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科研领域,协作规模已由个别的、零星的协作发展为普遍的量大面广的协作。据估计,1981年全国物资协作的金额达33亿元。经济不太发达的云南省,1981年与省外签订的协作项目有178个;在最近举办的共同开发云南经济技术协作邀请会上,他们一次就与省外签订了144项技术协作和经济联合项目。在组织领导方面,过去主要是企业自发地进行协作,现已发展为以省市区为单位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少地区还成立了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经济协作领导小组或协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全省对省外的经济协作。协作关系过去大都是双边性的,很少涉及第三方,现在已发展为多边协作,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几个省市区和中央部门一起参加,共同来搞。过去那种临时的、一次性的、随聚随分的协作关系,已经向长期的牢固的协作关系发展,有些省市之间还正式签署协议,以确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在协作形式上,有合资经营,联合办厂,国内
“补偿贸易”,联合开发,联合研制,产品扩散,零部件协作,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等等。总之,经济协作这株新苗正在茁壮成长,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还会进一步发展。
地区经济协作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它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对于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日益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开展地区经济协作可以发挥地区优势,扬长避短,联合发展,共同提高。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资源分布也很不平衡。由于种种历史和地理上的原因,内地一些省区资源丰富但经济技术落后,沿海一些省市经济技术先进但又缺乏资源。一般说来,沿海各省市有资金,有技术,有加工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也比较丰富;内地一些省区有资源,许多机器设备也并不落后,但缺乏资金和技术。因此,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优势,也有自己的短处和劣势。开展地区经济协作,可以使双方扬其长而避其短。大家各献所有,各展其长,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技术出技术,两两受益,促进经济共同繁荣。如贵州磷矿资源丰富,但缺少开矿资金;河北省需要磷矿石,但又苦于本省没有资源。后来,两省达成联合开矿的原则协议,由河北省提供500~1,000万元投资,贵州省每年提供10~20万吨磷矿石,两省的困难都可以得到解决。
地区经济协作是根据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主要是采用经济手段,协作各方各有所求,各得其利,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协作条件和利益分配一般比较公平合理,即使有些差别,也是两厢情愿,各方都能接受。这使协作各方都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在选择协作项目时,注意权衡利弊得失,进行可行性研究,择善而从,在项目的实施上,也都尽心尽力,尽快收益受益。1980年湖北鄂城钟厂与上海钟厂签订了合资经营三环牌木钟的协议,双方齐心协力,精心经营,1981年比1980年利润增长5倍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近两倍。
地区经济协作加强了先进地区与落后地区、沿海与内地、经济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的经济联系,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传播和转移,从而提高了落后地区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安徽省蚌埠柠檬酸厂,由上海工业微生物研究所有偿转让一个新菌种,产酸率提高50%左右,使该厂扭亏为盈。湖北省宜昌市纺织行业与上海纺织系统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仅用两年多时间,就使每枚纱锭提供的利润,由1,915元猛增到9,751元,提高了4倍。全行业12个主要产品中一级品由2个增加到8个,很快改变了原来的落后面貌。
地区经济协作打破了条条块块纵横分割的老框框,对多年来形成的各地区各部门封闭式的、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冲击。开展地区经济协作有助于地区和企业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自然经济思想,走出自己的小天地,抬起头来看全国,主动地去研究市场,研究需求,改善经营管理。
地区经济协作虽然有这些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进行中也发生过不少问题。有些协作项目与国家计划争物资、争运力、争市场。有的单位,不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产品外调计划,甚至截留挤占国家计划内的短缺物资,或者压低计划基数,留下余地超产搞协作。同时,由于过去的经济协作多属自发进行,协作各方囿于自身的利益和所处的局部地位,往往只是从各自的需要出发,没有经过全国的综合平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从局部来看可行但从全局来看不可行的生产与建设项目。一些消耗高、质量低、经济效果差的小企业和不适销对路的长线产品,通过“协作”与大厂争“饭”吃,争“柴”烧,争销路,以小挤大,以劣挤优,使好钢用不到刀刃上,社会经济效益受到损害。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缺乏计划指导,一哄而起,盲目布点,导致某些产品过剩的情况屡屡发生。另外,目前经济协作大量的还是发生在流通领域,以物易物、物物交换占的比重很大,企业不得不经营那些自己本来不需要的物资,以便换回需要的物资,这就使得本来已很紧张的紧缺物资更趋紧张。在国家还缺乏一套比较完整的政策规定、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的情况下,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层层打通关节等不正之风,以及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投机诈骗、哄抬物价、索贿行贿受贿等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也滋生起来。
对于地区经济协作的积极作用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一律禁止,通通不准搞是不对的,但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其自由发展。正确的办法,是因势利导,存利去弊,加强计划指导和管理监督,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地区经济协作的计划指导,但是,方法要改进,防止出现一管就死的情况。比较重要的协作项目,应该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衔接好产供销运各个环节,搞好同步配套建设。对于那些数量较多的小型协作项目,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情况下,让地方和企业自己去搞。国家可采取发布市场预测预报、产需通报等形式,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使大家了解全局。同时还可利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进行合理的调节。当前,应该特别注意引导各地区的经济协作从主要在流通领域转到生产和科研领域上来;从盲目增产高税高利产品转到增产符合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的适销对路产品上来;从办新厂,搞新建,靠外延扩大生产能力转到搞好老厂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挖掘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上来。
开展经济协作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正确处理开展经济协作和执行国家计划的关系,切实把国家计划摆在第一位,保证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消耗、税收、利润和产品外调计划。当经济协作和国家计划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计划,不能本末倒置,因小失大,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国家计划,更不得化大公为小公。从国家方面来说,企业和地区超计划生产的产品、节约使用的原材料燃料,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按规定留归企业支配的物资和资金,应该允许企业和地区进行余缺调剂。即使国家也特别需要的紧缺物资,超产部分也应该给企业和地区一定比例的留成,让企业和地区用于生产急需和开展经济协作。
要制定一系列关于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和经济法规,使协作单位有章可循。同时,要加强对经济协作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护和支持正当的经济协作,纠正协作中的不正之风,狠狠打击假协作之名、行破坏之实的经济犯罪活动。从协作各方来说,要重合同,守信用,严格履行协议中承担的各项义务。国家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委托某一权威机关进行鉴证和仲裁,穿针引线,排难解纷,协调协作各方的经济利益。
要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一方面要反对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破除经济封锁和技术封锁,另一方面又要正确处理好协作各方的责权利三者关系,各负其责,各得其利。从各地实践的经验看,有偿协作比无偿协作的效果好。其优点是能增强协作各方的经济责任心,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有效地纠正“吃大锅饭”的弊病,收到花钱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功效。当然,在提倡有偿协作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发扬风格,互助互让。只有这样,经济协作才能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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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常识读本(十六)

第二部分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的生产
第七章 采用和推广先进的适用的生产技术
第二节 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技术
为了发展生产,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技术?对这个问题,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我们的回答是:先进和适用的技术。
什么是先进技术
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先进技术,是指对当代发展生产起着主导作用的技术。先进技术有一个时代的概念。在这个时代属于先进技术的东西,以后另一个时代就会被视作是落后的技术。例如用螺旋桨推进飞机航行的技术,在本世纪四十年代还是先进的技术,而现在它虽然还被某些飞机使用着,但它的先进地位早已被喷气技术所代替。又例如使用电子管的电子技术,被使用半导体元件的电子技术所代替,而半导体元件又很快地被集成电路所代替,随后集成电路又被大规模集成电路所代替,这种先进技术更新换代的时间,经历了四代才不过二十多年。历史发展到了今天,各国之间联系日益密切,使得先进技术同时又是一个世界性的概念,即一种技术先进与否要放在全世界的范围来评论,只有在当代世界是先进的,才能称之为先进技术。
什么是适用技术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适用技术,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所可能采用的多种技术中,经济效果最好的一种技术。同样的技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能给它的采用者带来比较好的经济效果,而在另外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却不能。例如,运用于人口密度小、劳动力缺乏这样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就不一定适用于人口密度很高、劳动力有多余的社会经济条件。技术的适用性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先进技术与适用技术的关系
一般来说,技术的先进性和它对各种社会经济条件的适用性常常是一致的。但是先进技术与适用技术既然是不同的概念,先进技术就可以是适用技术,也可以不是适用技术。在我们准备采用某种先进技术时,一定要注意它对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否适用,那就一定要研究我国的国情,研究这项先进技术在我国被采用后将会遇到一些什么具体问题,研究这种先进技术如果被采用,生产中的经济效果究竟能够提高到怎样的程度,并且和采取别的并不那么“先进”的技术进行比较,以便正确地衡量它的适用性。
多种水平的技术同时并举
由于我国是一个大国,各个地区和各个部门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经济文化发达程度等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加上普遍采用先进技术又会遇到设备制造能力、掌握技术的能力、投资或对外贸易等各方面的限制,因而,多种技术的同时并存,从客观方面来说,不但是既成事实,而且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从主观方面来说,多种水平的技术同时并举,也是在今天我们应该采取的适用于我国总的情况的方针。这种同时并举,并不是对一切产品的生产都适用的方针。有些产品只能采取先进的技术进行生产,有些产品至今没有采用先进技术,而且短期内还不能改变这种局面。多种水平技术同时并举,只是就我国当前总的生产情况来说的。
采用某一种技术要经过科学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制定和贯彻最佳的技术政策
正确选择采用某一种技术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它进行细致的周密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在进行这种科学论证时,通常要提出为了达到同样目的的若干个采用不同技术的方案,以便对它们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出一种最佳技术。这种论证要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弄清我们运用这种技术预期获得的利益究竟是什么,避免可能由于忽视这一点而造成不良后果。在进行这种分析和论证时,必须详细占有准备采用的某种技术的各种有关资料,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不漏掉一个重要的必须考虑的方面,力求用定量的方法,对各种技术方案如被采用后的结果进行预测,对各种方案作出数量的评价。
进一步讲,我们不但要研究并确定究竟应不应该采用某种技术,而且要对国民经济中的重大技术政策作出正确的决定。决定技术政策不仅要考虑经济问题,也要依靠技术上取得的先进成果,没有新技术的发明和创造,就不会发生相应的技术政策问题的研究。技术政策问题涉及的面很广,对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种研究的内容通常是对可供采用的各种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比较的研究,但也常常提出要求,并按照某种需要去组织技术上创造性的研究。例如在石油资源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煤的液化技术就成为许多国家重视的问题,需要马上组织力量去进行研究。煤的液化在技术上是可以办得到的,但必须在成本上和石油开采接近才能考虑。在这里技术的研究就同技术政策的研究联系起来。本章执笔:任俨
(原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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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四)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实施的犯罪有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首先,谈谈什么人在什么地方的犯罪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
《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就是说,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了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要按照我国刑法处理。
此外,按照《刑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在我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即使这些船舶或飞机航行或停留在国外,也适用我国刑法。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该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比如,一个犯罪分子在国境以外,向我国境内开枪,射死我国边境居民,这一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其犯罪结果发生在我们国内,应该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又比如,在我国寄往国外的邮件中,藏有一枚定时炸弹,在外国炸伤了人,这一犯罪的结果发生在外国,但其犯罪行为是在我们国内实行的,应该适用我国刑法。
总之,我国刑法对于我国一切领域内的犯罪都有效。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就是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在国际交往中,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外交官执行正常职务,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各国都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和外交官以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就是外交代表和外交官所享有的某些特别权利与优惠待遇。其中,不受驻在国刑事法律的追究,就是司法豁免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外交代表和外交官在驻在国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完全是平等的、互惠的,并不是由一个国家强加于另一个国家头上的特权。外交特权和领事裁判权不同。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强加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一种特权。根据这一特权,帝国主义国家派出的领事,有权依照本国的法律,对本国侨民的犯罪进行裁判。这是帝国主义国家对别国主权的严重侵犯。
关于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是不是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中国公民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法律的义务。因此,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原则上也适用我国的刑法。但是,考虑到我国公民在国外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受的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及他们对祖国情况的了解,都与国内有所不同,因此,《刑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了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应依照我国刑法处理。如果犯上述罪行以外的罪,我国《刑法》对它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依照我国的刑法处理。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必须是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的,才可以按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认为不应受处罚的除外。
同时,依照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谈谈发生在什么时间的犯罪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凡是生效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毫无疑问都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但是,对于建国以来一直到《刑法》生效以前这一段时间里发生的犯罪,是不是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加以追究呢?换句话说,我国《刑法》对于上述时间内的犯罪是否具有效力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九条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一)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仍然按当时法律、法令、政策的规定处理,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把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开他人信件规定为犯罪,而过去的法律、法令、政策就没有作这样的规定。因此,发生在《刑法》实施以前的这些行为,就不能按照《刑法》的规定去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刑法》也认为是犯罪,并且也没有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规定的处罚较轻,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处罚较重,则按照《刑法》的规定处刑。这就是就轻不就重。例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其罪行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但过去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处刑比《刑法》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定罪判刑。
(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过去认为堕胎是犯罪行为,而《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对这种行为,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应该再追究过去的堕胎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等和法不溯及既往等进步法律思想原则。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这些重要思想原则,对于了解我国《刑法》的效力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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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吕思勉的《先秦史》影印出版
吕思勉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史学家,致力于历史研究和历史教学工作达五十年之久,先后著有两部中国通史、四部断代史、五部专史和其他多种史学著作。
《先秦史》为吕思勉史学论著的一种。
本书是根据一九四一年开明书店版影印的,除纠正了原书文字方面的一些差错外,还请杨宽先生写了详细介绍作者和他的史学论著的前言。本书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稼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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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治与法律》丛刊出版
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的《政治与法律》丛刊宪法修改草案讨论专辑,最近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政治与法律》丛刊是政治学、法学方面的专业理论读物。它是适应政法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创办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专辑是该刊的创刊号,刊载有政治学、法学方面的学者、专家撰写的专题论文15篇和一组关于宪法的资料。这个丛刊暂定三个月出一辑。
(曰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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