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16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关于言论能不能构成犯罪的问题
朱 商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
在人民内部,在革命队伍里,必须广开言路,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博采良言,调动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我们的缺点错误,使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
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党内要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有益的格言。本着这个精神,现在我们党纠正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党的优良传统的破坏,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在人民民主生活中,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在会议上和报刊上,在讨论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展生动活泼、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同时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不能够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也不能够只讲权利而不讲义务。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都是对立的统一。言论自由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如果离开这个前提,把言论自由理解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可以任意侮辱、诽谤别人,可以自由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就必然会侵犯人民的合法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对这种触犯刑律的言论必须依法治罪,这正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有的同志认为言论不能构成犯罪,理由是言论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行为,对言论治罪就是惩罚思想犯,由此提出即使是明目张胆的反革命言论也不能治罪的论点。这种论点是十分错误而有害的。
它在理论上的错误是把言论和纯粹的思想等同起来了。言论和思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完全等同。言论是思想的表现,思想必须通过言论才能表达出来。
言论可以直接作用于社会,产生社会后果。不同的言论对社会的作用不同。正确的进步的言论对社会能起积极作用,错误的反动的言论对社会能起消极作用。言论触犯了刑律,就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什么是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十条指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是说,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章“犯罪”里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包括触犯刑律的言论的。触犯刑律的言论,也是一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言论”不是“行为”。因此,从法律上讲,笼统认为言论不是行为是不妥当的,错误的。
《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说明,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就排除了以思想定罪,不能搞思想犯;同时也说明,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言论,也包括在犯罪行为之中。
言论构成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必须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言论是不是犯罪,要看言论是否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一个人有错误的甚至反革命的思想,但没有表现为言论或别的行为,自然谈不到危害社会,当然不能构成犯罪。如果他把自己的思想记在日记里,但没有散布,没有危害社会,就不构成犯罪。往往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人发表了错误的甚至是严重错误的言论,我们常说,这还是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这话的意思是说,他的错误性质是思想认识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或触犯刑律问题。
我国《刑法》对言论构成的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总是离不开言论,也可以用别的行为。用言论教唆他人犯罪,就是言论构成的犯罪行为。再如,《刑法》第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是侮辱诽谤罪。侮辱可以用暴力,也可以用语言文字;诽谤主要是用语言文字。这也是言论构成犯罪的例子。
《刑法》第102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二)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所谓煽动,就是用语言文字进行的。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上述煽动,就是用言论进行的一种反革命活动,构成反革命煽动罪。
在确定言论构成犯罪问题中,特别要注意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这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来不得半点主观随意性。
毛泽东同志指出,定反革命“这个工作要讲究规格,没有规格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就是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出假反革命来”。因此,在认定反革命罪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办理。
在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康生、谢富治一伙,为了其反革命的政治需要,践踏社会主义民主,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采用捕风捉影、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无限上纲等卑劣手法,滥用“恶毒攻击”的罪名,任意给人扣上“反革命”的帽子,恣意打击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领导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为受迫害的同志平了反,这是完全正确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批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被批评者不得打击报复,否则也要构成犯罪,这是《刑法》第146条明文规定了的。我们要把正常的批评同侮辱诽谤严格区别开来。批评无罪,即使批评得不那么准确,或者言辞有些偏激,也不应追究,但侮辱诽谤则是有罪的。对任何公民都不能侮辱诽谤。
《刑法》第145条规定诽谤他人是犯罪行为,这一条当然包括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这一条还规定,一般的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对于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造成严重危害的,司法机关可以而且应当依法处理。
应该看到,当前确实有极少数敌视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敌视和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分子,他们散布反革命言论,制造反革命谣言,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实际上是破坏党和国家的威信,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蛊惑人心,进行反革命煽动。对于这些人的上述言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无疑应当绳之以法。
当然这种人是极少数,必须把这种人与有错误言论、甚至是严重错误言论的人区别开来。比如有的人由于受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发表了某些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和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有的是由于个人的某些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发泄不满;有的是受极“左”思想的毒害很深,对党的政策不理解,发生怀疑、抵触;有的是不能正确对待社会矛盾,思想偏激,发表了过激的错误的言论,等等。对于他们的错误言论,放任不管,听之任之是不对的,一定要严肃对待,批评教育,特别是对有这些言论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更要严肃批评,甚至给以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必须把他们的错误言论与侮辱诽谤严格区别开来,与反革命煽动严格区别开来。总之,对待这类问题,必须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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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芜湖市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市人大决议 带头拆墙让路
推动了改造老市区的工作
本报讯 记者蒋志敏、田学祥报道: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市人大决议,为解决“走路难”,从自己做起,拆围墙,拓马路,带动了全市改造老市区工作,深受人民称赞。
人口密集,道路狭窄的芜湖,是一个古老的城市,在近代史上,曾是我国“四大米市”之一。解放后,政府虽然开辟了新区和许多新马路,但随着人口增长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车辆越来越多;加上一些机关、工厂、学校及居民,又经常“圈地”,蚕食马路。这样,就使本来十分狭窄的街道,更加狭窄了。全市出现了许多“卡脖子”路段,有时交通阻塞达两三小时以上,人车难通过,事故不断发生。居民们迫切要求政府解决这一“走路难”的问题,但由于资金等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解决。1980年8月,市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了代表们的意见,决定把芜湖市建设成“整洁、优美、文明、繁荣”的现代化城市。市政府在执行人大决议中,考虑到开辟新市区、建设新马路,需要一大笔钱,为了节约国家资金,决定把重点放在老城区的改造上,拓展道路,修建“绿化带”,改变人民“走路难”的状况。
为此,芜湖市政府决定从自己头上“动刀”。市政府的机关大院所在的湖滨马路,只有六七米宽,而且没有人行道,成了“卡脖子”路段。市政府决定拆掉自己的围墙、车库、传达室和一部分办公室。现在,他们已将机关西围墙拆去了110米,最窄处向后退了4米,最宽处退了11米,共让出了800多平方米的路面,还打算拆缩东围墙,再让出550平方米的道路。
市人民政府的这一行动,在芜湖市引起强烈反响。许多地处“卡脖子”路段的机关、工厂、学校和居民,纷纷主动为马路的拓展而拆房(墙)让路,其它改造老市区的工作也在顺利紧张地进行。群众高兴地说,政府心里装着老百姓,真是人民政府为人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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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漫话

“守关者”一析
王谨
有句古话:“无垢之本心,金城铁壁也”。把这句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即是:只有无藏污纳垢之心,才能金城铁壁般地抵御来自各方面的腐蚀和影响。
近几年,在走私之风猖獗的地方,违法分子进出“关口”犹入无人之境,“神通”得很。问题出在哪里?就出在少数“守关”干部身上,他们丧失了共产党人的品质,心里藏污纳垢,见钱眼开,在糖衣炮弹面前败下阵来,甚至执法犯法,监守自盗。靠这样的人“守关”,当然不可能发挥“金城铁壁”的作用。
“关口”把得严否,关键在于守关“将士”是否过得硬。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许多事情往往坏在“守关”的少数败类手里。倘若不充分注意到这一点,不解决各个“关口”的少数干部藏污纳垢的问题,即使“关口”再多,也只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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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唐山地区军民开展向七里涧人民学习活动
本报讯 通讯员王文泉、周葆莹报道:河北省抚宁县七里涧大队群众7年如一日热情照料和医治全身瘫痪的解放军排长阎书生的动人事迹,在河北省和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广大干部群众和部队指战员纷纷写信,热情赞扬七里涧人民美好的心灵。七里涧所在的唐山地区党政机关和驻军,分别作出决定,号召军民向七里涧人民学习。
许多单位以七里涧事迹为教材,对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不少部队指战员们表示,要更加振奋精神,用搞好部队建设来报答亲人的关怀。
在唐山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七里涧的事迹。他们发动群众结合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对照七里涧,开展了“文明村”、“五好商店”、“六好企业”等活动。全区城乡的精神文明建设有了明显进展。
阎书生所在部队开展了“学习七里涧,建设人民满意的好部队”的活动。干部战士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成立了四十多个“为人民服务小组”,到驻地附近社队为群众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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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今日台湾

《联合月刊》发表文章
探讨台湾经济面临的威胁
本报讯 台湾《联合月刊》6月号刊登一篇题为《未来台湾面临的四项挑战》的署名文章指出,台湾面临生存危机、权力转移、经济困难和政治问题四大挑战。文章在“经济发展的挑战”一节中说:
“台湾的经济对国际经济依赖程度相当高,尤其以市场依赖和能源依赖最为显著。国民生产毛额高度依赖国际贸易,出口依赖度目前55%以上;99%的石油依赖进口,能源自给率不足10%。此外中间原料、高级技术和市场情报的依赖度也相当高。
“由于台湾经济规模较小,所以高度依赖性即是高度受制性,国内(按:即台湾省,下同)经济无法影响国际经济活动,只能被动地承受国际经济的变动。所以目前日趋严重的经济困局,本质上与第一次石油危机相似,都是高度依赖性和受制性的经济结构,在国际经济不景气中,必然受到冲击。
“由于从劳力密集调整为技术密集工业的进展缓慢,所以在保护主义抬头,而新兴工业国家竞争力转强的情势中,经济必然陷入困境。这种结构性的缺陷若无法即时改善,未来发展路途将充满荆棘。”
文章还认为:大陆经济的发展,“对台湾现有国际市场”的影响也必将“更为可观”。
“台湾的经济发展,除经济性因素外,非经济因素也颇具影响潜力”,一旦非经济因素出现问题,“国际投资和国内民间投资可能裹足不前,经济犯罪和资金逃亡亦将迅趋严重。”
“经济衰退还将危害社会安定。台湾的就业形态,多数人口已卷入工商营运的大机器中。经济情势一旦恶化,将造成严重失业问题,不安局面可能迅速扩大,波及整个社会,并从社会问题演发为政治问题,造成政治上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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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沉重的生活压力
——刚回福建定居、探亲的台湾来人谈台湾人民生活状况
张经纬
有一天,刚回福州定居的台湾海洋学院副教授罗榕荫到农贸市场游览,一下子就买回了好几斤羊肉。没想到,拿回家后却受到女儿的“批评”,说是“买贵了”。原来,罗榕荫知道,在台湾,每斤羊肉要220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近9元,而他这次买的,每斤才2元。
罗榕荫副教授说:台湾日常消费品昂贵,给台湾同胞带来了沉重的生活压力。最近,福建连江县有一位姓林的女台胞,从台湾回家乡探亲时也说,在台湾,家庭主妇不好当,每月的收入,付去昂贵的房租和水电费等之后,剩下的钱得一点一点算着花,稍不注意,就入不敷出。家乡很普通的黄瓜鱼,在台湾贵称“黄小姐”,每斤折人民币七八元,一般蔬菜一斤合人民币1元以上,连萝卜也要5角多一斤。很多人一发薪就抓紧买必需的东西,免得涨价。生活安排得不好,丈夫怨,儿女吵,一家不得安宁。
另一个从台湾归来的颜先生说,在台湾还有两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房租太贵和生不起病。四五十平方米的楼房每月房租三四千元新台币(下同)。一个普通工人,每月工资仅得五六千元。许多劳工长年累月辛辛苦苦积钱,积了一辈子,仍然买不到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因为你存了10万元,房子涨到20万;你存了20万,房子涨到40万。如果生了病,求医看病十分困难,医疗费用惊人,挂号费就要50元,看一次感冒要200元到250元,住院费是一天600元,再加上护士费、材料费、主治医师费、医师费等名目繁杂的费用,许多病人幸而不死,亦有倾家荡产之可能。一位台湾归来的人士说,他有个亲属病重,住院时先交了1万元保证金,因输血动手术的钱未及时交,延误了时间,晚上11点住院,早上6点就去世了。结帐时,扣医生访问费、护士打针费、清洁费等,几个小时,1万元的保证金几乎被扣光了。


第3版()
专栏:今日台湾

台湾的工资和物价
大业
根据台湾当局公布的数字,1980年城市各行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约合250美元左右,但高低悬殊较大,高者较低者约高10倍、20倍以至更多。在现有物价水准下,一个四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人参加工作或劳动,即使收入稍低,大部能够维持生活。军公教人员的薪给待遇多数在250美元至350美元之间。中小商人的生活水平,大体与军公教人员相似。惟小商小贩比较清苦,生活极不稳定。农民的生活虽也较前有所改善,但仍较非农民为低。据台湾报刊报道,1980年农民每户月平均收入约合470美元,其中非农业收入占70%左右;每人平均收入一般相当于非农业户的三分之二左右。
台湾的物价水准一般较高。1980年12月城市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折合美元计算(按:当时物价比现在低),一公斤大米六角九分,猪肉三元五角,菠菜七角,小白菜四角九分。一个四五口之家,每月仅支出蔬菜费就要50美元。在必不可少的生活开支中,除食品外,最贵的是房租,一套两间卧室的单元房,每月租金要110到160美元。其次是医药费和文教费的开支也较大。一般伤风感冒,去一趟医院连同挂号、药费等就得合好几美元,甚至10多美元。看一场电影至少要2美元左右。一个私立学校的高中学生,一学期的学杂费就相当于一个工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一个私立理科大学生一年的学杂费和宿舍费,几乎等于一个工人半年的工资。
台湾《中国时报》不久前曾报道了一个出租汽车司机的自白,他说:“我每天至少要开12小时至14小时的车。开的时间短,不仅没法养家糊口,恐怕连我本人的生活费都不够。举例说,每天按跑14个小时计算,扣除燃料等费用之后,每月实得不过一万二三千元。象我家里人口简单,只有太太和一个13岁的男孩,得以勉强维持生活。要是家里人口再多,花费大,就根本不够开销。”这个汽车司机所说的情况是颇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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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台湾简讯

台湾简讯
台湾不保护内销工业
台湾“经济部长”赵耀东宣布,为“突破”当前台湾“所遭遇的经济难关”,“经济部”“将集中全力支持外销工业”,对“不做外销的国内工业”,“政府实无理由加以帮助”。“政府财力、物力、人力皆极有限,不可能给予国内工业辅助”。
台湾伪造北京虎骨酒
台湾破获了一家伪造北京虎骨酒的地下工厂。据私造者供称,他们用米酒和药用酒精混合,放进中药泡五天后过滤装瓶即上市出售。每瓶假虎骨酒成本约一百六十七元,批发给大盘商的价码是四百五十元。这家假酒工厂的中药配方,是由台中的假酒集团提供的。
花莲一场大火三条街成废墟
不久前,花莲市一场大火造成三条街四十五户二百余人无家可归。由于天气酷热、天干物燥,以致广东街、忠孝街、重庆街的火灾现场一片火海。至第二天上午尚有余烬未熄。


第3版()
专栏:今日台湾

漫画原载6月22日台湾《联合报》,讽刺了台湾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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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甘肃省临夏县城镇税务所税收干部谢荣舞(左),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近两年来,他和全组同志一起破获投机倒把案件多起,补回税款45,000多元。
新华社记者 张生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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