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2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 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王丙乾
赵紫阳总理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都应当很好地研究生财之道、聚财之道和用财之道。”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对于克服当前财政困难,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在生财、聚财、用财三者之中,生财是基础。所谓讲究生财之道,就是要放开眼界,广开生产门路,增辟财源。在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作的。
现在,在许多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消耗大、成本高、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目前企业燃料、动力和原材料的消耗指标,还有三分之二没有恢复到历史上较好水平;工业企业中的亏损单位有1 .3万个;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比1965年多11%。如果克服这些弊病,把企业的潜力挖出来,就会变成巨大的社会财富。我们要通过整顿,对那些消耗高、质量差、亏损大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对那些继续保留的企业加强管理,并采取正确的政策,鼓励企业向以节约能源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要财富,向资源综合利用和产品深度加工要财富,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要财富,向改善经营管理要财富。总之,要通过狠抓企业的增产、节约、挖潜、堵漏,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扩大财政源泉。经过拨乱反正和前一段的经济调整与改革,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比较关心生财问题了,全国涌现出一批减产不减收、甚至减产还增收的企业。但是,总的说来,我们的财路仍然很窄,许多生财的门路还没有被打开。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旧框框,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探索出更多的生财之道。
(二)
在发展经济、扩大财源的基础上,还必须讲究聚财之道。每年创造的国民收入,国家集中的部分多了,企业留下的就少了;用于积累部分多了,用于消费部分就少了。反之,也一样。所以,我们必须要有正确的聚财政策和合理的聚财渠道、方法,做到聚之合理,分之适度,方法多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于这方面的资金三年共达1,400多亿元。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应当继续增加这方面的资金,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这也是我们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但是,改善人民生活的步子还不能迈得太快太大,这一点也必须向群众讲清楚。同样,在扩大企业财权方面,国家通过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办法,三年来共转归企业的财力达280多亿元。这对调动地方、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搞活经济,起到了良好效果。同时,也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保证国家利益,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随着产值和利润的增长而增长,不能因为强调扩大企业自主权,就无限制地多给企业好处,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讲究聚财之道,除了要实行正确的聚财政策外,还要注意采取灵活多样的聚财渠道和方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再生产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按比例进行的,聚财的主要渠道必须通过国家财政。国营企业的利润上交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聚财的重要手段。一切国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把留下的钱管好用好,把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及时地足额地上交国家。税收是国家用财政手段聚积资金另一种重要方法。我们要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机构要加强,人员要充实。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把该征的税统统征上来。同时,还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恢复一些税种和开征一些新税,以开辟新的税源。国家税收的减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办,任何地方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过去所有不合理的减税免税,要通过税收整顿,把它纠正过来,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改革和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地方、企业、社队和城乡居民的钱增多了,但中央的资金很缺。在这种新形势下,一方面要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如发行国库券等,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银行在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方面的作用,把分散在企业、社队和城乡居民手里的闲散资金尽可能地集中起来,用于国家建设。应当注意的是,聚积这一部分资金用于建设,要量力而行,要纳入国家计划,要进行综合平衡,以防止拉长基本建设战线,收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
(三)
讲究用财之道,就是要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计划,合理分配、节约使用资金,把钱用在刀刃上。从当前情况看,无论是生产领域、基建领域、流通领域,还是行政事业单位,花钱不讲经济效果,损失浪费的现象仍然很普遍。例如,我们的能源和原材料比较紧张,但有些企业却生产一些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的产品,长期积压在仓库里,不能销售和使用,最后还有一部分损失报废,这不仅浪费了能源和原材料,也浪费了资金。又如,我们有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数额很大,但事先不做可行性研究,草率决策,仓促上马,结果,有的中途发生问题,不得不停建,有的虽然建成了,但由于能源、交通、原料等各种原因,不能投产,或者生产不正常,经济效益很差。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少花钱、多办事以及用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好的经济效果的原则。搞每一个项目,花每一笔钱,都要进行调查研究,精打细算,合理安排,以消除各种浪费现象,避免再花冤枉钱。同时,要建立资金使用责任制,逐步改变无偿使用国家资金、在花钱上吃“大锅饭”的状况。
(四)
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重要的问题是把广大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原则,让地方、企业和职工去挖掘潜力,为社会创造财富,在政策上就要考虑首先要让他们感到有利可得。如果实行国家全部拿走的政策,就要影响到地方、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过去,“黄金遍地无人拾”,其原因也就在此。在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问题上,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今后,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还要不断加以改进,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在讲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思想政治工作,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要有战略眼光和全局观点,要坚持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无论是国家、地方还是企业,研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目的都是为了搞好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必须兼顾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有些事情,比如办小烟厂、小纺织厂、小炼油厂,从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看,也许有些效益,能增加一些收入。但从全局看,是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算总帐则得不偿失,这类事情就不能办。有些事情,比如水利、林业、交通、能源建设等等,投资大,暂时没有效益,但从长远看,对发展国民经济则是不可少的,这类事情就非办不可。
讲究生财、聚财和用财之道,还应当搞好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比较普遍,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和犯罪活动比较严重。根据这两年的经验,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制约,加强监督和法制,对于经济领域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犯罪活动,决不能熟视无睹,掉以轻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堵住国家收入的“跑、冒、滴、漏”,制止违法乱纪行为,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任何姑息养奸都是不允许的。
(摘自《1982中国经济年鉴》)


第5版()
专栏:

从宪法修改草案看行政立法的任务
夏书章
现在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比建国以来制定的三部宪法有较大的发展,也比较完善。其中很突出的一点,就是紧紧环绕今后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许多重要规定。对于这一历史性的根本任务的完成,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有重大的责任。而行政机关为了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行政法,而且应该力求完备。
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法源。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法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根本原则,也指出了行政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其应承担的任务。以下试就草案中涉及行政法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行政法建设。宪法修改草案受到世界舆论的普遍重视。有的认为它“包含着要使国家机构和制度现代化的意图”;有的说它“将使中国法律基础完善起来”;有的认为为了争取实现现代化,它“把法制放在第一位”;也有的觉得通过它“可以看出宪法的权威,即法治主义被空前地强调”。对草案的这类评论虽欠全面,但都是有根据的。面对大量经常而又十分重要的行政组织和管理工作,我们迫切需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这也是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的一个方面的具体步骤。
第二,各种组织法的制定是行政法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机构的组织法或组织条例方面存在问题。有的尚付阙如,有的不够严谨,或弹性太大,或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以及漏列应有所规定的事项,等等。草案在这方面颇有示范作用。例如国家机构职权采取基本列举的方式,组成人员因机构和职务性质而有不同的规定,任职程序和任期明确,等等。其中如副职,国务院副总理为“二至四人”。这就有利于防止出现行政机构副职过多的现象。制定好组织法是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建设,需要审慎周密。
第三,行政法要把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原则具体化。例如,“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如何实行、改进、提高和反对,不能徒托空言,而需见诸实际行动和有据以督促检查的规章制度。又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也同样有一个怎样才能做到的问题。其余依此类推。
第四,管理千头万绪的行政事务非有相应的行政法不为功。这里指的是行政机关主管的各种业务。以国务院而论,草案规定,举凡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民族事务、华侨事务、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工作、对外事务、武装力量的建设,批准行政区域的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等等,都是应该行使的职权。其中各项业务各有其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法规需要各门学科的学者和各行各业的专家通力合作。
第五,制定行政法应因管辖地区或范围不同而有区别。不言而喻,这是在符合宪法规定的前提下的区别。我们从草案中可以看到这些区别大致有: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地方一般行政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普通行政区行政和特别行政区行政、综合行政和部门行政、领导机关行政和职能机关行政。制定行政法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和工作性质办事,不能一律照套。例如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如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很值得研究。
第六,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关系有日益密切的趋势。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际,尤其如此。即使是单纯的行政立法和单纯的经济立法之间,也是相辅相成的。比较常见的情况,则是某些经济法规采取了行政法规的形式,某些行政法规又具有经济法规的性质和内容。二者互相交叉,有时很难避免,甚至也有必要。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只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工作,而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是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经济工作中少不了行政管理。关键在于:在制定有关经济工作的行政法规时,必须严肃认真地研究经济规律。
第七,有关的国家机关都要关心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包括: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包括:监督国务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这一系列工作的进行和处理,都将接触到行政法问题,有关国家机关不能不予以注意和考虑。
第八,草案对我们加强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有所促进。以上七个问题,已经足以说明这一点。此外,草案还提供很多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之处。例如:人民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何不断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如人事(干部)制度中的定级、任免、培训、考核、奖惩、退休等制度?其他课题还多,不必一一列举。看来,为了迎接和准备新宪法的实施,草案向我们已提出了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任务。


第5版()
专栏:

略论速度和效益问题
杨坚白
赵紫阳总理一再强调要把速度和效益统一起来,努力争取效益好的速度。这是切中时弊的至理名言,也是经济学理论上的根本性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我国的经济形势已有明显的好转。然而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并未完全消除。讲求经济效益不仅是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而且也是经济调整和企业整顿中的当务之急。但是讲求效益并不意味着忽视速度。这就必须正确理解速度与效益的关系。
我们通常所说的速度,是指国民经济发展后期比前期的增长率。速度本来应该一是一,二是二,它本身并无水分,水分是人们虚报浮夸强加给它的。当然,所谓虚报,不尽是有意识地作假,其中包括体制上、核算方法上、价格上、工作上一系列复杂的因素。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
我们所要求的生产速度,是指产品在优质、低耗、有销路的基础上的速度。
从质量方面来说,生产出的产品,质量必须优良,不合格的就不应该允许出车间、出厂门,当然也就不应该作为生产增长进行统计。
从经济核算方面来说,其基本原则就是要求在生产中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一切正常条件下的生产,必须加强核算,力求降低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从而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出优质、低消耗的产品。只有这样的产品才应作为生产增长计算。有人说,产品生产的速度只算产出,不算投入。这是一种误解。须知成本过高,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消耗的产品,如果不加改进,是要被淘汰的。
再从实现方面来说,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社会生产,所有产品不论经过市场或不经过市场,都是要通过交换才能得到实现。这就在客观上提出了产品必须适销对路的问题。如果产品生产出来销售不出去,在一定时期又没有找到销路的希望,按照经济发展的常规,就应改变生产方向,进行关停并转。不然,就要造成积压。我们有些产品,年年生产,年年积压,国家把积压的产品统统包下来。假如说,这种产品给生产速度带来了水分,那显然是制度上、工作上的问题,而不是速度本身的问题。
在这里,为了避免概念混乱,有必要对效益和效果的含义,稍加说明。在我看来,所有经济活动的真正效果,不论宏观的或微观的,都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衡量。不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甚至给社会造成损失的经济活动,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在这个意义上,效果和效益是难得分家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在本文中是把效益和效果作为同义语使用的。
速度与效益是统一的。这个原则必须肯定。我们在上面说的速度的真实意义,就是从这个观点上进行分析的。社会生产的增长,要依靠科学地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如果不择手段,拚设备,拚消耗,生产出的产品又质量次,成本高,无销路,是违反节约劳动原则的,并不能真正形成速度。这就是说,效益制约着速度。不被社会承认的劳动,得不到应有成效的劳动,到头来只会使速度下降,而不是使速度增长。有人认为讲求效益,要求效益好,会使速度放慢。我以为不是这样的。所谓效益对速度的制约,是指它限制速度中含有水分。辩证地看,讲求效益是在促进速度的增长。因为效益越好则速度越快,而不是相反。基于上述分析,我以为速度与效益的关系,并不是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得兼”,相反,要真正实现没有水分的较高的发展速度,非努力提高效益不可。
目前我们正处于国民经济调整阶段,速度不可能太快,必须实事求是,力戒盲目追求高速度。但是,决不能因此而低估速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还不高,我们的科学技术水平要比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落后几十年。如果我们的社会生产不保持一定的速度,不比它们发展得快一些,就不能缩短同它们的差距,进而赶上乃至超过它们。就是以现实需要来说,也唯有保持必要的速度,才有利于克服财政经济困难,改善人民生活。可见,在效益好的基础上努力争取较高的速度,还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概括地谈谈如何争取效益好的速度问题。
以提高效益为核心,争取较好的速度,我以为应该是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一齐抓。全社会的速度和效益是由各个生产单位的速度和效益综合起来形成的。经济工作也象作战一样,要想打胜仗就要把连队组织好;但另一方面,大本营的决策又每每是左右战局的。所以,经济工作光抓企业不行,光抓大问题也不行。
在企业方面,要提高效益,促进速度,首先就要进行整顿,如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等等。这里不必多说。应该指出的是,微观经济效益,原则上应由企业本身努力来解决,但其中有些问题,势必涉及宏观经济决策和体制改革,这就不能由企业解决,而要由上面来解决了。也唯有正确地解决了这方面的许多问题,才能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也就是从全社会范围内加速国民收入实物量的增长,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方面问题很多,这里只就与效益有关者提出二三事。
一是亏损和财政补贴问题。有些补贴,例如对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所作的补贴,实质上是用国家财政弥补价格背离价值的缺口。这是在一时无法调价的复杂情况下一种不得已的措施。从长远看,终究是要调整价格的。不然,财政上的包袱将越背越重。另外有些亏损是否应该由国家包下来或进行补贴,则很值得重新考虑。据统计,全国现在仍有1,300多个小氮肥厂,1981年还有一半以上是亏损的。象这类厂以及其他一些年年亏损的厂,是否都有必要继续生产下去呢?在我看来,应该分类排队,一项一项地仔细研究解决。国家总是把亏损包下来以至进行补贴,这不是提高经济效益,而是适得其反。不容否认,有些亏损是由于价格不合理造成的。我以为即使目前不能对价格体系进行全面改革,也有必要进行个别调整。否则无法建立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然而必须指出,有许多亏损实际上是由于经营不善而来的。这类亏损企业是靠吃其他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来维持门面的。这应该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二是产品积压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无销路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继续积压,而由国家包下来。显然,这种体制是不合理的,如果不加改变,就谈不上经济责任制,也不能提高经济效益。
三是加强计划管理问题。宏观经济决策和国家计划安排的正确与否,对宏观经济效益的影响极大,往往是一着失算,损失就要以亿万计。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计划一定要符合市场需要的实际。这就要掌握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市场预测,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计划调节。与此相适应,扩大地方权力以及企业的自主权,把计划性与主动性灵活性结合起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权力下放和运用市场机制,并不意味着听任无政府状态的发展。这两年,已经出现一些盲目建设、盲目生产的现象,实际上损害了国家计划的实施。在商品交换与计划工作的关系上,列宁曾经指出,实行市场交换的政策,“并不是要改变统一的国家经济计划,不是要超越这个计划的范围,而是要改变实现这个计划的办法”。(《列宁全集》第35卷第534页)可见,不论权力下放还是运用市场机制,都不能放弃国家计划指导控制的原则,所改变的只不过是实现计划的方式方法。国家计划应该适应市场实际,并留有余地,不要管得过严过死,但国家计划的权威性是不可动摇的。在扩大自主权之后,首先是要善于运用经济杠杆,特别是运用利率、税率的杠杆,迫使脱离计划轨道者就范。与此同时,要有经济立法和各种规章制度,一定要加强银行监督和财政监督。对于截留利税者应该绳之以法。国家计划机关也拥有检查监督计划实施的权力。对于盲目建设、盲目生产而使国家计划受到损害者,不能听之任之。我们相信,把运用经济杠杆同实行经济立法和树立整体观念结合起来,努力加强计划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必将促进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