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1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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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
肖蔚云
我们国家的政权是由人民掌握的。认真地改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关系到人民是否能真正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这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改革。这是符合六中全会《决议》关于建国以来我们没有重视“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今后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的精神的。
首先,宪法修改草案大大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几乎全面地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19项,1975年宪法改为7项,大大削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也取消了;1978年宪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改为13项,但仍未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的全部职权。这次宪法修改草案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扩大为22项,增加了许多重要职权。根据1954年、1978年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一)解释法律,制定法令;(二)决定和任免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三)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四)其他职权。这次宪法修改草案扩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可以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成为立法机关,提高了法律地位;(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这就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监督权;(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这就增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从这三点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几乎是全面地扩大了。
宪法修改草案还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大多数委员将是专职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担任常委会委员的职务,也有利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些机关的监督。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少数专门委员会。现在草案规定,在全国人大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些规定无疑会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利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进行工作、行使职权。曾经设想减少代表人数,但实际上又有困难。而许多法律又急需制定,许多重大问题又急需决定,那怎么办呢?经过认真考虑,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际上是常务代表,他们由全国人大选出,代表各个方面,人数又比较适当,经常开会比较方便。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这是否会削弱全国人大的作用呢?当然不会。因为,它仍然保留了必须和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等重大问题。这些职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人大常委会不能行使。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虽然扩大了,但它并没有超越全国人大的职权。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全国人大职权的规定,可以使全国人大集中力量处理好必须由它处理的重大问题,可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而不会降低或削弱它的作用。过去的事实已经说明,如果将全国人大不便于经常行使的那一部分职权仍然保留于全国人大,不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都会受到影响。
关于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保障方面,除了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质询权、不受逮捕权和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外,这次宪法修改草案又增写了以下几项:(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性议案;(二)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三)全国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就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保障和要求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代表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宪法修改草案不但着重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而且注意加强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草案规定:(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就加强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作用及其对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二)省、直辖市人大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就扩大了省、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三)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将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直接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四)乡和农村人民公社分开,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农村人民公社只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组织,这既有利于加强乡政权工作,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它不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且包括由它产生和对它负责的一整套国家机构,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人大必须依靠行政机关进行大量的行政工作,依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进行审理案件、法律监督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为此,宪法修改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次宪法修改草案不仅加强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且改革和重新设置了其他国家机构。如重新设立国家主席,以示国家生活更加正常化,以便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能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为了提高国务院的行政工作效率,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副总理减为二至四人,设立国务委员,扩大国务院的职权。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扩大了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如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等等。改革和重新设置其他国家机关,也是为了加强和发展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只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不改革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也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加强。正如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说明中所指出的:“这样,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行使,将使我们的国家比过去更能经得起风险,更能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同时,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更加合理、清楚,有利于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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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根治黄河要害——晋陕峡谷地带
童大林
1981年7月,美国《公元2000年全球情况报告》的主编巴尼博士访问我国。我同他进行了一次交谈。他说,这次他飞经黄河上空,看到黄河水土流失。他认为黄河流的不是泥沙,是中华民族的“血液”,它不是“微血管破裂”,而是“大动脉出血”。
我们社会主义建设者,哪一个能不关心黄河的命运?对于黄河,对于这一条急流直下、浩浩荡荡、万丈狂澜、奔腾怒吼的长达5,400多公里、流域面积约75万平方公里的东方巨龙,我们历来都在考虑如何治理它、改造它、开发它。三十多年来,我们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做了比较详尽的科学调查,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努力要把黄河变清,消除它带来的重大灾害,充分发挥其多目标的使用价值(如发电、灌溉、运输、水产养殖等)。
在黄河下游,我们采取了固堤防决的治黄策略,取得了很大成功,维护了黄河下游三十多年不决口的局面,保障了我国中原这块人口密集、工农业基础雄厚、交通动脉纵横的心脏地带。
在上游,已经耸立起几座巨大的水电工程,为今后开发大西北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81年秋季出现的黄河大洪水能够安全度过,也正是发挥了这些大工程的调节作用。
“黄河百害,富于一套”。这两句话,前一句显然是不对的。整条黄河是我国巨大的财富。而2,000多公里的宁夏前套与内蒙古后套,更是地上的银河——天然受益的福地。近二三年来,随着全国农业大发展,它又从长期被忘却、被扼杀的噩梦中苏醒过来,重新闪闪发光。
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黄河中游了。1980年11月在西北地区农业现代化学术讨论会上,水利工程师高博文同志介绍了用小流域治理的方法来控制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我认为这是应该大力加以推广的重要经验。1981年11月召开的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会议上,水利部政策研究室研究人员李雨普同志又指出,黄河下游的危害,根子在中游。中游泥沙一天得不到控制,下游危害就一天不会消除。我是赞同这一个观点的。
最近,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编写出版了《中国综合农业区划》一书,对西北黄土丘陵沟壑区分为七个区域,其中四个是属于晋陕峡谷地带的,也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这个地带水土流失非常惊人,世界罕见。
现在,越看越清楚了,自内蒙古托克托的河口镇至龙门的干流区间,这一长有五六百公里晋陕峡谷地带,是根治黄河泥沙流失的要害,是几千年来没有解开的大难题。
一些水利专家认为集中治理晋陕峡谷流域这一主要产沙区,可以一举多得:一、切断主要泥沙来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下游河床淤积威胁;二、保持中游水土,改善国土环境,造福子孙后代;三、有利于发展革命老区经济;四、发动群众,结合农业生产,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边治理边受益,经济效益将是累进的。
这里,主要的问题是:集中治理晋陕峡谷地带这个泥沙来源区,是否能解决下游淤积问题。据李雨普同志的分析材料说明:从多年黄河冲淤变化和年平均含沙量的关系看,含沙量有一个临界值,当含沙量大于此数则淤,小于此数则冲(当然,这个数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影响冲淤的因素是很复杂的)。比如1952年下游年平均含沙量为18.44公斤/立米,下游河道冲刷;1951年平均含沙量为24.5公斤/立米,河道稍淤;1955年平均含沙量为21.6公斤/立米,河道稍冲。据此,如果从现在多年平均含沙量37.4公斤/立米减为20公斤/立米(减少47%),下游河道由淤变冲的局面即可能到来。
我们希望把根治黄河中游这一晋陕峡谷地带,作为改造中国山河一个重要目标,列为国家的国土整治、林业建设、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争取十年、二十年以至三五十年,作出显著成效。
为此,提出几个初步建议:
一、大力推行“小流域治理”。米脂的高西沟,河曲的南曲沟,兴县的柳叶沟,榆林的无定河等许多地方,在小流域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些地方,从发展当地生产入手,因地制宜,通过种草、植树、造林、修建梯田、坝地、塘堰、水库、引洪漫地等,把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蓄水保土的农业耕作措施结合起来——山修梯田沟打坝,坡坡洼洼都绿化。这样,逐步改变山区地形地貌,从而促进生产发展。
二、用飞机播种草籽、树种。中国科学院西北水土保持研究所在延安地区(吴旗、宜川)的飞播试验说明,由于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目前直播乔木树种比较困难,而飞播草、灌则易得成功(如沙打旺、油松、柠条和酸刺、侧柏等),这样,可逐渐改善自然状况,为建立高级植被创造条件。应当争取尽快在这个地带的地广人稀、有大面积荒山荒坡的地方,用飞机播种,加快治理速度。
在这500多公里的晋陕峡谷的两岸,虽然大多是悬崖峭壁,但仍有河弯滩地,可营造木本粮油(如大枣)和护岸护滩林。
三、在小流域治理的同时,以支流为单位,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在上游泥沙控制到一定程度的条件下,逐步建设一批骨干工程,发展防洪、灌溉、养鱼事业。有些干支流沿岸也有不少平坦的场地和涌水量不小的清澈泉水,应特别注意营护。在地广人稀、劳动力缺少地区,可因地制宜地实现半机械化、机械化。
四、据调查,黄河在这里落差数百米,蕴藏水能几百万千瓦;东部是山西河东煤田,西部是内蒙古、陕西的上下准格尔煤田,储量数百亿吨;还有铁、硫、石油等丰富矿产资源。因此,在研究如何根治黄河中游水土流失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开发这里的工业自然资源,使之将来成为我国又一个新的基础工业基地。这不但会根本改变晋西北、陕北和内蒙古这一交界地区的经济面貌,对我国现代化工业的布局和发展,也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毫无疑问,黄河上、中、下游必须有一个总体的治理开发的规划。下游的防洪固堤,确保黄河不决口,绝对不能放松。上游除龙羊峡、刘家峡、青铜峡等之外,黑山峡修建水库的坝址选在何处,有待论证决定。中游减沙是否能马上停止下游淤积,也需进一步研究。但晋陕峡谷是黄河要害,却是日益被人们所认识。今后如何集中更大力量,以更快步伐,认真地治理这个要害地带,是我们这一代人应该开始承担的一个历史任务——让怒吼咆哮的黄河,唱出新的豪壮清新的颂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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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略论农村专业户
余国耀
现阶段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好形式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专业户,正在全国各地涌现,引人注目。
专业户,现在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集体包给个人经营的承包专业户,一种是农民家庭副业专业户,即由生产量很小的自给半自给的家庭副业生产,发展成为生产量较大、商品率高的某项生产的专业户。目前专业户多数是在饲养业方面,种植业、林业、加工业、手工业和渔业等方面比较少。专业户一般都是农村有经验有技术懂经营的农民(有能耐的人)和一些中学毕业、具有一定科学知识的青年,他们比一般农民的生产率有显著提高,经济效益也大。专业户的生产方式,虽然还没有农业发达国家那样的机械化、自动化和很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已经不是过去传统的家庭副业和落后的生产方式了。它已由传统的家庭副业发展成为家庭工厂式的集约经营。一户养猪少者十余头,多者百余头,一户养鸡少者百余只,多者千余只。由一早一晚的喂养方式转为专人全力经营。由开始时辅助劳力经营进而为主要劳力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经验证明,这些专业户是我国农村现阶段发展商品生产的好形式。在许多地方,这种专业户一个县已有两三千户,一个专区已有万户或者更多。目前,我国各地的专业户仍在继续发展中。
农村专业户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专业户的经营方式在目前农村出现,不是偶然的。这是党的三中全会纠正“左”的错误,放宽农村政策的结果。它的出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党中央提出的“让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的决策,已经开始成为现实。
从生产队集体包给个人经营的承包专业户来看,它的出现离不开两个条件:一是生产队开展了多种经营,一是实行了联产计酬的责任制。从以家庭副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专业户来看,它的出现还离不开下面几个具体条件:一、党在农村关于开展多种经营要集体与个人一齐上的方针,使个人专业户受到政策的保护和鼓励;二、党放宽农村政策,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并把自留地从不超过7%扩大为不超过15%,允许社员家庭有“自留人”;三、由于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农民可以自己支配剩余时间和剩余劳力。
总的说,专业户在这个时期里的出现和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适应了生产力的水平。在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还很低的情况下,这种专业户经营方式投资少、收入高、商品率高,可以较充分地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力资源,发挥农民个人经营的积极性。
以养鸡专业户来说,开始一般都不搞基本建设,多是大屋养鸡,小屋住人,因陋就简地把鸡养起来,当年即可盈利。一只蛋鸡一年产蛋20斤左右,商品率高达90%以上,可盈利10~12元。这与国营和集体养鸡比较起来,投资要少得多,成本要低得多,效果要好得多。江西省宜春地区调查的材料说明,农村开展多种经营,生产队一下子办起一批多种经营的大厂或大场,不仅资金、设备、物力困难,管理也跟不上;但是,每个队设立两三户或四五户多种经营专业户,或者设立几个专业工,是不难办到的,并且经济效益很高。分宜县凤阳公社琴山下生产队社员李金莲夫妇,当生产队养猪专业户,一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猪肉10,300斤,超过了过去四五个劳力办的集体养猪场。安义县石鼻公社祠三生产队社员刘敦发,善于养鸭,当养鸭专业户,一年向国家提供商品蛋15,000多斤,也超过了集体的养鸭场。宜春地委的同志认为,全区36,000多个生产队,只要每个队办起这样一户养猪、一户养鸭的专业户,全区就可以向国家提供9亿斤猪肉和鲜蛋。这是多么大的贡献!
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如何正确领导专业户向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是关系到专业户能否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饲养业的专业户在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要有专门的饲料生产和供应单位。二、供应良种。现在除国家提供少量良种外,大部分是群众搞的杂交品种。已出现买鸡雏难的情况。三、提供小型轻便机械。如孵鸡的电孵箱,拉运饲料,鸡蛋和送小鸡上门用的摩托车以及切菜机,等等。四、提供科学的饲养知识和防疫措施。五、逐步发展禽蛋奶的加工业。各地的经验证明,以上这些问题如得不到解决,专业户的巩固和发展是很困难的。
在一些地方,由于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已相应地出现了一批为专业户服务的各种服务站,为专业户提供良种、饲料、帮助销售产品,进行技术指导。目前服务站已有五种形式:一、国家办的;二、集体办的;三、街道居民委员会办的;四、集体和养鸡户联合办的;五、个体经营的。服务的方式多是以合同形式,把养鸡户和孵化场、饲料公司、食品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
服务站的建立,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和提高劳动效率创造了条件。原来一个普通家庭妇女养上几十只鸡,又卖蛋,又买料,忙得不可开交,经常牵扯男劳力,影响集体生产。现在服务站登门供雏、供料和收购鸡蛋,同样是一个普通家庭妇女,养上几百只鸡也不用太费力气,有些活妇女干不了,男劳力利用工余时间插点手就行了。原来养几十只的,现在要养几百只,原来养几百只的,现在要养千多只。
目前,由于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组织专业户联合体是专业户发展的新的经济形式。各地联合的形式是多样的。有的属于劳动互助,有的属于技术合作,有的是经济联合。另有一种情况,是出现专业户雇工问题。这是一个新的复杂的问题。如何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一个正确的合理的政策界限,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两三年来的实践说明,专业户在向专业化、社会化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防止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又要注意防止过去“左”的错误。不考虑各地经济条件的千差万别,搞一个模式,一刀切,急于联合,或者搞联合时不坚持自愿互利原则,这些错误做法绝不应再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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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治与政治科学》出版
《政治与政治科学》论文集最近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该书强调开展政治学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指出我国政治学研究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特别是我们国家的政治,为革新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出贡献。(胡家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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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律常识〉教学参考》出版
《〈法律常识〉教学参考》是为适应全国中学法律常识课教学的需要,由法律出版社约请一部分同志编写的。该书内容包括法的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参考资料。
(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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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检察制度概论》即将出版
为了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介绍有关检察工作的基本知识,王桂五编写的《人民检察制度概论》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书是论述人民检察制度的专著。作者紧密联系我国的实际,对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诸如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行使职权的程序等作了系统的阐述。为了比较新旧检察制度的不同,作者还对旧中国和资本主义的检察制度进行了批判和评述,作为本书的附录。 (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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