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农业坚持计划经济为主的几个问题
吴振坤
近几年来,党在农村放宽经济政策,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农业生产发展了,农村经济搞活了。但是,有些同志却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农业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似乎就可以不要国家计划了;以为强调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似乎就可以放松计划管理了。在种植计划的安排和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等方面,有些地方出现了不顾国家利益的倾向。
在作物种植方面,有些地方不适当地减少了粮食的种植面积,扩大了棉花、烟叶、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当然,有一些耕地本来不适宜种粮食,改种经济作物是适当的。全国烟叶种植面积,1982年国家计划控制在800万亩(去年已达800万亩),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字,可能达到1,000多万亩。去年油菜籽发展也过于迅猛,今年的种植面积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在一些地方,棉花的种植面积也增加得过多。由于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失去控制,将产生两个结果:一是粮田面积继续减少,去年全国冬播面积又比上年减少900万亩,这将对粮食的增产带来不利的影响;二是经济作物发展过猛,将发生收不了、加工不及、存不下、运不出的情况,使国家和农民都遭受损失。
在农产品收购方面,这两年统购、派购的数量越来越少,不适当的超购加价和议价的数量越来越多,既影响市场供应和物价的稳定,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全国粮食的征购基数虽然减少了,但这两年又都没有完成。当然,按征购基数收购的粮食数量减少了,并不意味着国家收购的粮食比过去减少了,而是意味着加价收购粮和议价收购粮逐年增加了。去年按平价收购的粮食仅占40%左右,60%左右是加价粮和议价粮。这使国家在粮价补贴方面增加了一大笔开支。
近来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农民不愿养猪了。一方面因为饲料粮供应少了或者不供应了,另一方面因为养猪不如卖加价粮合算,有粮也不愿养了。现在有些省生猪收购量显著减少,不少城市又不得不恢复限量供应猪肉的办法。一些城市郊区的农民不愿按国家计划种菜,都想搞赚钱多的工业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使城市的蔬菜供应得不到保障。
发生上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国家农业计划失去控制作用。我们的农业是社会主义的农业,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坚持全国一盘棋。
根据当前情况,为了在农业中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应该从思想认识上和政策措施上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农业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国家计划指导。
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是国家能够按照预定计划自觉管理的经济。农业和工业尽管公有化的程度不同,它们的计划性也有所差别,但是,由于它们都是公有制,都存在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工业和农业是互相依存的,工业有计划,农业没有计划,国民经济就不可能按比例发展。而且,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是否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对于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关系尤为重大。只有农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了,它所提供的粮食、经济作物以及其他农副产品,适应了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方面需要,我们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才能协调起来。
有人提出,“强调坚持计划经济为主,还要不要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其实,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同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是完全可以协调起来的。生产队的自主权,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建设、耕畜、农业设备和农具等,由它支配和使用,生产队的劳动力由它统一掌握和调配以外,指的是生产队有权根据自己的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收入,等等。但自主权的前提是要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国家对农业实行计划指导,既考虑国家的全局利益,又考虑集体利益和农民的个人利益,使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有服从国家计划指导,并正确地运用自主权,按客观规律办事,农业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如果脱离国家计划指导,片面强调自主权,什么赚钱就搞什么,势必冲垮国家的统一计划,造成社会生产的比例失调,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这样,既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又损害农民的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还有人担心,“强调计划经济为主,会不会把经济管死,走回头路?”应该看到,现在强调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决不是要走回头路。继续发挥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把经济搞活,这是决不动摇的。但是,必须把农民的积极性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而且,我们强调计划经济为主,并不是不要市场调节,而是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前提下正确运用市场调节。这也就是通常说的“大计划、小自由”。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把经济搞活。
第二,正确处理发展粮食生产和发展经济作物的关系,全面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过去我们长期单一抓粮食,不重视多种经营,吃了很大苦头。鉴于这个历史教训,中央根据我国的国情,从全面发展农业、有利于经济效益和生态平衡出发,提出了“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为了全面贯彻这个方针,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粮食生产和发展经济作物的关系。
为了调整我国农业的内部结构,使其有一个合理的布局,特别是使那些最宜于发展经济作物的地区有可能减少一些粮食生产任务,大力发展经济作物,中央决定今后每年要进口一些粮食。这样做,经济效益会更大,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有利。但是,我们每年能进口的粮食毕竟是很有限的。十亿人民的吃饭问题,只能靠自力更生来解决。因此,要在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发展经济作物。这样,我们的农业生产就要有一个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首先要使我们每年粮食的总产量能够达到一定的水平;其次,每年计划规定的统购任务必须切实完成。要使这两项计划任务得到保证,必须有一个极重要的物质条件,这就是全国种植粮食的面积要稳定在一定的亩数上。粮食种植面积少了,必然影响总产量和统购任务的完成。
从全国范围来说,经过几年的调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比例已基本合理,必须把粮食种植面积稳定下来,不能再继续缩小。今后发展经济作物的着眼点,不是放在挤占粮田上,而是要放在提高单产、提高质量上。例如,烟叶、油菜籽就要按照国家计划严格控制播种面积,要在提高单产和质量上下功夫。增加经济作物的面积,开展多种经营,要把注意力放在充分利用沙荒盐碱地、废弃地、旧坑塘上,放在充分利用广阔的山地、丘陵、草原和水面上,引导农民群众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这样,就会使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都得到稳步增长。
第三,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采取有力措施,把蔬菜和生猪生产搞上去。
陈云同志1957年就明确指出:“蔬菜和其他副食品的供应问题,其意义决不在建设工厂之下,应该放在与建设工厂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应当成为解决城市居民吃菜问题的指导思想。为了保证按计划种足种好蔬菜,要按城市人口的吃菜需要,坚决落实蔬菜种植面积,保证现有菜田不再被占用。老菜田占用过多的地方,要及时地有计划地开辟新菜田。城市的郊区要实行以蔬菜生产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国营蔬菜公司和蔬菜生产队,要按国家计划签订合同,规定奖罚条款以及粮肥供应标准,互相承担经济责任。蔬菜是多季生产,天天上市,要根据这个特点选择最适合的生产责任制。
养猪事业要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各地应根据国家和本地的需要,下达养猪任务和派购任务,逐级分配到队,落实到户。农村社队和社员户要象对待粮食生产那样,按下达的计划积极发展养猪业。国家规定的各项奖励养猪的政策要坚决贯彻执行,保证农民养猪能够得到正常的收益。
第四,要切实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和外调计划。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定时期内,在许多重要农产品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为着保证完成某些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国家还必须实行统购和派购等办法。统购,是国家对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农产品粮油棉实行的统一收购政策,农业生产者必须将政府规定统购的产品,按统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向指定的商业机构交售,由国家集中经营。派购,是政府对国计民生关系比较重要的部分农副产品实行向农民分派一定交售任务的政策。实行派购的农副产品,国家只给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由指定的商业部门按计划价格收购。统购派购指标是国家农业生产计划的最基本的指标,具有约束力。农业坚持计划经济为主,最主要的就是要严格执行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政策,切实保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
为了保证国家的需要,保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先进大厂吃得饱,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国家计划调拨的农副产品,必须按计划调出。只有在完成国家上调任务以后,原料产地才可以就地加工或安排其他用途。保证完成上调任务,也是坚持计划经济为主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们应当根据历史经验,特别是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在搞活经济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正确的总结。应当看到,市场调节在搞活经济中确实起了有益的作用。因此,我们今后要重视市场调节的这种作用。但是,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表明,把经济搞活的关键在于有一个符合实际的综合平衡的经济计划。如果计划失去控制,造成比例关系失调和市场混乱,市场调节起不到促进全局平衡的作用,搞不好,还会加剧这种不平衡。如果过分突出市场调节的作用,势必使我们的经济脱离计划经济轨道,把经济搞乱。因此,为了把农业经济搞活,把整个国民经济搞好,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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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
周新铭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这是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受到国家的保护。公民的义务,指的是国家要求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我国新宪法草案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最主要的和最根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多种多样的,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不可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统规定无遗,而只能规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但我国新宪法草案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则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基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本质决定的。在我们国家里,废除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广大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从而也就保证了新宪法草案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权利和义务是由财产状况决定的,因而它们总是分离的;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才能成为现实。1871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他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精辟地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6、137页)社会主义国家既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朝鲜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第四十九条)。南斯拉夫宪法也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人们的相互支持中,通过履行一人对大家和大家对一人的义务和责任而加以实现(第一百五十三条)。我国早在1949年9月制定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1954年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对反革命分子和一部分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剥夺部分权利和义务以外,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后来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在十年内乱期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这些规定受到严重破坏。
我国宪法修改草案总结了我们国家自己的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现行宪法特别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切实的、明确的规定。草案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恢复和扩大了公民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从条款上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增加到二十二条,是我国历次宪法中最多的。从内容上看,除了现行宪法已有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以外,还新写进了诸如“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第三十七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三十九条),等等。草案还将历次宪法规定为只是公民的权利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修改为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草案明确指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规定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草案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任何人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谁要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谁就要履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否则,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得不到保证。一个享受自由和权利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对社会、对别人负责任的公民。我国宪法草案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权利,是为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我们的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义务,也是为了更好地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
草案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还充分体现我国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平等的。草案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一条的精神贯穿在草案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条文之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违法犯罪,无例外地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割裂开来。比如说,有的干部自视特殊,以为自己只应享受权利,而义务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也有人只讲要权利,而不讲要尽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为享受权利可以不承担义务。针对这样一些情况,草案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四十八条)。这一条对于那些不愿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的人是束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则是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
在我们国家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是相辅相成的。公民积极地履行义务,就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就是给公民享受权利提供了条件。因此,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规定公民必须履行义务,是为了我们国家更加繁荣,同时也是为了公民生活更加美好。马克思曾指出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公民的权利是受到物质基础制约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权利的实现程度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只有在逐步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才能使公民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公民享有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就越能提高思想觉悟和劳动热情,因而也就越能促进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在我们的国家,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社会风气越好,就越能激发人们同心同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同样,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越是向前发展,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越有保障。越能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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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简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稿》
王淑清
在我国,系统地论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一部专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稿》,最近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此书是二十几所高校部分教师的集体创作,由中山大学哲学系主编,中国人民大学马列主义发展史研究所副主编。
《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稿》(以下简称《史稿》)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注意了史和论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是一门历史科学,它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由一系列哲学概念、范畴、原理等组成的理论体系;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要阐明的则是这个理论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史稿》将史和论紧密地结合起来,在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和发展历史唯物论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时,既阐明了这个理论的基本观点,又揭示了这些基本观点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又是怎样随着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补充和丰富的。《史稿》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放在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考察,为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发展提供了历史线索和逻辑线索。
第二,注意了个人智慧和集体智慧的统一。
以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研究著作中,往往只讲马、恩、列、斯,很少涉及与他们同时代的其他人的贡献。《史稿》突破了这个框框,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和发展看成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在着重论述马、恩、列、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和贡献的同时,还用专门的章节介绍了狄慈根、梅林、拉法格、考茨基、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等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播和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
《史稿》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在《史稿》的“绪论”中提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不是直线式,而是螺旋式地前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的产生,一个思想的完善,都是一个曲折地前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存在不完善的因素,还会出现不确切的乃至错误的因素。”(见《史稿》第5页)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过程中的曲折性、不完善的因素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在《史稿》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说明。
此外,《史稿》在内容的阐述上也不够全面。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阐述比较系统,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的阐述则注意不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和发展的政治经济条件阐述较深,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的自然科学发展状况却只是简单地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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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美国经研会第二届年会在合肥举行
由全国美国经济研究会和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经济学会主办的全国美国经济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于五月中旬在合肥举行。
年会就美国近期的经济形势和八十年代的经济展望,中美经济关系,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南开大学校长滕维藻教授作了关于美国当前经济形势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考察报告,许多学者对美国经济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大家认为,在中美关系发展的现阶段,很需要加强对美国问题尤其是对美国经济问题的研究。
(肖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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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界积极筹备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学术活动
1983年3月14日,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纪念日。去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中国马列著作研究会、中央编译局、北京大学等30个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共同发起并组成“中国社会科学界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学术活动筹备工作班子”。“筹备工作班子”先后召开了四次会议,研究和规划学术纪念活动的各项工作。
“筹备工作班子”认为,一百多年来,马克思主义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经受了各种严峻的考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伟大的胜利。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战无不胜的真理,马克思主义需要不断地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只有继续坚持、发展和普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中国社会科学界除积极参加党中央届时举行的纪念活动外,还拟定在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之际开展各种学术纪念活动。这对进一步开展马克思主义研究,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将起着促进作用。
“筹备工作班子”拟定开展下列各项纪念活动:(1)届时举行一次隆重的学术纪念大会,并举行为期三天的学术讨论会;(2)编译局翻译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并出版法文版《资本论》中译本;(3)出版一套较完整的马克思回忆录、马克思画传、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专著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术论文集;(4)举办马克思生平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展览。
这次纪念学术讨论会的主题包括六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马克思主义指导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马克思主义指导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
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顺利积极进行。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界积极响应“中国社会科学界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学术活动筹备工作班子”的各项倡议。到目前,北京和各地区准备和正在写作的学术论文有三百余篇、专著十多种。各地社会科学界表示,一定要以优异的学术成果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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