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谈《民国史》编写问题
——寄语台湾同行诸君
孙思白
我们编写《民国史》(一部史,三套资料)的消息自前年传开之后,台湾的史学界同行中间,以及舆论界,对我们的工作,非常关注,引起持续颇久、范围颇大的议论,这为我们始料所不及。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得以聆悉海峡对面同行发表的各种感想和言论,如秦孝仪、李璜、刘绍唐、沈云龙、吴相湘、张玉法、李云汉、蒋永敬、赖渊光、严敬等先生的座谈发言或文章,其中尤以国民党党史委员会主任秦孝仪先生的文章最重要。在拜读之后,首先不能不使我有所感慨的是:多年来海峡两岸的隔离,造成了同行中缺乏相互沟通情况的机会所产生的隔膜。过去,我们固然不完全理解你们所想所做的(“四人帮”粉碎后,情况已有改变,台湾史学著作在我们这里公开阅览了);但是,你们对我们却是更不理解。从你们仍然使用“诡计”、“阴谋”、“幻术”、“花样”等词汇来议论和看待我们正在进行的民国史编写工作,不能不遗憾地说是出于主观臆测,当然这种臆测有其历史积累的因素,是可以理解的。
至于把我们的工作,比喻如“台风过境”,以及什么“威胁”等等,那就近于杯弓蛇影了。
诸君既已议论甚久,我们不应无一言以明原委。我是在这项工作中负有一定责任的参加者,愿就个人体会来说明民国史编写中有关的一些问题。
(一)隔岸同行诸君的种种疑虑,我认为是不必要的。我们所进行着的这项工作,自己知道,不过是件正常的学术工作。自新中国建立,中国各段各代的历史,大陆上都有人开展研究,民国史岂可任其久付阙如?为了访求故实,保存文献,从事这项工作本应该越早越好,而我们着手已晚。我们参加工作的人,都是从自己的专业出发,考虑到已经具备的客观条件,愿尽自己的职责,希望做成一件有意义的事,如此而已。从事之初,压根儿没想到会给隔着海峡的同行们带来什么烦虑不安。
(二)你们把我们的工作似乎看成是传统的“设官修史”,这是误解。不错,编写《民国史》,新中国领导人曾经多次倡议,到1971年冬,周恩来总理建议把它订入出版计划,成为拟定的数百条项目之一。但是国家领导人的提出仅是一种倡议,至于这项工作由谁承担,方针、计划、体例、要求如何制定,都是由专业人员自愿参加,自由讨论,自行商量制定,国家领导人并不干预,与历史上的“设官修史”,毫无共同之处。参与这项工作的成员,是按照历史科学本身作为一项独立学术工作所应依据的程序和要求自觉地做个人分内的事。不错,承担起这项工作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它是国家设立的学术机构,我们也都是国家学术机关的研究人员。但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下的制度使然,在我们这里是没有私人研究机关的。这一科研项目虽由国家领导人提出,但近代史研究所承担与否,是根据本身的条件而作出抉择的。早在1956年的科学规划中,就列入过这一项目,但并没有进行,可资佐证。
(三)台湾的朋友们异口同声地认为,民国史的编写,是中国共产党有计划地发动巨大的人力进行的一项有政治策略意义和目的的工作,则是更大的误解。秦孝仪先生对我们在近代史研究所设置的“民国史研究室”,可以说知之甚详(见他在1980年国际汉学会议上的文章)。我们提出的计划,编制不过五十人,而实际并未满员。我愿坦然地说,我们这里并没有“网罗一时学者,不遗余力”(赖渊光先生引前人语)。相反的,我们这里部分的是大学毕业生初次习作。这与历代史馆的规模和“得人称盛”的情况比,相差远甚。由此可以看出,我们不过是根据自己的条件来进行,并不如外边所想象的声势之大,也没有与隔海同行们“抢先”之意。同行诸君中有人生怕我们抢在前头,“收先声夺人之效”,我们根本未作此想。秦孝仪先生甚至提“制敌机先”的口号。照我们看,编写历史是学术不是军事,在这里不适用“机先”“机后”。一部历史书的价值如何,不是以出书先后为标准的。诸位所想象的与我们所想的相去甚远,我们只不过是按部就班地一点一滴地工作罢了。
(四)我们这项工作所要求遵循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隔海同行中某几位先生所非难,是意料之中的事。干任何一件事不能没有自己的指导思想,史学工作者不能没有自己的历史观和与之相应的基本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方法即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遵循的方法,正如台湾同行们也有自己信奉的史观和遵守的方法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尽可以各行其是,谁也无法勉强谁。倘若说,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人就是企图把这段起伏变化的历史“装进”自己的“布袋”或框框,就是“趋向于教条化”,则是我们所不能苟同的。教条主义的模式,诚然有之,那不是我们要求的东西。我们知道的马克思主义,是对于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才是它最根本的精神。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与各派的唯心史观基于不同的哲学观点,属于不同的思想体系,其有争议是由来已久的事。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无需多说。我想奉告同行们的是:解放后的新中国史学工作者,固然大多数是趋向于运用唯物史观来治史,但新中国史学阵地上也并不排斥用其他方法来研究历史。老一代的史学家如陈寅恪、顾颉刚、陈援庵、金毓黻、郑毅生诸先生都曾沿用着固有的治学方法作出贡献。如今年事已高,仍然矍铄的谢国桢、徐仲舒、韩儒林、周谷城诸先生自由地从事着自己喜好的专业而受到尊重。这些先生,从研究实践中,有的逐渐倾向于唯物史观,那也并不是勉强的。因此,我愿重复一句:在历史观和方法论上,尽可以各行其是,而在诠释具体的历史问题上如果有分歧意见,则可以讨论商榷,即使争论,也并非坏事,学术上的问题是应当各抒己见的。对民国史上的具体问题的看法上,同行之间(不限于在台的)总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同;我们与台湾诸君之间,尽管从方法论到具体问题会有不同,但我们之间却仍然有其相通之处,这就是秦孝仪先生所提出的历史是“以真实性的讨论,立信于世”的命题。历史事实是客观的,客观史实是我们的共同基础。
(五)台湾历史学者对我们所定的民国史下限止于1949年,最生反感,认为我们意图暗示“结束”台湾境内的“中华民国”的历史,由此而把原已决定的“三年内修成民国史的计划”中止,而成为“万不可修”、“免入圈套”、“岂有国未亡而修断代史之理?”对此,容我略进一言,申述一下我们的想法。
首先,我们把民国史的断限定为1912——1949年,是不是适当的问题。这应当尊重历史的实际情况。历史的实际分为两个方面:国民党政权1949年从大陆撤退,继续在台湾一省执行它的统治权以至于今,这诚然是事实;但在全国大陆范围内建立了自辛亥以来从所未有过的统一的中国新政权,这也是铁的事实。赖渊光先生说得好,“站在中共的立场上看,只能把中华民国历史终止于1949年”,而绝不可能把1949年以后以迄今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抹去而仍然当成“国民政府”统治下的民国历史去写;这从我们看,是理所当然,否则便成荒谬。反之,从国民党方面说,国民党从退处台湾一省之后,虽然仍自称“中华民国”,但国民党的统治权毕竟只限于台湾一个省区。试问:如何能把三十余年的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强纳入诸位所称的“民国”的范围中去呢?所以,从尊重历史实际出发,我们的《中华民国史》一书下限止于1949年;1949年以后全国大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是无可非议的。那么,我们如何看待1949年以后国民党在台湾省统治的历史呢?仍然从尊重历史的实际出发,我们也不能把1949年以后到今天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历史强纳入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中国历史中来。将来这段历史怎么写法,我们可以从容研究讨论,好在它只关系到台湾一个省区的情况。历史的实际是如此,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我们的祖国至今仍陷于不幸的人为的分裂,是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所痛心的。我们是历史家,如何把祖国纳入统一的局面,虽然是人人关心的事,但首先是掌权的政治家们所负责考虑的事。他们的目标面对着现实与将来,而我们是放在已成过去的历史上。当我们写这段历史时,只能按照已成过去的客观事实去处理。我们和台湾的同行们既然都是以历史为专业,在承认与尊重事实上,应无二致。
其次是,台湾的历史学者对于生怕自写民国史就象征着自己灭亡的顾虑,在我看来应是无根据的。孔子修《春秋》,直叙述到鲁哀公十四年,即孔子去世前的两年,司马迁“敢述汉非”,也一直写到自身生存的时代,下迨班固、荀悦、萧子显、沈约、王劭。以当代人写当代史者,盖亦多矣,为什么我们的同行,竟如此多的顾虑?民国史截至现在,还是块待垦的土地。我们想写的《民国史》也还只是个填补空白的尝试。我们亟愿大家动手在这块荒地上开垦播种,开花结果。如果认为时机成熟,我们愿与台湾的同行分工合作地写书;如果认为时机还不成熟,我们也可先各写各的;或者开放史料互相补充,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讨论问题。现在日、美、英、法等国史学界都组织起研究民国史的机构,我们台湾同行诸君,又岂可瞻顾徘徊?秦孝仪先生在报告中说,要先编若干本“资料初编”,这虽然也是一项工作,但究竟还不是研究成果。我祝愿台湾同行诸君做出富有价值的民国史成果。至于我们已出或将出的《中华民国史》以及若干种民国史资料丛稿,功力不深,疏漏必多,希望得到各方面的匡正。留台同业诸君,不乏过去师友,倘能交流情况,辨难析疑,舍短取长,共策前进,无论谁先做出成绩,都是可以欣庆的。
(原载《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2期)


第5版()
专栏:

提高经济效果 促进经济发展
彭昊
为了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有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要求进一步坚决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努力提高经济效果。
当前我国经济效果很差,提高经济效果的潜力是很大的。从固定资产利用来看,1979年与1957年相比,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增长10.2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只增长6.7倍,工业净产值只增长5.5倍。1979年每百元固定资产实现的工业总产值103元,比1957年138元下降25%。每百元固定资产实现的利润税金也由1957年的34.2元下降为24.9元,下降27.2%。1980年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利用率继续下降。从流动资金利用来看,1979年国营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31元,比1957年19.4元增加59.8%,如加上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则每百元工业产值占用40.8元,比1957年的23.6元增加72.9%。我国流动资金周转期延长,主要是超储积压物资增加。从产品成本来看,1979年比1966年生铁上升了39%,合成氨上升了29.8%,解放牌汽车上升了31%,水力发电上升了31.9%,火力发电上升了31.1%,硫酸上升了33.2%,21支纱上升了13.7%,新闻纸上升了9.5%。据成本上升幅度和目前生产规模计算,由于成本上升,国家每年约减少收入100多亿元。再从基本建设来看,1980年底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新增固定资产对当年投资之比)为76.7%,比“一五”时期的83.7%低得多。1980年底基本建设项目在建工程占用资金达750亿元以上,相当于当年投资总额的140%,比“一五”时期的63%高得多。据此计算,现在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比正常周转需要量多400亿元。1978~1980年三年之间,平均每百元生产性积累新增加国民收入42元。比“一五”时期少18元,每年约减少收入100多亿元。
经济效果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而这里我们提出通过提高经济效果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保证一定的发展速度,这是否可能呢?我们认为是可能的。因为,经济效果固然受经济结构制约,但影响经济效果的还有其他很多原因。提高经济效果除了要求调整经济结构外,还要求进行其他多方面的工作。当前,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努力提高经济效果。
首先,对那些消耗高、质量差、亏损大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由于盲目发展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不仅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且大量浪费社会财富,它们的产品或者不为社会所需要,或者质量低劣,成本过高,长期亏损。问题在于现在有的地区仍然存在盲目建设的现象,我们不仅必须坚决改变这种状况,而且要下决心关停一批生产十分落后的必须关停的企业。有些企业与其半饥半饱地拖下去,不如关掉一批能源使用效果很差的企业,把能源腾出来,使消耗低、产品质量好而又为社会急需的企业开足马力生产。
其次,整顿现有企业。现在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弛,财力物力浪费严重,违反财政纪律,这是经济效果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不少企业在原材料消耗、工时利用、设备利用、工卡具消耗、费用开支等方面缺乏先进合理的定额;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和产品成品缺乏严格准确的计量和必要的出入库手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很不完备。有的企业违反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乱挤乱摊成本,侵占国家收入。有些企业铺张浪费,请客送礼,大手大脚,挥霍国家资金和社会财富。这些现象如不通过整顿加以克服,是难以在降低成本上取得应有的成效的。当前我国能源供应紧张,但有些企业对能源的使用也缺乏起码的管理。大量事实表明,如果我们把企业整顿工作认真地抓起来,经济效果就会显著提高。
再次,改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对经济效果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经营管理好,经济效果就好。这可以从上海和全国经济效果的比较明显看出来。1979年国营工业企业每百元固定资产提供的产值,上海比全国平均数约高1.8倍;每百元资金实现的利润税金,上海比全国平均数约高2.1倍;每百元工业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上海比全国平均数约低42%;资金回收期上海为15个月,比全国平均48个月要短33个月;国营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上海为3万元,比全国平均数高1.5倍;工业职工平均创造的国民收入上海为7,673元,比全国平均数高1 .2倍。上海经济效果比全国好,原因当然很多,但是同它经营管理水平高也是分不开的。为了改善经营管理,企业不仅要善于管理,而且要善于经营。过去我们忽视经营,今后要加以重视。不仅企业要讲求经营管理,而且整个国民经济和各个地区各个部门都要讲求经营管理,这样才能既提高微观经济效果,又提高宏观经济效果。
又次,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设备的技术改造。过去我们长期忽视设备的技术改造,这也是导致经济效果差的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工交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中,超期服役的约占25%,许多企业设备老化、工艺落后,造成产品质量低、消耗高。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由于设备老化,一年多耗标准煤两、三千万吨。一批老企业由于大量设备陈旧,连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很困难。如有的化工厂设备腐蚀严重,生产难以为继。再就技术状况来说,我国有些企业的技术设备是比较先进的,但是总的来说技术水平较低,如机械工业大部分是五十年代的设备,轻纺工业很多是建国以前的设备。很多企业和研究单位的测试手段也较差,这是影响当前机械产品上不去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技术的同时,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设备的技术改造。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搞活重工业,而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果。
最后,我们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做好这项工作,也必将促进经济效果的提高。当前,要认真总结这几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使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服从于调整和有利于调整,并使各项改革措施配起套来,使之既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国家的计划指导,从而有利于宏观和微观经济效果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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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青年就业培训是一项重要任务
王永江 邱兆祥
对青年进行就业培训,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实现就业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要有可供劳动者使用的劳动资料,并有与一定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劳动者。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劳动者所具有的劳动技能、劳动熟练程度、文化水平也要不断提高。
要使这个条件实现,就必须一方面发展文化教育,一方面发展职业培训。青年要就业,必须接受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要求的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也越来越高,而且知识的更新速度、设备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当知识更新了,生产的工艺技术、组织管理变化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也必须相应提高。因此,对青年就业培训也必须不断发展。人类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是一代一代继承和发展的。一个民族掌握的人类所拥有的文化知识、科学技术越丰富,其劳动生产率越有提高的条件。正因为这样,所有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特别重视智力投资,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中,重要的一环是对青年在就业前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使之成为有一定的专业素养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就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就当前的调整时期来看,这种培训更有其重大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地理解普及教育,盲目发展普通中学。在十年内乱期间,又几乎砍掉全部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这就使得我国的后备劳动教育中,一般专业技术教育成为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目前,职业教育占高中阶段教育的比重很低,如北京只占8%。这与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大机器工业的发展是极不相适应的。西方工业发展国家,都特别重视职业教育。据一些国家统计,普通中学同职业中学的比例一般是三七开,前者占30%,后者占70%。
我国近三年来安置了2,600多万青年就业,这的确是一项了不起的成绩;但这些人基本是没有经过一定专业培训而走上工作岗位的。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后城镇每年新增加的初高中毕业生进入社会,如果继续缺乏就业前的培训,那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是很不利的。现在,不经过专业培训就安置就业所带来的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问题,已经普遍地表现出来了,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目前这种就业途径应该有计划地逐步改变,由普通中学毕业就业改为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就业。这就需要改变现行的中等教育结构,使中等技术教育的发展与生产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当然,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一定的时间。现在已经着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不能在短时期内全部解决。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对中学毕业而不能进入中专、大学的青年在就业前进行普遍的专业培训。不能再象过去那样,不经一定的培训,就安置就业。至于就业后还需要定期继续接受培训,那更是不待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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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有一定的秩序。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保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阻碍或者破坏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如在审判过程中或者在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绝传唤到庭;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触犯民事诉讼法的违法行为。不管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上述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可以对他采用强制措施。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拘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200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一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应按照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及后果决定。例如,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通称“三费”)案件中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拘传,就是人民法院强制其到庭受审的一种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上面所说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属于民事制裁的性质,是司法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所使用的处罚措施之一,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刑事拘留,对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不是处罚性质,拘留后必须按规定期限(一般三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和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发现不应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除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记录在案外,拘传、罚款、拘留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拘传应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罚款、拘留还必须制作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周道鸾 洪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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