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浅谈理论上的坚定
李洪林
任何统治阶级都需要政治上的安定。即使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也需要安定的局面来进行建设。然而“文化大革命”却是自己搞乱自己。后来大家都明白过来,不能再乱下去了,所以人心思定。现在我们搞四化,当然更需要安定。
不过,政治安定又是各种条件汇合的结果。真想保持安定,首先要有一条正确的路线,所谓正确的路线,归根到底,是能够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那种路线。
反过来说,没有正确的路线,也不会有真正的安定。为什么“文化大革命”中再三号召“安定团结”,然而始终国无宁日?就因为左倾方针本身就在制造混乱。今天揪这个,明天斗那个,矛盾一天比一天激化,大家都离心离德,能安定吗?不去釜底抽薪,而要扬汤止沸,是办不到的。
粉碎“四人帮”,算是结束了十年动乱。不过路线问题还没有解决。三中全会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全会批判并结束了左倾方针,确立了正确的路线,这是“应天顺人”的事情。所谓“天”,应该是客观规律。三中全会路线反映了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实际,集中表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深得人心。群众为什么老是怕变?他们从这条路线中得到了现实的物质利益,并且从这条路线上看到了祖国和自己的美好前程,所以都希望它保持稳定。
但是,要使路线稳定,也需要各种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理论上必须坚定。党中央在三中全会以后,重申我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就是要全党保持理论上的坚定。
我们党早就有了自己的科学理论,这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且在它的指导下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不过事情不会一劳永逸。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由于没有把正确的理论始终一贯地坚持下来,曾经使我们吃尽了苦头。这一点,不但表现在“大跃进”上面,尤其表现在十年内乱当中。由于我们失去了理论上的坚定,“四人帮”又利用我们的错误走得更远,很多基本原理,甚至马克思主义的常识,都被戴上“修正主义”的帽子,受到了“大批判”。后来大概就剩下阶级斗争的理论还没有遭到“大批判”,但是也被夸大到极端,已经不再是科学了。
我们固然不能把十年内乱仅仅归结成理论上的失误,但是,如果没有理论上的混乱,也不至于弄出一个损害革命事业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一场破坏文化的“文化大革命”。
为什么党中央一再高度评价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的意义?因为这是两条思想路线的一场大论战。两个“凡是”的观点代表的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路线。不批判两个“凡是”,就不能恢复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党的指导地位。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哪里来的三中全会路线?
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历史转折点。在历史转折的时候,思想活跃和思想混乱必然同时出现。“左”的方针是结束了,但是纠正“左”的传统却不容易。它已经在一些人的头脑里变成一种顽固的习惯力量。用这种眼光看世界,总是把左倾看成正确,而把正确的看成右倾。同时,由于长期对思想实行“全面专政”,一旦打破禁锢,什么东西都会放出来。有人把过去的错误算在马克思主义的帐上,要抛弃马克思主义,从资产阶级那里找真理,要离开社会主义道路,向资本主义找出路。所有这些,都是干扰三中全会路线的因素。为了贯彻这条路线,仅仅承认它的正确还不够,应该了解它为什么是正确的,为什么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为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而不是修正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在各种邪风吹来的时候,心里有数;才能在人们感到迷惑的时候,坚定地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上。
当然,理论上的坚定并不等于思想僵化。实际生活在前进,马克思主义要发展。不过发展也离不开原则。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才能从实际出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得出符合实际的新结论。如果离开原则,只能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哪里还谈得上发展?可见,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前提,恰恰是理论上的坚定。
坚定的反面是动摇。前些年理论工作最严重的教训就是随风转舵。它的特点是没有原则,哪边风大就跟哪边跑,变得快。有人把这种现象叫做“为政治服务”。其实只说对了一半。任何政治路线都需要某种理论为自己服务。不过不同的政治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作用。随风倒的“理论”只能为错误的政治路线服务,因为错误路线违反客观规律,它不需要真理,确切地说是害怕真理。
至于正确的路线,根本不需要随风倒的“理论”来帮忙,那是帮倒忙。正确路线下面当然也有各种风。不过有的风是主流,有的风不是主流。主流过处,也会激起一些逆流和旋风。某种添枝加叶的小道消息都可能吹起一股不大不小的风。对这些风,不能随便去跟。见风就跟,往往跟错。这种“理论”所强调的往往和党的路线背道而驰,那不是帮倒忙吗?正确路线是从实际出发,根据科学理论制定的。具体的政策措施当然会有发展,但是这条路线的基本原则是稳定的,因为它的基本原则无非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稳定的。因此,正确路线需要的是坚持原则的科学真理,而不是随风转舵的文章。从实际出发,老老实实讲出真理,坚定不移地用真理去说服人,把人民群众吸引到党的路线上来,是理论对政治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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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提高商业流动资金使用效果的途径
陈大鹄
当前,我国国营企业包括国营商业企业占用的流动资金,大大超过了应有的数量。加速周转,节省流动资金,是商业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中全会以来,商业购销总额逐年有较大的增长,商业部系统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也逐年加快。1978年一年周转1.78次,1979年2.00次,1980年2.18次,1981年2.10次。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
进一步加快商业流动资金的周转,节省流动资金,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加强购销的计划性,促进适销商品的生产
商业占用的流动资金,80%以上是商品库存。目前商品库存,在结构上很不合理。市场需要的紧缺商品不足,一部分商品积压。据去年年底对130种商品的分析,库存基本合理的61种,库存不足的14种,库存偏多的55种。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变质的商品,占到库存总值的6%左右。改变库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是节省流动资金、加速周转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要调整库存结构,必须进一步分清储备与积压的界限,对压缩库存的潜力作出正确的估计。首先,国营商业要保持一定的商品库存。如果没有这样的库存,要促进生产,保障需要,稳定物价,也就无从说起。因此,国营商业必须按照各种商品生产、消费规律和运输、储存条件的不同,保持不同的库存周转量,做到既有利于生产的继续进行,又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其次,目前商品库存结构的不合理,其原因主要是生产的结构不合理。但是,调整产品结构需要时间,因而有些库存超量商品尽管一时卖不出去,为了支持生产,只要质量合格,商业部门仍要按计划、按合同收购,以免生产中断,造成困难。还有些商品虽然一时销不出去,但如改变价格、供应方式等条件,市场仍然需要,多存一些,对我们这样一个10亿人口的大国来说,也仍然是必要的。因此,尽管有些商品的储量超出了合理库存,但只要它对生产结构的调整起润滑作用,又可作为稳定市场的后备力量,就不能把它看成积压,而应视作一种社会储备。这是必须划清的另一条界限。此外,由于工业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每种工业产品又都有其生命周期,商业在正常的周转中经常会有一定比例(如3%左右)的库存商品,因新产品出世而变为呆滞。这如同机器的无形损耗一样,应当看成是不可避免的损失。
合理调整库存结构的关键,一是搞好市场预测,加强计划性。要一个一个商品进行不同市场范围的供产销情况的调查,掌握其规律性,用以指导购销,克服盲目性。二是运用统购、计划收购、订购、选购四种形式和合同制,按计划和市场需要组织收购,促进工业部门生产花色新颖、品种多样、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三是大力组织推销,积极开展为工业代销、经销业务。
按经济区域组织流通,减少不必要的流转环节
国营商业占用的流动资金,90%集中在纯商业企业,其余10%分散在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农牧、储运等企业。而纯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又有88%集中在批发商业(其中部属采购供应站占6%,省、市、地属采购供应站占43%,县市属批发部占39%),零售商业只占12%。有的同志曾因此认为,国营商业分一、二、三级站,中间环节太多,致使88%的商品梗塞在一、二、三级批发站上,只有12%在零售商店与消费者见面。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部、省、县三级批发站职能各有不同。部属站只在上海、天津、广州三地设立,主要采购当地生产、供应全国的商品,这部分商品不过占整个商业部系统批发额的12%。省属站则主要采购当地产品供应外地,或者在交通枢纽起集散作用。只有县、市批发部除当地收购外,主要从外地购进,就地批发。并非所有的商品都是从一级站到二、三级站到零售的大流转。同时,国营批发商业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零售商业,批发给国营零售商业的商品金额不过占其批发总额的32%,其余68%则供应给供销社和其他集体和个体商业。批发商业库存大一些,正是为了起“蓄水池”的作用,使社会零售商业可以勤进快销。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大部分商品梗塞在一、二、三级站上。
国营商业确实存在环节多、周转慢的问题,主要是二级站没有按经济区域设置,机构重复。1965年以前,全国共有二级站613个,基本上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文化大革命”中,体制下放,加以市场供应紧张,多数地区改按行政区划设置二级站。到1980年底,增加到1,058个。在这增加的400多个二级站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地方工业发展、交通条件变化、批发专业划细而增设的,因而是必要的;但也有一些是单纯为争货源、争财政收入而按行政区划设立的。除此而外,许多城市二、三级批发站并存,机构也有些重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43个城市中共设有753套批发机构,如按一个行业一地只设一套批发机构来要求,至少有400个批发机构是重复的。
不按经济区域设置二级站,机构重复,造成了资金浪费。以1980年与1965相比,一级站的流动资金年周转速度由一年4.52次上升为7.88次,三级站由3.81次上升为3.97次,零售由5.98次上升为6.80次。唯独二级站由3.65次降为3.23次。
当然,撤销不合理的二级站,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要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入手。目前应当继续贯彻好商品采购的开放政策,并采取站、批联营,专业划细,批零兼营等多种办法,促进批发机构布局的调整,以适应多渠道、少环节的要求。
加强资金管理,完善企业的经济核算制
从商业部门来说,在整顿企业中,要健全财会制度,加强库存结构分析和资金管理,实行财务监察,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同时,建立从企业到商品部、柜组的各级经济核算制,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速资金周转。
完善企业的经济核算制要有一定的外部条件。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定额资金,按商品流转计划贷款。还应当把政治性收购和社会性储备所占用的资金同企业正常的需要区分开来,便于企业经济核算。
正确评价商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效果
我国商业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最高年份为2.21次,根据对去年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的分析,挖掘节约潜力目前也只能恢复或略高于1957年的2.21次水平。有些同志以日本、美国商业一年周转十几次、几十次甚至200多次来对比,认为我们流动资金的周转实在太慢。这里除了引用的国外数字有误外,主要是不了解我们评价流动资金使用效果的标准与国外不同。我们是以每百元纯销售额占用的流动资金为标准,而国外一般是以总销售额同流动资金对比。纯销售额是商业最后卖给生产者、消费者和供应出口的销售额,不包括商业内部企业间的相互转手,它比总销售额(每个企业销售额的总和)更能反映商业的社会经济效果。如果以总销售额为标准,则商业企业之间互相转手的次数越多,总销售额就越大,由此计算的资金周转速度固然快,但是不能真正代表商业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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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讨论综述
沈定平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早在三十年代,就是社会史论战的问题之一,五、六十年代,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近年来,关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的讨论,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载《历史研究》1981年第2期)一文,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当前的讨论,基本上是围绕这篇文章的一些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归纳起来,分歧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国封建社会是否完成封建化的问题。刘昶将中国历史同西欧历史比较后认为,西欧的封建化是以农民农奴化、土地庄园化和政治多元化为标志的,而中国就其原因和内容来说,与西欧封建化是一致的;不过西欧只经过了这样一次变更,而中国封建社会虽然不断地反复重演封建化的种种场面,却始终没有达到西欧九世纪以后封建化的程度,即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因此,中国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得以长期延续下来。它窒息了封建社会根本变革的唯一经济力量(即工商业自由独立的发展),打断和摧毁了任何微小的社会进步,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
程洪、王守稼和朱孝远同志不同意上述看法。程洪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载《复旦学报》1981年第4期)一文中说,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长期延续,不是因为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相反倒是由于封建社会形态的高度发展阻碍了向新的社会形态过渡。中国高度的封建化比起西欧封建领主制来明显地具有进步色彩。至于高度封建化的中国为什么迟迟不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作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中国的高度封建化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比西欧领主制更广阔的前景,留下了更多的余地,从而推迟了封建社会总危机的爆发。另一方面,高度封建化使中国社会具有自发调节、不断运动的活力,从而使社会基本矛盾缓和下来,化毁灭性的“大震”为无数次“小震”,大大延续了封建社会形态的寿命。
王守稼在《评〈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的若干观点》(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一文中也指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封建化应该是指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和确立,即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历史进程。历史事实表明,当西欧封建化刚达到完全确立的程度,中国已渡过了封建制的黄金时代——盛唐,踏上了封建社会后期的征途。中国人民创造的光辉灿烂的科学文化,对世界文明起了很大作用,这与中国封建化完成得比较早是分不开的。因此关于中国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朱孝远则从方法论上提出了质疑。他在《发展的充分化是社会形态长期延续的原因——兼谈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这样长》(载《复旦学报》1981年第4期)一文中说,有的论者之所以会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不充分,是因为他们往往不是从封建社会特征本身探讨“充分封建化”的问题,而是把西欧比中国先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结果”作为探讨问题的出发点。由于这种方法论上的差错,他们的论述就不得不陷入自相矛盾:一方面指出中国封建制度无比强大、无比专制;另一方面又认为这种非常强大的封建制度反倒是一种不典型、发展不充分、低级阶段的封建制。
(二)关于农民战争是否打断了封建化进程的问题。刘昶认为,构成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最大多数的小农,一直对社会发挥着潜在的决定性作用。他们的政治影响不仅表现为统一的专制集权,还表现在周期性爆发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由于农民战争事实上是专制制度借以摆脱王朝危机、实现改朝换代的工具,是专制制度对抗封建化的一种特殊机制,专制制度便通过这一机制不断地再生重建,顽强地横亘在封建化变革的道路上。因此,刘昶说,每一次大的农民起义都严重地打断了封建化进程,从长远的历史发展观点来看,农民战争非但没有推动历史前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历史的进步。
陈梧桐对这种观点提出了异议。他在《关于当前农民战争史研究的一些看法》(刊《光明日报》1981年8月17日)一文中说,首先,他不同意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说法。他认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就是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小农经济只是地主经济的附庸和补充,不能对封建社会起决定性的作用。接着,他以中国由先进转化为落后的关键时期明清两代为例,指出这个时期的农民战争,不但继续冲击日趋腐朽的封建生产关系,也推动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和发展开辟着道路,起着促进封建生产方式瓦解的作用。王守稼认为,战争当然要带来破坏,但是,每一次农民大起义都冲击了封建生产关系的最腐朽部分,使封建生产关系出现适应生产力的调整。于是,封建的生产力便显示出螺旋式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就在这种螺旋式的发展中前进。
(三)关于外部游牧民族的威胁与侵扰是否是中西历史大相异趣的关键性因素。刘昶认为,在封建时代的整个世界历史上,中国和拜占庭、印度一样,是处于受游牧部族生存圈威胁的农业社会,为了战胜和防范游牧部落的不断侵袭和骚扰,整个社会必须统一起来,集中全国的人力和物力,在当时,这种组织方式只能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能够抵制封建化的正常进程,并保持长期统一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长期延续的根本原因。同中国封建社会不同,西欧封建时代基本上不存在外患,它的封建化道路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因素、力量的干扰,可以说纯粹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推动的结果。因此,刘昶说,结论很明显,外部游牧部族不断侵略的存在与否,是中西历史大相异趣的关键性因素。
王守稼则认为,在分析我国北方游牧民族不断入侵的破坏作用时,要全面地看问题。一方面它确实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它加强了中华民族内部的融合,促进了汉民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同时也促进了江南地区经济的开发。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终极原因应该到哪里去寻找?他认为,关键性因素不是外因,不是地理环境,主要是由社会内部的生产方式特点决定的。对西方和中国的封建社会作些比较是需要的,但我们不能用西方的历史作为模式去图解中国的历史。
(摘自1982年第1期《中国史研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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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六)

反诉的条件及其与原诉的关系
“反诉”,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原起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应当以原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原诉,也就没有反诉。因此,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原来起诉的原告人。(2)反诉应当在原来的诉讼起诉以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3)反诉必须与原来的诉讼有联系,即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理由,必须与原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以同一事实为根据。如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交货,被告反诉要求撤销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财物,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清偿债务,等等。(4)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与原诉合并起来,共同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或者消除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如原告请求被告付给子女抚养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将子女交由自己抚养。(5)反诉只能向审理原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不能向别的法院提起。从诉讼上讲,反诉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驳,但反诉与辩驳不同,不能互相混淆。
反诉和原诉一样,是一件独立的诉讼请求。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原诉的被告人在反诉中具有原告人的资格,享有原告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反诉并不因为原诉撤回或终止审理而停止进行,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原诉的继续审理。但是,离婚案件中原告人撤诉,被告人坚持要离时,不属于反诉。这是因为,如果被告人离婚的意愿表示在原告人撤诉之前,就属于承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人的离婚意愿表示在原告人撤诉之后,也就不发生被告人反诉的问题了。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如果被告人确实坚持离婚,前一种情况可以说服原告人暂不撤诉,继续进行审理;后一种情况,应再立案处理。
反诉与原诉应当合并审理。所谓合并审理,就是把几个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有联系的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做,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又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决。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由于未弄清反诉的性质和作用,而把不应作为反诉处理的作反诉处理了。如原告人起诉要求被告人付给子女抚养费,被告人在应诉中提出与原告人离婚。子女抚养和离婚产生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各自的诉讼目的互不相干,不能互为条件或抵销。因此,被告人的离婚之诉,对原告人的子女抚养之诉不构成反诉,不能合并审理;如果被告人坚持要求离婚,可另立离婚案审判。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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