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庄严诞生
还通过了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决议和关于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今天庄严诞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当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宣布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这部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时,灯火辉煌的人民大会堂会场里,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五届全国人大有3,421位代表,出席今天大会的代表3,040人。少数民族代表穿上了民族服装,人们喜气洋洋,兴高采烈,大会堂里洋溢着欢乐的气氛。
今天的大会还通过了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决议和关于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大会在进行这几项议程之前,先通过了本次会议通过宪法和各项议案的办法。办法规定,通过宪法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过其他各项议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上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宪法修改草案除序言外共分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大会接着通过了以陈志彬、杜棣华为总监票人的62名监票人名单;计票工作人员核对了出席今天大会的代表人数;监票人验了票箱。下午5时开始,代表们在大会堂内的30个票箱分别投下庄严的一票。大会还为年迈体弱的代表设立了一个流动票箱。叶剑英、谭震林等代表在流动票箱投了票。
表决票为粉红色,上面用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六种文字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字样。投票完毕后监票人开箱清点票数。据总监票人报告,清点结果,发票3,040张,投票3,040张,投票与发票的数目相符,本次投票有效。
下午5时45分,习仲勋宣布:根据总监票人报告,有效票3,040张,其中同意票3,037张,反对票没有,弃权票3张。现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本次会议通过。这时,会场里响起热烈的掌声。
大会还通过了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决议。大会关于这个决议的说明指出,新宪法公布生效后,宪法关于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的规定,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国家主席、副主席以前,还不能施行。因此,大会根据主席团的建议,通过决议,规定在这一过渡期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继续行使1978年宪法规定的职权。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撤销本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被称为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自1935年在民族危亡的关头诞生以来,在人民中广为流传,对激励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起了巨大作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把这首歌作为代国歌,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居安思危的思想。1978年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曾通过改定国歌歌词的决定,但各方面一直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许多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许多委员和各界人士都建议恢复国歌原词。因此,大会主席团建议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决议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决议通过后,全场热烈鼓掌。
今天大会的执行主席还有:彭真、邓颖超、乌兰夫、韦国清、李井泉、彭冲、赛福鼎、廖承志、阿沛·阿旺晋美、许德珩、胡厥文、肖劲光、史良、杨尚昆、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廷懋、胡立教、项南、韩宁夫、杜心源、马文瑞、铁木尔·达瓦买提。
参加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国务院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事院校的负责人,正在北京的我国驻外使节,列席了今天的大会。各国驻华使节和外国在京记者旁听了今天的大会。(附图片)
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中)主持会议。 新华社记者摄
当习仲勋宣布大会通过宪法时,人民大会堂里,暴风雨般的掌声经久不息。
新华社记者摄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撤销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78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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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和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前,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继续分别按照1978年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附:1978年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四)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任免国务院的个别组成人员;
(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九)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十一)决定特赦;
(十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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