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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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展企业民主管理和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第六讲)
王向明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不仅包括代表制的民主形式,而且包括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和社会各种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代表制的民主形式主要表现为由人民通过投票,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把这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起来,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正如列宁所说:“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154页)尽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国会议员,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但代表毕竟还是人民群众中的少数。象我们这样拥有十亿人口的大国,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只靠间接民主这种形式是不够的。这就有必要发展直接民主,象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毛泽东同志曾经强调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
新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把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完善了。
为了贯彻总纲规定的上述基本原则,新宪法还从以下几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新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新宪法的这项规定,有利于发挥国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新宪法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规定的内容,与国营企业有明显的不同,这是根据两类企业的性质和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考虑的。它们虽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组织,但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它的自主权受国家计划的限制要比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也必须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但它们的自主权、机动权总是多一些。宪法从实际出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作了恰当的规定。
第三,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并在它们下面分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这是在城乡基层政权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和发展群众性自治组织,使城乡居民群众组织起来,一方面办理群众自身的公益、福利事业,一方面协助基层政权组织进行法制宣传,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完成各项中心任务。它们能够很好地发挥人民政府的助手作用和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成为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多年来,城市居民委员会以及在它领导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各种组织,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宪法的这条规定,就是对群众自治组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法律确认,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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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与作用(第七讲)
皮纯协
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作为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在建国后还是第一次。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形成的。它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而是具有党派性质的统一战线组织。
人民政协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政协也对人民政府实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它实行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建议和批评,目的是协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政协各级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批评,能够很好地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得到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欢迎和支持。事实上,有关国家机关对人民政协的建议和批评,历来是非常重视,并认真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协既可以在国家重大政治事务决定以前进行民主协商、提出建议、批评,又可以在国家机关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对人民政府的经常的民主监督,能够广开言路,广开才路,使民主渠道畅通无阻,起到其他社会团体难以起到的作用,成为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得力助手。
人民政协的存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它的一大优点。人民政协是党、人民政府联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一个重要桥梁和纽带,体现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我们国家里,除了台湾以外,地主富农阶级已经消灭,资本家阶级也已不再存在。现在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不是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的工作范围越来越宽广。它仍然是我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前途远大,大有可为。新宪法关于人民政协的规定,对于进一步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推动人民政协工作,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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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八讲)
张正钊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一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使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新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体现了这个精神,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们的国家机构是由行使各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组成的,它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尽管这些国家机关职责不同,但都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的统一整体,以保证政策和法制的统一。
我们主张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都应掌握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各族人民手里。如果不发扬民主,不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就会成为官僚集中制,就会使我们的国家机构失去人民性,就不能保证国家政权真正成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它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是人民的使者,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说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具有广泛民主基础的。
二、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新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这样不仅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而且使其他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
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新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国家机构,当然要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实行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因为国家是个整体,中央机关是代表整体的,它所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反映了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利益,而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作为整体的组成部分,必须服从整体利益,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发布的决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等等。这些都是为了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必须照顾地方的特点,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毛泽东同志说过:“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5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加强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适当地扩大了地方的自主权,并收到了显著的效果。新宪法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例如,县以上的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在财政、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管理方面,地方国家机关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处理地方性事务。
四、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新宪法总结了我国领导体制方面的经验,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在会议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集体决定问题。国家权力机关采用合议制可以集思广益,避免在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时候发生片面性。国家行政机关则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和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贵在办事有效率,实行首长负责制,职责分明,指挥灵敏,可以克服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的弊病。列宁指出:“我们都必须建立个人负责制,我们既需要委员会来讨论一些基本问题,也需要个人负责制和个人领导制来避免拖拉现象和推卸责任的现象。”(《列宁全集》第30卷第213页)新宪法根据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既确定在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又在一些行政机关设有合议性质的组织,如国务院有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部有部务会议,委员会有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以充分发扬民主。合议制和首长负责制相结合,既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和集体领导的作用,又能够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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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九讲)
张正钊
巩固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新宪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新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个规定,表达了我国各民族的共同愿望,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关系已经加强的事实。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大小民族有56个,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的6.7%。各民族的分布互相交叉,大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和汉族杂居在一起,各少数民族也多是互相交错居住的,基本上是“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例如,新疆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居住的地方,但也不是一个民族,而是十几个民族。这种民族分布情况,为我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提供了客观条件和需要。
我国自秦汉以来,就已经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相处中,发展了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并多次联合抵抗外来侵略,共同保卫和开拓祖国边疆,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尽管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民族压迫制度,造成了民族隔阂,但各民族人民间的联系,仍然不断发展,团结和友谊仍然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近百年来,特别是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后,各族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奴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终于推翻了三大敌人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各族人民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团结一致,并肩前进,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上取得了辉煌成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了民族自治地方,成立了民族自治机关,完成了社会改革;有些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大大缩短了社会发展进程,提前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有了显著发展,民族关系空前融洽,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在十年内乱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党的民族政策被践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拨乱反正,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大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党召开了加强民族工作的专门会议,1980年党中央又发出关于西藏工作的指示,发展了党的民族政策。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经过停滞挫折之后,又迅速地发展起来了。当前,我国各族人民正以极大的热忱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历史经验证明,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整个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前提。因此,新宪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新宪法第五十二条并把“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规定为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我国,任何破坏祖国统一、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不仅要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也是宪法所不允许的。为了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我们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会损害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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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宪法贯彻了民族平等原则(第十讲)
朱作霖 姚渭玉
民族平等是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新宪法在总纲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有关民族问题的所有条款中,都贯彻了这一基本原则。
坚持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无产阶级民族观的重要特征。列宁说过:“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列宁全集》第20卷第11页)我们党历来主张民族平等。早在1935年红军长征途中就曾庄严宣告,我党“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也曾明确宣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保证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支援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立场。新宪法总结了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历史经验,并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政策,使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在政治方面,新宪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这是民族平等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新宪法规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个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地参加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使他们对本区域内部事务的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民族平等原则的实施,新宪法还规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民族问题的议案;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也设有相应机构,“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均负有管理本地区“民族事务”的职责。
在经济方面,为了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新宪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马克思主义认为,为了彻底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必须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使落后民族赶上先进民族,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
在语言文字方面,新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各族公民均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等。语言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是维护民族权利和发展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工具。因此,语言文字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
在风俗习惯方面,新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诸如婚姻、丧葬、服饰、饮食以及各种节日等等,这是千百年来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逐渐形成的。一般地说,各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深厚的感情。因此,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的不可缺少的方面。当然,对于那些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风俗习惯理应改革。但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新宪法规定必须由本民族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涉和歧视。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平等权利的尊重。
总之,新宪法充分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这是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新宪法的实施,必将对各民族的大团结和共同繁荣富强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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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执行新宪法 全面改进五保工作
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今冬明春在农村开展五保户普查
本报讯 民政部最近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出关于在农村开展五保户普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这为做好五保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前,全国五保户供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为了全面改进五保工作,决定在今冬明春对农村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废人和孤儿,进行一次普查、登记。
通知要求各地在普查评定后,逐户落实对五保户的供给措施。通知说,不论实行什么样的生产责任制,都要强调集体统筹供养,发放五保供给证;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通知还强调对有些五保户当前存在的住房破漏、口粮不足、衣被缺少、疾病无钱治疗、日常生活无人照顾等迫切问题,要立即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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