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农业大变革的启示
胡尔任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开拓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它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实现的这一伟大变革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主义;要敢于创新,敢于发展;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理论上的是非不能用政治运动和批判斗争的办法来解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农村工作胜利地进行了一场大变革。这一大变革引起了农村面貌的显著变化,而且对于带动整个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好转起了重大的作用。
目前,全国农村普遍推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新的成就。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开拓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赵紫阳总理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报告中总结这一成功经验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大地上蓬勃兴起,受到群众的欢迎,决不是偶然的。这证明它是现阶段在农村发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我们的任务是要继续稳定、完善和提高农业生产责任制”。正如万里同志在农业书记会议和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说的,“农村的形势这样好,农民的积极性这样高,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三中全会以来采取的一系列正确的农村经济政策,其中关键又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预料,在坚持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放宽政策,对于进一步发展已经开创的农业新局面,将是十分重要的。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民
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包干到户,在重重限制、阻难甚至压制下,终于站稳了脚跟,取得了胜利。我国广大干部和农民对于这场大变革都津津乐道它的产生、发展和胜利的过程。在这里确实有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出现,就受到压制,很多农民只能背着领导悄悄地干呢?为什么在那些不赞成、不提倡的地方,不胫而走,很快就传播开来呢?为什么一经公开,一经提倡,就那样受到热烈欢迎和迅猛地推广开来?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对于我们今后怎样更好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可以提供很可贵的启示。
在这场农业大变革中,某些同志对包干到户责任制抱怀疑和反对态度,并非毫无根据;但是,这种根据是不科学的。长时期来,有些同志把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农民,常常有意无意地看成农业合作化以前的个体农民,不加分析地把他们看作小生产者,说什么小农经济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曾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越公越好,社队的规模越大越好,生产过程中只能是实行集中劳动和集体统一分配,甚至在人民公社化初期,妄图取消商品交换和按劳分配。对于农民经营自留地、从事正当的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则视为小生产者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而予以种种限制和打击。总之,谁要是违背了这个模式,就说谁是搞资本主义。多年来,我们就是这样教育,这样宣传,在群众和干部中可以说是深入人心的。特别是我们多年来把某个历史时期中曾经出现过的“包产到户”当作资本主义单干风,把实行过的“三自一包”视为在农业中推行修正主义路线的典型,开展了一场又一场的错误的政治斗争。这也是加深这种错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当然,产生这种错误有难于避免的客观原因,因为我们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从主观上来说,则是我们在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挫折。直到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思想上冲破了长期存在的教条主义和个人崇拜的严重束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国社会主义的农业建设才获得了生气勃勃的创造力量,走上了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对于联产承包责任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但从根本上讲,与我们能否正确地看待和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民问题是息息相关的。
多年来,我们曾经不顾历史条件,反复地引证列宁的这样一个论断:“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
列宁的这个论点是在1920年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当时,俄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国内外处于异常尖锐复杂的阶级斗争中,苏维埃国家的经济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物资十分匮乏,特别是粮食已成为苏维埃政权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实行了余粮收集制,即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把农民手里的余粮以低价征收来,用以支援战争和保证城市工人的需要。很多农民,特别是富裕农民,拒不出售余粮,而拿到自由市场上去卖高价,“以投机倒把来反对国家收购粮食(以及其他农产品)”。这对建立不久的苏维埃政权来说,是一个严重的危险。列宁还说:“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一个农民家里有几百普特的余粮,不肯贷给工人国家救济挨饿的工人,而要拿去做投机生意,——这是什么呢?这不是资产阶级吗?资产阶级不正是从这里产生的吗?”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列宁把那些握有余粮的农民用高价出售称之为资本主义,把这样的农民也就称之为资产阶级。
历史事实表明,小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只能导致极少数人变成资产阶级,不可能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产阶级。所以,列宁关于小生产的这个论断,是针对苏联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发生的经济情况而提出问题的。不顾列宁所阐述的这个论点的历史条件和特殊含义而生搬硬套,这就给“左”倾错误提供了理论根据,从而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小生产者早已存在,只是在封建社会的末期,小商品生产才发生两极分化而产生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显而易见,小生产并不是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能够产生资本主义的。在我国已经取得社会主义胜利的今天,无产阶级牢牢地掌握了政权,国营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地位,农民又经过我们党的几十年的长期教育和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锻炼,怎么能说中国这样的农民“每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呢?
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
对包干到户责任制之所以产生种种怀疑和错误认识,固然有理论认识上的错误,对列宁上述论述有误解。但在实践中,这与我们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没有很好地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基本实践是密切相关的。
全国解放前夕,毛泽东同志为我党规定了“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改造个体经济的方针。1953年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纲中提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大约需要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多一点的时间。但是,在1956年底就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8年大跃进中一经号召,在全国普遍实行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并且说人民公社就是通向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与此相联系的,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实行大兵团作战、瞎指挥,等等。后来虽然纠正了种种错误,但还是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劳动管理和组织规模越大越好,在生产劳动中实行高度的统一集中,并采取劳动日(即工分制)的办法进行分配,似乎只有实行这样的管理办法,才是搞社会主义。在政策上继续采取种种办法去限制和阻止社员从事家庭副业、多种经营和进行正当的集市贸易等等。实行这样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把大家捆在一起,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结果是压抑和打击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农业合作化以来的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管理制度和政策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是很不成功的。
在三中全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号召下,农民从长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探索和反复比较,创造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特别是包干到户责任制就应运而生了。尽管它经历了种种曲折,但在短短的三四年里就推广开来。它的出现开阔了人们的眼界,引起人们去思索。开始时,人们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议论,但它显示出的强大的生命力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在安徽省滁县地区和江西省的吉安地区和赣南地区的调查中,我们听到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都这样说:农业合作化以来,干部和社员群众力没少出,苦没少吃,国家为发展农业的钱没少花,各级领导机关心也没有少操,今天搞这个定额管理,明天搞那个评工记分,为什么生产总是上不去呢?是中国人愚蠢吗?是中国农民不勤劳吗?是农村党的组织和干部不好吗?都不是!究其原因,是没有很好地研究我国的国情,不去寻找符合我国实际的经营管理体制,也不考虑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一切照搬照抄,用一个模式去套,禁锢了人们的头脑,捆住了群众的手脚,结果吃了很大苦头而迟迟不能觉悟。广大群众和干部这种朴实和寓意深刻的话,是多么发人深思啊!
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劳动者的责、权、利很好地结合起来了,广大农民有了真正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去进行创造性的活动。可是有人担心,包干到户好是好,但是不是改变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性质了呢?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作为农业最主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这与合作化以前是一个根本的质的区别。而且国家明确规定,土地不许买卖,不许出租和转让,不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私人建筑,农民只有耕种的使用权。而且大型农业水利设施、大型农机具也是集体所有的。
——农作物的布局和安排,农业基本建设的实施,受集体的指导和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归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
——国家通过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对农业实行指导。如对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征购、收购和派购任务。家庭承包以后,根据和群众充分协商签订的农业经济合同,加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经济联系,把国家的计划和分户经营的农业生产安排和购销活动联系起来。
——实行包干到户,改变了集中统一的劳动方式,与之相适应,分配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按劳分配原则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在农业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需要从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农业生产周期长,而且是动植物、微生物等生命物质的再生产,要经过很多劳动程序,最后才能生产出农产品。因此在农业生产中要计量人们付出的劳动对农产品生产所起作用的大小,最好的办法,就是联系产量来进行计量。过去集体经济中实行的种种计酬办法,由于种种复杂因素,不仅难以精确计算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往往同工不能同酬。现在的这种分配办法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极大地促使农民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有力地克服了长期来进行一次又一次整风整社而始终未能解决的某些干部的贪污浪费、多吃多占、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密切了党群关系。这种分配办法利益直接,责任明确,方法简便,干部省心,群众放心,因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农民兴高采烈地说,“实行这样的分配心里踏实了”。这种分配彻底地改变了吃大锅饭的办法,真正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社会主义原则。
这一切充分说明,联产承包,既坚持了集体经济的统一性,又发挥了分户经营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有统有分,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在这里,一个包字把统和分很好地结合起来了,把社会主义农业的优越性很好地发挥出来了。因此这里根本没有改变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的问题。
家庭承包制不是权宜之计
有的同志对家庭承包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不怀疑,但是他们认为,这种责任制只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相当低的现状,待将来我国农业有了大的发展,它就会变成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它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并没有强大的生命力。这种看法是缺乏根据的。我们知道,现代化的农业,具有很高的劳动生产率。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样面积的耕地、水面、林场、牧场等等所需要的农业劳动者将会越来越少。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作为基层生产单位的农场,平均拥有的土地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程度的扩大,而所需要的农业劳动者则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这样,在当代许多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都相当广泛地存在着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家庭农场,生产效率相当高。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农业中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大规模的经营,经济效益都比较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会发展他们那种私有制的家庭农场。但是,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特点,我国农业基层生产单位所拥有的土地平均面积不可能很多。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我国农业的发展,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家庭为单位的多种经营,势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可以适应比现在高得多的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且可以使经济效益更好。因此,不仅大田作业可以长期实行家庭承包,就是工、副业也同样可以长期实行家庭承包。从当前农村现状来看,群众是一致要求把农业生产责任制稳定下来,长期坚持下去。从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长远趋势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从自给性、半自给性的生产转向专业化、社会化的商品生产,在客观上就要求按照有利生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起多层次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如技术推广、供销、加工、储存、运输、植保、提供信息等等为产前产后服务的经济联合体。但作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的家庭承包制,决不是昙花一现,而是大有发展余地的。
我国社会主义农业这场伟大的变革给我们的重要启示,首先就是如何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概括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是学精神实质,不是死背个别词句和个别结论,更不能歪曲马克思主义的原意,断章取义。多年来,我们那种不认真学习原著、偏重学习语录的不良的学风产生的副作用是很大的。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学习,打破本本主义,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要敢于创新,敢于发展。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和党的文件,要全面了解当时的历史情况,不能离开具体条件照搬照套。要善于总结经验。即使过去做过了的,要看做得对不对,如果做错了的,再不能继续下去;如果过去是正确的,但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就要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予以改变和发展,而不能拘守原来的结论。
三、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新的创造来源于群众的实践,领导的任务就在于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提出正确的理论,制订正确的方针、政策,反映群众的意志、利益和需要,领导群众生动活泼地创造自己的历史。
四、不要把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动不动就上纲上线,夸大为什么两条路线、两条道路的斗争。理论问题上的是非,要靠实践来解决,要靠调查研究来解决,要靠讨论来解决,要靠说理来解决,不能用政治运动和批判斗争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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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期徒刑剥夺人身自由有一定期限,无期徒刑则要剥夺终身自由。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实行劳动改造。通过惩罚管制、生产劳动和思想政治教育,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能改恶从善,养成一定的劳动习惯,学到不少生产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实践证明,这是我们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
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关于各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按照我国《刑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达到20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犯罪分子罪行轻重等情况,对各种犯罪分子可以判处长短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经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例如,某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从1982年4月1日起执行,但他是1月1日被关押的,判决执行前已经关押的3个月,应折抵3个月徒刑,这样,该犯刑满释放之日应当是1984年12月31日。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情节恶劣、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贪污盗窃等重大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这种刑罚,是从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在现实斗争中,存在着这样一些严重的罪犯,将他们判处有期徒刑显得过轻,而判处死刑又过重,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比较恰当。在这种情况下,把无期徒刑作为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个刑种,不仅使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按罪量刑,便于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对于减少死刑、贯彻“少杀”政策也有积极的作用。
有人认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从此就断绝了重新做人的机会。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我们国家对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贯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即使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认罪服法,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也可以依法得到减刑、获得假释或者得到赦免释放。所以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真诚悔改,仍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光明的前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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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经济学文摘》1982年12期
《经济学文摘》1982年12期刊登了90篇文章摘要及其他资料。
这一期对薄一波同志在《财贸经济》发表的文章《两个倍增的战略目标一定可以达到》作了介绍。薄一波同志在文章中说,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我曾提出处理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的“二、三、四”原则,经过二十六年的实践,我认为,这三个比例关系可以略作变动:积累率保持在25%左右为宜,不能超过30%;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以30—33%较为适宜;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能太大,以37—38%为宜,最多不得超过40%。
马家驹在《经济学周报》发表的文章,对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标志提出了五点要求:(1)能够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起一种自我保护作用;(2)能够保证劳动群众实现当家作主和管理经济的权利;(3)能够有效地调节社会总劳动或社会经济各种资源在生产各部门的分配;(4)能够把社会、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5)能够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雍文涛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的文章说,林业面临两种趋势:一种趋势是向下,森林以惊人的速度在消失,我国也属于这种情况。原因是能源的消耗特别是农村能源的大量消耗,农民用材急剧增加,木材需要大于供应,林农争地导致毁林开荒。另一种趋势是向上,即人们自觉地有计划地培育和保护好森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社会活动在日益发展。我国也有不少这类例子。文章说,有些国家森林恢复和发展较快,除了法制健全以外,更重要的一条,就是采取多种形式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第一,经营国有林不上缴利润。第二,对私有林给以经济补贴。第三,设置林业基金。第四,合理的税收负担。
卢炳怀在《经济管理》发表的文章中认为,建立经济情报中心势在必行。文章说,经济情报作为经济决策的依据,必然影响到企业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果。目前,在市场调查中,一方面各企业调查人员满天飞,耗费大量经费进行盲目重复调查,另一方面却互相封锁,宁可大量情报被积压淘汰,也不向他人透露或转让。建立经济情报中心,是收集、管理、使用经济情报的一种较好形式。经济情报中心可以通过两条途径积累情报,一是自己调查得到,二是从各企业间接得到。企业可以把自己不需要的经济情报送到“中心”,而从“中心”取得自己所需要的经济情况,互通有无,各取所需。这种办法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世界经济导报》10月18日《本报述评》提出,我国经济建设总目标之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沿海城市内联外挤。述评说,我国沿海经济的发展战略,既要面向国内,又要面向国外,而且要更多一些面向国外。沿海工业面向国际市场,国内市场更多地留给内地工业,在资源利用上,除利用西部资源外,必须同时考虑更多地利用国外资源。这样也有利于内地工业的迅速发展。沿海首先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以消化,然后向内地转移,推动全国的技术改造。
这一期分别介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工业、文化教育发展的统计资料、三十年来我国积累率变动情况统计资料等,都有参考价值。(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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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革命根据地货币》出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合编的《中国革命根据地货币》已由国家文物出版社出版。此书汇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自一九二七年一月至一九四九年十月)各革命根据地银行和有关经济部门发行的货币一千多种,银行股票十多种,公债券四十多种,等等。(金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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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劳动报酬与劳动就业》出版
冯兰瑞著《劳动报酬与劳动就业》,已由中国展望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收集了作者一九七七年以来的部分文章和讲稿。其中五篇是关于按劳分配的理论问题,四篇是谈计件工资和奖金的,三篇是关于劳动就业的文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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