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促进社会文明的伟大力量
肖华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集中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的伟大成果,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建国以来最完备、最合乎我国国情的一部宪法。新宪法不仅吸取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博采世界宪法所长,而且集中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做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在建设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精神文明的一系列条目,就是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进展之一。因此,认真遵守宪法,不仅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是促进社会文明的伟大力量。
一、宪法在社会文明建设中具有
积极的指导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全体公民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新宪法中,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极为充实完备。认真学习并全面实施新宪法,必然会全面促进精神文明活动的开展。分析一下宪法的内容,我们就会更清楚地看出这个问题。
首先,新宪法把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的内容都做了充实,而且把许多原则和要求都写进了有关条文。如: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发展教育不仅要靠正规学校,而且要靠各种形式的业余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的关键,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等,从原则到要求,从意义到方法,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全国人民认真学习贯彻这些条文,必将进一步明确发展科学文化和教育的重要意义,掌握发展这些事业的科学方法和原则,促进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
在精神文明的思想建设方面,新宪法同样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提出共产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要在人民中进行共产主义思想的教育等等。新宪法这些条文的实施,既会提高各级政府机关抓好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的自觉性,也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培养共产主义风尚的自觉性。今年,在全国广泛进行的修改宪法讨论的实践,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这次在全国人民中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是一次全民性的学习,不少群众对照宪法条文,检查自己的思想,较好地提高了共产主义觉悟。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风格进一步得到了发扬。今年,我们部队的老战士退伍时,自动提出了“文明退伍”的口号。他们离开部队后,仍然守纪律、讲团结,沿途扶老携幼,为群众端茶倒水,清扫车站、旅馆,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情赞扬。这些事实生动地说明,一部好的宪法就是一部好的教材,好的宣言书,可以教育人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启迪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
二、宪法能够帮助人民形成文明
的习惯和风气
宪法是公民生活和行动的基本准则,把精神文明的内容写进宪法,敦促每一个公民经常对照宪法的条文检查自己的行动,日深月久,潜移默化,就可以使精神文明的内容在全体公民中形成习惯和风气。战争年代,我军开创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不久,就规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来又发展成为八项注意,从总司令到每一个士兵,人人都按照这些要求约束自己,自觉抵制旧军队作风和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逐步养成了守纪律、讲文明的习惯,成为我军的优良传统。几十年来,我军没有一个战士不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我军的纪律和文明行为闻名世界。而宪法具有比纪律更庄严的形式、更权威的号召力。执行宪法中有关精神文明的条文,对养成人民的文明习惯和作风,必然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中曾规定了公民有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等内容,一度使我国人民形成了“五爱”的风气和传统。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从工矿、企业、农村的工人、农民,到入学不久的小学生,都知道这“五爱”的内容,具有“五爱”的文明行为。可惜,这种好风气在十年内乱中被破坏了。近几年开展的精神文明活动和全民修改宪法的讨论,虽然时间不长,但各种共产主义的风尚、习惯都有了很大的恢复和发扬。
我们部队有个山丹军马场,担负着繁重的军农生产任务。前几年,庄稼收下来,附近有些群众在个别干部的支持下,推着车子扛上麻袋去强收,军马场年年损失很大。今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开展和宪法草案的修改讨论,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觉悟,“五爱”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风气正在形成。秋收时节,不但再没有人去抢油菜籽,还有许多群众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主动来军马场帮助部队收、刈、翻晒和看护。这说明,只要我们动员人民遵守新宪法,严格按宪法条文办事,我们就能树立起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宪法是公民行动的法规和依据,它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的性质。把精神文明建设在国家大法中规定下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表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某些道德规范,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坚决遵守。这就从法制的角度保证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当然,我们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作风,主要是教育公民提高思想认识,提高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但是思想教育、社会舆论、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要相辅相成,相互结合。有许多东西必须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才能得到贯彻。如:宪法规定:“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给思想战线提出了庄严的任务,对于严重沾染这些思想的人要帮助教育,必要时还应给予法纪制裁。再如有关公民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也必须采取一定的限制手段和约束力才能得到贯彻执行,否则就很难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和权利是对立的统一,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是没有的。在任何国家里,自由都只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都要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它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们要建立的是具有高度民主和健全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新宪法规定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可分离。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遵守宪法、法律、纪律和公共道德秩序,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超越了这些,就要受到法律的制约。通过法律的约束力,促使每个公民按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建立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就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四、部队要做遵守新宪法、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
人民解放军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我们这支军队有铁的纪律,有遵纪守法的光荣传统。在漫长的革命斗争中,正是由于我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指示,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我们的军队才成了“文明之师”。在雄伟的井冈山,在二万五千里长征中,在革命圣地延安,我们开创了一代新风,建立了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家有着共同的理想,共同的信念,无论条件多么艰苦,环境多么复杂,战争多么残酷,仍能英勇顽强,前仆后继,艰苦奋战而不溃散。这就是最纯洁的心灵美,是我军在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能够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力量源泉。新宪法丰富和充实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开辟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阔前景。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新宪法,带头贯彻执行新宪法,做遵守宪法的模范、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荣标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把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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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第四讲)
郭宇昭
关于我国的国体,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提法,既不同于1978年宪法的提法,也不完全同于1954年宪法的提法。新宪法对我国国体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政权的性质和特点。
从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看,把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从国家的领导权、阶级基础、它所维护的经济制度等基本方面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把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呢?彭真同志在新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们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
解放前的旧中国,不同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同于十月革命前的俄国。俄国是一个封建性较强的帝国主义国家,而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特别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处在这种国家中的共产党人如何完成自己的革命任务,这在当时是一个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新课题。列宁曾经对东方共产主义者讲道:“你们面临着一个全世界共产主义者所没有遇到过的任务,就是必须根据欧洲各国所没有的特殊情况来运用一般的共产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措施,必须看到农民是主要的群众,要反对的不是资本而是中世纪残余,要根据这种情况来运用一般的共产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措施。这是一个困难而特殊的任务,同时它又是特别崇高的任务”。(《列宁全集》第30卷第138页)我国在民主革命中,就正是“农民是主要的群众,要反对的不是资本而是中世纪残余”。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应用于中国革命实践,领导以农民为主力军的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政治形式,与资产阶级专政有本质的区别,与俄国十月革命时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完全相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有它独具的优点和特点。
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政治形式。它能够把我国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连结起来,既保证了我国由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又承担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所以,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我们一直把我国的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因革命任务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名称。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质。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社会力量,结成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政治形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曾经不断地同右倾投降主义和“左”倾关门主义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坚持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团结尽可能多的人,共同完成革命大业。这里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关于民族资产阶级参加革命政权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不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它既具有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一面,又具有妥协性的一面,而且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它仍然具有两面性,既具有剥削工人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因此,在我国,就有可能把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这一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继续吸收它的成员及其政治代表参加国家政权。从建国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在我们的国家政权中,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者阶层,也有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参与国家管理。当时国家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宪法关于国体的提法就是和这一时期国家政权的阶级结构和基本任务相适应的。事实证明,党的这项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中国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是在民族资产阶级参加政权的这种特殊政治形式下完成的。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伟大创举,它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用和平的赎买方式和一般地不剥夺资产阶级选举权的办法消灭资本主义经济的设想变为现实,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国家政权阶级结构的变化和民主性的进一步扩大。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我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作为整体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原来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绝大多数成员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广大农民已经从个体农民变为集体农民。工人阶级的队伍已经扩大了许多倍,一支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队伍已经形成。这些都说明,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已经和1954年宪法颁布时很不相同: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的范围空前地扩大了,专政的对象已经不是作为整体的反动阶级,而是只占全国人口极少数的叛国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以及蓄意破坏和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严重犯罪分子。与此相联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宪法正是适应这种新的情况来规定我国国体的,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政权更加广泛的民主性质,它不仅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知识分子)的广大劳动者,而且也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新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并不是简单地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而是具有新的内容和含义。
第四,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在字面的表述上也确切地表明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完整内涵,即它是由对人民的民主方面和对敌人的专政方面的结合。毛泽东同志曾经给人民民主专政下了一个定义:“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80页)这个科学的概念,有助于人们全面理解无产阶级政权的性质和任务,防止可能发生的误解和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有意歪曲和篡改。这种情况,无论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还是在我国都曾发生过,例如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理解为暴力,理解为仅有专政职能,以及“四人帮”把无产阶级专政篡改为“全面专政”,等等。
总之,新宪法把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改为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地反映了我国国情和革命传统,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国家政权的阶级结构和广泛民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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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五讲)
皮纯协
新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我国的政体。一个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就不能代表国家,实现自己的阶级意志,维护自己的利益,反对自己的敌人。资产阶级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度。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亿人口的大国,不首先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由它们分别产生其他各级国家机关,组成完整的国家机构,分工行使法定范围内的职权,人民就无法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无法实现。
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样,继承了巴黎公社的经验,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总结不同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许多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都是在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民革命政权形式,它们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1953年,我国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比较系统的反映。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呢?这是因为:第一,它最直接地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保障了全国各界、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各项法律和创立各项制度,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制度,国家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税收、财政、文化教育、军事等方面的制度)只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某一个方面。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通过它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第五,其他各级国家政权机构,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即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基于以上五个方面,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新宪法吸取了以往在政权建设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训,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采取的各项有效措施,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利于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有关立法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实际工作。第二,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了它的组织,使全国人大在闭会期间,国家的重要工作能够照常进行。为适应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特别是使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有利于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日常的立法工作,以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第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利于经常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实现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第四,省级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以利于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的首创性和积极性。第五,进一步健全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体制,如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等等,以利于实行中央国家机关职权的合理分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第六,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乡政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等。上述一系列规定,进一步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使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机构更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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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宪法学概论》出版
由萧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编著的《宪法学概论》,最近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力求用比较丰富的资料,阐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内容以中国宪法学为主,兼论外国的宪法学,是一部既适于做政法院系宪法学教材,又适于广大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学习用的宪法学著作。(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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