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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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于浩成
全国人民渴望已久的新宪法已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公布了。新宪法是党领导人民总结了三十二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期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制定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党和人民从实践中认识到的真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继往开来的伟大转折,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在此以后,党中央不断提出具有迫切现实性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改革,例如改变权力过分集中,改变领导干部任职实际上的终身制,解决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问题,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等等,同时领导人民积极而又稳妥地逐步加以实现。这次公布的新宪法,实际上既是我国几十年来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结晶,也是近几年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胜利记录和重大成果。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次公布的新宪法,完全顺应党心民意,合乎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必将成为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一部最好的宪法。
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阶段。与我国建国以来颁布过的前三部宪法比较,新宪法在民主化的大道上确实是前进了一大步。通过新宪法的制定、公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充实和加强了。新宪法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认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到了重要位置,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新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紧接第一章总纲之后的第二章,而将国家机构由原来的第二章改为第三章。这是与我国前三部宪法不同的。这一改动表明,我们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更加重视了,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完全是为人民的利益设立的,从而更好地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大大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除了前三部宪法原有的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条款以外,还新增加了这样一些条款: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等等。这是根据十年内乱中人权和人格尊严遭到践踏的严重教训后做出的必要规定。同样,在新宪法的这一章中,还新增加了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条款。如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也是根据十年内乱期间一些人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煽动指使下,大搞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多享权利少尽义务,甚至只享权利不尽义务,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危害的教训做出的。这些新增加的规定说明,我们的国家既要保障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予以侵犯,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人滥用这种自由和权利进行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扩大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在新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二条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两款外,还增加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新条款。这表明我国公民除享有间接民主即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以外,还享有直接民主,即直接行使自己管理各种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不但通过自己的代表治理国家,而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一切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新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等等,都属于直接民主。除此以外,在新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七条还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些都说明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较前大为扩充和增加了。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标志。毛泽东同志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曾经尖锐地指出: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新宪法增加的这些内容都说明人民民主权利的扩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切实和广泛的这一事实。
三、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事实上,十亿人民又不可能人人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间接行使这一权利。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过去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十年内乱中,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选举长期不能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存在和活动流于形式。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精神,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大大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如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了常设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些都已写入了新宪法,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固定下来了。新宪法还加强了对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保障。除了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代表的豁免权、质询权以外,还增加了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免责权。新宪法还针对我国人民代表人数多,开会时间短,不便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实际情况,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除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以外,其他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同时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新规定都有利于大量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更有效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从而改善和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四、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新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的国家主席;新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各有分工,各司其职,都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这就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分工和有效行使,克服了过去权力过分集中,有时甚至将党政军大权集中于一人,形成个人集权的重大缺点。新宪法还对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机构主要领导人员一律规定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也就是每人任职时间最多为十年。这就使领导干部不宜终身任职的原则在宪法上得到确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这些都是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可喜成就,对今后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而法制则是民主的保障,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从上面几点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新宪法确实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民主化的伟大成果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同时,它还为今后我国政治制度的改革即进一步民主化指明了方向。在新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人民今后的根本任务之一。让我们继续努力,为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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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科技在重叩体制改革的大门
——温元凯谈我国体制改革问题
《世界经济导报》第112期(1982年11月29日出版)刊登的该报记者朱杏清的专稿《科技在重叩体制改革的大门》,介绍了中国科技大学近代化学系副教授温元凯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对我国体制改革的看法。这些看法我们认为很有见地,特予摘要转载。
体制改对了,“不著一字,尽得风流”
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是管理、政策和体制的改革,这在当前的中国是更紧迫的任务。否则,整个社会就会缺乏对科学知识的强烈需求,科技也就失去发展的压力和动力。
中国现有的科学家既嫌少,又嫌“多”。现有的人才不少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我国,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约有70%到90%未能推广应用,形成不了社会生产力。而有许多落后产品,企业却不愿或不能用新技术去改进,因为按照现行规定,谁搞新产品,谁反而吃亏。这一类体制问题,能靠增加科学家人数、靠科技本身来解决吗?
我在巴黎曾对访法的中国高教代表团说,我这个搞化学的人现在越加体会到经济体制和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希望今后能多派些这方面的学者和进修生、留学生。中国需要基础理论,更需要应用技术,尤其需要改进管理,特别需要把各方面的改革事业作为科学来研究和实践的大批人才。
如何组织管理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这本身已经成为一门科学,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对此,列宁在本世纪初就早有论述。八十年代的中国人,难道应当从列宁的起点上后退?
从社会的整体结构看,科技是有形的“硬件”,管理和体制是“软件”。实践证明,光靠科技,过去不能救国,现在也不能富国。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变化证明,目前解放生产力的最大推动力是体制的改革。它的实现会自然地造成对科技的巨大社会需要,从而如恩格斯所说,“比十数个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人才和知识也就必然会受重视,会“升值”。
要社会重视人才和知识,力气不必老是花在号召、呼吁上。体制改对了,“不著一字,尽得风流”。我国农村现在科技知识的价值不是很快在上升吗?如果各行各业的改革步子加快,工人、知识分子和干部的积极性加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就会产生无尽的价值。
醒狮不能束缚了手脚,禁锢了头脑
拿破仑曾称中国为“睡狮”。现在狮子已经醒了,再也不能被历史和自己束缚了手脚,禁锢了头脑!
体制改革必然冲击阻碍社会发展的落后观念。比如轻视科学应用和实践,不讲实际效益,卑视商品流通对价值实现的作用,等等,就跟“明其道不计其功,正其谊不计其利”,以及“士农工商”的等级观念有关。似乎理论越玄,越不讲实际功效,就越“高尚”,而动手搞应用则被贬为“雕虫小技”,似乎一计及功利就毁了“道”,害了“义”,故“君子”不为。这种崇尚封建价值观的时代,在西方已成历史,因此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社会心理障碍基本消除。他们在应用上花费的人力比基础研究多近十倍,可以说对每一项理论都要考虑它的应用可能和商业价值。
不要一提科学,就讲数理化。中国应该开始鼓励一部分科技人员学管理科学,并向经理、企业家转化,这样经济效益将大大提高。
我们习惯于要求人“埋头苦干”,效益高低反而不在乎。在信息繁复的今天,埋头而不掌握最新情况,能干得好吗?掌握大量信息是正确判断和决策的前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都一样。现代人事业成就的衡量标志,很重要的一条是每日信息吞吐量。即使仅就这点看,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也是极重要,极正确的。这是民族自尊心、自信心的表现。同时我已感到,世界也在对我们开放,中国的形象已渗入世界的许多角落。但是,我们的对外活动还很不活跃,宣传上也不够灵活。
在洛杉矶,有三个台湾来的教师知道我来自大陆,便好奇地问,听说你们吃不饱饭,老婆是配给的,是这样吗?经交谈,尤其是亲眼看到了我的情况,他们对大陆有了与过去全然不同的概念,表现出极大兴趣和好感。大家在迪斯尼乐园畅玩了一天后,他们指着合过影的照相机说:现在咱们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了,回台湾后,我们一定要对人讲,原来大陆人跟过去听到的宣传全然不一样!
现在,我们对外发行的书报杂志很少,许多阵地也未主动去争取,中外人员、信息的交流,可以说两头都不够畅通,实际已经给自己造成了许多有形无形的损失。只有对外开放,才能确立真正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要消除不正常的狭隘的锁国心理。今天,我们对外国人要从心理上平等待人,不要把洋人要么看成洋鬼子,要么看成洋大人,在两个极端跳来跳去。要客观冷静地按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要培养这样的“外国通”,把世上一切好东西“拿来”。当然,这一切取决于包括对外政策的各方面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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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合挥”看太平天国的婚姻制度
董蔡时
1954年春,浙江绍兴发现了《李大明柴大妹合挥》、《翟合义祝大妹合挥》①,经太平天国史专家的考证,指出这是两张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合挥》上写有结婚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年龄、籍贯、配妻、男方的职位等。有些同志由此推论说:这两张《合挥》为我们揭示了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一角,“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太平天国已废除了封建买卖婚姻制度下的各种恶习,太平天国的婚姻制度是男女自愿的结合。这些论点,与实际情况大有出入。
将《合挥》结合有关史籍记载考察、分析,充其量只能说明太平军军官结婚,特别是在战争时期从女馆中选择民间姑娘作配偶时必须领取《合挥》。
许多有关太平天国史籍,都提到太平军在攻占某城市后,随即设立女馆,将城中妇女集中女馆居住,寓有在战争期间保护妇女的深意。太平天国前期如此,后期也继承了这一传统。1861年冬,《李秀成谕子侄》书中告诫李容发、李容椿说:尔等既已克复绍兴,“城中妇女,总要分别男归男行,女归女行,不得混杂,如有不遵,尔可按法处治,方不负尔父之训教,方为国之良臣也。”②1860年6月2日,忠王李秀成指挥太平军攻取苏州后,命令在苏州城中分设男馆、女馆,女馆派兵警卫。
汪堃,苏州人,太平军攻占苏州时,他在苏州城中,后来避匿苏州城西四五十里的光福山中。他所著的《寄蜗残赘》中有一段说:太平军在苏州城中设有女馆,太平军派兵看守,“禁止出入,贼中给有《龙凤批》者,始准到馆中自行择配”。③
陈庆甲《金陵纪事诗》载:“莫道桑间旧染渐,烟花禁令却森严;寻常婚娶浑闲事,要向官家索票签。”诗旁注有:“男女配合,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犯奸者谓之犯天条,与吸烟者皆立斩。”④
以上资料说明:第一,太平军中的军事人员结婚,须由上级长官批准,发给《龙凤合挥》;第二,在战争期间,太平军军官向女馆中选择配偶,必须由其上级官长批准,领取《龙凤合挥》,否则便为犯奸。
《李大明柴大妹合挥》中的李大明,是一个军官。《翟合义祝大妹合挥》中的翟合义,长期从军,也应该是一个军官。联系上文所提到的《寄蜗残赘》资料,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战争期间,太平军军官向女馆选择配偶成婚时,必须领取《合挥》。所以,《合挥》充其量只能说明太平军军中婚姻制度的一个侧面。很难由《合挥》引伸出太平天国的婚姻制度是男女自愿结合等论点。
事实上,在太平天国统治地区,民间婚娶,并无领取《合挥》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太平天国史籍提到太平天国统治地区民间结婚须领取《合挥》的记载。
众所周知,太平天国没有实行《天朝田亩制度》,从1854年开始,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天下婚姻不论财”,也只可能随着《天朝田亩制度》的没有实行而烟消云散,更何况太平天国将领蓄有私财呢?前期诸王,包括天王在内,那一个不是妻妾成群!
这里,顺便对《合挥》上的“大妹”、与“挥”字略作诠释。“大妹”,不是柴姓女子或祝姓女子的名字,而是太平天国对妇女的通称。太平天国的文书中,一般说来,对妇女仅书其姓,而讳其名,概以“妹”字或“大妹”二字代之,这从《太平天国资料》中所载《太平天国良民牌》和《金陵癸甲纪事略》等文献资料中,是可以看得很清楚的。清朝对婚后女子称姓而讳其名,其名字概以“氏”字代之,是重男轻女的一种表现。太平天国通称女子为“妹”或“大妹”,而讳其名,一方面带有朴素的平等思想,另一方面又有着旧传统的烙印。
“挥”字不是太平天国的专用字眼,清朝封建知识分子或官僚也把“挥”字作为证明或字据应用。1862年,清浙江巡抚左宗棠的长子左孝威考中举人后,左宗棠写信给他儿子说:“祠中可贴一挥”,婉辞一切馈赠。⑤这里的“挥”字应作便条解释,与太平天国称便条为“挥条”,是一个意思。一般说来,太平天国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凭证,大多用“凭”字,而不用“挥”字,如“田凭”、“护凭”、“商凭”、“印凭”等。以上意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注释:①罗尔纲:《太平天国文物图释》,第221—224页。
②《李秀成谕子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2册,第740页。
③汪堃:《庚申遇变记》,《寄蜗残赘》,卷14,第30页。
④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6册,第403页。
⑤左孝同辑:《左文襄公家书》,卷上,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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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五辑
雷永生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理论和实际的统一。具体到哲学史研究工作,则应是理论与历史实际的统一。这里所说的历史实际是指一定的历史时代和一定的哲学思想资料。我们对不同时代的不同哲学家的理论分析应当立足于这样的实际材料的基础之上。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强调的:研究工作要详尽地占有资料,要从事实出发。过去我们的哲学史研究工作,由于受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束缚,也由于占有资料不够而失之片面,因而很缺乏说服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五辑——经验论与唯理论研究专辑所收辑的文章,注意避免过去的缺点,大多占有了比较丰富的资料,比较全面地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读来令人信服。
例如对培根这位近代经验学派的鼻祖,过去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说法,即“培根认为感觉是完全可靠的”。其实,这个结论仅仅是根据培根推崇经验的论述作出的。《专辑》的文章指出,培根还有许多关于经验的局限性(相对性、主观性)的论述,这些论述和唯理学派的创始人笛卡尔的论述甚为相似。我们不能因为培根是经验学派的创始人而回避这些论述,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他在推崇经验的同时也看到了经验的缺点。他与唯理论者的区别不在于他是否看到了经验的缺点,而在于他没有从经验的局限性得出否定经验的可靠性的结论,而是认为“感官底缺点是可以补救的,它底欺骗亦是可以改正的”。
又如休谟以建立怀疑论终结了近代英国的经验论哲学,他的哲学对近代和现代资产阶级哲学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他的怀疑论、不可知论当然具有消极的作用,但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休谟的全部活动和著作,我们还应当看到他的思想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近几年已经开始了对休谟的重新评价,《专辑》刊登的文章以大量的材料详尽地介绍了休谟的生平和思想,其中不仅包括他的怀疑论,而且包括他的启蒙思想。在批判休谟怀疑论的唯心主义本质的同时,文章还指出,休谟对宗教的批判构成他的怀疑论哲学的重要内容;他的无神论倾向在当时的欧洲起过启蒙作用,直接影响了十八世纪法国的唯物主义者,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休谟哲学说成是贝克莱主观唯心主义和宗教神学的翻版,是变相的僧侣主义。
关于经验论与唯理论论争的问题是一个可以深入研究的问题。大家一致的看法是:就哲学家来说,每人的思想都是复杂的,不可能纯而又纯。历史上没有一个“纯粹”的、思想中没有任何唯理论成分的经验论者,也没有一个绝对的、毫无经验论思想因素的唯理论者。就各学派来说,经验论与唯理论既是两个对立的派别,进行着针锋相对的斗争,同时两派的思想又在斗争中互相影响,互相渗透。
《专辑》的文章具体考察了在各个争论问题上两派相互斗争、相互影响和渗透的历史过程,有说服力地证明经验论与唯理论论争的发展是辩证的过程。比如,关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问题,在开始阶段,两派的主要倾向是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截然分割开来,各自片面夸大一方,排斥另一方;在第二阶段,虽然两派仍各侧重一方,但已不排斥另一方,而是肯定两者各有各的用场,甚至承认两者都是真理性的知识;到了第三阶段,主导的趋势则是要求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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