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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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新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讲)
张正钊 林毓辉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月4日已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公布施行。新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为了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好新宪法,人人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作斗争,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编写了这个《讲话》,从今日起在本报连载,并将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汇集成书发行。
——编者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了,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届五次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以往的三部宪法中,都未曾作过这样明确的宣布。这对于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末,为什么说我国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呢?这是因为,宪法和普通法律比较,无论在内容上或在形式上,都有它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内容上看,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新宪法除序言外,共有四章。序言指明了我国新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在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斗争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纲领和今后的根本任务。第一章总纲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其他方面的根本方针和政策。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认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活动原则。第四章规定了国旗、国徽和首都。所有这些,都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有关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例如,刑法只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问题,婚姻法只规定有关婚姻家庭问题。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要求尽可能充实、完备,但是它又只能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些应该由普通法律确认的规范,就不宜于写进宪法,而应由日常立法去解决。斯大林说:“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09页)如果把很多具体问题都列入宪法,不仅会使宪法失去根本法的意义,而且也不利于群众掌握和执行。新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备的一部宪法,内容极其丰富,体现了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第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因此,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但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工作的法律根据。我国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在进行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例如,我国已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法律,都写明本法“以宪法为根据”。另外,根据新宪法的规定,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样,这些行政法规、命令和地方性法规,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且,上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就失去法律效力,必须加以修改或废除。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宪法的同时,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就是为了使这些法律符合新宪法的规定。马克思说过,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人们通常也说,宪法是“母法”,其它法律是“子法”。这些都生动地说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新宪法为我国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高于一切法律的效力,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并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毛泽东同志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总章程。由于新宪法对国家生活的根本性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一切机关、组织和全国人民,知道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宪法不同于某一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也不同于某一政党和团体的章程。这些组织法和章程,只规定这些机关和政党、团体的一般活动准则。而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最高法律依据,适用的对象更为广泛。正如新宪法序言所载明的那样:“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不只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事情,对我们党来说,也不例外。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强调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们党是执政党,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党的来自人民的正确主张和政策,都已体现在宪法的各项规定中。因此,一切党组织和所有党员,都必须切实遵守宪法,不能把遵守宪法和执行党的政策对立起来,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我们党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有任何损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是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重要保证。
第三,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与普通法律也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特定的程序,比制定普通法律要严格得多。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种职权。宪法的修改,先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然后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一般的法律,只需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我国这次修改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决定成立专门负责宪法起草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把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经过多次修改后,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这是一个严肃的程序,也是一个民主的程序。为什么宪法制定和修改要有这样的特别程序?这是为了保证宪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因为宪法作为根本法,是日常立法的基础,它的修改,不仅涉及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而且还会引起其他法律的废除或修改。所以,对宪法的修改,必须极为严肃和慎重。
以上三个方面,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标志。为了维护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我们必须在宪法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的立法工作,使宪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化,并切实保证一切法律都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过去颁布的法律,凡与新宪法的精神相符合的,可以继续施行,不符合的,就应该废除或修改。同时,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宪法、掌握宪法和执行宪法,只有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它才能真正起到根本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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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努力开创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新局面
中国法学会召开学习、宣传新宪法座谈会
本报讯 记者宋世琦、吴恒权报道:12月14日和15日,中国法学会召开学习、宣传新宪法座谈会。首都法学界30多人欢聚一堂,畅谈颁布新宪法的重要意义。大家认为,新宪法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十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国情、顺乎民意,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大法。他们说,作为法学工作者,一定要带头学习新宪法,宣传新宪法,遵守新宪法,为开创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新局面而努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雷洁琼、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守一等同志说,新宪法不仅在序言中充分肯定了四项基本原则,而且逐章逐条都贯穿了这个精神。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的法制建设才能得到发展。
司法部顾问王汝琪等同志说,新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从立法、执法到守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要加强法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新宪法的规定去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可以有力地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胜利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谭惕吾等说,新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又是1954年宪法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庭顾问杨化南等同志说,关于民主方面的条文,新宪法有许多重要新规定。
中国法学会负责人钱端升等同志表示,作为长期从事宪法教学、研究的人员,应对新宪法努力从法律理论上加以宣传和阐述。法律出版社顾问李波人建议,由法学会组织编写宣传宪法的通俗读物。
座谈会上,许多同志还就如何开创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开展了热烈讨论。他们指出,不论是研究和解释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还是总结我国的经验,借鉴外国的东西,都必须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我们法学工作者要充分利用新宪法所提供的有利条件,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努力工作。
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杨秀峰和中国法学会负责人王仲方分别主持。张友渔、钱端升、王一夫、甘重斗、王叔文、梁文英、陈逸松、林享元等出席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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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宪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讲)
郭宇昭
新宪法是在我国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颁布实施的。它的序言和每一条款都凝结着我国人民在漫长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集中概括,是这次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新宪法不仅在序言中确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且将它贯穿在宪法的全部条款中。
四项基本原则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凡亲身经历过旧社会苦难岁月和稍许了解中国近代史的人都深知,四项基本原则得来不易。为了救中国,不少革命者曾经诚心诚意地学习西方,向往资本主义道路,但结果却总是“先生打学生”,无数革命者被淹没在血泊中。自从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和确立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中国革命才开创了新的局面,走上了胜利发展的道路。中国人民正是在百余年的革命实践和血的教训中才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唯一的出路。过去,我国人民的一切胜利都是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取得的。今天,这些原则仍然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政治基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动摇四项基本原则或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新宪法规定要不断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建立时间不长,但它在保障人民实际享有的民主权利,促进经济文化迅速发展,以及树立新的社会风尚等方面,已经显示出资本主义制度所不可比拟的巨大优越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源于它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社会前进的方向,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因此,我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思想等方面,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原则。新宪法的一系列规定鲜明地体现和维护了这一原则。如宪法总纲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上,新宪法确认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新宪法确认和维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规定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以及实行计划经济,保证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在文化思想方面,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保护人民、镇压敌人、保卫祖国、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这三项职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有新的内容和特点。根据新时期我国社会阶级结构和主要矛盾的变化,新宪法在保障人民民主方面,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例如把人民的民主权利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专政职能方面,新宪法明确规定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以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组织经济文化建设方面,新宪法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道路有计划地协调地向前发展。新宪法的上述规定,是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力措施。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人民民主专政,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实现。回顾我国六十余年的革命史,中国人民的每一个胜利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的领导的实现,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新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在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新宪法时,首先要教育自己的党员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新宪法在序言中和具体条文中都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各政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就包括共产党和每一个党员。为了正确处理党和国家的关系,新宪法还对过去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的一些不适当的提法作了改变。这些都体现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思想。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领导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人民民主专政,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社会主义前进道路上,在执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的过程中,将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党必须领导人民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新宪法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规定,关于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规定,等等,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对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总之,这次颁布的新宪法,从总的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文规定,都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综上所述,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是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正确实施新宪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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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宪法的修改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第三讲)
王向明
宪法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由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是少数剥削者对广大被剥削者的专政,它们的宪法只反映少数剥削者的意志,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所以,任何一个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即使是标榜为现代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宪也总是为少数人所操纵,普通老百姓是无权过问的。有的资产阶级国家通过宪法时,虽然实行所谓“全民投票”或“全民公决”,但实际上不过是假借民意,用来渲染资产阶级民主的愚弄人民的形式罢了。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主人。人民不仅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而且在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全民讨论的过程中,直接参加立宪活动。人民群众的意志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早就说过:要“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列宁也明确指出:“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4页)我们国家制定1954年宪法和这次修改宪法的过程,就是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几经反复,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宪法修改委员会广泛征集、认真研究了各地、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今年2月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这个讨论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还邀请北京和外地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学者和专家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广泛地听取意见。经过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再次讨论和修改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月将宪法修改草案公布,交付全民讨论。
这次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生动地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关心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高度主人翁责任感。由于通过全民讨论,充分发扬了民主,宪法修改草案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意见和智慧。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大量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采纳了其中许多重要、合理的意见,对草案的具体规定作了近百处的补充和修改(纯属文字改动的还没有计算在内)。这次全民讨论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民主训练,既加深了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认识,又加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了干部群众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又经过五天的逐条讨论、修改,最后由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正式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讨论。在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代表们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又对草案作了近30处修改(不包括纯文字的改动),最后由代表们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总之,新宪法是在广泛发扬人民民主、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是党的领导和广大群众智慧融合的结晶。它必将在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和共同维护下,成为保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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