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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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开展技术承包和组织群众自办技术服务
四川普遍推广农业技术责任制
本报讯 记者彭自襄报道: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四川广大农村,根据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热切愿望,正在由点到面地推广各种农业技术责任制。
四川省推行农业技术责任制有三个特点:
一、定产技术承包。承包单位或技术人员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农技定产服务合同,并负责制订技术实施方案,定期讲解、传授农业技术知识,对生产单位或社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实行联产奖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技术服务任务并达到预期的产量、产值指标,向生产单位或社员收取少量的技术服务费用;没有完成技术服务任务或没有增产的,少收或不收技术服务费;因技术指导失误造成减产的,要酌情进行赔偿。
二、专项技术承包。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设备费用大,少数农户甚至生产队难以完成的农活,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的制种,水稻的温室育秧等,由农技部门进行专项承包。对家禽家畜、果树、茶园、养鱼等专业户,在品种、技术上给予积极支持,创造条件,促使专业户发展。
三、群众自办技术服务。今年以来,全省各地积极选拔、培养了一批“土专家”、“田秀才”,并把他们组织起来,建成基层集体性质的农技服务站,通过他们去开展农技服务,以弥补国家农技力量的不足。目前,实行农技责任制的157个县,将近一半的县社社都建起了农业技术服务站。
推广各种农业技术责任制,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据内江、绵阳、温江、南充、永川等15个地、市不完全统计,今年实行农技承包的农田面积已达1,319万亩,比去年增长3.4倍。双流县1980年开始试行农技责任制后,接受农技服务的农户收入增加一半到一倍以上。今年这个县农技责任制迅速发展,社社都办起了技术承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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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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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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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邓小平会见马璧、范寿康时说
台湾总是要回归、祖国总是要统一的
勉励两位教授继续为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新增选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马璧、范寿康,同他们进行了亲切的谈话。
原任台湾《政治评论》月刊社社长的马璧,是去年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原任台湾大学教授兼图书馆馆长的范寿康,于今年4月从美国回国定居。
邓小平对他们说,台湾总是要回归、祖国总是要统一的。你们带了个头,你们的行动是会产生影响的。他勉励马璧和范寿康两位教授继续为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马璧和范寿康谈到了他们归来后看到祖国欣欣向荣的局面而感到欢欣鼓舞的心情,并表示要为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竭尽全力。
会见时在座的有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胡愈之、董其武。
范寿康的儿子、1980年从美国回国工作的水利专家范乐年和他的妻子王侨生也参加了会见。
会见以后,他们共进午餐。(附图片)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同新增选的全国政协常委马璧(右)、范寿康(中)亲切交谈。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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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叶剑英会见巴苏等印度客人时说
中印两国人民应该世世代代友好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今天上午在住所会见由巴苏大夫率领的全印柯棣华大夫纪念委员会代表团和柯棣华大夫的亲属。
1938年,印度援华医疗队为援助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来到中国。他们在武汉和延安期间,叶剑英同志曾多次会见柯棣华、爱德华和医疗队的其他成员巴苏华、卓克华和木克华几位大夫,同他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今天,叶剑英见到巴苏大夫,亲切地握着他的手说:老朋友,很高兴见到你。叶剑英还同其他印度客人一一热情握手。他说,热烈欢迎各位来我国访问。中印两国在亚洲是大国,是近邻。中印两国人民应该世世代代友好。
巴苏等印度客人是应邀前来我国参加纪念柯棣华大夫逝世四十周年、爱德华大夫逝世二十五周年的活动的。巴苏对叶剑英说,四十四年来,我们一直记住你对医疗队所给予的关怀和帮助。当年我们在延安和解放区工作了五年之久。他说,代表团在中国访问期间对新中国取得的成就和人民的幸福生活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对印中两国人民的友谊不断巩固和发展而感到高兴。
代表团和柯棣华大夫的家属向叶剑英赠送了纪念品。叶剑英高兴地说,这是友谊和亲善的象征,我将永远留作纪念。
随后,叶剑英同印度客人一起合影。
对外友协会长王炳南,印度驻中国大使文卡特斯瓦兰参加了会见。(附图片)
上图:叶剑英委员长与由巴苏大夫率领的全印柯棣华大夫纪念委员会代表团和柯棣华大夫的亲属合影。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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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赵紫阳总理同埃夫伦总统举行会谈
双方就目前国际形势和双边关系交换了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同土耳其总统凯南·埃夫伦举行会谈。
据悉,两国领导人就目前的国际形势和双边关系交换了意见。会谈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会谈表明,双方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看法是一致或相似的。双方一致认为,外国军队必须撤出阿富汗和柬埔寨。阿富汗问题和柬埔寨问题应该按照联合国有关决议加以解决。
两国领导人在会谈中谴责了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政策。他们重申:两国支持阿拉伯和巴勒斯坦人民收复失地和恢复民族权利的正义斗争,支持阿拉伯国家为全面、公正地解决中东问题所作的不懈努力。
赵紫阳和埃夫伦对中土两国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
赵紫阳说,中国政府重视同土耳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他希望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加强彼此磋商。在经济建设方面,两国应该在平等互利、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各种合作渠道和合作形式。他认为两国在经济、贸易、技术等方面的合作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埃夫伦说,土中两国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得很好。特别是近两年来,两国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更加活跃。他希望两国在加强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扩大各个领域里的合作。
赵紫阳和埃夫伦还介绍了各自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
土耳其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伊尔泰尔·蒂尔克曼,国务部长塞尔梅特·帕辛,驻华大使内杰代特·泰泽尔。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吴学谦、副部长温业湛、顾问何英,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吕学俭,驻土耳其大使周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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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福建云南内蒙古农牧业丰收
本报讯 福建、云南和内蒙古自治区今年农牧业生产获得丰收。
福建省粮食总产量达166.3亿斤,比去年增产4.3亿斤。
云南省粮食总产量达186亿斤,比去年增长2.6亿斤,创历史最高纪录。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总产量超过历史最好水平,可达到106亿斤以上。全区畜牧业稳定发展,今年6月末,牲畜总头数超历史最好水平,达4,700多万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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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在今日首都报纸上

在今日首都报纸上
《工人日报》
△兰州铁路局西宁水电段积极吸收优秀知识分子入党《人民铁道》
△通向“北大仓”的福前铁路正式交付运营《光明日报》
△上海宝钢总厂向外单位借出科技干部《经济参考》
△浙江温岭县两千多农民豆腐师傅进城《北京日报》
△残酷虐待老母的陈福权被依法逮捕《体育报》
△全国第五届冬季运动会已准备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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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铁路公路提前完成年运输计划
全国铁路系统提前23天完成了今年的货运量计划。到12月8日止,全路共发送货物10.41亿吨,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全国20个铁路局中,12个局提前完成了货运计划。
我国公路交通运输已经提前两个月完成了今年的国家计划。与去年同期相比,货运量增长18.8%,客运量增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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