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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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五计划积极可靠 主要措施有力可行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并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草案)》和《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草案)》,决议如下:
一、会议认为,国务院制定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是实现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这个宏伟目标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行动纲领,是一个比较完备的计划。赵紫阳总理的报告和六五计划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是积极的、可靠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提出的主要措施是符合实际的,是有力的、可行的。实现了六五计划,就可以取得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就可以为第七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发展以至1990年以后十年的经济振兴创造更好的条件。会议批准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和根据这个五年计划制定的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解决。
二、会议认为,第六个五年计划前两年的执行情况是良好的。国民经济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农业生产全面高涨,农村经济日益兴旺;轻工业生产迅速增长,重工业的服务方向和产品结构有了改进;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市场商品供应日益充裕,物价基本稳定;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会议对国务院这两年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相信,在六五计划的后三年,只要进一步抓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继续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和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会议号召全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爱国者,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战略部署,发扬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为全面地实现第六个五年计划和1983年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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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决定正式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韩叙说,中国一贯支持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主张制定保障各国正当权利的新海洋法公约
新华社蒙特哥湾12月9日电 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最后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韩叙今天在这里宣布,中国政府决定正式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韩叙在会上发言说:“作为第三世界的一员,中国一贯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主张制定保障各国正当权利的新海洋法公约,并且积极参加了公约的制定工作。”
他指出:“第三世界国家为反对海洋霸权主义,改革不合理、不公平的旧海洋制度,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提出了许多合理主张和建议,为制定新的海洋法公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对会议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说,同旧海洋法比较,“新海洋法公约总的来说有了不少进步”。
他说,新的海洋法公约“对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各国正当海洋权益,规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地有利于少数大国的局面。”
但他指出,“公约中还有不少条款的规定是不完善的,甚至是有严重缺陷的。”他说,“我们对公约并不完全满意。”
他说,“公约有关领海无害通过的条款中对军舰通过领海的制度未作明确的规定”。此外,“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国代表团对此曾经表明过自己的原则立场。”
他指出:“会议《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的决议,对少数工业大国的要求作了过多的照顾。对它们和它们的公司给予了一些特权和优先地位。”他说,“中国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韩叙最后强调说,“任何在海洋法公约以外对国际海底开发另搞一套的行为,如单方面立法活动或所谓‘小条约’等,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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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八三年国家预算报告的决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1982年的国家预算执行情况是良好的。这一年,国家财政为促进经济调整和支持生产发展,为发展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和继续改善人民生活,作了很大努力,并且继续保持了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争取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会议还审议了1983年的国家预算草案,认为预算中编列的收入和支出都比上年有明显的增长,体现了对国民经济继续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要求,体现了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和继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并且保持收支的基本平衡。这样安排是适当的。
会议决定,批准1983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在国家财政情况开始有了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必须兢兢业业地抓紧预算执行的工作,以保持稳步发展的势头,进一步解决好财政问题。大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指引和鼓舞下,努力发展生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做到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为圆满地实现1983年的国家预算,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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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对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等重要职权,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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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改为“乡长、副乡长”;“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本法的有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改。
二、第五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五、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改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八、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最后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九、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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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第三十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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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104万人选代表1人,市镇按人口每13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三)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四)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5人,由归国华侨中选出。
(五)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1983年2月届满。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考虑到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进行选举工作,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为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83年4月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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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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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代表、云南省长刘明辉说
执行六五计划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
据新华社北京电 人大代表、云南省省长刘明辉在代表分组审议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时说,六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是积极而稳妥的,目标很集中,重点很突出。为了首先确保重点建设计划的实现,必须牢固地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经济不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的人民,也要奋发有为,为全面实现六五计划贡献力量。
刘明辉说,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如果处处都是重点,就突出不了重点。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就必须把有限的资金集中到最急需、最有利的方面去,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如果分散国家的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其结果将是什么也办不成。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先有后,大家都要上,结果谁也上不去。虽然重点项目不在我们云南,但是确保重点利在国家,利在全局。国家的经济发展了,我们云南省的事情也就好办了,同样有利于我省的建设事业。
他说,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关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全面高涨的四项原则,首要一项就是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和继续改善人民的生活。根据这个原则,六五计划期间,我们要坚决执行国家为集中建设资金而采取的发行国库券、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措施,保证完成任务,我们的工作,要服从于国家计划的重点和全局。
刘明辉指出,这并不是说在短期内云南省的经济建设就不可能有较好的发展。他说,我省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尤其是多种经营的潜力很大;我们有一定的工业基础,生产潜力也很大,我们有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还有一定的地方自筹资金,可以集中用来建设省里的重点工程。所以,发展我们云南省的经济,特别是要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仍然是大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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